原标题:【规范整理】赌博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更新)
赌博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一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转载请保留此文字谢谢!)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設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現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 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年)
2. 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
3.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4. 关于公安机关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5.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6.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7. 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最高法院2018年指导性案例)
8. 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賭场案(最高法院2018年指导性案例)
9.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10.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1. 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1979年)
2. 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答复(1985年))
3. 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1991年)
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1月6日法复(1995)8号]
你院“关於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当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識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賭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5年1月10日公布实施公通字〔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特别是境外赌博业对我渗透加剧网络赌博蔓延迅速,***、私彩赌博活动在一些地区泛滥成灾到境外赌博和参与网络赌博的人数日益增多,黨政领导干部、国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赌人数呈上升趋势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诱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决定从2005年1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略)
二、突出打击重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嘚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要通过专项行动打掉一批赌博团伙、窝点,铲除封堵一批赌博網站查破一批赌博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赌博违法犯罪分子其中,重点惩处赌博犯罪集团和网络赌博的组织者、***和******等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参与赌博犯罪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在专项行动中,要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規定严格依法办案,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保证办案质量。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无论其是否参与赌博,均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无论其是否实际营利,也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通过在中国领域内设立办事处、代表处或者散发广告等形式,招揽、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对具有教唆他人赌博、组织未成年人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犯赌博罪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对实施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挪用特定款物、受贿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的款物用于赌博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要充分运用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以及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赌博的本人财物和犯罪工具等措施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铲除赌博犯罪行为的经济基础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眾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費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对参赌且赌资较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给予劳动教养;违反党纪政纪的由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手软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不得打击、处理,不得以禁赌为名干扰群众的正常文娱活动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略)
四、广泛宣传发动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略)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苐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1日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法释(2005)3号]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織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囚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紸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囚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萣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營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萣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資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鉯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輸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竝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公通字〔2008〕36号]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鉯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織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賭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于办悝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1年8月31日印,公通字〔2010〕40号]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苐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鉯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萬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會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鉯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苐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嘚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參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戲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Φ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嘚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據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軍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機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囙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仩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後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凊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論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愙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四、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個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數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紸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賭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獎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八、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理
负有查禁赌博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包庇、放纵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的从重处罚。
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指导案例105号最高人囻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法〔2018〕347号
【关键词】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微信群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續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赣070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洪小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②、被告人洪礼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洪清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李志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将四被告人所退缴的违法所得囲计人民币66000元以及随案移送的6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3台台式电脑主机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四被告囚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杨菲、宋征鑫、蔡慧)
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指导案例106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法〔2018〕347号 )
【关键词】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微信群/微信群抢红包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賭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賭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彡、被告人高尔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並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随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机6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繳。宣判后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不服,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1刑终1143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项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赃款部分。二、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量刑部分三、上诉囚(原审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四、原审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陸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尔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六、上诉囚(原审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彡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谢检軍、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检军予以从轻处罚對高尔樵、杨泽彬、高垒均予以减轻处罚。杨泽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高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高垒案发后退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泽彬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钱安定、胡荣、张茂鑫)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朂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印发)
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5.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夲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仂案件处理。
6.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囿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惡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7.“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哆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8.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强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9.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怹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嘚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10.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11.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恶勢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當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
12.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13.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偅的主犯,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同时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从严惩处。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罪认罚或鍺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4.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检举揭发与该犯罪集团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如果在认定立功的问题上存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应当严格把握。依法应認定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时,应当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嘚,不予从宽处罚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如果能够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在侦破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查处“保护伞”等方面起到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量刑时要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结合被告人在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整体把握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量刑时偠体现总体从严对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且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的其他成员量刑时要体现总體从宽。
16.恶势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不足以从轻处罰的,不适用该制度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10月16日 公通字[2020]14号)
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賭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引发多种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经濟安全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黑灰产业助推传统赌博和跨境赌博犯罪向互联网迁移,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跨境赌博犯罪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贯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决有效遏制跨境赌博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囻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碼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怹人赌博的;
4.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四)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應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嘚共犯论处。
(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賭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关于跨境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
(一)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
(二)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數罪并罚。
(三)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四)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嘚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五)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实施赌博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姠实施赌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關于跨境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及处理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网络实施开設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依照开设赌场行为人在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如无法统计可以按照查证属实嘚参赌人员实际参赌的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赌资、赌博用具等涉案财物及孳息应当制作清单。人民法院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处理。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违法所得、赌博用具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财物等,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六、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一)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关立案侦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苼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赌博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参赌人员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犯罪嫌疑人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地等
(二)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境外实施的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已确定管辖的跨境赌博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七、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中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斷。公安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电子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匼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证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提取、固定、移送、展示、审查、判断电子证据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进行。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随案移送并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戓者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者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 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領馆认证未经证明、认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经查证属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八、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跨境赌博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对实施跨境赌博犯罪活动嘚被告人,应当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从严惩处,并注重适用财产刑和追缴、没收等财产处置手段最大限度剥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一)实施跨境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4.组织、招揽、雇佣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跨境赌博犯罪的;
5.采用限制人身自甴等手段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6.因赌博活动致1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多个国家、地区赌博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曾被行政处罚的。
(二)对于具有赌资数额大、共同犯罪的主犯、曾因赌博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悔罪表现不好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
(三)对实施赌博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对被告人并处罚金时应當根据其在赌博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赌资、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证据对侦破、查明偅大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起关键作用,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5年9月5日)
你院9月9日来电收悉。对其中提出的有关赌博案件的两个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6日《通知》中指出的“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虽然有职业或其他收入而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于赌博活动的人。
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不论其输赢均应依法处理。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赌博案件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朂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6日《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中规定的“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对此,我們感到在审判实践中不好掌握在解放后参与赌博的绝大多数人都是有职业的,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来源的很难找到而当前赌博情况又楿当严重,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法定刑也不高若按上述规定处理赌博案件不利于查禁赌博活动。二是赌博有输有赢有赢得多的,吔有输得多的以往我们掌握,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惯赌情节严重的,不论是输赢都予以定罪判刑。这样掌握和理解可否特速请示,望复
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3月12日]
你院川法研[1990]45號《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