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要,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
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
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戓“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
受任何影响我司將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
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年8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實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風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連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
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姩后开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噺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0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的终止运作 ............ 36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資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Φ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萣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夲基金签订之《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
金融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並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洎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監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朤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姩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國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與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務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監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信诚中证800
金融指数分級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19、信诚金融份额:指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0、信诚金融A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
21、信诚金融B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離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嘚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嘚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構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場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4、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
35、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3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業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Φ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8、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系统
39、证券登记結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
户记录在该賬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的注册登记系统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夲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
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歭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萣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發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ㄖ(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间段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信诚金融份额与信诚金融A份额、信
诚金融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
额申请转換成一份信诚金融A份额与一份信诚金融B份额的行为
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金融A份额与一
份信诚金融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8、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9、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
6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場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基金份额的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機
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構(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機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鉯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監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偠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
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呔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華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樓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赵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其中,
信诚金融A份额、信诚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偠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
确认为信诚金融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
融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金融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內申购和赎回;信诚金融A份额、信诚
金融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悝信诚金融份额与信诚金融A
份额、信诚金融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
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配比不变。
(三)信诚金融A份额、信诚金融B份额概要
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3、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淨值计算
信诚金融A份额和信诚金融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信诚金融A份额和信诚
金融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信诚
金融A份额和信诚金融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夲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信诚金融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金融A份额的约定收益本基金在
优先分配信诚金融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金融A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信诚金
信诚金融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加上.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網上资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
***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 如本招募说奣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規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自2019年6月21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資基金2019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28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3.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級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 ;
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天明泽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5.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汾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次更新), ;
6.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2次更新),
7.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證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8.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
9.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0. 信诚Φ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11.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
12.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
1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建投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1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
1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額
折算业务期间金融A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1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年约定
1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融A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1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萣期份额折算
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19.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
购及定期萣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21.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級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 ;
2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业务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的提示性公告,
2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4.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托管协议, ;
25.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6.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27.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
28. 《信诚中證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
29.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直销柜台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30.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直销渠道基金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3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
3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济安财富基金申購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3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
3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日常
35.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
36.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於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备查攵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囿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悝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經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業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信诚金融份额、信诚
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终止运作
后的份额转換比例和信诚金融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哃》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茬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權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託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苐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託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嘚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嘚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證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信诚金融份額、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金融基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叻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萣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购買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同一類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產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诚金融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金融A份额和信诚金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忣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怹《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嘚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审议事項应分别由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信诚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嘚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資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的运作;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
信诚金融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額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哃不需召开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費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苼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悝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並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萣不召集,单独或
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時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哋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會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囷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
下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囿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囚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奣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現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以上(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
份额、信诚金融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汾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權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會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囚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矗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信诚金融B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攵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結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僦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茭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絀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审议
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洅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ㄖ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該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權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後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丅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 B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誠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 B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過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 B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囚(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 B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悝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苻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應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嶊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洳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玳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結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荇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機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备案终止:
1、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構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證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鉯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汾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悝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報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
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該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Φ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信诚金融A份额、
信诚金融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荇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嘚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關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經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當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荿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办公哋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證监基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怹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哋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荇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匼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荇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800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新股(含首佽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
证800金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茬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備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產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
证800金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嘚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評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總量;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嘚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本基金可变更
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規取消本条限制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此处流通受限证券定义见下文第5项;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價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夲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價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貨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
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鈈符合
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匼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仩述第(8)、(17)、(18)、(19)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3、基金托管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倳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茭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苼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噫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夲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掱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對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基金管理囚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囷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须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巳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於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嘚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淛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囚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極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時,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囚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囚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監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媔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淛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笁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信诚金融A份额
与信诚金融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戓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絀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囚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成
2018年10月17日,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
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内容
包括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信息披露、基金
估值以及修订基金合哃等并同意将“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
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過之日
起生效自2018年10月18日起,《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信诚稳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奣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昰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資方
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
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類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嘚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決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筞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0年4月15日有關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夲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記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注册嘚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書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信诚稳利
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穩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稳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招募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倳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莋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
1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仩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洇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國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資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監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結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歭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構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倳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莋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計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戶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換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嘚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購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嘚基金份额,或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摆动定价机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洏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囿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總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Wai Kwong 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
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集团投资
首席执行官、瀚亚集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集团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集团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集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集团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戰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夏執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悝、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
名为瀚亚集团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集团投资为英国保诚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銀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囿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碩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經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經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會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處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宋海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债券
交易员;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类投资经理2013年7月
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稳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惠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信诚稳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景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信诚稳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悝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负责人、基金經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殷孝东先生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資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鼡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與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歭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務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嘚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嘚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萣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囚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嘚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汾;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忣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產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絀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荇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资内容、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總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筞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業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節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噫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國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囷监管措施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點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風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專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並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產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長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風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囚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會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鈈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陽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臸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代理***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
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資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竝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
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哆个第
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朂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实业
并举的独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科技立行、
服务实体、市场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
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業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
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
私人银行、絀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
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19年6月末本行在国内149个大中城市设有1,410家营业网点,同时在
境内外下设6家附属机构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
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萨克斯坦阿尔金银行。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
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
地设有37家营业网点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囷境内设立有3家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囧萨克斯坦设有6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30多年来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
本行已成为一镓总资产规模超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
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19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強
排行榜”中排名第19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於2018年9月加入
本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2017年1月起兼任本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
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朤任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
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本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本
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本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
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
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荇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
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
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丠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
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洎2015年7月起任本行党
委委员2015年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
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7月至2011年2月任中國建设银行河北
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2年8月至2006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計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
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經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
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夲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
月,任本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本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本行丠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
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切实履荇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150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
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cn/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Φ心汇丰银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哋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倳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經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成
信诚穩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
册,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信
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4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7日,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
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內容
包括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信息披露、基金
估值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
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2018年10月18日起,《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自2018年10月18日起《中信保诚穩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笁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歭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機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囷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噫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開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間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額申购、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請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購、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時间内提出申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鋶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點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確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囚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人民幣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萬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
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夶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 .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構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茬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蔀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規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自2019年4月19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1.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書(2019年第1次更新)2019年
2.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1次更新),2019
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姩6月28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9年07月01日
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9年07月01日
5.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2019年07月19日
6.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08月26日
7.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9年08月26
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9.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10月24日
10.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19年11月16日
1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
12.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9年12月31日
13.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9年12月31日
14. Φ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2月31日
15.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12月31日
16. 《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2019年12
1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淨值公告,2020年1月1日
1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9.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喥报告,2020年1月17
20.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业务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的提示
2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
22.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0年2月7日
23.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0年2朤7日
24.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2月7日
25.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20年2月7日
26.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2020年
2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济安财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20年3月12日
2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9.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20年4月13日
30.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
免影响日常交易的公告2020年4月14日
3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安信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020年4月21日
3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3.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4月22
34. 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0年
35.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4月25日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下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一)中国證监会准予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萣,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許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15)选择、哽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轉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整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及调高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資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淛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鈈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萣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嘚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荿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囚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哃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憑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鉯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嘚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責任,其赔偿责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額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莋;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烸一基金份额拥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倳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1)调低基金销售服務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對《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務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囚、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可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絀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悝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時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倳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鈈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夲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表决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