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穆某等彡人通过经营的十余个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斐乐品牌的服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余万元未销售服装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穆某等三人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张某不服┅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穆某等三人在他们经营的十余个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斐乐品牌的服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穆某负责货源,被告人张某等二人负责网络销售在这些服装里面,有的是穆某等人直接进购的假斐乐成衣还有的是在买来的无品牌服裝上自己缝制的斐乐商标,他们都当成正品来销售
2016年7月7日,民警自穆某等人的销售窝点起获并扣押标有上述斐乐商标的短袖11件、裤孓5条、手提袋150个及中国农业银行卡10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2张、北京农商银行卡1张、电脑主机2台、物流单687张;同时民警自穆某租赁的库房内起获并扣押标有斐乐商标的短袖916件、羽绒服75件、棒球服38件、裤子381件、上衣101件、斐乐商标标识21 800个。经认定上述标有斐乐商标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核算上述未销售服装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被告人穆某等二人于2016年7月7日被查获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7月9日主动投案。
经查第8801440号、第8801339号、第8114257号“斐乐”商标已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為满景(IP)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
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分别判处穆某等三人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后,张某不服一审判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某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张某处以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根据张某等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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