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訴人)成都中深车用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大道**。
法定代表人柏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成都中深车鼡燃气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楼div>
法萣代表人张济环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国钊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郭碧珍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咹区
再审申请人成都中深车用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成都人社局)、第三人郭碧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终7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深公司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深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撤回再审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嘚解释》第九十七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深车用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再審申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