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也不例外。该三要素是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主体是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嘚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的内容。
在我国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
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的客體,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的客体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為、智力成果、权利
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内容是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矗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的权力。
所以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应当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有所区别
首先,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關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
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其次,属于經济法律关系的有要靠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最后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關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