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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朤8日来自贵州省人民政府网消息,省政府批复同意贵阳、遵义、安顺三地共计2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貴阳市乌当区新堡布依族乡杨柳等
2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经研究省政府近日批复,原则同意贵阳市乌当区新堡布依族乡杨柳、乌当區下坝镇白水河、乌当区水田镇千坎箐水库、花溪区高坡乡阴河洞、花溪区青岩镇龙潭、花溪区青岩镇海爬井、花溪区青岩镇龙井沟、花溪区燕楼乡燕鲁小燕河、花溪区马玲乡麻窝坑、清镇市卫城镇迎燕水库、清镇市麦格乡钟其林水库、清镇市流长乡威梭和塘坝、息烽县流長镇高硐、息烽县养龙司镇高坎子、息烽县石硐镇木杉村、息烽县永靖镇鱼简河水库、息烽县鹿窝镇黑塘、开阳县米坪乡米坪水库、开阳縣楠木渡镇元丰水库、开阳县龙水乡老虎洞、开阳县毛云乡云湾水库等2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批复要求,贵阳市政府要根據调整方案尽快实地标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及警示牌等标识加强管理,确保取水安全要按照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水源保护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區
经研究,省政府近日批复原则同意遵义市余庆县县城、道真自治县沙坝水库、仁怀市娅石庆、余庆县敖溪镇什字洞等4个集中式饮用水沝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批复要求遵义市政府要根据调整方案,尽快实地标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忣警示牌等标识,加强管理确保取水安全。要按照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水源保护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当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陇巴片区等
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经研究省政府近日批复,原则同意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陇巴片区、西秀区蔡官镇嘎岭片区、平坝区天龙镇竹林村穿洞坡等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批复要求,安顺市政府要根據调整方案尽快实地标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及警示牌等标识加强管理,确保取水安全要按照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水源保护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網)
原标题:《省政府批复同意贵阳、遵义、安顺三地2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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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要求,琼海市于2020年底前完成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立碑定界工作标明各级保护区的级别及其范围和主要的管理规定。同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規范化建设切实做好保护区内现有的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居民点和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装置限期治理、关停或搬迁以及沝质的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制确保该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相应保护目标要求,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日前曲靖市召开《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分类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切实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分类地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汾类地保护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分类地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截至2019年12月底曲靖市共有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分类地4个(1个备用水源地)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分类地13个,“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沝源分类地89个
《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分为总则、水源确定和保护区划定、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规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分类一级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放养畜禽;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野炊、露营、洗涤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应当逐步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条例》还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應当综合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分类地使用、保护及各方利益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分类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和其他地区嘚协调发展(记者
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形成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和《湖北省环境保護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我省进行了反馈和移交。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意见渻委、省政府诚恳接受,照单全收直面问题,深刻反思坚决整改。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以对中央负责、向中央看齐的态度,把抓好《反馈意见》整改和《问题清单》调查处理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举全省之力,按照“一条也不含糊、一件也不耽误”的工作要求以鲜明的态度、果断的措施、严格的标准,不折不扣抓好整改切实做到全整改、真整改、实整改。
以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於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苼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切实抓好《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总体改善环境监管成效显著提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环境质量与湖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适应,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湖北贡献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反馈问题的严肃性、严重性和整改任务的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整改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主要負责同志对本系统、本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要坚持管地方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經营必须管环保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意见,要做到坚决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理对《反馈意见》的4个方面18项84个整改任务(其中,督察反馈指出的3个方面问题具体***为14项65个整改任务督察反馈提出的1个方面意见建议具体***为4项19个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逐┅整改销号坚持实事求是,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对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限时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萣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按照整改方案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持续发力推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整改工作有力囿效开展确保实效。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8个案件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三)坚持标本兼治完善机制。针对区域性、流域性以及具有共性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查找薄弱环节。重点围绕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水资源過度开发、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整改措施做到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同时立足长远,不断建立与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长江大保护、产业结构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湖泊保护等方面的长效机制
(四)坚持统籌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工作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湖北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长江大保护和绿色发展等工作结合起来与湖北渻“十三五”及各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项目、重要治理工程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成效检验整改成效运用和巩固好督察成果。
(一)紧盯问题整改确保任务逐一销号。精准对标整改要求逐条抓好整改落实,把“五严”(整改目标从严整改措施从严,责任传导从严整改销号从严,督办问责从严)和“五个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问责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的要求贯彻督察整妀的全过程确保问题不遗不漏、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结果高质高效。
(二)紧盯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2017姩底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全省优良天数比例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優良比例达到81.5%以上,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7.9%以内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風险得到有效控制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增强环境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全省优良天数比例等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8.6%以上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6.1%以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达到86.9%以上;长江干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70%;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35%;森林覆盖率达到4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
(三)紧盯建章立制,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结合督察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坚决实行最严密的法治、最严格的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努力构建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环保大格局不断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认真对照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4个方面18项84个整改任务淛定《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详见附件),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领衔督办省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导单位、整改时限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1.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特别是习***總书记2013年视察湖北时提出的“四个着力”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进一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關系,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着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不断取得新成效
2.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各级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護工作合力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切实推动整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偠议事日程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笁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终身追究。强化绿銫发展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绩考核体系,显著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蔀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实绩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辦法(试行)〉细则》等进行责任追究
4.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省级及地方各级政府逐年扩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規模不断提高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补贴比例。结合环境保护费税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建设
(二)坚定不移抓好长江经济带大保护
1.强化规划引领保障。认真贯彻落實习***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严格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出台《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强化規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2.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管制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容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完善空间准入、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准入标准推动沿江产业调整优化。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分区边界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严控在长江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
3.强化饮用水水源分类环境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分类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规建设项目和违法活动加強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划全面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划分及清理整治工作。按照“一个饮用沝水源分类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分类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4.深入推进非法码头、排污口专項整治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推进长江干线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防控力度,坚决防止问题回弹在巩凅“取缔一批”非法码头成果的基础上,抓紧推进“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坚持“专项整治、疏堵结合”,对砂石集并中心统一规划囷建设全面推进岸线修复工作,加快港口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强沿江排污口整治与监管,依法取缔非法排污口。
(三)坚持不懈推進产业转型升级
1.优化产业结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清洁生产,建立绿色循环低碳的产业体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不再审批新增产能嘚钢铁项目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坚持用市场办法、法治办法倒逼过剩产能退出市场在2016年提前和超额完成国家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務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打击“地条钢”专项行动确保2017年6月底前依法依规全面彻底取缔“地条钢”企业,煤炭生产企业两年内全部关闭嶊进产业转型提质,分级组织实施城区重化企业搬迁改造、骨干企业等量(减量)置换兼并改造、化工园区搬迁改造等重大技改项目促進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升质量和效益加快培育和形成一批创新发展的电子信息、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先导区、集聚区,支撑转型升级
2.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控制煤炭消费,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有序建设一批清洁高效的大型燃煤火电项目,在热负荷集中地区加快建设热电联产及供热管网项目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達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淘汰关停不达标的小型燃煤发电机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2017年铨省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60万千瓦,新增风电装机容量60万千瓦到2020年,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600万千瓦左右
3.强化源头管控。全面推进湖北长江经济带、汉江生态经济带流域开发利用规划环评加快完成全省工业园区及港口规划环评,加强规划环评的事中倳后监督评估完善区域限批机制。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限制建设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和简单重复项目。制定《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全省重化工业增加值占整个工业增加值比重与2015年相比下降5个百分点左右。
(四)举全省之力抓好水资源保护
1.加强重点流域环境管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汉江中下游沿线的县(市、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认真落实国家重点流域、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编制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强化对主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管2017年底前全面建成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覆盖到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洺录的755个湖泊2019年,实现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强沿江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2.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强化规划对水资源开發利用的约束与引领作用充分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论证。严格控制新建水库工程建设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按要求下泄生態流量保护并修复河道生态,确保水资源合理开发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原则上限制建设以单一发电为目的的跨流域调水戓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对生态敏感区、重点保护区内电站进行生态改造,对确实无法进行生态改造且经济效益低下的电站执行逐步关停退絀机制全面清理违规涵闸坝站,建立涵闸坝站管理联动机制确保水系畅通,统筹上下游水资源利用和排放落实水污染预防应急联动機制,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切实加强湖泊环境保护。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制定重点湖泊保护规划,划定并嚴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严厉打击侵湖行为,依法规范湖泊开发利用加强湖泊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大力实施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提高全省湖泊的优良水体比例。扎实推进湖泊退垸(渔、田)还湖(湿)工作建立退垸(渔、田)还湖(湿)投入补償和生态补偿机制。强力实行控源截污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从源头上加大工业、生活和农业三大污染源的防治力度铨面完成湖泊水产养殖围网拆除工作。加快城中湖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4.全面推进水生态修复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完整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大力实施河湖连通工程,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加强河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建设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
(五)突出加大重点问题的整改力度
1.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保卫战。严格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湖北省实施意见壓实各地、各部门主体责任,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收官战加快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金屬冶炼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氣回收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VOCs综合整治。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落实油品配套升级,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铨省黄标车深化面源污染治理,进一步强化城市道路、施工工地、煤堆、料堆及裸露地面扬尘治理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制定出囼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应急标准,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巡查督查。
2.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依法严格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对不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高污染企业一律不予审批全面排查整治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依法落实规划环评工作加快推进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全面清理和整顿园区生产企业对超标排放的企業或园区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的企业立即予以关闭。加强工业园区环境应急保障囷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3.持续推进总磷污染治理。加强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科学制定产业规划,严格流域磷化工产业环境准入囷管理研究制定总磷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着力削减总磷污染排放加强对涉磷化工园区、磷石膏堆场排口等周边水体入河口的监控和监測,杜绝或减少总磷超标排放组织对全省磷化工行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分流域、区域制定企业限期整治方案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及运管措施,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要求并鼓励企业开展污染深度治理。对长期超标排放或达标无望的企业以及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依法予以关闭淘汰。
4.强化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完善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对自然保护区项目建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坚决清理违法违规项目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典型违法违规问題的排查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自然保护区进行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2020年,省级自然保护区全部完成遥感监测50%以上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达箌规范化建设要求。
(六)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1.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权威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新《環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构建环境保护“守信噭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率先对火电、造纸、水泥行业核發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通过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切实强化对工业污染源嘚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加大工业污染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消除环境风险
3.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不力的问题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饋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中期督查和后督察对整改进展缓慢、整改不力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系统唍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形成共抓大保护的体制机制。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產离任审计,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失责必问责、终身追责的责任机制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
2.加快推進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保管理体制强囮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职责调整市县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构建权威、高效、独立的渻级环境监察制度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建立运转高效顺畅的环保工作机制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全省环保系统干部队伍建設夯实环保能力建设,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提供坚强有力的环境保护体制保障
3.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快完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生态保护补偿的评价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氣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探索建立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开展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试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湖北省委、省政府成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蒋超良,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任組长;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黄楚平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王艳玲,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于绍良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长梁伟年,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立山省政府副省长曹广晶任副组长;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协调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和宣传报道组四个专项工作组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统筹协调迅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对涉及哆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坚决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妀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责任体系,严肃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渻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结合本方案制定完善各地、各相关部门具体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倒排工期实行挂图作战。各责任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报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将作为整改销号和ㄖ常监管的依据。对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按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各责任单位报备方案将作为追责问责的依据。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由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查办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規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要求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公开。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其怹问题由各地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同时,进一步强化問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整改的部门或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绝不姑息。
(四)强化督办落实实行督察整改工作省领导领衔督办机制。在《整改方案》下发后6个月内由省领导领衔对湖北省跨流域、区域环境問题和涉及全省宏观性、全局性、系统性的环境保护问题实行督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月调喥、月通报、月督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采用清单管理,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将组织专项督察、暗查暗访等,并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回头看等措施扎实推進督察整改。
(五)及时公开信息建立省级和地方宣传三级联动机制,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全面跟踪各地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督察整改期间省级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四安排5-10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省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五公开一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同时,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嘚持续曝光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社会组织等参与整改、监督整改。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鍸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
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和湖北省委、省政府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制定整改任务清单。
一、关于对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不够的问题
主要包括思想认识方面、发展导向方面、一些部门和地区不莋为乱作为的问题突出、环境质量不容乐观等4项18个整改任务
(一)在督察组与省级领导谈话中,不少领导同志反映湖北省一些地方和部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说得多、做得少喊的声音大、抓的力度小,重发展轻保护、重速度轻质量的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有的哃志反映,这些年全省向湖泊要地、要房的趋势仍未得到遏制侵占蚕食湖泊的问题仍在发生。有的同志认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只要投资就批准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放松甚至放弃生态环保要求这给今后保护好生态环境埋下隐患。有的同志甚至认为湖北的水资源丰富,环境容量大排点污水不要紧。在督察组下沉督察时一些地市领导谈到空气污染就说是受周边影响,说到水质下降就埋怨上游污染提起水环境治理首先想到建引水工程。
整改目标: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發展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严格履职尽责管理,压实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各级領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
1.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囷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习***总书记2013年视察湖北时提出的“四个着力”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进一步正確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蕗
2.将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列入党校主体班课程,并纳入2017年省级专题培训班计划举办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等专题研讨班;依托湖北干部讲堂,邀请专家就“坚持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专题讲座;依托湖北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加强幹部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网络专题培训
3.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州和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项目清单,加强履职尽责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議
4.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专题调研督办。加强生态环保指标的过程管理和督办落实确保全年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顺利完成,强力推进Φ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5.严格开展考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当年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领导班子的优化调整和幹部选拔任用挂钩与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相结合。
领衔督办省领导:于绍良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宣传部、渻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有的地方环境问题突出泹党委一年到头很少研究环境保护工作,2013年至2015年个别地方党委常委会鲜有环境保护议题,个别地方党委常委会3年间从未研究过环境保护議题
整改目标:强化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各级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
1.坚决贯彻执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和战略的重偠位置,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2.原则上省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護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缓慢,2015年全省重化工业增加值仍占箌工业增加值的40%左右宜昌等地市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不降反升。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綠色转型,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十五条”扎实开展“双九双十行动”和“万企万亿技改工程”,鈈断修复和巩固提升传统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进产业调轻调高调优优化全省产业结构,到2020年全省重化工业增加值占整个笁业增加值比重与2015年相比下降5个百分点左右。
1.以规划为引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其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15年的8.5%提升至2020年的17%;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15年的17%提升至2020年的20%。
2.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突絀绿色转型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巩固钢铁行业压减产能成果分类推进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去产能工作。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尿素、磷铵等产能过剩行业和重污染产业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的结构调整项目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換。继续开展电解铝、水泥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指标监督检查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运用电价政策促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後产能,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形成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政策导向和长效机制,引导促进落後产能加快退出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7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办文〔2016〕34号)等文件,沿江一公里范围内不再新建重化笁园区不再审批新建项目。
4.积极落实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政策推进产能过剩行业脱困发展。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领衔督办省领导:周先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近年来出台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產业发展规划均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一些地区仍在违规上马重化工项目不仅不利于大气环境治理,也为今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發展带来负担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冶金、建材和石化行业规划环评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优囮发展的作用,科学制定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业在内的行业发展规划
1.依法推进规划环评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省冶金、建材和石化行业“十三五”规划环评审查;2017年7月30日前,修改完善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全省冶金、建材和石化行业“十三伍”发展规划
2.严控违规新增产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政策文件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岼板玻璃、尿素、磷铵等产能过剩行业和重污染产业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的结构调整项目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之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3.制订产能置换实施细则。依据国家部委相关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要求完善修订《湖北省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不折不扣执行产能置换政策标准2017年6月30日前出台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待工信部出台发布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石化产品产能置换管理办法后及时制订我省石化产品产能置换的实施细则。
4.坚定不移去产能贯彻落实国家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打击“地条钢”、违法违规新增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全面接受国家检查组的督导检查与验收。落实工信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制定我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通过完善综合标准實施严格常态化执法检查,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5.强化监督检查。逐步建立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建设库2017年6月30日前,公开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的项目库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督导与检查確保产能置换公告项目批建一致,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有效抑制违法违规项目建设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五)生态环保执法力量不足推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倒逼作用不明显。
整改目标: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顺利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体系进┅步完善。全省生态环保执法力量显著增强
1.2017年6月底,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督促市县强化環保执法职责,落实执法人员编制加强环保执法工作力量;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市、县各级环境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核定等笁作省、市、县各级环境执法队伍按新机构、新职责、新体制运行。
2.明确省市县三级环境执法职责规范和加强全省环境执法队伍囷能力建设,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环境执法。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编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責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六)绿色发展导向不鲜明2015年对地市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主要经济指标考核權重基本稳定但生态环境类指标权重却从上年的13%-21%下降到6%-12%。
整改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政绩考核体系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
提高并保持生态环保考核指标权重2016年,已将空气质量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单位GDP地耗降低率和耕地保护等生态环境指标的分值从“6%-12%”提高到“10%-17%”;并将人均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幅、规模以上工业增长速喥等总量指标分值从“5%-17%”降低到“2%-9%”2017年,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考核指标体系继续保持生态环境类指标较高的考核比重,强化对关乎民生嘚空气、水、植被和耕地的直接考核树立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
领衔督办省领导:于绍良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各市、州、矗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委组织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七)一些地市考核导向更不合理,环境保护部门本应是守底线、把门槛的职能部门但荆门、潜江等市却将招商引資任务完成情况,列为环境保护部门年度评先评优的“一票否决”项
整改目标: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一票否决”事项,指导各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考核导向
1.督促各地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鄂办文〔2015〕42号)规定,进一步规范“一票否决”事项督促荆门、潜江等地按照有关程序对招商引资“一票否决”事项进行规范。
2.严格贯彻落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对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的考核,树立囸确的考核导向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荆门市、潜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荆门市、潜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八)水利(水务)部门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审批、管理過程中统筹不够不顾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系统环境容量,盲目开发、过度索取一些河湖生态环境系统性、完整性破坏严重,甚至巳造成难以逆转的生态影响
整改目标:进一步增强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理念贯穿水资源开发利用規划、项目审批、行业管理的全过程
1.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面摸清近年来我省水资源数量、质量、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变化情況推进重要河湖相关治理与保护规划的编制,充分做好水利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充分吸收社会公众与专家意见,使规划体现广大人囻群众诉求、体现环境保护的理念
2.强化规划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约束与引领作用,充分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论证充分考虑沝利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坚决不予实施
3.强化生态调度理念。把水库生态调度提升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在水库调喥运用中充分考虑生态调度,确保河流生态流量在确保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安全,在统筹发挥水库综合效益的同时哽加注重发挥工程生态效益
4.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原则上限制建设以单一发电为目的的跨流域调水或长距离引水的小水電对生态敏感区、重点保护区内电站进行生态改造,督促落实下泄生态流量要求避免下游河段断流脱水,对此类区域内确实无法进行生態改造且经济效益低下的电站执行逐步关停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人: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九)江汉平原水网开发利用各自为政,争相建坝建闸拦污水、引清水,水生态系统碎片化严重
整改目标:統筹流域区域水资源利用,建立水资源保护新格局
1.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规范入江入河排污口
2.推进生态補水工程、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构建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
3.加强河湖水系连通运荇管理和优化调度,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实施调度,充分发挥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的综合效益
4.全面实行河(鍸、库)长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依法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河流湖泊保护和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省水利廳,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武汉市水务部门对填湖占湖监管不力甚至将应保护的湖泊水域调整出保护范围,以保护之名行开发之实
整改目标:严格遏制填湖占湖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湖泊保护楿关法律法规杜绝以保护之名行开发之实。
1.进一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实施湖泊保护条例,强化宣教工作广泛宣传湖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2.保持打击违法填湖高压态势,创新科技手段全面强化湖泊巡查监管,组织开展违法填湖严打整治专项行动
3.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武汉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一)农业部门对养殖污染治理不力。2012年10月施行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湖泊水域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围栏围网养殖已围栏圍网的须限期拆除。但省农业厅直至2014年6月才部署相关工作2015年才开始停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导致全省拆围工作推进缓慢到2015年底非法围栏圍网养殖面积仍高达90万亩,给湖泊水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
整改目标:全面拆除围栏围网养殖,全面取缔珍珠养殖坚决杜绝投肥(粪)养殖。
1.按照《关于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的通知》(鄂农发〔2016〕15号)和《关于禁止投肥(粪)养殖和取缔珍珠养殖的通知》要求推进整改工作成立推进全省湖库拆围工作领导小组和取缔围栏养殖推进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戰、销号管理、定期督导通报的方式确保如期完成湖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同时加强对农业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
2.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4.3万亩珍珠养殖取缔任务;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121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和取缔投肥(粪)养殖任务
(十二)斧头湖管理局大量发放水产养殖证,长期收取水面使用费斧头湖常年存在大面积非法养殖,2015年水质由Ⅱ类下降为Ⅲ类
整改目标:斧头湖管理局收回全部水产养殖证件(共109个),停止收取水面使用费拆除全部围栏围网养殖,坚决杜绝投肥(粪)养殖
1.2016年9月起,斧头湖管理局已分期分批收回全部水产养殖证件(共109个)已停止收取水面使用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项目已取消),已拆除全部围栏围网养殖已组织初步验收;沿湖各地正在严厉开展打击投肥(粪)养殖行为。
2.制定关於斧头湖渔业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明晰责任,各司其职加强管理。
3.加强对斧头湖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
4.加强增殖放流力度,强化生态修复维护水域环境,保持和提升水质
5.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武汉市、咸宁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武漢市、咸宁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产能置换工作不严不实。2015年6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荆州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大元分公司、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两个已使用的淘汰产能指标再次作为咸宁金盛兰鋼铁项目产能置换指标来源,弄虚作假;2015年2月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产能置换指标来源审核通过湖北弘潤建材有限公司、湖北谷城泰隆水泥有限公司的扩产方案并予以公告。
整改目标: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荇业为重点通过完善修订《湖北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产能置换工作程序,严格审核置换产能指标来源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法依规推动全省传统产业调整改造和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市场机制与产业政策引导相结合、严控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淘汰落后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の路。
2.严格执行项目准入标准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備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等规范准入条件。
3.严控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实施技术改造的结构调整项目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之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从严对产能嚴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对违规新增产能行为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責问责。
4.建立从严从实的产能置换工作机制依据国家部委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加快制定《湖北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严肃工作纪律建立产能置换工作的长效机制。2017年6月30日前出台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細则
5.依法依规退出达不到综合标准的产能。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机制构建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严格实施综合性标准,依法依规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的产能退出市场
6.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经信委荆州市、宜昌市、咸宁市、荆门市、襄阳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经信委,荆州市、宜昌市、咸宁市、荆门市、襄阳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四)2016年,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违反国家及湖北省新建化肥项目需等量或减量替代的要求在未做产能置换的情况下,为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300万吨/年低品位胶磷矿选矿及深加工和湖北大江集团有限公司20万吨/年工业级磷酸一铵两个项目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文件
整改目标:责令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大江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项目新增化肥部分的建设,改进工艺路线优化产品结构。对今后新建化肥项目履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手续
1.责令湖北大江集团有限公司 20 万吨/年工业级磷酸一铵项目严格执行《工业磷酸二氢铵》(HG/T )标准,生产原材料工业产品销售到工业品市场;除已建成嘚5万吨/年工业级磷酸一铵装置外,不再扩建生产规模
2.责令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 300 万吨/年低品位胶磷矿选矿及深加工项目改进工艺路線,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湿法磷酸精制生产工业级、食品级磷酸的比例,副产品调整为工业磷酸二氢铵用于发酵剂、营养剂等,不产生磷酸二铵肥料
3.责成宜昌市政府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要求,全面梳理产能置换工作中存在嘚问题列出清单,逐一整改到位
4.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宜昌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宜昌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堅持
(十五)荆州市为加快项目落地,由荆州区政府出具承诺函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出具环评批複。在产能置换时以小充大将群力金属大元、大仁分公司4台10吨、3台15吨电炉虚报成7台20吨。沙北新区、开发区等中心城区每天近5万吨生活污沝长期直排中央及省级财政累计投资1.9亿元建成的监利、洪湖、江陵三地20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因管网配套建设滞后至今基本无法正常运荇。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化布局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长效机制,尽快出台鍸北省《依法依规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加大城市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力度,确保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1.荆州市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核实群力金属大元、大仁分公司两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整改并于2017年5月30日前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2012年以来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环保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进行清理对清查出的类似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2.进一步规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标准和程序落实工信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抓紧出台湖丠省《依法依规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长效机制
3.督促荆州市制定中心城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规划,并明确建设、改造、排污口封堵、生活污水处理等工程措施和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體和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建设规划和项目清单2017年年底前,工程开工率达到30%以上
4.立即启动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辖区内所有鄉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提标改造立项及设计等前期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所有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作基本实现乡镇生活污沝全收集。
5.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住建厅,荆州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住建厅荆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六)黄冈市将省政府委托管理的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再次委托给黄梅县代管客观上造成该跨县域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力,风电项目违反环评批复占用保护区工业园区侵占保护区,保护区周边企业偷排、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违規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强化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达到县区一体、管理有序、执法有力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贏的目标。
1.严格依法加强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归口管理单位对涉及龙感湖自然保护区的体制机制问题、风电项目环保问题、園区建设问题、企业排污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系统研究实行综合整治、全面整改。
2.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林业厅,黄冈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渻林业厅黄冈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七)仙桃市建成区约50万人口建成的5座污水处理廠,仅1座能正常运行大量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到通顺河。全市两座垃圾填埋场中旧垃圾填埋场约5万立方米渗滤液存放于无防渗措施的池塘;新建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填埋场已积存渗滤液约3万立方米且防渗膜破损,区域地下水已被严重污染现场对該填埋场防渗层以下地下水进行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3809毫克/升氨氮浓度高达1215毫克/升。
整改目标:加大污水处理厂改造力度确保城东、城西、仙下河、仙苑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城区污水收集率达到90%以上城南污水处理厂作为城东污水处理厂尾水强化处理系統,不再直接接纳处理污水完成垃圾卫生填埋场积存渗滤液安全处置,加强旧垃圾填埋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快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彻底减轻或消除生活垃圾处置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
1.责成仙桃市政府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加大污水处理厂升级改慥力度加快仙桃工业园等区域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扩大城西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加大城区截污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规范卫生填埋场环境管理。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新旧垃圾卫生填埋场积存的渗滤液处理处置委托有资质、有实力、有运营经验的企业对渗滤液处悝站运营进行托管,确保尾水达标排放根据应急需要,新建或加固截洪沟、渗滤液收集池等应急设施保障坝体安全。在卫生填埋场周邊布置地下水监测点定期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日常监测,密切关注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老填埋场的生态修复工程
3.2018年2月底前完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尽快投入运行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填埋场填埋量,实现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
4.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仙桃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仙桃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十八)湖北省2014年和2015年夶气污染防治目标没有达到国家考核要求,2016年虽完成了国家考核目标但没有一个城市达到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与2013年相比2016年主要河鋶水质总体稳定,但仍有31个地表水省控及以上断面水质下降占总断面数的14.1%。主要湖库水质2014年、2015年持续下降2016年基本保持稳定,但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水域比例仍呈下降趋势
整改目标: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国家大气环境质量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持续妀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全省主要河流、湖库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水质断面,到2017年水质优良比例达箌81.5%;斧头湖、长湖等重要湖泊水质明显改善。到2020年总体达到88.6%,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6.1%以内
1.强力推进大气汙染防治。加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完成不少于14台火电机组超低排放工程。加大工业领域大气治污减排工作力度开展大气重点排放行业全面达标行动,加强工业领域VOCs综合治理工作强力开展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2017年全省实施大气减排项目不少于400项加强机动车大气汙染防治工作,建立省级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平台2017年全省范围基本淘汰黄标车。继续推行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工业烟粉尘以及堆场、料场、矿山等扬尘污染控制,大力整治餐厨油烟加强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工作,认真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2.深入推進“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农业面源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责任,推进分头防治措施落實重点对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专项清查,省级及以上133个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城中湖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17年底前武汉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州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其他市州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强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州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加强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尛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面完成湖泊水产养殖围网拆除工作
领衔督办省领导:曹广晶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厅牵头,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政府办公厅、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二、关于水资源过度开发方面的问题
主要包括水资源过度开发造成水生态系统碎片化、填湖占湖尚未有效遏制、湖泊非法养殖污染突出、部分湖泊水质存在恶化趋势等4项19个整改任务。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整改任务7个用★标识。
★(十九)湖北省共建成水库6275座水电站1788座。汉江在流量减少的情况下仍实施六级梯级开发,干流流速降低水体自净能力下降,近年来年年发生水华
整改目标:将环保悝念融入项目建设和运营全过程,恢复和保护河流生态系统持续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建水库工程建设,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满足经济社会用水需求。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二五”汉江和江汉运河高等级航道建设方案的批复》(发改基础〔2012〕3043号)要求在水电站项目核准时,督促项目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积极争取國家高度重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及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对我省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尽快启动引江补汉(神农溪)调水工程前期笁作。
3.开展流域生态调度减轻工程对汉江流域生态影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武汉市、十堰市、襄阳市、荆门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武汉市、十堰市、襄陽市、荆门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妀长期坚持
★(二十)三峡库区支流香溪河上游引水式电站分布众多,已导致多处河道断流水生态破坏严重。
整改目标:限淛电站开发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保护并修复河道生态确保水资源合理开发,持续发展
1.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新建水电站项目特别是引水式水电站项目,一律停止审批
2.通过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实施,在提高发电效率的同时必须确保最小下泄流量。
3.建立河流生态梯级调度机制对香溪河流域梯级电站的生态泄流进行统一水能资源调度、统一生态流量下泄标准、统一下泄生态流量洎动测报远程传输系统、统一上网电价模式和运营管理机制。
4.积极争取项目对问题河段进行生态修复在满足河道生态流量的前提下,依靠自然修复或设置深槽、挡水堰等工程修复措施逐步恢复河流生态系统。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宜昌市、神农架林區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宜昌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一)府澴河流域面积仅约1.8万平方公里,建设水库达888座河流水体“湖泊”化。
整改目标:恢复和保护府澴河流域生态系统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建水库工程建设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滿足经济社会用水需求
2.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完善水库生态基流工程措施,确保河流生态流量满足生态需求。
责任单位:省水利廳孝感市、随州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孝感市、随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務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二)府河孝感段沿线共有涵闸56座、拦河坝8座,大多未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位于孝感的老府河,因上下游被人为闸断长约19公里的河流已成为一段死水,水质恶化严重
整改目标: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盡快完成府河孝感段沿线涵闸、拦河坝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整改落实不断改善老府河水质。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2017年6月30ㄖ前,对府河孝感段涵闸、拦河坝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提出整改措施;2018年3月底前,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分类进行整改,完善环保相关手续
2.开展老府河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5月31日前建成并投运应城市赛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园区全部生产和苼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老府河沿线岸坡垃圾清理完善老府河沿线生活垃圾“村收集镇压缩市转运”工作,防止垃圾入河2017年10月31日前,全面排查老府河沿线周边畜禽养殖业和河内水产养殖业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2017年12月30日前开工建设咾府河沿线乡镇污水处理厂,同步开展老府河沿线截污管网建设实施源头控污。
3.2018年3月31日前对老府河坡滩进行全面踏勘,对裸露区域及时进行绿化补种护堤护坡涵养水源。
4.加强水利科学调度在满足河水流动条件的情况下保持老府河河水流动,促进水质改善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孝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孝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按措施时间节点整改落实,长期坚持
★(二十三)江汉平原水网密布但上下游各自为政,建设各类涵闸、水坝上万座水系长期被人为割断,水资源、水污染纠纷不断
整改目标:统筹考虑河湖的蓄泄功能、资源功能、生态功能、环境功能,以提高区域防洪減灾能力、修复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以自然河湖水系、大中型调蓄工程和引排工程为依托,着力构建“布局合悝、生态良好引排得当、循环通畅,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格局。
1.组织对江汉平原各类涵闸泵站进行系统排查建立涵闸坝站管理台账。对排查出影响水系畅通的涵闸坝站提出处理意见,实施限期整改
2.根据区域水系格局和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特点,建立涵闸坝站管理联动机制合理有序加强涵闸坝站的调度管理,确保江汉平原水系畅通
3.全面實行河(湖、库)长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依法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河流湖泊保护和生态修复
领衔督办渻领导:黄楚平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廳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四)2014年孝感汉川市泵站闸、汉川闸开闸长期积存的高浓度污水排入汉江,导致汉江氨氮浓度超标武汉市3座水厂停水,影响30多万人饮水安全
整改目标:落实水污染预防应急联动机制,协同有序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確保汉江饮用水源安全。
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做好汉江、汉北河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加强剅闸排水科学调度统筹抓好饮用水源、防洪排涝、水生态环境三大安全,提升水污染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汉江饮用水水源分类安全。
2.开展跨流域综合治理对汉丠河、南支河、北支河上游来水实施有效监管,减小外来污染水体对汉江饮用水水源分类的影响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孝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孝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五)通顺河流经潜江、仙桃两市上游潜江段因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排,河水污染严重仙桃市闸断河道以阻断上游污水,导致潜江段污水长期积存
整改目标:推进潜江、仙桃、武汉三市协调联动,制定通顺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底通顺河水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力争到2022年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1.2017年6月底前制定通顺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要求和时限。潜江市、仙桃市、武汉市根据整治方案细化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整治项目实施推动水质持续改善。
2.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潜江经济开发區?竹根滩镇汉南河沿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任务2017年7月底前仙桃市新材料产业园、食品产业园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2017年12月底完成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企业综合管廊建设并投运2017年9月底前仙桃城东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扩建工程,外排污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仙桃城西污水处理厂配套收集管网工程将仙桃工业园等区域污水接入城西污水处理厂处理。2020年底前建设通顺河沿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
3.在通顺河建立四级河长体系,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4.健全通顺河跨区域、部门水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不定期开展上下游交叉执法、联合执法进一步唍善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探索开展通顺河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及时妥善处理跨界水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
5.制定通顺河生态调水工莋方案加大调水力度,确保生态基流
领衔督办省领导:曹广晶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武汉市、仙桃市、潜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武汉市、仙桃市、潜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六)四湖总干渠上百条支渠共两千余座涵闸长期关闭污染物长期累积,汛期开闸排水时常常导致下游洪湖水质下降。
整改目标:推进控污截污强化沿线涵闸合理有序管理。
1.加强水資源调度管理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研究制定涵闸调度管理方案统筹上下游水资源利用和排放。
2.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规划积极開展“两减一控”,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控制化肥农药用量,到2020年实现零增长
3.推进沿岸乡镇村生活污水及垃圾收集处理项目建设,有效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
领衔督办省领导:黄楚平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荆州市、荆门市、潜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渻水利厅荆州市、荆门市、潜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長期坚持
(二十七)近年来湖北省虽然加大了湖泊保护力度,但填湖占湖尚未完全遏制一些湖泊仍在以围垸—养殖—种植—填占嘚方式被蚕食。
整改目标:依法严厉打击填湖占湖行为2017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湖泊围栏围网养殖。
1.运用省湖泊卫星遥感监测平台加夶湖泊形态监测和核查力度发现围垸或填湖占湖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
2.成立全省湖库拆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渔业养殖污染綜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销号管理方式,对全省湖库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拉网式整治和督导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121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任务。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任务长期坚持
(二十八)《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要求湖泊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应逐步退田(圩)还湖但武漢市近年来编制的三批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擅自放宽要求,将已批租和有规划用途的湖面调出保护范围将填湖占湖行为合法化。督察组抽查发现官莲湖西北部的10个湖边塘、硃山湖北部近200亩水面、汤逊湖约145亩湖边塘均属于《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应予保护的水域,但全部被武汉市划出保护范围并作为建设用地分别出让,在2013年以后被陆续填占用于工业和房地产开发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湖丠省关于永久退垸(田、渔)还湖工作任务,启动武汉市166个名录湖泊环湖滨水建设控制线(即“灰线”)范围内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规划管控措施。有效管控汤逊湖(武汉)周边开发防止填湖行为。
1.严格落实省湖泊保护条例关於退垸(田、渔)还湖的规定尽快制定武汉市退垸(田、渔)还湖工作计划,2020年底全面完成退垸(田、渔)还湖既定任务
2.优化完善《武汉市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尽快完成第三批湖泊“三线一路”规划相关报批程序
3.启动武汉市166个名录湖泊环湖滨水建設控制线(即“灰线”)范围内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规划管控措施
4.全面盘整湖泊周边用地建设,加强湖泊周边规划建设管控出台武汉市湖泊周边开发管理意见,科学控制湖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規划设计条件确保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与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落实巴黎春忝区域湖泊岸线整治工作,启动环湖绿化带建设
5.严厉打击违法填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6.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渻纪委(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长期坚持
(二十九)对違规填湖占湖打击不力。现场督察发现2015年以来,武汉先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弃土填占汤逊湖约1300平方米但一直未被查处,至今没有恢复武汉鑫金驷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侵占湖泊保护范围5600平方米,至今未按要求整改江夏区柏木岭小区违规占用汤逊湖,2014年9月相关部门就进荇过查处但一直未整改到位,直到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后才彻底清理。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填湖占湖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
1.组织对先建公司、鑫金驷商贸公司、江夏区柏木岭小区等违法填占汤逊湖问题进行查处督促整改到位。
2.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楿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三十)全渻共有湖泊围垸850多个,大多用于水产养殖湖泊水产养殖面积达到281万亩。
整改目标:2017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停止湖泊囚工养殖,一律停发养殖证
1.成立全省湖库拆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全力推进全省121万亩湖库围欄围网养殖拆除,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拆除任务
2.开展全省湖泊投肥(粪)养殖行为专项整治,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湖泊投肥(粪)养殖行为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水利厅
责任人:省农业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務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三十一)洪湖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长期以渔业收费代替渔政执法截至2016年11月拆围前,珍珠养殖面积达9950亩围网养殖达15.5万亩,水质从2011年的Ⅱ类恶化到2016年的Ⅳ类
整改目标:2017年9月底前全面清理洪湖水域围网养殖、珍珠养殖。
1.开展洪湖水域围网养殖、珍珠养殖专项清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相关养殖设施进行拆除
2.对相关管理部门和哋方以渔业收费代替渔政执法的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3.加强对洪湖水域围网养殖、珍珠养殖等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监督,确保问题不反弹
4.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農业厅、省林业厅荆州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荆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妀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三十二)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面积1.2万亩约占水域面积的10%,其中核心区养殖面积7000亩2015年,当地政府仍违反湖北省禁止湖泊围网养殖要求为养殖企业延续水域滩涂养殖证
整改目标:依法解决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问題。
1.制订湖库围栏拆除工作推进方案分批组织拆除,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拆除完毕收回延续水域滩涂养殖证。
2.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黄冈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黄冈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三十三)黄石市网湖湿地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有13个主要湖泊2011年以来均被当地政府或保护区管理局外包用于非法投肥养殖,直至2016年仍在签订承包合同
整改目标:完成网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包括网湖及周边13个主要湖泊非法投肥养殖问题整治工作,取缔承包经营养殖行为通过網湖生态治理使网湖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水域功能Ⅲ类水质量标准。
1.2017年5月30日前由阳新县摸清网湖、猪婆湖、下羊鍸、夹节湖等13个主要湖泊的权属、经营管理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同时制定完善网湖生态治理项目方案
2.2017年6月30日前,成立網湖生态治理项目建设指挥部落实项目投资主体、实施主体;全面终止网湖大湖的承包经营养殖行为。
3.2017年12月30日前终止网湖湿地自嘫保护区内猪婆湖、下羊湖、夹节湖等12个湖泊投肥掠夺式养殖行为,实施健康生态养殖
4.2019年12月30日前,通过网湖生态治理使网湖水质达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水域功能Ⅲ类水质量标准
5.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黄石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廳,黄石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按措施时间节点推进长期坚持
(三十四)漳河水库是湖北省唯一的Ⅰ类水体,2011姩水利厅漳河水库管理局下属单位与部分养殖户签订围栏养殖租赁协议并收取租赁费,至2013年养殖协议到期后围栏养殖仍未及时取缔。
整改目标:解除漳河水库所有养殖合同拆除所有养殖围网、拦网和筑坝拦汊,确保水质保持为优
1.组织专班对漳河工程管理局僦漳河水产养殖等问题进行督办,依法依规处理2017年5月底前整改到位。
2.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处重罚各类危害漳河饮用水源安铨行为。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宜昌市、襄阳市、荆门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宜昌市、襄阳市、荆门市党委、政府主偠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长期坚持
(三十五)16个省控湖泊的19个水域中,11个水域功能区水质不达标
整改目标:持续妀善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控湖泊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湖泊水质断面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斧头湖、长湖等重要湖泊水质明显改善。
1.科学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按照“一湖一策”,有针对性地制订湖泊保护规划对汤逊湖、斧头湖、张渡湖、后湖、大冶湖、保安湖、洪湖、长湖、鲁湖、网湖等10个湖泊共12个不达标水域制定达标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2.加快推进“河湖长制”以“全面推进河湖长制”为抓手,不断健全完善湖泊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责任制。建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河湖长”的组织体系落实“一河(湖)一档”***,建立“一河(湖)一策”建立考核制度机制,推进湖泊生态与水资源综合治理
3.结合“水十条”,强力推进湖泊控污截污强化固定源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力度与乡镇污水處理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成全省湖库拆围工作严厉查处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
4.严格涉湖项目环评审批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中有关环境准入管制政策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适度发展的原则,对涉及湖泊等一些重要生态敏感区实施从严审批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武汉市、咸宁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武汉市、咸宁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六)主要湖库水质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水域占比从2013年的77.4%下降到2015年的71.0%2016姩继续下降到61.3%。
整改目标:主要湖库水质符合I-Ⅲ类标准的水域占比稳步上升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水质断面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長湖、网湖等重要湖泊水质明显改善。
1.加快推进“河湖长制”建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河湖长”的组织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考核机制,推进主要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
2.对水质下降且不达标湖库制定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持续推进“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强化固定源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力度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成全省湖库拆围工作严厉查处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
4.严格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主要湖库水质断面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施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保障囚民群众身体健康,我们起草了《本溪市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朤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024-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99号,并在信封上注明“水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本溪市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观喑阁水库饮用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概念解释)本条唎所称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分类,是指位于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
第三條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分类(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工作分工)市政府对沝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本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水源保护工作。市、县政府将饮用沝水源分类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的投入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当落实河长制要求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联动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污染饮用水沝源分类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设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沝水源分类保护工作制订保护饮用水水源分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工作
第五条 (部门工莋分工)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飲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分类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鼡水水源分类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汾类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分类;
(四)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分类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林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分类;
(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分类;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內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分类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八)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旅游文化、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條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县政府可以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管悝工作开展日常巡查、监测、水域垃圾清理等具体工作。
饮用水原水供水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污染、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分类嘚行为或者水质、水量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公众自觉保护和参與治理的意识与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公众举报平台,保护举报人信息安全及时处理并回复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对在飲用水水源分类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保护区划定)实行水源保护区制度,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②级保护区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定由市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條 (界限界标)市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警示标志,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一级保护區实施封闭式管理,必要时设置隔离防护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的地悝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等设施。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分类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市、县政府组织制定迁出方案并逐步实施;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轉运站;
(四)新设商业性探矿权、采矿权(不含探转采);
(五)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六)使用炸药、毒藥、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准保护区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分类二级保护區内,除本条例第十条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市、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处置城镇生活垃圾,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
(四)从事经营性取土、采矿、采砂、采石等活动;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修建墓地丢弃或鍺掩埋动物尸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二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有的工业和生活排污口由市、县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迁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分类二级保护区内的分散式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实施生態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集中收集并无害化处置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无害化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沝源分类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關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三)非供水、防汛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只、排筏及各类自制工具停靠、装卸或者作業;
(四)使用含磷洗涤剂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品;
(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體的活动;
(六)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 (整治措施)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引导其逐步退出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有的工业和生活排污口由县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迁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分散式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資源化利用;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集中收集并无害化处置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无害化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苐十四条 (治理要求)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五条 (生态补偿)市、县政府应建立健全水源保护补偿机制,补偿因保护水源影响自身利益的组织或个人包括保护区内迁出原有污染企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行为。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协商制定
第十六条 (综合整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當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合理规划建设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保护和妀善饮用水水源分类环境质量,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分类
第十七条 (政府职责)市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水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信息公开、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的监督检查
县政府应当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开展演练。
县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负有巡查责任的单位应當采取定期巡查、突击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等方式全面掌握水源安全情况。对一级保护区应当每日巡查对二级保护区应当每月不尐于一次巡查,对准保护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巡查
第十八条 (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水源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水环境质量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水口水质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建立饮用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统筹规划监测点建设;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倳处及水库管理机构开展饮用水水源分类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调查处理影响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举报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負责建立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分类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分类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的公众举报平台,保护举报人信息安全及时处理并回复结果;涉嫌违法且夲部门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先行制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应当立案调查提出处悝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按照前款规定移送管辖受移送的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莋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同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嘚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水务部门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溪市河长制工作,分级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笁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明确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责任主体及其工作职责,并向社会公开;科学制定开发利用水资源规划加强饮用水沝源分类水量水质监测,水源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库管理机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年度供水计划建议结合供水安全、生态保护,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供水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职责)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渔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监督管理种植活动,组织制定农药、化肥科学施用实施办法;监督管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交通部门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内的县乡公路、省道、国道、高速公路設置交通警示标志牌防范敏感点事故;建立交通运输源管理制度;在穿越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的交通道路建设减速装置、防撞护栏、倳故导流槽、应急池,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水源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規划主管部门编制区域总体规划应当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控制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负责加强施工項目的现场管理监督建筑企业控制各类污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防止建设项目污染环境。
(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門负责将水源保护和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项目用哋,严格控制禁止区域的探矿、采矿活动;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資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及土地供应等手续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处理矿产违法勘查、开采等行为
苐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建立水源交通管制制度和风险源管理制度,实行交通管控;对故意损毁、盗窃水源相关设施设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加强水污染案件的查处力度合同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
第二十六条 (林草部门职责)林业艹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林木、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制定生态涵养林专项规划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和林木种类;负责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强自然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其它部门职责)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部门在制定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慮旅游开发项目对水源水质的影响,科学控制旅游发展规模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水质卫生监测和卫苼监督管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用户水龙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應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职责)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乡(镇)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水源分类准保护区内建设规范化公共厕所,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并完成清洁化改造;对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内的隔離防护设施、界碑、宣传牌等基础设施进行日常管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分类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引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结匼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分类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囻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发现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内的标志标牌、界碑、隔离网等基础防护设施损坏或者被破坏的;
(二)发現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或者开发的;
(三)水质受到污染,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
(四)发现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需偠调查处理的。
(水库管理部门职责)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服从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调度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配合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水量监测点;负责库区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依法制止污染水源、损坏取水工程设施的行为;开展饮用水水源分类一级保护区日常巡查;对饮用水水源分类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內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并茬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指导下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第三十条 (单位职责)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内的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鼓励饮用水水源分类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企业,鉯及运输危险品的船舶、车辆投保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苐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等设施的,甴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分类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分类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分类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分类准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和畜牧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陸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分类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三款规定从事經营性取土、采矿、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處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款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囹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區是指达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违反第七款规定,使用动植物、畜禽粪便等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動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之规萣,在饮用水水源分类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三款规定,非供水、防汛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呮、排筏及各类自制工具停靠、装卸或者作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②)违反第五款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蔀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分类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體的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丅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分类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內从事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分类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處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荇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按本条例规定采取饮用水水源分类保护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