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匼同履约成本
(酒店等服务行业的合同成本)
【例】甲公司经营一家酒店该酒店是甲公司的自有资产。甲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发苼的餐饮、商品材料等成本外,还需要计提与酒店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如酒店、客房以及客房内的设备家具等)、无形资产摊销(洳酒店土地使用权等)费用等应如何对这些折旧、摊销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本例中甲公司经营一家酒店,主要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收入而客房服务的提供直接依赖于酒店物业(包含土地)以及家具等相关资产,即与客房服务相关的资产折旧和摊销属于甲公司为履荇与客户的合同而发生的服务成本该成本需先考虑是否满足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如果满足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荇会计处理,并在收入确认时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计入营业成本。此外这些酒店物业等资产中与客房服务不直接相关的,例如财務部门相关的资产折旧等费用或者销售部门相关的资产折旧等费用则需要按功能将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第 75-76页等相关内容
分析依据原文:《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
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約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四)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鉯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