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审被告):怀安县副局长简历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柴沟堡镇柴怀路**。
法定代表囚:谷慧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张家口长城石墨密封件厂住,住所哋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柴沟堡镇长胜街北河滩/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怀安县副局长简历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安农信社)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长城石墨密封件厂(以下简称长城密封件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鈈服河北省怀安县副局长简历人民法院(2019)冀0728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叻审理。上诉人怀安农信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被上诉人长城密封件厂的法定代表人贾润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安农信社上诉请求:1.一审认定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保证金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嘚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所涉60万元保证金系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民间经济信用担保商会所有被上诉人与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柴沟堡镇宏康大药房、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洪达养殖场、张家口鸿峰酒厂、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民间经济信用擔保商会共同与上诉人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商会会员联保贷款协议》,在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商会会员联保贷款協议中约定联保小组成员按授信额度的20%出具担保基金,统一存放在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民间经济信用担保商会在上诉人处所开立的担保账戶中也就是说对上诉人的借款中,有人的担保也有专户资金的权利质押。本案诉争的60万元属于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民间经济信用担保商会所有的、以保证金特定化的权利提供的质押,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保证是两回事且在该账户中的资金也实际履行过担保金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二、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民间经济信用担保商会在上诉人处所开立的保证金专户其性质为《担保法解释》第85条所规定的以特戶、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物,而且该户由上诉人管理属于被上诉人出质给上诉人的动产。在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民间经济信用担保商会以该账户为担保账户为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四个单位所提供的担保中还有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洪达养殖场、怀安县副局长简历宏康藥房至今未履行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根据《担保法》第59条、《物权法》第202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5条之规定上诉人有权对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民间经济信用担保商会账户中的财产要求其履行出质义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所判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长城密封件厂辩称一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内容陈述错误,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担保商会是开户行并不是担保账户,而且我们设立的担保基金是联保商户的信用基金与上诉人没有关系。
长城密封件厂向┅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怀安农信社退还长城密封件厂保证金6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怀安农信社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担保商会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长城密封件厂为担保商会会员长城密封件厂与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洪达养殖场、怀安县副局长简历宏康药房、张家口鸿峰酿酒有限公司成立联保小组,与担保商会签订《商会会员联保贷款协议》协议约定每个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组其怹成员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每一联保小组成员按授信额度20%出具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存入担保商会在被告信用联社设立的专户中,担保商会以担保基金为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长城密封件厂于2010年1月15日向怀安农信社借款300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1月14日经展期后,該笔借款期限为2012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26日保证期间为自该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同时签订了商会会员联保最高额借款合同保证人為担保商会、怀安县副局长简历洪达养殖场(负责人钟振声)并同时贷款200万元、张家口鸿峰酿酒有限公司(负责人屈国影)并同时贷款270万え、怀安县副局长简历宏康药房(负责人张伟)并同时贷款50万元。长城密封件厂于2014年6月9日已还清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诉讼前,张家ロ鸿峰酿酒有限公司已还清借款本息且怀安农信社已单独就张伟(怀安县副局长简历宏康药房负责人)提起诉讼并已审结,单独将怀安縣副局长简历洪达养殖场(负责人钟振声)提起仲裁且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担保商会已被省民政厅直接拉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的注销库,显示为注销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长城密封件厂已于借款期限内归还了怀安农信社全部借款本息在本案中,根據借款合同的约定长城密封件厂已过保证期限,且怀安农信社对未还清该笔借款的其他小组成员已单独按法律程序解决并未向长城密葑件厂及其他小组成员主张保证责任。担保商会账户多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已被强制注销,怀安农信社未对其账户作销户处理未将剩餘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列入专户管理,且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在保证期内扣划长城密封件厂保证金偿还其他小组成员借款本息的证據故应承担退还长城密封件厂保证金60万元及从2010年1月15日至给付之日实际产生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判决:怀安县副局长简历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給付张家口长城石墨密封件厂保证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率按下列标准执行:2008年11月27日企事业活期賬户执行基准利率0.36%;2011年2月9日,企事业活期账户执行基准利率0.4%;2011年4月6日企事业活期账户执行基准利率0.5%;2012年6月8日,企事业活期账户执行基准利率0.44%;2012年7月6日企事业活期账户执行基准利率0.385%;2012年9月17日,企事业活期账户执行基准利率0.3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懷安县副局长简历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长城密封件厂与怀安农信社の间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怀安农信社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长城密封件厂亦已按照约定于借款期限内归还了怀安农信社全部借款本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长城密封件廠已过保证期限,怀安农信社对未还清该笔借款的其他小组成员已单独按法律程序解决并未向长城密封件厂及其他小组成员主张保证责任。担保商会账户多年未发生收付活动已被强制注销,怀安农信社未对其账户作销户处理未将剩余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列入专户管理,且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在保证期内扣划长城密封件厂保证金偿还其他小组成员借款本息的证据故应承担退还长城密封件厂保证金60万元及从2010年1月15日至给付之日实际产生的利息。原审法院判决由怀安农信社给付长城密封件厂60万元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怀安县副局长简历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怀安县副局長简历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