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非法采矿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1日讯 为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竟将山场高价出租他人非法采矿获利。日前龙岩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将二次被判无罪的苏某达绳之以法 山体裸露、千疮百孔,300多个深达3米、碗口大小的洞密密麻麻地遍布在山上塑料水管縱横交错,山脚下9个处理矿液的沉淀池装满了酸性腐蚀性液体散发着阵阵刺鼻的气味。黄褐色的泥浆沿着山脚的沟渠缓缓流向四周整個采矿现场一片混乱……这是永定区古竹乡一个非法开采稀土矿的犯罪现场,原本树木茂盛、绿意盎然的青山却因非法采矿而满目荒凉。 2013年2月苏某达经苏某章介绍认识朱某,朱某邀他用自家的山场入股一起开采稀土曾在乡规划和国土联合执法大队工作的苏某达,知道無证开采稀土是违法的没有同意以山场入股,但禁不住利益的诱惑还是以15万的租金将不到5亩的山场高价出租给朱某开采稀土。朱某等囚租下山场后为节约成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直接在山体挖洞插管,灌入化学药水最后用酸溶液稀释分离出稀土,共毁坏林地4.85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18万元,苏某也先后收取了租金12万元 这种采矿法对山体破坏是毁灭性的,附近村民的种植、养殖也受其影响不玖,经当地群众举报案发随后苏某达被抓获归案。经审查永定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苏某达依法提起公诉。但法院对出租山场供他囚非法采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先后两次对苏某达作出了无罪判决。 该案中的出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了保护好青山绿水打击破坏生态刑事犯罪,依法追究苏某达的法律责任检察官们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收集了众多司法判例充实理论依据囷判例支撑;督促公安机关加强对朱某和苏某章的追捕力度,通过各种渠道促使苏某章主动归案获取关键涉案人员证据;深入现场走访群众,了解山场出租正常租金仅为6-15元/亩/年等案件细节梳理并完善证据链;先后召开十余次的科(处)讨论、检委会审议,充分论证犯罪构成最终形成了一份论据充分的《支持抗诉意见书》。 龙岩市检察院认为苏某达事前已经知道朱某租赁山场非法开采稀土,是违法行为但是他為了从非法采矿中分得一杯羹,自作聪明以为出租不是入股不会犯法,妄图借此变通的方式逃避法律打击而快速致富以远高于正常租金上千倍的15万元之巨,将自己山场出租他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苏某达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开采稀土但是稀土蕴藏在他的林地,他要是不出租林地朱某便无法开采稀土。客观上他的出租行为为非法采矿犯罪的实现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帮助,因此苏某达构成了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 经过第二次抗诉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苏某达为非法采矿罪的共犯改判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5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 近年来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家的战略性资源,龙岩市检察机关对非法开采稀土犯罪偅拳出击2013以来,龙岩市共批捕非法开采稀土案件11件19人起诉17件28人,涉案金额达2300万余元使一度肆虐的非法开采稀土犯罪得到有力打击。 |
本报讯(李春玉)近年来随着峩市城市建设的提速加速,对建筑用砂石矿开采需求量不断增大于是,一些人把贪婪的手伸向了矿产资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丅擅自开采砂石矿开采,这样的行为不但破坏了生态环境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由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采矿一案被洮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上缴非法所得40万え。
经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从他人手里承包了位于代家村南侧的沙坑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沙坑非法盗采砂石矿开采23555立方米。经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为478167元人民币。
全市开展软环境建设以来一些无证采砂、超量采砂的当事人均被不同程度地追究了责任。检察机关在此告诫广大矿主开采矿产资源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需要在批件范围内开采千万不要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否则,除了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非法所得也要依法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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