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市静海区子牙新城的子牙鎮政府2017和我们签了一个协议说是带下款给我们房屋拆迁款没有标注日期。今年通过我们上访又给我们了个补充协议,说是2019年12月31号给我们拆迁款可没有说,过期给我们违约金反而给我们缺说如果不配合他们拆迁要回房款的利息一切后果自负。我们是害怕政府再违约了您说这个协议合理吗?也就是说他合法吗请您给以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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