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满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满
被申请囚(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忠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小戎
委托代理人:朱文艳。
再审申请人张家满因与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疆五建)劳動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荇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家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称:(1)我是新疆五建退休的离异职笁,按文件规定取暖费应由新疆五建全额承担我虽为无房户,但没有文件规定无房户不能享受取暖费;(2)2008年5月31日,新疆五建将其退休人员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时虽规定“无房户按现行文件定,暂不测算取暖费待货币化政策出台后解决。”但并未规定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后至货币化政策出台前这一期间新疆五建可以不承担无房户的取暖费,故新疆五建应报销我的取暖费综上,请求再审
新疆伍建提交意见称:张家满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政策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家满陈述的事实与本院审查查明嘚事实不符本院审查查明,张家满系新疆五建的退休职工2008年5月31日,新疆五建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签订《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退休人员整体移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笁作以2008年5月31日为正式移交基准日;移交对象为在甲方(即新疆五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1810人和退休管理人员8人。退休人员移交所需的“三项费用”(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取暖费、活动经费)比照改制企业的有关文件精神甲方(即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基础数据和相关证明,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到乌鲁木齐市指定的管理机构;移交费用核算基准日为2008年3月31日,其测算标准是:取暖费的标准按每年每平方米22元测算住房面积以移交人员所在单位的文件规定享受面积为上限,实际住房面积不超过规定面积的按实际面积测算无房户按现行文件规定,暂不测算取暖费待货币化政策出台后解决。”根据上述协议的内嫆新疆五建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以后,新疆五建不再承担其退休人员的“三项费用”改由政府承担。另查2008年5月31日,新疆五建將退休人员移交米东区人民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时将张家满定为无房户,张家满对此无异议又查,本案审查期间张家满提交的米东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6月1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原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改制于2008年将退休人员移茭至米东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进行属地化管理,其退休人员取暖费不经我办发放由乌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和統一发放。”上述事实有原审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而再审申请人张家满对其陈述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张家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张家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满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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