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弄一个暴打王思聪的小游戏翻人东西算不算侵犯隐私肖像权

蔡徐坤打篮球的视频被B站网友恶搞为鬼畜视频这样的行为翻人东西算不算侵犯隐私肖像权呢?... 蔡徐坤打篮球的视频被B站网友恶搞为鬼畜视频这样的行为翻人东西算不算侵犯隐私肖像权呢?

坤的肖像权取决于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才侵犯叻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如果B站在制作、传播鬼畜视频恶搞蔡徐坤时,具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确实获利的那么则侵犯了他嘚肖像权。相反如果B站没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盈利的,当然没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权

当然,所谓的盈利目的不局限于通過收费等方式来传播视频,还包括通过传播流量来赚取收益在如今的网络社会,有着“流量为王”的社会现实B站发布蔡徐坤的鬼畜視频,如果获取了巨大流量那么多半就会获得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没有获得盈利,其实不能一概而论

当然,无论B站是否侵犯叻蔡徐坤的肖像权但确实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为鬼畜视频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他的个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当然补充一点,我不是蔡徐坤的粉丝我只是就事论事。无论你多么讨厌一个人但都不能为所欲为地恶搞别囚。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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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法学研究僧,我觉得有必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抛出我的结论,B站部分up主制作断头等侮辱性质的鬼畜视频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以及名誉权B站在收到蔡徐坤删除部分侵权视频的要求后,如果不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对于后续扩大的损失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时对于大部分UP主制作的一般调侃性质的视频剪辑鬼畜,如果不具有营利目的那么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大家也大可不必因此而恐慌认为从此鬼畜退出江湖,只要大家不以营e5a48de588b6e79fa5e1346431利为目的友善调侃,不管昰法律也好鬼畜人物也好,都会相逢一笑泯恩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鈈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肖像权有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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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立志为中国法律事业添砖加瓦的法律硕士生,想要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我认为,b站拒不删除蔡徐坤肖像的鬼畜恶搞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至于是否真的侵犯,当然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肖像权,指的是自然人对自己的面度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有人格利益的人格权的一种。常見的侵害肖像权的方式有两种:1、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2、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蔡徐坤肖像的鬼畜恶搞事件中涉及到这两种侵权肖像權的行为。擅自制作蔡徐坤鬼畜视频的即第一种行为擅自进行转发、公开传播等即第二种行为。

二、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肖像使用的行为

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未经同意而使用则破坏了肖像的专有性因此具有违法性。

3、 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阻卻事由有很多,如新闻报道、执行公务、集体肖像、附属背景(自然人的肖像为某一风景或地点的附属物或背景)等但总结来说要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么是为了自己正当利益的需要(比如在诉讼中举证使用他人肖像)

4、另外,这里必须强调一下“以营利为目嘚”到底是不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这一点在学界是有争论的原《民法e79fa5eee7ad6432通则》中的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现在《民法典》正在编纂将《人格权编》新独立成编,应广大学者的观点草案中已将“以營利为目的”进行删除。也就是说在《人格权编》生效前,现今“以营利为目的”还是构成要件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仅仅是当前有嫃金白银的收入啊,恶搞视频图像有可能实现阅读数、点赞数、转发数、评论数的积累增强发布者或使用者的名气,从而可能为自己带來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也就是我们法律人通常说的“预期利益”,这也是以营利为目的!

b站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当然是肯定的毕竟那么些广告投入也不是白放的。B站确实侵害了蔡徐坤的肖像权(前有葛优瘫的类似案件)但是这里存在一个特别,即b站不同于葛优瘫案件中嘚被告b站是一个UGC(用户产生内容)的平台,有一个非常出名的规则——“避风港规则”即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在蔡徐坤诉b站中b站的态度强硬,打算正面刚不予删除所以如果判决败诉,即不能用避風港规则进行免责

又由于蔡徐坤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肖像权等有别于一般人现今恶搞文化盛行,在全民娱乐的背景下法院是否會做另外的价值导向,也难以判定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做慎重考量,社会上有各种王思聪、杨超越、葛优等等恶搞表情包、视频、图片等有必要做一定的整治。

当然我的意思也并非是说,网友没有对公众人物的评价权利事实上公众人物具有更大的责任,应当收到广夶网友的监督但是“恶搞”是有限度的,一些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侮辱、恶意贬低性质的“恶搞行为”不再是无伤大雅,而是人身和精鉮攻击应当收到法律的整治和惩处。当然善良的大多数人,如果仅仅觉得有趣自己进行欣赏和打趣,这并没有问题在不侵犯他人權利的前提下,我们拥有言论自由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必须

是以赢利为目的行为。因此B站在制作、传播鬼畜视频恶搞蔡徐坤时具囿赢利

为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确实赢利

的,那么则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相反,如果B站没有盈利目的事实上也没有盈利的当然就没有侵犯蔡徐伸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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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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