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2019年12月31日8月上班,单位从94年开始交社保,94年以前没有工资档案记载,不予认定94年前的工龄

陈律师您好! 本人农业户口自1984姩3月与宁波北仑邮电联营管理站签订劳动合同起至2017年7月,工作合计33年5个月其中1984年3月至1995年12月是临时工,之后转正式工

1984年3月到1994年12月,这10年10個月单位没有补缴社保而是在1997年核定为“集体企业职工视作缴费年限”。

今年7月办理退休时才告知说省社保中心不承认这10年10个月的工龄社保要工龄从实质缴费的1995年开始计算,原因是根据国家政策及本人档案视作缴费没有认定依据。

这样的话每个月社保金额将减少1000多え。

既然本人无 “视作缴费”资格 那么单位是否有义务在本人退休前补缴这段时间的社保?或者个人是否有机会补缴 该事件中单位是否要承担错误认核定“视作缴费”资格并导致本人错过补缴社保机会的过失?能否就此对单位进行起诉如果起诉的话要怎么主张? 盼复,謝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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