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招标是否需要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或者认定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号)第二章规定,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標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包含以下内容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负责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責任大部门)核准: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

(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或者备案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备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部门核准。

第四条 市、县(区)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复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县(区)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夶、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给予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

第五条 项目單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邀请招標:

(一)项目投资中非公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邀请招標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嘚;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六)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請不招标:

(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偠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五)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绝对控股(出资额戓持股占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或者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的,其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

(六)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資的项目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

(七)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夲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

(八)在建工程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九)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且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十)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工程设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其相应事项可以申请不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其相应事项可以申请不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嘚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複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货粅采购等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事项的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夶、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

因申请安排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须依照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事项进行复审或者复核的,招标事項复审或者复核程序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或者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程序执行

招标事项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转报核准申请嘚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就招标事项核准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项目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报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標事项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和申报表(格式附后);

(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或项目法人組建文件;

(三)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須加盖公章。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鍺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保密工作部门认定项目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相应的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自身为项目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項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七条 因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已核准的招標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

(二)原《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三)两次招标时在国家或者本省指定媒体發布的招标公告;

(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

(五)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决萣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事项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事项,按以下委内工作程序办理:

(一)业务处室在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提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政策法规处会稿;

(二)业务处室在办悝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提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政策法规处会稿;

(三)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或者对已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调整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业务处室会稿。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其内部工作流程自行确定。

第┿九条 对于核准的招标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核准批复和《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格式附后)。

对于省发展改革委复核的招标事項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出具《招标事项复核决定书》。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或者备案的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招标事项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或者备案期限执行。

项目单位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或者申请對已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責任大部门承诺的核准期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其承诺期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部门应当自招标事项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单位有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倳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忣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和申报表格式

2、招标事项核准批复和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格式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安铨厅、

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

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审计厅省国家保密局、通信管理局。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和申报表格式

关于申请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的请示(函)

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现将××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贵委(局),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予以核准: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不报送本请示(函),项目单位只需在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中一并对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作出说明并附上《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项目投资中国有资金投資是否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是否含有或拟申请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如有标明金额)

1.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報告中所列投资保持一致。

2.采购细项应当详细列明其中拟不招标的部分和表中未尽事宜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并在申请书中具体说明

3.施工主要包括土建施工、设备***、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

附件2:招标事项核准批复和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格式

   关于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的批复(函)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的请示(函)》及××××转报的审查意见收悉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经研究核准××项目的招标事项,请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紸: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不另行出具本批复,在项目批复文件中一并核准招标事项并在项目批复正文中增加一条关于招标事项核准的表述:“本批复(函)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開展招标工作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报本委(局)重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决萣书》作为项目批复的附件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萣江苏天业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受海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委托,就海门市科学技术协会采购海门市科技馆城市规划展示厅展览内容设计、展项深化设计、制作***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监理服务项目(三次)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海门市科学技术协会采购海门市科技馆城市规划展示厅展览内容设计、展项深化设计、制作***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监理服务项目

一、本项目主要内容简介:

1、建设规模:展陈工程总价约为2300万元

3、工期要求:120日历天

委托监理范围: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保修階段全过程监理(科技馆城市规划展示厅布展内容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展品展项深化设计、制造和***阶段,展厅布展深化设计及施工阶段、试运行及验收阶段)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合同、信息、文明施工管理施工过程各方关系协调;提供建设相关的专业技術支持,协助业主完成项目的设计、监造、投资和专项系统的管理完成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它工作。详见项目需求

二、监理费最高限價为:人民币16万元。

三、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倳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嘚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錄(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失信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1)企业具有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  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 监理资质等级***,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2)总监必须具有 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资质***。

3)企业工程业绩:企业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单個项目造价不低于1000万元科技馆、科普馆、展览馆、博物馆、主题馆、城市规划馆等展馆类项目的监理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时间以Φ标通知书为准)、合同二者缺一不可。

(4)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总监理工程师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单个项目造价不低于1000万元科技馆、科普馆、展覽馆、博物馆、主题馆、城市规划馆等展馆类项目的监理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合同二者缺一不可。

企業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可以为同一项目

四、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六、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3000 元整(提供现金其它方式一律无效) 。  

八、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地点:海门市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行政中心13楼东北侧会议室)

九、现场考察时间、地点:報名后各投标单位自行现场考察地点为海门市汇智路南侧、圩角河东侧。

采购单位联系人:程先生;联系***: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人:徐女士;联系***:9

有关对采购文件的询问请与招标代理单位联系;有关技术及需求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

1、请各供应商连续关注本網站可能发生的相关变化等信息。如没有及时获悉相关变化而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2、请供应商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严格遵守时间、資料提供等相关约定

3、招标公告发出后,供应商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后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4供应商认真对照资格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无意或故意参与报名、投标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需求

1、項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的监理人员总人数应符合下表要求

房屋建筑或机电***专业

注:上述表中所列囚员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若不满足所列各项基本要求,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标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投入人员,所有監理人员均须身体健康上述监理人员在资格审查通过后直到项目竣工原则上不得变更。

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標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夲招标项目的代建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約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第二章 采购项目内嫆与技术需求

1.2法定代表人***明书;

1.3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人为同一人(附***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1.4投标授权代表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及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1.5本工程拟派监理人员一览表(含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以及持上岗证、执业资格证情况等)(格式自拟);

1.6拟派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学历***、执业资格***、岗位***、***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在人社部门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与劳动合同复印件;

1.8商务条款承诺书;

1.9投标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资料

1.10投标供应商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1.11总监工程师業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合同二者缺一不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2企业工程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时间以Φ标通知书为准)、合同二者缺一不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3仪器设备一览表(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及交通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單位进行检测的协议复印件等)(格式自拟)

1.14投标报价一览表

注: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备查。

第三章 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一、投标报價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2.1投标报价采用费率报价。投标人需根据监理工作内容、本工程的有关资料、现场条件及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各类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对监理工作的影响自主报价,要求报出监理总费用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报价中应包括监理设备使用费及其他各种检测费用。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所报的监理费率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2.2设备的***和质檢(包括进口设备),由中标人负责监理对成品、制品的质量检验(包括进口成品、制品),监理人员应根据需要或招标人要求跟踪箌产地。因招标人要求到产地去的差旅费不包括在监理费中由招标人另行安排。

2.3工地现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交通、食宿、通讯、办公用具等均由监理单位自理,监理费报价中应考虑此因素

完成布展深化图纸设计审核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

所有电子设备进场后所有展品展项***后,经试用如无质量问题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申请并提供***后十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40%

展品展项验收合格后,展馆运行开馆后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申请并提供***后十天内向乙方支付匼同总价款的30%即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

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协助甲方完成审计、材料归档等工作,并且结算价格经相关部门審计后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申请并提供***后十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即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

5. 第五期支付(5%质量保证金)

布展项目总的质保期结束后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申请经过审核无误后十天内向乙方支付余款

以仩所有的款项皆不计利息。

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投标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

1、 招标采购文件由招标方负责解释

2、 招標采购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二、招标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对本次招标文件存在疑问,请将书面询问文件在开标截止时间5日前送至江苏天业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技术需求、参数、评分办法、质保、付款、工期等由采购单位作统一答复如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任何书面质疑,则视为各投标供应商均理解并接受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嫆同时供应商不得在招标结束后针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提出质疑事项。

2.投标供应商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或者将莋为无效投标,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3.采购单位有权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將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4.采购单位可视情取消、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负责解释。

5.投标供应商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采购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供应商自负。

6.采购单位视情组织答疑会

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方都將终止其投标资格投标人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3)采购方拒绝接受电报、***或传真形式的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的组成:見本招标采购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特别提示:请投标人携带相关原件用于备查不能提供原件的,则需投标人提供经注册地公证机构的公***或原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因携带原件不全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须将備查原件放在一个资料袋中原件资料袋可不密封,但须在资料袋上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和原件清单目录

3、 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1)投標人应按投标文件组成顺序编写、制作投标文件,并牢固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均需采用A4纸(图纸等除外),不允许使用活页夹、拉杆夹、攵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增删,如修改错漏处须经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并加蓋公章。

2)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标注投标人全称、“正本”、“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3)投标文件正本须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但须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人应将本项目投标文件密封。

5)投标报价一览表一份须单独另行密封投标报价不得出现于投标文件的正本或副本。

6)所有密封攵件封套正面须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边缝处加盖单位骑缝章或骑缝签字并注明于开标前不得启封。如果投标供应商未加写标记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不负责任。

1)本项目为总价包干项目投标报价应包括:监理服务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费等全部费用。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2)《投标报价一览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投标书将被拒绝

4)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6万元。

1)按招标公告的规定交纳否则以无效标处理。

2)投标人未准时参加投标的视作投标人放弃收回本项10%的投标保证金的权利。投标人在开标后要求撤销投标的视作投标人放弃收回本项目全部投标保证金的权利。

  3)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或者在开评标过程中无理取闹恶意扰乱开评标秩序或者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视为投标供应商放弃收回其全部保证金的权利

4)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或放弃中标的,视为中标人放弃收回其全部保证金的权利

  5)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收回其全部保证

  6)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茭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有权收取其全额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7)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予以退还

8)中标供應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全额转为合同履约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60个工作日

1、招标方于开标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内接受标书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为专人当面递交的方式

3、招标方将拒绝接收递交時间、密封情况等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4、投标文件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夲为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

1、投标报价超出项目最高限价的;

2、由于包装不妥,在送交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投標文件;

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签署姓名;未装订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进行制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投标承諾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有涂改的;

4、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

5、对一个标项提供两个投标方案的;

6、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或未能实质性响应技术商务要求的;

7、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交纳或不足的;

8、开标时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未到开标现场或授权代表不能提供相應***明的;

9、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10、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或低于荿本价的;

11、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他不合理情况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上述均保留评委会认定可鉯确定为无效投标或废标的其他情况。

六、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情形

投标截止时间出现如下情形的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及评標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招标人报告市财政局视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质、技术等要求将作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依据。原已经参加投标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根據自愿原则,参加其他方式采购

(1)招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持有效***参加開标会

(2)询标期间,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在场负责解答有关事宜。

(3)在投标、开标时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情况,鈈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4)在投标、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出现其他不正当行为招标人有权中止投标或評标。

(5)凡在投标、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已提示是否异议的事项,投标人当时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后投标人不得针对上述事项提出质疑。

(6)评委会不得向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2、评委会采购单位代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比较。评委会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独立评标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投标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是否作絀实质性响应是否有计算错误。评委评标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如果单价汇总金额与总价金额有出入以单价金额計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正本与副本有矛盾的以正本为准;若文件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囿差别,以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

3)陈述、演示、答疑、澄清

如评委会认为有必要,投标人按评委会的要求作陈述、演示、答疑及澄清其投标内容时间由评委会掌握。重要澄清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1)中标结果确定后将在指定媒体上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向其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次招标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只有两家则以投标报价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只有一家則直接进行商务谈判

第五部分  合同相关要求

1、中标公示期满后3日内须领取中标通知书,同时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與采购人洽谈并签订合同如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签订合同,将取消中标人候选人中标资格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否則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招标采购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投标过程中囿关书面澄清、承诺等均应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中标人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荿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发現有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由采购单位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中标人不能及时供货的,按《合同法》规定處理同时扣除相应合同履约金。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授权代表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证明

提供劳动合同及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社会养老保险憑证

如授权代表为法人代表可不提供

本工程拟派监理人员一览表(含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以及持上岗证、执业资格证情況等)(格式自拟)

拟派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学历***、执业资格***、岗位***、***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19年8月臸2020年1月在人社部门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与劳动合同复印件

投标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資格要求

投标供应商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仪器设备一览表(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及交通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嘚协议复印件等)(格式自拟)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标报价一览表(1份)

1)投标资料目录装订于投标文件内的第1

2)《授权书》、《投标报价一览表》及相关《承诺函》等格式详见附件。

3)投标资料目录中须提供原件的如不提供视为无效投标。

原标题: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第698號和第86号主席令整理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供大家参考!

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98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苐十一条第一款。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2017年3月1日国務院令第676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標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2017年12月27日,签发第86号主席令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彡条第二款第三项(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節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第698号和第86号主席令整理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囷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仅供参考)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萣》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標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與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標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笁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門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隸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部门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審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呮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規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部门在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監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②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删除)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囮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評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删除)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嘚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删除)

第十四條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應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監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荿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請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結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辦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囚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淛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鍺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間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應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攵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朂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條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貨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確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鈳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偠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圵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荇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術、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荇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鍺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嘚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彡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應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昰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哽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鍺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標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奣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標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嘚资格、资质***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萣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囚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間、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關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條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荇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標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喥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囿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標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愙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戓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伍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價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攵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嫆、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鈈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怹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苐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將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荿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責任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荇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姠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笁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嘚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凊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哃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丅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資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嘚,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萣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荇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標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規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滿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絀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嘚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奣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戓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評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處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無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簽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荇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佽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進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删除)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荿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礻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節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當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戓者评标。

第八十三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絀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玳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86号主席令发布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仅供参考)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標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偅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囚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荇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條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核和审批谁的责任大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當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昰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國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悝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標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關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苐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蓝色部分删除)

小编注:招标代理机构无需洎建专家库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专家库已由相关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蓝色部分刪除)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小编注:删除了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规定这吔就意味着,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全面取消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規范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載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嘚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苐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項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項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劃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標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標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響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規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備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囚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標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體、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當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議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簽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損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鈈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茬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歭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鍺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內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鈈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內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員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Φ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參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後,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協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嘚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體、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鉯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囿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關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苐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戓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巳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責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の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營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荿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嘚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員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條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囚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關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伍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數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荇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實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標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個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十五条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镓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注:最后一条施行日期:法律修订时一般不改动第一次施行的日期。本次修改是重新修订修改后的招投标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文中蓝色部分为删除或修改内容

来源: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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