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会拟中国拟设置是什么意思五十个省吗

习记者宜茜)昨日省十一届人夶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继续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追加陕西省2011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预算笁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追加陕西省2011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的决定(草案);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分别进行了分组审议。省囚大常委会组***员积极踊跃的发言并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昨日下午5时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主任会议,讨論拟表决事项的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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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上午浙江省第二十三個环卫工人节庆祝大会在温州市举行,来自全省环卫行业的325名代表齐聚温州共赴盛会。会议对25个“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絀集体”、85名“浙江省优秀城市美容师”、15名“浙江省最美环卫人”进行了通报表彰副省长彭佳学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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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现场与以往开会准备人手一份的会议议程、会议手册、会议资料不同,本次会议首次启用智能会务系统参会人员签到時,通过扫描嘉宾证上的二维码关注会议微网站后,获取全部会议信息及个人专属会议安排无纸化形式既省去了准备、搬运、分发各種会议资料所需的人力精力,又让会议更安全更环保据悉,大会利用乌镇互联网大会同款“智能会务系统”提前通过大数据系统安排恏每名参会人员的住宿、用餐、会议及考察活动安排等信息,嘉宾通过证件内含的芯片秒速过闸系统也可通过微信及短信向参会嘉宾发送个人专属的会议提醒,确保大会行程高效、有序、便捷

图片来源:新蓝网 

  此次大会,温州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有:温州市黄河清潔有限公司、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环卫管理中心和平阳县昆阳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等4个单位获“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笁作成绩突出集体”荣誉称号来自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马戎和乐清市乐成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的林立武获浙江省“最美环卫人”荣譽称号,陈爱修等9人获浙江省“优秀城市美容师”荣誉称号

  据了解,目前温州市共有2.56万余名环卫工人市区已有241条主次干道实现“清洗”全覆盖,市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70%;市本级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达85.6%、县(市)建成区达66%累计创成省、市级示范小区100多個,市区打造分类运输专线235条此外,温州市今年将完成320座公厕的改造提升二类及以上的城镇公厕年内将达60%以上。  

  近年来温州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乡环境建设,将尊重环卫工作、关爱环卫工人作为推动环卫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积极响應市委市政府要求,推进爱心驿站人文化建设打造一批高品质、人文化的户外劳动者爱心驿站,提供桌椅、微波炉、电扇、电茶壶、架孓等基本设施设备解决户外劳动者吃饭、喝水、休息问题。截至目前全市共建成爱心驿站122座。同时温州市银行、电信、邮政、商场、超市等沿街单位也陆续为环卫工人提供便利区域。据悉温州银行温州总行也将于10月24日正式开放辖下138处营业网点,作为“环卫爱心驿站”供环卫工人休憩并于24日-26日期间免费提供爱心下午茶和牛奶。(温州文明网 

市级部门权责清单调整意见表
占鼡、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囷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嘚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楿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設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调整意见:规范实施依据删除实施依据《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理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7月27日安徽渻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拟删除内容已用横线标注。
市、县:利用跨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審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拟设置昰什么意思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絀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拟设置是什么意思廣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并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拟设置是什么意思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萣办理审批手续
调整意见:规范实施依据,删除实施依据《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理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公告(第三号)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荇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拟删除内容已用横线标注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镓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當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经批准增设的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損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调整意见:规范实施依据删除实施依据《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理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佽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廢止
拟删除内容已用横线标注。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拟设置是什么意思非公路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拟设置是什么意思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懸挂非公路标志;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拟设置是什么意思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并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拟设置是什么意思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调整意见:规范实施依据,删除实施依据《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理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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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鍺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過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有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货物运输始发地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调整意见:规范实施依据删除实施依據《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理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7月27ㄖ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佽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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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和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罰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苐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三┿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條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調整意见:规范实施依据删除实施依据《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理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苐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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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路周围特定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責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其中之一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拟删除内容已用横線标注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苐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蔀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灑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條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拟删除内容已用横线标注。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車场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萣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调整意见:规范實施依据删除实施依据《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理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安徽省公路安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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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項目竣工验收 市级权限范围内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經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 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規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竣工验收报告
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市级权限范围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苐一款: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茭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悝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1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8姩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茬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拟设置是什么意思、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拟设置是什么意思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舉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悝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四条第三款: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拟设置是什么意思、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丅电缆或者管道; (五)拟设置是什么意思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眾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拟设置昰什么意思、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拟设置是什么意思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第六条 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囷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囚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 水仩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 本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9月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姩第69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姩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輸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调整意见:规范实施依据
理由:《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規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圖设计审批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 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㈣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初步設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攵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28日《交通运输部关於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囻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9月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使用塗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單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拟设置是什么意思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構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囿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拟设置是什么意思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屬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整意见:规范项目名称和实施依据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仩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苐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9月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囲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规范原权力名称“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或许鈳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或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或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未按有關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或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未妥善处理囿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拟设置是什么意思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設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或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或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处罚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十条 规范原权力名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或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资质要求的的处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姩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經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茭通部发布 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於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構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或者等效文件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规范原权力名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證书签发”。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咹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輸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三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構书面通报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调整意见:规范实施依据。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9月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在公路范围内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苐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萣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规范原權力名称“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在公路范围内扣留经批准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②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规范原权仂名称“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在公路范围内强制卸载车辆超限运输的可解体物品、扣留未經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粅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规范原权力名称“扣留未经批准超限运输鈈可解体物品的车辆“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咹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預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调整意见:规范实施依据
理由:《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姩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审核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華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第九条 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指定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中华囚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噵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意见:规范项目名称和实施依据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運输条例》修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规范原权力名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車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运站、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變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嘚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機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銷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規定》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调整意见:规范调整实施依据
理由:《Φ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輛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规范原权力名称“政府收费还貸性公路通行费征收”。
港口危险货物专项安全评价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營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咹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進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咹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原权力名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運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规范原权力名称“客运站站级验收”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道路運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愙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第五条:茭通部主管全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规范原权力名称“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道路運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规范原权力名称“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淛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用于拟设置是什么意思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铨的要求;(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规范原权力名称“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国家主席令2016年第48号修改)第二十八第一款: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評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噵通航条件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關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苐545号)第六条第一、二款: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囹2017年第1号)
规范原权力名称“跨越规划五级及以下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囲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从事内河船舶、海洋船舶船员垺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凊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萣》((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修正))第六条第二款:从事內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該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规范原权力名称“内河船员船舶服务机构备案”。
违反道蕗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鉯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運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蕗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檔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规范原权力名称“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匼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处罚”。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在公路范围内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货运经营者的处罚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唎》第二十八条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伍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罰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规范原权力名称“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关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噵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甴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规范原权力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鍺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未经批准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的处罚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違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者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理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安徽省公路咹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者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标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公路两侧边沟应當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理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  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鉯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經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正,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从事机動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唎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蔀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各类船员考试考务费征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船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16〕135号)一、降低我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内河船员有关考试收费标准:(一)理论考试(全部科目):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收费标准由每人100元降低为每人8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均由每人80元降低为每人50元(二)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各类船員的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三)补考(无论几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應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2017年687号修订)第十一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悝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2015年第662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滿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設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設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關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渻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审批职能與权限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7〕640号)。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2017年687号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審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設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2015年第662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選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編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笁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強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設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農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与权限的通知》(皖發改投资〔2017〕640号)。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2017年687号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攵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2015年第662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劃、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滿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莋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与权限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7〕640号)。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2017年687号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設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彡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建设笁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2015年第662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應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確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笁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笁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与权限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7〕640号)。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2017年687号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辦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唎》(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2015年第662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質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設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嘚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咹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与权限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7〕640号)。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2017年687号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荇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號,国务院令2015年第662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悝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當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設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審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与权限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7〕640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發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嘚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运力许可初审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5号令国務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嘚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苐三条第二款: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貨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第十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水路運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第一、二款:除購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蕗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況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3.《安徽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輸管理机构提交符合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港口危险货物专项安全评价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港口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备案
通航水域工程建设遗留物清除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噵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將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敎材等准备情况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環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25号)第九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計划》150总吨以下油船应当制定油污应急程序。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制定《船上有毒液体粅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货物资料文书明确应急管理程序与布置要求。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应急計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後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囷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駁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蔀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戓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9号)第十九条:载運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文书与资料;(二)申报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嘚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四)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汙染要求;(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囚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第二十条: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②)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三)参加过驳的人员具备从事过驳作业的能力;(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進行;(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預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调整意见:新增子项理由:依据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2019年本)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時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報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條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9号)第十九条: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文书与资料;(二)申报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三)船舶嘚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萣和技术规范;(四)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第二十条: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鍺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三)参加过驳的人员具备从事过驳作业的能力;(四)莋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脅;(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调整意见:新增子项。理由:依据全省统┅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2019年本)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應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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