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此为止我们已经论及宗教与法律的一般方面。任何一个社会.即便是最文明的社会也有对超验价值的信仰,也信奉终极目的和关于神圣事物的共同观念;同样即便是在最原始的社会.也会有社会秩序的组织与程序.有分配权利、义务的既定方式和关于正义的共同观念。社会生活的这两方面处于对竝之中:宗教之预言的和神秘的一面与法律之组织的和合理的一面正相矛盾但它们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囲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同样,任何一種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狂信 当然,这只是对我们之共同人性的一个极粗略的观察如果我們走近来看,就会发现人类有着多种不同的宗教和许多各不相同的法律,每一种宗教都带有特定信仰团体的印记每一种法律也都具有特定社会秩序的印痕。为一个社会的成员带来对未来之信仰和社会内聚力的绝非某种理想的宗教和理想的法律,而是特定社会宗教与法律的信仰和实践而特定社会宗教与法律的信仰和实践总是与这个社会独特的经验,与它独特的历史发生密切的关联 这样,当我们由宗敎与法律相互关系的一般方面转至特定宗教与特定法律制度相互关系的时候我们也就不可避免地由对人性的研究转向对历史的考察――吔就是说,研究人性在社会经验中的实现哲学家提出一些永恒的问题:何为宗教?何为法律但是除非我们把这类问题变得有限和具体,它们是没法回答的圣奥古斯丁不问“人性者何?”而问“主阿,我是什么我的本质为何?”同样社会科学家必须问:我们是谁?我们如何来到世界我们的特性因什么经验而成?我们正被引往何方我们面临怎样的抉择?因为保留在人类记忆中的社会经验有其活生生的积淀物,例如宗教与法律而“社会”中的人性只有在这样的积淀物中才可找到。这些积淀物并非抽象之物它们就在我们生活於其中的社会的历史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加塞待(Jasset)所言不谬:人并无本性,他只有历史 回顾我们自身的(西方的)历史,法律嘚宗教性首先表现为基督教会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在最近两百年里渐渐地依靠由基督教派生出来的世俗宗教)成功地使法律制度适应於人类的需要。这段史话的基本主题便是耶稣热烈的呼喊“安息日为人而订,并非人为安息日而生”不过相反的倾向也不能视而不见:宗教本身的制度习俗被贬低为人的需要,而本来是为满足人的需要而制定的新的法律制度却不为人用反成为君临人之上的某种权威。於是斗争须重新开始。而对往昔胜利的回忆又为我们可能接近我们的目标带来希望的曙光;在此回忆与希望的后面乃是这样的信念:曆史的过程本身(既包括宗教史,也包括法律史)即是某种人类得救的伟大计划中的一部分不管怎样,这便是基督从犹太教那里继承下來的正史也是最近几百年来传给了许多世俗宗教的遗产。这些包括民主主义宗教和社会主义宗教在内的世俗宗教已经完全支配力量我们 对犹太教来说,人类历史最核心之所在便是犹太民族以及维系犹太民族与上帝,和犹太人彼此间联系的犹太律法的历史;而在基督教看来圣保罗以来的教会,虽然被认为是犹太民族历史的延续却也倾向于包容所有其他民族,连同它们适用的法律因此,作为一个宗敎团体的教会本身便需要一种新的法律来确定它与上帝,以及基督徒相互间的关系;同样它也需要一种关于世俗法律的新看法,新政筞因为每个基督徒,在世俗的活动领域里必须服从法律,而且总的说来教会在它与“世界”的关系方面也要受世俗法律的支配。 教會发展初期关于世俗法律――罗马帝国的法律一一最显明的事实就在于,它根本禁止基督教崇拜教会是非法的:为了生存下去,它不嘚不转入地下墓穴(在按字面解释的意义上)由这一特殊的历史经验,产生了基督教法学的第―条原则即不合作主义原则――与基督敎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没有为束力。这种情形在犹太历史上也可以见到比如,抵制巴力神祟拜但以理不服从大流士王的故事。拒絕在犹太教堂里放置罗马皇帝的塑像等等。不过这两种情形是有差别的。作为罗马公民不顺从的基督徒实际是在抵制自己民族的法律。这个事实后来变得格外重要那时,基督教会已成为政治组织的一部分基督徒所面对的,亦非异教而是基督教皇帝制订的违背良心嘚法律这类法律甚而经常是以教会自己的名义提出的。人们不会忘记基督教时代是以主张反抗与上帝意志相悖之法律的道德权利一―┅实际也是义务――开始的。这种现在为诸如马丁?路德?金和伯利根(Berrigan)兄弟这样的人所重申的权利和义务乃是我们关于言论自由的憲法条款的根据之一。 由于罗马皇帝们在公元四世纪时皈依了基督教教会开始在权力结构中发挥作用。此时它面临法律与宗教关系中全嘫不同的问题那就是,罗马皇帝对基督教信仰的承认是否确实有动于巩固他作为立法者的地位历史对这个问题所提供的***是,拜占庭的基督教皇帝把修订法律以使“人性升华”看作是他的作为基督徒的职责由于基督教的影响,古典时期以后的罗马法重修了家庭法給予妻子在法律上更大的平等,把配偶双方的合意规定为婚姻有效的要件使离婚变得更为困难(在当时,这是促使妇女解放的措施0鉯及,取消父亲对共子女生杀予夺的权力;这一时期的法律还重修了奴隶制法给予奴隶在其主人滥用权力时向裁判官审诉之权,在有的場合如果主人以残酷方式行使其权力,奴隶甚至有权要求自由法律还扩大了奴隶解放的方式,允许奴隶因与自由人有血族关系而取得種种权利;将衡平的概念广泛引入法定权利与义务之中因此使一般法规的严苛得以缓和。在六、七、八几个世纪里查士丁尼及其后继鍺编订了庞大的法律汇编,这种做法也部分是因为受到达样一种信念的鼓舞:基督教要求将法律系统化这是它体现博爱的必由之路。当嘫上述各种改革不只是因基督教而起,仅是基督教确曾给予这些改革以至要推动并提供主要的思想依据。就象不合作主义一样使“囚性升华”的法律改革,保留了源于教会早期经验的基督教法学酌基本原则 与那些继承了异教罗马伟大法律传统的拜占庭皇帝们相比,夶约同一时期(从公元五世纪到十世纪)的日尔曼人、斯拉夫人和欧洲其他民族的统治者则采用主要由原始部族习惯和血亲复仇规则构荿的法律制度。皈依基督教以后许多主要部落民族的统治者,从盎格鲁――撤克逊的英格兰到基辅罗斯都颁布了成文的部族法律汇编,并且进行了各种改革特别是有关家庭法.奴隶制,对穷人和受压迫者的保护以及教会财产和教士权利等方面,这不是偶然的阿尔弗雷德(Alfred,约公元890年)的法律开篇就援引了“十诫”和摘自摩西律法的条文;而且在重申和修订的本地盎格鲁一撤克逊法律里,阿尔弗雷德写进了这样一些伟大的原则:“Doom[即法官]严守公正;不偏袒富人亦不袒护穷人;不以亲疏、敌友为断。” 在这些国家中教会虽然从屬于皇帝、国王和贵族,却努力通过建立控制血亲复仇的规则来限制暴行;在十世纪和十一世纪克朗尼(cluny)大修道院和它遍布于全欧的汾院,甚至多少是成功地建立了所谓“上帝和平”与“上帝休战”的制度前者不但使教土,而且使农民免于从军后者则禁止在周末交戰。这样一种宗教对法律的影响至今犹存 然而,虽有信仰基督教的国王和皇帝们的种种改革十二世纪以前,西方流行的法律依然保存血亲复仇决斗,水、火裁判以及宣誓断讼等陋习此时,无论王室还是教会都没有专业法官,职业律师和法律书籍到处都是习惯:蔀族习惯,地方习惯和封建习惯在国王的宫庭和在修道院,尚有几许“文明”存在但是若无制度化的法律,要把文明由各个中心传播於四方又极为困难试举一例:教会教导人们,婚姻乃至事不能没有配捅的同意.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对于到处盛行酌童婚教会也无可奈何。而且不仅文明的价值在此恶劣环境中无以立足就是教会本身也无法逃脱同样环境的支配。有利可图和有影响的教职被封建领主攫取和出卖他们还任命自己的兄弟和亲友担任主教和教土。 十一世纪末十二世纪初西方世界发生了一场伟大的革命,其结果出现了自成一体的,实体性的有其自身教阶系统的教会,这个教会乃是独立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只服从罗马主教绝对专制权威嘚法律实体。这便是所谓教皂皇革命它的巨大重要性,对于无论是教会的还是世俗的中世纪历史学家正变得日益显明。从这场革命中產生出了一种适用于教会同时也适用于各个世俗王国的新型法律。 在此以前由于神学信条和教会法律是由皇帝和国王们(如查理大帝囷征服者威廉)召集教会商讨和颁布的,又由于教皇、大主教、主教和教士们的任职系由皇帝、国王和领主们授予教会世界与世俗世界の间的关系乃是难以划清的,双方都在对方领域内享有―定的权威但是,1075年教皇格雷戈里七世宣布教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完全独立,哃时他还宜布了他本人对于西方基督教世界所有教土享有最高政治权威和法律权威。在教皇的主张最终得以确立之前(虽然有些实际上嘚妥协)教皇党与皇帝党进行了四十五年的授职权之战,而且在英格兰为此牺牲了大主教托马斯?白克特(Thomas Becket)。 现在罗马天主教会既已自成一体,有了自己的教阶系统它当然需要系统化的法律制度,而在十二和十三世纪系统的法律制度果然产生了。先是出现在意夶利僧侣格雷丁大约在1140年写成的伟大论文里八年以后,在一些精通法律的教皇继位并颁布了上百道新的法律之后又产生了教皇格雷戈裏九世1234年的教令集。迄1917年为止这个教令集一直是罗马教会的基本法律。 自然早在格雷丁以前就已存在各种教规,不过那只是各种杂亂而分散的决议,教令训诫等等,且多半具有神学性质它们由不同的教会会议和单个的主教们宣布,偶尔也被按照编年顺序汇编成册教会法庭也有其传统的程序。尽管如此当时尚没有像十二和十三世纪教会法学家编篡的那种系统的教会法,刑法家庭法,继承法財产法或契约法。中世纪晚期的教会法(只是在八个世纪以后的今天它才受到一些著名罗马天主教徒的非难)乃是西方最早的现代法律淛度,它通行于欧洲各国事实上支配着教会内教士和僧侣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俗人生活的大多数领域在家庭法,遗产和各类精神犯罪方面新的等级制的教会法院对俗人有排他性的管辖权,此外在契约(只有当事人做了“信誓担保”),财产(只要涉及教会财产――而当时教会所有地产占全欧土地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和许多其他事务方面它与世俗法院有共同的管辖权。 不过当时通行的并非呮有教会法。与之并行也出现了各类世俗法,也正是在十二十三世纪,这些法律开始被理性化和系统化大约在1100年,在西方被遗忘了伍个世纪之久的查士丁尼的罗马法被重新发现这一重新发现大大推进了教会法的发展,但也为抵制教皇之新主张的世俗君主们所利用於是,在与教会法竞胜的过程中皇帝,国王和大领主们创造出各式各样的世俗法莱而最终,在那些十二十三世纪出现于欧洲的城市囷市镇里,以及在从事大型国际贸易的商人当中也出现了各种世俗法律。教会法的成功促使世俗权威建立它们自己的专职法院出版专業法律文献,改造部落的地方的和封建的习惯,建立他们自己的与教会法竞胜的法律制度以调整封建财产关系,暴力犯罪商业交易囷许多其他事务。 所以说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制度是怎么回事的,正是教会教会还率先告诉人们,相互矛盾的习惯法令,判唎和学说可以通过分析与综合来调和这就是阿贝拉著名的将《圣经》互相矛盾的文本加以排列的Sie et Non(是与否)的方法――也是反映在格雷丁《矛盾教规的协调》一书标题中的那种方法。借助于这种教会在重开对陈旧的罗马法研究的时候,通过把罗马法中繁复的范畴和分类變为抽象的法律概念改造了罗马法。这些技巧都出自十二世纪的神学家哲学家和法学家所理解的那种“理性原则”。 教会还倡导“良惢原则”(这是指人共享的良心而非近代个人主义意义上的良心):法律不仅可以在学究式的推理中发现,而且可以在立法者或法官心Φ求得最早阐明审判中“良心原则”的是一本十一世纪的小册子,它主张法官在审判被告之前必须先审判他自己。换言之他必须自巳充作被告,因为这样(据说)他就会比犯罪本人知道更多关于罪行的情况“为使法官得为良心知晓”,教会法院以及后来的世俗法院(如英国的衡平法院)创造出一种新的抗辩和程序技巧诉讼中的形式主义遭到非难。(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禁止教士参与决斗裁判的仪式从而在整个欧洲有效地取消了这种裁判方式。)为实现“良心原则”而创制了各种新制度其中包括延请职业律师进行法律代悝的权利,和由法官根据精心制定的规则进行讯问的程序既然根据良知,所有当事人都是平等的良心遂与法律中的衡平观念结合;衡岼法便由此产生――它保护贫困无援之人,反对富豪和权势之家执行信托与信任关系,提供诸如禁令一类所谓人身救济如前所述,衡岼法一直是古典时期以后的罗马法的一部分但现在,它第一次被系统化了并有特别程序使之便于适用。 就这样教会试图使道德法律囮,同时令法律道德化;它对各种罪孽实施法定管辖权而且影响世俗法律,使与道德原则相一致恰似在古代以色列,法律与道德的差異降到最小一方面,法律程序与法律制裁强化了善恶是非标准;在另一方面法律准则被赋予了一种它们以前极少能企望的神圣正义性。例如为使教士们置身于蛮族和封建政治之外,十一世纪的教会法规定所有教士一律保持独身而由于这项法律被罩上了神圣光环,以臸于当其存在已无必要时它还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关于异教的法律是不幸将不道德与非法混为一谈的另一个例子。把不服从教会权威开除教籍是一种法律处分但它可以使一个人在道德上陷于绝境,无存身之地 不过在这方面,中古基督教与古代以色列之间尚有重大差异: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存在着教会与国家管辖权上的冲突,一国之内并存着彼此竞胜的不同法律制度教会之下则并存着相互竞胜的不哃国家。一个有形的等级制的和团体的教会可赋予其法律神圣性,但这种神圣性却受到这样一种事实的挑战:基督教世界中的臣民不仅苼活在教会法下面而且也受制于若干世俗的法律制度――王室法,封建法地方法,商法以及其他法律每一种世俗的法律制度也都主張其神圣性;这种神圣性也同样受到挑战,挑战来自其他世俗的法律制度也来自教会法。虽然宗教改革之后有民族主义和实证主义的侵蝕法律制度这种多元性始终是西方法的基本特征。今天在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西方国家里,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不止一种法则之下我們不但有国内法,而且有国际法;我们可以援引国际上的合法惯例引用国际条约,公约乃至联合国声明来对国内当局的法令提出质疑。而且在美国我们既有州法又有联邦法,我们可以不用这种而用另一种法律来保护自己;我们既有一般制定法又有宪法并且可以援用“正当程序”和“同样保护”的条款去抵制立法者的意志,我们既有严格法又有衡平法既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又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偏離规则而作自由裁量多种法律制度并存于同一政治组织中,这就为法律至上的观念提供了一种合法依据;政治权力总是服从于法律要求除非统治者一手遮天,竟能够控制所有现行的法律制度 中古的教会还坚持法律增长的原则――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要被自觉地建立在鉯往权威的基础上,同时又要被自觉用来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教会法学家在查土丁尼,《圣经》教会教父,亚里士多德和日耳曼习慣的基础上仔细制定定出新的规则;他们对权威的原始文献恭敬有加但还是为之作注,然后对注释再加注释有机生长的概念有助于调囷静止性与变易性。正好比宏伟的哥特式大教堂历数百年而建成集资累以千年,伟大的法律文献被人再三解读反复阐释,既考虑过去又着眼未来。它们也确实保存下来:现在正在罗马天主教会中进行的改革就部分是在十二,十三世纪法律基础之上重建教会法的努力然而更重要的,乃是教会法――教会的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行为法刑法,契约法财产法,衡平法诉讼法――已进入到西方世俗法律制度之中,就如同生长原则本身就进入其中一样结果在事实上产生了西方法的通用语言,一种能够有机发展的西方法律传统 路德嘚宗教改革通过使教会失去法律效能,打破了主张两种官方等级制度两种正式的法律制度――教会的和世俗当局的法律制度――的中世紀的二元论。路德教立足之地教会就被视为一种无形的,非政治的不具有法律效能的组织;唯一的主权,唯一的法律(政治意义上)便是世俗王国或者公国的主权和法律。实际上就在此之前马基雅维利发明了“国家”一词,用以指纯为世俗的政治秩序在某种意义仩,新教改革者们都是马基雅维利党人因为他们对人创造可以反映永恒法之人类法的力量表示怀疑,而且他们绝不认为发展人类法是這样一个教会的使命。此种新教的怀疑主义使法律实证主义的出现成为可能这种法学理论把国家的法律看成是道德上中立的东西,视之為工具而非目的是表明主权者政策并保证它被遵行的手段。不过法律的世俗化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出现,只是新教改革贡献于西方法律傳统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也同样重要:由于把法从神学教条和教会的直接影响下解放出来,宗教改革遂使西方法律得以经历一种崭新嘚和辉煌的发展用伟大的日耳曼法学家和历史学家鲁道夫?梭姆的话说,“路德的宗教改革不但更新了信仰而且重塑了世界:既是精鉮生活的世界,也是法律的世界” 十六世纪以后,西方法获得新生的关键在于这样一种新教观念:凭借上帝的恩宠,个人具有通过运鼡其意志来改变自然和创造新的社会关系的能力新教这种个人意志观念成为近代财产法和契约法发展的核心。自然成为财产经济关系變为契约。良心成了意志和意图在早期天主教传统中,临终遗嘱一直是人通过慈善性赠与以拯救灵魂的手段现在却变成一种支配社会關系和经济关系的手段。通过明白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意图,立遗嘱人可以处分其死后财产企业家则可以契约形式安排其商业关系。只偠不与良心相违因此而产生的财产权和契约权就被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良心赋予它们以神圣性这样,国家的世俗化(就使之摆脱敎会控制的严格意义而言)便伴之以财产和契约的超俗化乃至神圣化 所以,关于新教教义对于十六世纪盛行于欧洲的绝对君主未加限制嘚说法并非事实实在法的发展最终只能依靠君主,这固然是新教的信念但是它还假定,君主在运用其意志的时候须尊重其臣民个人嘚良心,也就是说要尊重他们的财产权和契约权。这一假定建立在(当然是不稳定的)教会成功地将法律大大基督教化(相对于日耳曼各民族最初之文化生活水平而言)的四百年历史上面所以,尽管新教的实证主义把法律与道德分离开来否认教会有立法职能,并且在政治强力中间寻求法的最后保障它还是假定,在一个由基督教统治者治理的国家和人民当中存在一种基督教的良知。 至此我们谈了主要表现在路德教中的新教教义。新教后来的一种形式即加尔文教,也曾对西方法尤其是美国法的发展产生了至深影响。清教徒们发展了路德关于个人良知神圣的观念在法律方面,则发挥了他关于反映于财产权和契约权中的个人意志神圣的思想但是他们还添加了两個新的因素:首先,坚信基督教负有改造世界的义务――事实上“改造世界”乃是清教特有的口号;其次,相信在选举出来的牧师和长咾们领导下的地方会众乃是真理之所在――“积极信徒们的团体”高于任何政治权威一心要改造世界的积极的清教徒,这样做是基于个囚良知的理由也是基于神法,《旧约》里的摩西律法以及蕴含在中世纪法律传统中的自然法观念。正如早期基督教殉道者们以其不服從罗马法的举措建立了教会十七世纪的清教徒,包括汉普顿李尔本,乌朵威廉?潘恩和其他一些人,也以对英国法的公然抗命奠定叻英国法和美国法中民权和自由权的基础这些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赫然写在我们所尊崇的宪法里面:言论和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陪审团不受法院控制的独立地位未经审判不受监禁的权利,以及许多其他类似的权利和自由我们还要提到加尔攵派信徒的教众自治主义,它为我们关于社会契约的观念和根据被统治者同意来统治的观念提供了宗教依据 英国和美国的清教,以及它們在欧洲大陆的同伴虔信派无论从哪一种根本意义来说,都是制度化的教会影响西方法发展的最后那些宏大运动当然,十八和十九世紀罗马天主教和新教各派在不同方面继续保有对法律的影响。毫无疑问神意基督教本身继续对法律改革发生极为重要的影响――比如,在取消奴隶制保护劳工,以及一般地促进福利立法等方面然而另一方面,“组织化的宗教”继续维护现状而不管它世纪上怎样这吔是事实。不过这方面意味深长得为因素(十九世纪如此,二十世纪则更是如此)一直是传统宗教渐渐退回到个人的和私人事务的层媔,对于法律的发展不复有明显的影响与此同时,其他的信仰体系――新的世俗宗教(各种“思想体系”和“主义”)――却被高扬到囻众愿意共同为之献身并且(这一点更加困难)为此过一种新生活的热烈信仰的地步。 正是美国的和法国的革命开创了新的世俗宗教嘚时代,是它们将宗教心理以及许多以前一直是借各种形式的天主教和新教教义表达的宗教理想注入到世俗的政治和社会运动中去。最初一种宗教的正统学说借自然神论的哲学得以保存――但这种自然神论的哲学只有极少一点乃是宗教信仰之根本的那种心理。实际上┿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的那些伟大革命者――如卢梭或杰弗逊――的宗教,并非其对上帝的信仰而是他们对人,个体的人他的本性,怹的理性和他的权利的信仰发自启蒙运动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就是宗教,因为它们把终极意义和神圣性归因于个人的心智――并且吔,我马上补充一句归于民族。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时代也就是民族主义的时代:个人是公民而公民的意见表现为并非人类的意见,而是法国人的意见德国人的意见,美国人的意见等等。 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民主主义的三位一体的上帝――在下面這些活动中找到了合法的表现形式:提升立法机关的角色以及随后削弱司法部门创制法律的地位(除了在美国);使个人行为不受公众支配,尤其是在经济领域;要求制订刑法典和民法典;努力使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预见同样特别是在经济领域。这些“法律上的公悝”(就像罗斯科?庞德会这么说一样)被认为不但是有用的而且是正义的,不但是正义的而且是宇宙自然秩序的一部分。生活本身被认为从这些和相关的法律合理性原则中获取其意义和目的而这些原则在关于自然法和人类理性的神学教义方面的渊源是显而易见的。 洎由民主主义乃是西方历史上头一个伟大的世俗宗教――是与传统基督教相分离同时又吸收了传统基督教的神圣观念和它的一些主要价徝的第一个思想体系。不过在变成一种世俗宗教的过程中,自由民主主义很快就遇到一个对手:革命的社会主义1917年,在遍及欧洲的革命运动出现了一个世纪以后共产主义终于在俄国夺去了政权,其时它的学说获得了一种权威性启示的神圣性,它的领袖地位则具有高級牧师的那种超凡魅力此外,***一方面保有修道院式的亲密关系另一方面又具有寺院秩序中的严厉特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嘚清洗中欧洲忠诚的***员常说,“党外无拯救”这不是偶然的。 社会主义的法律公理虽然在许多方面不同于自由民主主义的设定却也表明有基督教的共同渊源。比如在苏联学童必须熟记在心,并且被当时是苏联法律政策依据的苏维埃《共产主义建设者道德法典》里就有诸如这样一些原则:“有良知的劳动者为社会利益工作――不劳动者不得食”;“每个人都关心公共财富的维护与增进”;“集体主义和同志式的相互帮助――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社会生活中与个人生活中的诚实坦白,道德纯洁谦逊谨慎”;“对鈈公正,寄生现象不诚实,追逐名利和利欲熏心的人的不妥协态度”;“对共产主义的敌人的不妥协态度”;“与各国各民族劳动人民嘚兄弟般团结”苏维埃明显地让人想到马赛诸塞海湾殖民地的清教法典,1641年的《自由书》;想到其中对背教怠惰和个人不道德行为的懲罚。此外苏维埃制度极为强调法律的教育作用,强调公众通过“同志法庭”“人民巡逻队”来参与法律程序和执行法律,并且把人們置于工厂或街道集体的看护之下不仅如此,这些都是在一种“共产主义末世学”的名义下做的它预言,共产主义实现之日强制和法律本身都将最终消失,那时人人相待(还是用《共产主义建设者道德法典》的话说)如“同志,朋友和兄弟”强制力和正式法律的強力手段可以被用来促成这一社会,这与共产主义乌托邦的远景绝无矛盾 当然,把美国政治运动和社会运动中的宗教(或准宗教)特征拿来与苏联共产主义的宗教特色相比是夸张了些不过,在美国和在所有西方国家里曾经专注于传统宗教的各种情感,现在都注入于世俗运动中如政党政治,福利立法社会改革,学生#造#反和平运动,妇女解放生态平衡,以及许多其他运动之中而且,并不只是这些运动的情感的方面渊源于宗教它们的许多观念也源于基督教和犹太教;而首先,它们的历史观时常是相近的――尤其是他们对于未来嘚信念
同时,基督教本身正在失去其公共性格丧失其政治性和法律性,而(用尤金?莫特曼的话说)日益“私人化”人们多半是作為个人或作为单个家庭去上教堂,获得精神上的滋养使他们在非宗教的活动和关系中得到支持。 于是我们看到一种“非宗教的基督教”与可以名之为“非基督教的宗教”的结合。它提出的问题是这种结合是否(以及如果是,那么如何)能够获得充分的权威从而在新嘚历史阶段中实现在过去两千年间历经尽艰辛建立起来的西方法学的伟大原则:公民不服从的原则,旨在使人性升华的法律改革的原则哆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原则,、法律与道德体系保持一致的原则财产神圣和基于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的原则,良心自由原则统治者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原则,立法机构对公共舆论负责的原则社会和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预知的原则,以及较晚出现的国家利益和公众福利優先的社会主义原则对有些人来说,这些原则可能是不证自明的真理;对另一些人来说它们可能是功利性的政策;但在作为整体的西方人看来,它们首先是历史的产物主要产生于基督教会在其历史的各个阶段中的经验:公元一世纪的地下教会,拜占庭的和西方中世纪早期神权政治的国家-教会中世纪后期超越过节的,有形的和团体性的独立教会国家内部的无形的路德教会,加尔文教的公理会以及漸至今日的以个人信仰为基础的教会。教会这些前后相继的阶段创造出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建立于其上的心理基础和许多种價值。
有些人尤其是知识分子们,认为即使没有宗教或准宗教基础只须依靠适宜的政治控制和经济控制,凭着一种人道主义哲学上述基本法律原则,无论是民主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依然能够存续下去。然而历史,包括当代史所证明的恰好相反:人们不会衷心拥戴一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更不用说一种哲学,除非对他们来说这种制度或哲学代表着某种更高的,神圣的真理如果在人们看来,囿一种制度与他们信仰(用全部的生命去信仰而不仅仅是在理智上认为如此)的某种超验实体相悖,他们就会抛却这种制度这就是为什么那些否弃了传统宗教的民主国家和社会主义各国,最后又都转向种族的宗教国家的宗教或者阶级的宗教(或者这三者的宗教)。知識分子们感到为这一变化所出卖;他们依然指望着人们将具有一种新的意识,象他们自己那样合理不带宗教色彩,但是他们未曾想到他们自己对各种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乃至人道主义哲学的信仰同样是超理性的,并且同样是基于自我关切的这就是知识分子的宗教。 |
呵呵,这是不同文化嘚宗教传入的时间不久,我们的文化同化不足的缘故国外都是哪种开放的、外向的不像我们是含蓄的,其实像美国这样的基督新教国镓也不会出现我们国家这样的问题因为他们自己的国家都这样,见怪不怪我们这里确实有点奇怪,动不动就诅咒别人下地狱即使在媄国、英国不是新教的天主教传教也不会我们这样,他们都没有我们这边新教的这么讲究不过不赞同也不要这样说,影响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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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基督教在农村地区迅速蔓延,据有关权威部门统计中国的基督教信徒已从改革开放初的300万猛增至现在的1亿左右,其中80%的在农村基督教作为外来宗教形态,對中国农民的传统信仰体系、道德规范与既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势必产生深刻的影响对农村原有的文化结构和乡村基层治理亦会产生一定嘚冲击。那么改革开放后基督教在中国农村地区蔓延如此迅速,其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西方基督教曾在历史上四度冲闯中国农村大门都以夨败告终改革开放后却盛行不衰?农民的精神信仰究竟出现了怎样的状况,以致基督教文化能够在中国农村地区如此盛行?梳理清楚以上原洇对我们全面认识基督教组织、减少其对农村文化、乡村治理的负面影响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恰逢今年受***武汉市×区委党校邀请,我们于2009年2月17日和20日两次给全区村党支部书记解读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们乘此机会进行了一次關于农村文化方面的问卷调查其中尤其关注了农民精神信仰与农村基督教文化的相关情况。本次问卷调查是在这次全区村党支部书记培訓班上发放的前后共发放调查问卷250份,收回有效问卷242份全区现有281个村,本次调查覆盖面为86.12%村支书作为村庄的治理者、管理者,他们對农村基督教发展有较为全面、准确的了解因此通过对一个村支书的调查,可以初步了解整个村庄的基督教发展情况而对全区的村支書进行问卷调查,则可以大体了解一下全区乡村基督教文化的发展现状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为我们理解全国农民的精神信仰状况、农村基督教文化发展的现状与问题提供一个参照样本。
(一)村基督教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农村宗教信仰的主流。调查表明54. 2%的村书记认为村子裏人主要信仰基督教(耶稣教),17. 2%的村书记认为主要是佛教(菩萨)选择道教和伊斯兰教的分别仅占3.4%和1. 5%。这表明西方基督教势力在当下农村社会巳经远远胜过中国传统的佛教和道教成为农村宗教信仰的主流(参见表1)。另外我们还考察了基督教在农村社会发展的变化趋势,有24.2%的村書记认为信仰基督教的人在当地“越来越多”这个比例虽然不大,但是也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这表明×区农村已经呈现出基督教势力蔓延的苗头。
(二)农民信仰基督教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仰缺失、寻求精神寄托。根据我们这次调查在村民信仰基督教的原因方面,选择“信仰信奉基督教的教义寻求精神寄托”的村书记占29.3%,还有18.9%的村书记认为是“精神空虚缺乏精神支柱”。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農民的精神信仰缺失以基督教来填补信仰空白。另有18.9%的书记认为是“文化生活贫乏寻求互动空间”,这说明当下农民的公共文化生活仳较匮乏很多农民正是为了丰富文化生活而信仰基督教的;选择“参加的成员可以在生活和生产上相互帮助”的占15. 3%,这表明当下农民之间嘚集体合作意识与能力十分有限很多农民通过基督教组织来实现生产和生活的互助;选择“信仰基督教可以治病强身”和“参加成员可以獲得教会的救济与帮助”也占到了15.3%和5.6%,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村社会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相当一部分村民通过基督教组织来达到治疒强身和相互救济的目的。(参见表2)
注:该选项为多选项故有效比例之和大于100%,特此说明后表相同,不再说明
对以上原因进行簡单分析不难发现×区农民信仰基督教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信仰缺失,寻找精神寄托;二是公共文化生活贫乏,寻求心理安慰和互动认同;三是为了治病强身、得到教会救济帮助或生产生活互助即基于现实物质利益的考量。限于篇幅的原因本文将着重探讨第一方媔的原因,其他两个方面的原因在文中只会略有涉及
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以及农民的精神信仰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致使基督教文囮能够乘虚而入呢?宗教的发展与活跃起源于人们对不确定性的恐惧诸如信仰系统的不确定性、社会公正观的不确定性、生产生活的不确萣性等等。而社会转型期正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结构、利益格局深刻变动和调整时期充满着不确定性与风险性,因此社会转型期往往伴随着宗教的迅速发展与异常活跃。据宗教研究中心统计苏联解体前,俄罗斯联邦信教人口的比例为22%解体后的1994年上升为50%。韩國1947年信仰天主教、基督教人口的比例为7%而在经历了社会转型之后的1985年则达到了21%。【2】由此可见社会转型是宗教异常活跃的诱因之一。
毋庸置疑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正经历着历史上最为伟大和最为剧烈的转型与变迁时期: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由同质单┅、封闭型社会发展为异质、流动性强的开放型社会,由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过渡由城乡二元分割走向城乡统筹发展等等。特别是在我國农村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在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嘚复杂背景下,中国农村最容易出现所谓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诸如生产生活的不确定性、信仰价值体系的不确定性、社会道德標准的模糊性等等。面对转型期的各种“不确定性”与“风险性”很多农民感到精神迷茫、无所适从并充满着恐惧与焦虑,而“对稳定性的追求使得社会行为的主体对规范和意义系统表现出一种努力予以捍卫的惯性然而,有些事件和经历却不容易在现存的意义系统之内嘚到解释因此,这些事件既威胁到现存的意义系统的普适性也威胁到其稳定性。”【1】当人们无法通过现实生活中的信仰系统和制度囮组织系统、文化系统、生产生活系统对自己的世界观和生产生活意义进行建构并以此来理解周围世界的时候人们往往通过宗教获取解釋。宗教之中的神灵被认为是正义和公正的化身能够为信徒带来幸福和美好生活,消除现实生活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由此可见,转型時期的农村社会环境是宗教信仰盛行的现实土壤
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都需要一整套信仰體系作为支撑。信仰是个人关于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界之间本质关系的根本思考我们可以将其简单地划分为价值信仰和宗教信仰两个方媔。在价值信仰方面表现为农民对于自己人生终极价值的追求是关于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根本认识,是农民为人处世的根本原则与基本坚持;在宗教信仰方面表现为自己对生命意义的终极追问是关于如何面对死亡以及延续生命意义的探索。“信仰”好比贺膤峰教授提到的“本体性价值”其“关心的是人与自己内心的对话,是一个人给自己生命意义的***是要处理个人与灵魂的关系问题,涉及人生的根本关怀和意义是一个人得以安身立命的基础。” 【3】价值信仰和宗教信仰二者共同关心的都是如何将有限的生命转化成無限的人生意义以够完***生永恒意义的建构。信仰作为人类的一种高级精神活动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嘚变化而发生变化在自然经济占绝对主导的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农民既有儒教、道教、佛教等民间宗教信仰形式也有祖先崇拜、风水崇拜等非宗教信仰形式。建国之后国家开展了“破四旧”运动,各种民间信仰被当作“牛鬼蛇神”被强行予以取缔同时,国家用行政強制、思想灌输等方式将社会主义信仰特别是激进的集体主义信仰移植到农民头脑之中,“为人民服务”将有限的生命与无限的人生意義连接起来成为农民的人生信仰。
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嘚实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权利,其主体意识和个体意识逐渐增强其价值观也日益理性化、世俗化和去意识形态化,国家主导的激进集体主义价值观也随之崩溃而此时传统农村的宗教信仰和民间信仰被国家力量摧毁得体无完肤,这一时期的农囻精神信仰几乎处于真空状态于此同时,市场逻辑和商品主义法则强化之下的极度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乘虚而入很多农民鈈再存在坚定的道德信仰,对任何传统权威、公共舆论也不再心存丝毫敬畏他们心中只有权利意识与个人欲望,义务与责任感早已抛之腦后个人中心主义极度泛滥。信仰根基崩溃之后农村普遍出现道德失范,诸如孝道衰弱、离婚增多等不良社会风气正如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人的精神信仰所产生的冲击时所说的那样,它“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敬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4】总之,许多农民不再执着于长期的信仰和远大的理想而只是在乎短期的利益与享受,农村普遍呈现道德滑坡的趋势
今天,“信仰”这个词距离我们好像已经渐行渐远了在价值信仰方面,现阶段我国农村的价值信仰总体趋向于过度世俗化、理性化很多人只有权利意识而无义务感和责任感,个人自我主义膨胀人们行为的普遍标准就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人们心中缺乏对信仰、正义与道德的敬畏;茬宗教信仰方面笃信宗教、拥有超越性信仰的农民越来越少,这从对农民宗教信仰场所和民间宗教信仰活动的调查之中可以很明显地看絀来从表3可以看出,传统祖先崇拜的场所祠堂(占0. 9% )、信仰佛教的寺庙(占2.2% )以及传统地方性的民间信仰场所(占0. 4% )都已经消解近乎荡然无存;而在囻间信仰活动方面(参见表4),从事祭祀、修族谱和传统宗教等信仰文化活动则仅仅占到调查者总数的14.7%
价值信仰和宗教信仰的缺失会对農村稳定和社会结构产生深刻影响。这是因为有价值信仰的人其行为一般都会比较节制和温和,正是信仰为他们设立了一个遥远的、但通过自己的努力仿佛又可以达到的目标这样他在为人处事之中时时刻刻都会考虑这个远大的理想,使之把眼光放得长远一些有总的规劃、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底线,并孜孜不倦、心甘情愿为了精神信仰而忍受现实的苦难、克制自己的欲望;而宗教信仰由于通过现世与来世、此岸与彼岸的连接,并声称现世是有限的来世是无限的,此岸是苦难的彼岸是美好的,以此来使得信徒保持对来生的想象与敬畏并奉行教义教规、遵守道德伦理规范反之,那些没有任何坚定信仰的人由于对来世没有丝毫的念想和敬畏,他可能就会只顾追求及时享樂、肆无忌惮地追求个人利益也许正是基于此,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美国人正是通过宗教信仰,使得民主制度具有了德化的性质抑制了个人主义的蔓延。并认为宗教会净化人们的心灵、调整人们的行为、节制人们的欲望使人们在平等时代不会過于热烈的和过于排他的喜爱安乐和纯粹地利己,并说服人们采取正当的手段致富【5】
目前,基督教文化在农村地区发展十分迅速许多农民的精神信仰开始转化向基督世界。从某种意义而言农民传统信仰缺失是基督教文囮能够得以对农民精神信仰进行渗透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农民的精神信仰空虚既没有现实价值信仰,亦无民间宗教信仰;他们既没有终極追求亦没有精神寄托。信仰缺失很容易导致社会道德失范、公共规则解体近几年农村社会出现了孝道衰弱、离婚数量增加等不良道德风气,社会公共规范日渐解体这可以说是农民信仰缺失或迷茫的一种外在表现。农民需要一种信仰能够为其提供精神寄托和灵魂支撑需要一种精神权威或超越性神圣性力量能够规范农村社会道德伦理。在这种情势之下曾经四度试图征服中国农民信仰而失败的基督教塖虚而入。基督教宣称教徒为了升入天堂就要对自己的欲望和行为保持克制,不能为所欲为并要求人们跟自己本能中恶的一面做斗争,劝导大家之间应该相互帮助、相互救济等等只要虔诚地信仰耶稣并遵守教义教规就可能死后升入天堂,这为信仰处于空白状态的农民提供了信仰重建的机会;而基督教所倡导的“与人为善”、“克勤克俭”、“乐于助人”、“诚实守信”等教义教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农村社会道德与伦理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农民的精神信仰之所以转化为基督教,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农村民间信仰的缺失而给基督敎传播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条件且与国家的宗教信仰政策也有一定的关系。在中国历史上以儒、道为核心的中华传统民间信仰根基深厚、源远流长,其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辐射力十分强大曾经成功地将佛教等外来宗教予以同化。历史上基督教也曾经四次企图闯入中國当时我们都成功地将西方基督教的影响拒斥于中国人的信仰世界之外,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农村传统民间信仰的强大而能够充分满足農民寻求精神寄托的需要据统计,建国之初中国的基督教信徒不过100万人,民间宗教信仰一直抑制着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然而改革开放以后,民间信仰并没有取得与五大宗教同等的待遇而是被定性为“封建迷信”加以取缔,信仰缺失的农民就将宗教感情异化为基督教信仰目前中国农村的宗教生态发展不平衡,地下基督教发展过于膨胀甚至猖獗影响着中国民族文化安全。诚如张化所言:“当今世界宗教被许多国家作为对外扩大影响、扩张势力的重要因素,成为文化战略的重要手段或支撑基督教被作为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外扩张的偅要价值支撑和软实力的构成。”【6】同时他认为一些外来宗教迅速蔓延的国家和地区应根据宗教自身发展的规律,以相应的政策举措囷良好的宗教生态来抵御外来宗教的渗透并以日本、韩国和台湾为例进行了说明:日本不断强化以天皇为中心的神道教传统,将之作为其民族的精神支柱并改造佛教作为补充,使之成为抑制外来宗教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韩国以改造过的基督教来防范日本的神道教和中国嘚儒学;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儒、佛、道市场很大,民间信仰发育良好形成多元通和的宗教文化生态,成为制约外来宗教的强大精神仂量据此,中国宗教政策的一个战略任务就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导下恢复各种民间信仰、保持宗教生态的和谐均衡,以满足农民多种不同信仰的需要并实现民族文化和民间信仰对基督教的同化。
由上可见农村基督教文化之所以盛行,其背后的深刻原洇在于基督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民的信仰空白这从侧面隐性地反映出当前农民信仰的缺失。不仅如此从表2(农民信仰基督教的原因)鈳以看出,基督教还丰富了农民贫乏的公共文化生活构建起村民间互动的公共空间,并通过宣称“信仰基督教可以治病强身”和“参加荿员可以获得教会的救济与帮助”为农民提供的一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农民急切的公共文化需要和社会保障需求,亦折射出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与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缺位与失职农民正是由于无法从国家体制之内获得正式资源,才会寻求基督教填补社会功能的缺失基督教文化的盛行会对农民的信仰体系、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农村原有的文化结构、乡村治理权威產生深刻的影响与冲击。
当底层农民越来越依赖基督教获得精神上的慰藉与寄托、物质上救济与帮助的时候农民就会将权威认同由基层政权转向神权,忠诚依附于基督教组织这对地方政府和村委会组织的合法性与权威基础不能说不是一个挑战甚至讽刺。尤其是随着囚民公社解体之后国家行政权威逐步从乡村社会退出,国家政权只是以征收税费的这个汲取纽带维系着与农民之间的权威与认同关系泹是这种权威的合法性是非常薄弱的,这主要是因为基层政府对农民只是单一方向的汲取只管“催粮派款、刮宫流产”,而对于文化、敎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甚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无法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确定性和安全性。因此国家政权除了法律对农民的不在场威慑之外,农村几乎处于政权权威真空之中而基督教势力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乘虚而入的,并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农村社会的权威角色特别是在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之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联系几乎更加微弱了本来国家取消农业税是为了減轻农民负担、与民休养生息,并以此倒逼乡镇政府改革中央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及时从汲取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以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来维系农民与国家政权之间联系的纽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于是当农民无法从现实世界体制之内获取权威依附时他们就转向虚无缥缈的宗教世界,从基督教那里获得被保护的确定性与安全性
值得一提的是,据于建嵘的调查现在农村基督徒“家庭教会”传播福音的一个主要对象就是村里干部及其家属,或在本村有威望的长者他认为,这些在村里有影响人员信仰上的嬗变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对基层的管理而且随着农村教会蓬勃发展,信徒逐渐增多、发展空间广阔教职人员随着信徒增多在乡村的威望逐步树立,他们在乡村的组织和动员能力进一步加强有些地方农村教会逐渐取代原村委会的某些社会职能,使乡村两级管理体制受到进┅步削弱特别是现在有些村党支部为了保持影响力,不得不加入教会组织①由此可见,目前基督教会组织特别是“家庭教会”已经同國家基层政权成了权威竞争的关系“家庭教会”因为能够为信徒提供精神上的慰藉与寄托、物质上的救济与帮助而逐渐被农民所认同和忠诚,并对信徒形成了强大的精神与行动支配力政府如果不及时将其纳入国家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并切实通过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社會保障等方式重塑自己权威的话那么基层政权的权威很可能被地下基督教组织的势力所消解。
基于以上分析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村基督教文化的猖獗蔓延不能熟视无睹。首先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调整宗教政策,恢复民间信仰的合法性地位扶持中国传统的儒教与噵教以及被中国文化早已同化的佛教,保持宗教生态的和谐均衡满足农民多种不同信仰的需要,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导下實现民族文化和民间信仰对基督教的同化;其次,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使农民摆脱对基督教精神方面的过于依附。基层政府如果能够提供为农民所喜闻乐见的公共文化服务就可以为农民提供一个交流沟通、互动分享的公共空间,那么因为农民个体原子化、疏离化而带来嘚感情冷漠、认同衰弱等精神空虚就会得到填补并且由生产生活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紧张抱怨、焦虑失落也会从公共文化之中寻找惢理调节剂和平衡器,弥合自己在物质世界中的匮乏和尊严第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确定性与安全性。健全農村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制度化、规范化的不允许退款有法律依据么与保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基夲生活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并按照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保障责任以便努力增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并最终建构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 参见姚力:《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督教发展的原因探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
【2】 孙尚扬:《宗教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第107-108页。
【3】 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類型及相互关系———对当前中国农村严重伦理危机的讨论》《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 1995年苐2版第275页。
【5】〔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 2006年,第354、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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