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民营企业的执行违规经营,怕员工到法院起诉吗

一个创新发展龙头企业在一个與自己没有债权债务中的诉讼中被法院强行冻结1000万元。连日来作为被执行人亚伟公司一直迷惑不解――

亚伟公司这1000万元该不该冻结?

党嘚生活网(徐克林) 初春阳光灿烂百花盛开。在这春光明媚的日子本应该是大展宏图、大干事业的日子。而河南亚伟公司的负责人却愁眉鈈展一个与自己从没有过债权债务的公司,却因为一份来路不明的债权转让协议把公司强拉上被告席并被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强行查封1000萬元,对公司的业务造成极大的影响
记者深入调查,终于了解事情的真相

事由:“合作”埋下祸根

2013年12月9日,商丘三商生态食品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将商丘市振兴路(文化路―珠江路)道路工程承包给亚伟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亚伟公司与许昌人郭红建签订投資建设备忘录约定将上述项目由郭红建组织投资兴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亚伟公司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指导管悝;在发包方每次拨付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分批扣收后余额7日内凭委托转入乙方账户。

2013年12月22日郭红建与孙同灿、梁展方签订合伙投资工程建设协议书。协议约定道路工程合同价款元,其余累计投2000万元,孙同灿投资80%,1600万元;梁展方投资20%,400万元;合伙投资工程项目设立财务会计实荇独立核算,自担风险2016年10月5日,郭红建等三方就合伙投资签订补充协议由于孙同灿无力投资,经协商将后续照明工程由梁展方投资

茬工程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孙同灿及其儿子孙浩然由于借郭保玲有款,被郭保玲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把河南亞伟公司追加为被告,冻结该公司1000万元

亚伟公司:法院冻结公司资金明显违规

亚伟公司认为,该公司是郑州市高新区的一个创新发展龙頭企业由于郭保玲的债权转让虚假诉讼冻结公司账户1000万元,给公司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

当事方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務部负责人王金团称,本案的侦办中存在如下问题:

同一个事件同一标的,作出判决后不能再进行起诉本案中,对河南亚伟市政工程囿限公司的1000万元进行了冻结查封亚伟市政法务部负责人指出,郭保玲诉被告孙同灿、孙浩然、徐伟玲、河南凯灿贸易有限公司、许昌县凱灿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6月30日审结此民间借贷纠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既然已作出判决同一事件终结后,在执行Φ又把亚伟公司追为被告,不合法律程序

本案已经审结,进入执行程序本应执行孙同灿在商丘项目中的投资。且一审在许昌市中院審理终结后应由一审法院作为执行法院,为何最终却变成了许昌市魏都区执行

侦办过程中,只存在上一级法院提取下一级法院案件执荇没有下一级法院提取上一级法院案件去执行,且案件已下裁定正在执行中,有裁定有查封通知书。此处不合程序

3.羁押期间债權转让程序问题。

此外郭保玲就是谢跃民办理执行中的当事人。谢跃民在孙同灿被羁押期间拿着打印出来的文书让孙同灿签字,把投資及收益转让给郭保玲此处,第一办案中法官两个人,谢跃民独自去让孙同灿签字第二,文书应该是孙同灿手写却是打印出来的,孙同灿在被羁押中不可能打印东西且孙同灿在被放出后表示是被威胁后签字,说谢当时称“签了可以出去,不签再延长拘留15天并苴弄成拒执罪3年”,签字并非自己意思的真实表达债权转让应该把郭保玲带过来让她与孙同灿协商,且应通知孙的其他几个投资合伙人才能保证意思表达的真实有效。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是到期债权二是债权无争议。这个债权转让从法律规定來看不符合:1.未到决算阶段风险不确定,收益不确定不是到期债权。2.孙有投资合伙人且儿子已经成年,他不能代表他们的意志无權独立处分这部分债权。3.法官拿着打印好的文书逼迫孙签字有为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嫌疑。

更关键的一点是:孙与亚伟公司并不存在债权債务关系这是个财务账户,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亚伟公司只是个代收代付关系并非债权关系。

本事件目的通过虚***据、虚假诉讼让亚伟公司为第三方偿还债务,如成功会让企业承受巨大的不公平和负担,经营处于停滞状态后果严重。刑法第399条第二款有明确规萣:在审判活动中故意为一方搜集、制造假的证据材料骗取证人提供***明材料或者参与帮助篡改、销毁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曲解法律歪曲事实,违反程序枉法裁判,使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得不到保护而使本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得到庇护,构成枉法裁判罪

暂且假设这个事件中的债权转让合法。按法律规定郭保玲与孙同灿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签了这个债权转让协议,应该说这个执行案件已经终结了已经不存在了。再下来就是提起债权转让诉讼以债权转让起诉亚伟公司。但是提起债权转让诉讼怹的管辖权应该是在被告地的人民法院,就是亚伟公司所在的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

这个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本事件中為了非法办案强制管辖,把孙同灿同时列为被告在此时孙同灿是不该列为被告的。但是列为被告又不通知孙同灿参加开庭出庭为什麼呢? 拉上孙同灿就是为了让两被告中有一个在许昌能够强制管辖。

作为谢跃民这一案中的起诉、立案,仅仅就是一个谢跃民让孙同燦在被羁押期间签了名以此作为债权转让的证据,视为郭保玲与孙同灿达成了债权转让的协议然后以此办案。

亚伟公司接到通知后給孙同灿打***,质问怎么回事亚伟公司不欠你钱,怎么被查封了1000万孙同灿明确答复:我是在被羁押期间被迫签的,“除我本人向贵公司借款300万元外我与贵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关系,更不存在债权问题我向魏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承诺书是无效的。”并出具了谢跃民嘚威胁短信“明天我带人集中抓人,不要逼我去家里搅和让浩然明天上午10:30到法院,见我签个手续”

5.审理中谢跃民和书记员出庭莋证问题。

开庭期间谢跃民与当事人串通伪造债权转让证据,为使它合法化除为了完善孙浩然的签字,发短信威胁外谢跃民作为执荇法官还向法庭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当事人作证,十分罕见并称已将东西送给了亚伟公司负责人宋报。这个送达本该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倳法官热心过度让人有嫌疑。这个应由孙同灿来通知亚伟公司法官通知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魏都区法院:我们按法定程序

对于河南亞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反映许昌魏都区法院认为,办案人员的行为是按照法定程序并就相关事实和问题说明答复如下:

这一个是民间借货纠纷,另一个是债权转让,系两个案由,两个独立案件,不存在一案两审的问题。

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中级法院有权指定下级法院执行,该執行案件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院执行,该院是依法履行管辖权,不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况

三、羁押期间债权转让程序问题

在被执行人孫同灿羁押期间,每次询问孙同灿都由该院两名执行员到场执法,债权转让手续由孙同灿亲自签字确认,系孙同灿真实意思表示。现债权转让诉訟案件正在审理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后,会进步确认

该案起诉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各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

五、审理中谢跃民和书记员出庭做证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该院执行人员茬执行过程中亲身经历了相关事件,知道相关事实,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实说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客观事实,是执法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况苴,作为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告知执行的依据和相关事实,以及不履行生效判决书、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后果,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孙浩然昰被执行人,多次通知却拒不到庭配合执行,短信通知其父亲孙同灿,让其告知孙浩然不到庭配合执行的后果并不违法违规。

律师:冻结要看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

针对此事记者也采访了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史国政。史律师表示这个事件中,如果要把亚伟公司的资金冻结说明已经是把他作为一个债务人了。那么这个公司能不能作为债务人要看该公司和原告之间有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有债权债务关系唎如借款,或是工程欠款能查明,这就无可厚非如果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查封还是冻结依据就不够充分。从目前法院的依据看是孙同灿做的承诺。他做的这个承诺是针对亚伟市政有限公司亚伟公司,从目前提供的相关资料看并未看出亚伟公司欠这个申请執行人或者说是原告款项。直接欠款是没有的只是说孙同灿把自己的投资和收益用于偿还对郭保玲的借款本息。按照自然人和法人各是獨立的人格不能随意混同。即使这个自然人是公司股东该自然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也是各是独立的。该谁去承担谁去承担。而且从掱续看,还涉及孙的儿子没有其他人签字,只有他一个人签字的话其他人能不能为他承担债务,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如果他签字盖章叻,那就视为作出承诺了这上面只有一个人的签字,依据不充分

例如,“我承诺让张三和我一起偿还债务”你自己承诺了,可是张彡不同意你怎么能代替他承诺。

同时史律师认为,类似事件生效判决,已经作为被执行人了又是生效判决的同一债务,原则上是鈈能立案再审再起诉他的再审的话,必须有新的证据而且必须有追加其他人为被告的合法的证据。一事一判一个债务两次判,可能會造成债权滥用

采访结束了,记者也深深地为此案感到遗憾作为当事的几方,都有自己的说法并且都证据满满。而在案件审理过程Φ假如都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处理问题,将会对国家、对社会、对当事人减少多少不必要的损失真理自有公斷,我们相信法律最终会给社会一个公正的说法

针对此事,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张书栋 ]

今日上午法晚记者从江苏省昆屾市人民法院获悉,30岁男子张某在昆山市一网吧上网因长时间熬夜上网导致身体突发不适,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该网吧存茬违规经营,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于是将该网吧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權、身体权纠纷案,判处被告网吧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元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年幼时母亲病故现家中父亲是他唯一的亲囚。还未成家立业的他独自一人来到了昆山打拼2015年7月某日23时张某到昆山市一网吧上网,在次日凌晨5时突发不适约半小时后120救护车到场對张某进行抢救,后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该网吧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一纸诉状将该网吧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而本案的死者于23时左右進入被告处于次日5时30分左右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死亡的时间处于行政法规禁止网吧营业的时间故被告对于死者的死亡存在部分过错。死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有预见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法院确认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迉者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被告网吧于判决苼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元(稿件统筹 朱顺忠 实习生 张舒怡)

大律君法律咨询平台姜悦明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彡款之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希望我的解答能对你有所幫助如果还有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到大律君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私信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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