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文字起源的视角分析古代嘚教育惩罚可以清楚地看出,惩罚是教育的伴生物是教育的手段和工具,其发展具有自身内在的规律古代教育惩罚与古代礼仪规范等传统文化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和神圣性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对下一代实施惩戒教育促进教育对象的社会化。借古鉴今应当以客觀、辩证、冷静的思维认识和使用教育惩罚,有效地实现教育目的
[关键词]传统文化;古代教育;教育惩罚;现代启示
一、中国古代的教育惩罚
任何一种教育活动都是特定的文化中进行的,并深受文化意蕴和价值内涵的影响斯普朗格(Spranger,E.)甚至说:“教育也是一种文化活動这种文化活动指向不断发展着的主体的个性生命生成,它的最终目的是把既有的客观精神(文化)的真正富有价值的内涵分娩于主體之中。”下文探讨的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下古代教育惩罚的“众生相”。
(一)文字起源与教育惩罚
汉字是中国五千年灿烂文化的一重偠组成部分本身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信息。汉字的产生也绝非由一人于某一时期独立创造而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由某些必须使用文字嘚社会群体长期摸索、使用然后约定俗成的结果。在殷商甲骨文中“教”字被形象表现为:儿童在棍棒体罚的威胁下,教下一代尽“孝”而甲骨文作为一种成熟的文字,具备了“六书”的特征经过了一段漫长的演变过程。换言之“教”字形象的出现有一个漫长的進化过程,“教育惩罚”有着一个非常遥远的过去如果把新石器时代陶器上的刻符作为甲骨文的起源的话,依此类推“教育惩罚”的曆史可能有6000年,早于奴隶制国家的诞生
可见,我国的教育惩罚有着悠久的历史;由于它的出现早于奴隶制国家的诞生这说明惩罚没有染上统治阶段的意志与价值,本质上它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是中性的。那么能否说明惩罚是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发生的一种規律呢从古文字学的角度讲,“教”字的甲骨文形象表明惩罚是教育中与生俱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教育过程中的一种内在表现、内在必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缓慢提高,尤其是在氏族公社晚期人类的社会性明显增强,教育内容中不仅包括生产劳动教育而且增加了生活习俗教育、原始宗教教育、原始艺术的教育,以及体格和军事训练;到了奴隶社会又增加了各种艰涩难懂的文化教育和枯燥繁雜的道德教育等。这些教育内容儿童不可能像早先一样,本能般地就可学会和掌握比如,天书一般的甲骨文就很难学此时,教育过程中外在力量的逼迫如惩罚的出现,就具有某种必然性以上对汉字演变过程的简单分析和“教”字的甲骨文形象,恰好说明这一点換言之,教育惩罚是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发生的一种现象或者说是文明继承与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
教育家杨贤江说:“自有人苼便有教育。”我们不妨大胆地在后面续上:“之后便有教育惩罚”
(二)人格尊严与教育惩罚
1.学校教育中人格平等的缺失。实际上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所表现的是一种由上面下的制约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是“人格平等”观念的缺失。教育成了┅种“上所施下所效”的上下关系。教师高高在上讲究“师道尊严”;学生则是“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例如,中国古代最早制定嘚学生守则《弟子职》就规定:“出入恭敬如见宾客。危坐乡(向)师颜色毋怍”,“先生将食弟子乃彻”,“先生有命弟子乃喰”,“先生将息弟子皆起。敬奉枕席问疋何止”,等等为了实践与维护这种上下关系,各级学校都制定有明确的学规和奖惩制度目的在于“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在小学,如果学生平时不认真学习、违反纪律制度、不敬师长者将要受到处罚,即用“夏楚之物收其威也”冥玩不化者甚至可“屏之远方,终身不齿”在太学,学规通常分五等违反者从“轻则关暇几月,不许出入”到“重则夏楚,屏斥终身不齿”不等在这种人格平等缺失的情况下,教师对学生的惩罚“如同吃饭一样习惯和有规律”“也就见怪不怪了
2.家庭教育中人格平等的丧失。在血缘为纽带的中国家族制度中“父为子纲”,甚至持有生杀权如魏禧《日录》:”父母即欲以非礼殺子,子不当怨盖我本无身,因父母而后有杀之,不过与未生一样“∞1在这种上下制约的关系中,没有任何尊严和人格平等也正昰因为这种家族制度,古代封建家庭十分重视家庭教育以期望下一代光耀门楣。例如《礼记?内则》日:”父母怒不悦而挞之流血,鈈敢疾怨起敬起孝。“在《颜氏家训》中颜之推认为父母应当严肃地对待儿童教育,树立威严严加督训,”使为则为使止则止“。为了达到教育目的不论是怒责还是鞭笞,只要是有效的手段都是可以使用的他甚至认为“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只有严格嘚教育子女才能成器。”从中可见正是在这种家庭制度中,在这种“父为子纲”的上下关系中家庭教育中可滥用惩罚,而全然不顾駭子的实际需求与心理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儿童只是家族制度中的一件可以说话的工具
3.家族制度中“门面”的维护。在家族制度中有“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荣誉与骄傲但更多的是“一损俱损”、“不肖子孙”的无奈与辛酸,故传统文化有一种“羞耻感”十汾讲究“门面”。就反映在教育中就是个人的学业成败与否,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而且关系到父母与教师的面子。《三字经》所谓的“養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讲的正是此理在中国所有侮词中,恐怕没有哪句比“没有教养”这四字来得恶毒、彻底!这四字不僅辱骂了此人而且连同父母、教师都牵涉了起来。因此在传统文化下,父母、教师都喜欢“有教养”、“听话”的孩子――这不仅反映了他们教育的成功而且孩子受人称赞时于他们也是一件很有“面子”的事情。但艰深晦涩的课业、呆板僵滞的教学方法、儿童活泼好動的本性以及不良的社会习气,都会使儿童不会规规矩矩听话甚至“大逆不道”。于是教师爱不释手的“夏楚之物”在威慑力失效の后,就可发挥立竿见影的效用由于“没有教养”牵涉到父母,故父母不仅会对教师的惩罚表示认可还有可能落井下石。所谓“不打鈈成器”讲的正是此理。
(三)礼仪规范与教育惩罚
儒家伦理除了对个体的道德成就表示嘉许之外极不强调个性的价值(勿宁说它是束缚和否定个性价值的)。因此在中国文化的深层观念中,个人没有资格享有自主的独立不配赋予个性与自由,自然也无民主;相反个人的生命与价值只有在礼治秩序中人与人相互依赖共处于未成年的状态才能体现。《礼记?典礼上》明确写道:“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在这种思想影响下,要求每个人的视、听、言、动都要合乎礼必须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動”。体现在教育中就是思想与行动无自由,重视整齐划一强调对秩序的维护,反对标新立异、不守纪律如《礼记?曲礼》中规定:“立必方正,不倾听”“坐必安”;“男女不杂坐”,为的是避免“授受不亲”等等。《弟子职》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