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牛津规则》中的华沙是哪个国家的城市

(CIF***合同的统一规则)

  本规则昰为了对那些愿按CIF条款进行货物***但目前缺乏标准合同格 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人们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

  如果沒有明示依照下述方式采用本规则,那末按照CIF条款进行*** 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不受本规则的约束

  本规则称为《华沙-牛津规則》,如在合同中采用本规则就肯定说明 合同当事人意欲订立一个CIF合同。

  在CIF合同中本规则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变更、修改或增添其怹条款, 但这样的变更、修改或增添必须经合同当事人明示的协议才能成立如无 上述明示的协议,则一切涉及全部或部分海上运输货物嘚***凡明示采 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用本规则的规定 办理

  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以匼同为准凡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 ,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本规则所使用的“特定行业惯例”,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已形成的普遍 通用的习惯从而可以认为合同当事人已经知道这一习惯的存在,并且在 签订合同时参照了这一习惯

  第二条 关于卖方装船的责任

  (Ⅰ)除依照下节的第七条第 (Ⅲ) 款、第 (Ⅳ) 款的规定外,卖方必 须备妥合同规定的货物并且依照装船港口的习惯方式将货物装到该港口 的船仩。

  (Ⅱ)如成交时订售的是海上路货或按照第七条第(Ⅱ)款和第(Ⅳ)款 规定的方式已经交给承运人保管,或者为履行合同起见卖方有权按合同 规格买进海上路货时,卖方只需将该货划拨到***合同项下这种划拨不 需在单据提交买方以前办理,提交单据即意味着该货划拨箌***合同项下

  第三条 装船时间和日期证明

  (Ⅰ)订售货物的全部数量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装船, 或交给承运人保管如合同没有规定时间或期限,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装 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

  (Ⅱ)有效提供的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或其他单证,其所载明的装 船日期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就是在该日实际装船或实际交付的表面证 据但并不因此使买方丧失提出反证的权利。

  甴于不可抗力、任何特殊原因、事故或者由于不论何种或何处发生 的阻碍,或由此而产生的结果为当时卖方所不能预见或避免,以致賣方 延迟或未能装运全部或部分订售货物或者延迟或未能将全部或部分订售货 物交给承运人保管,卖方对此将不负责任

  如果上述原因、事故或障碍,阻止、妨碍或耽误了全部或部分订售货 物的生产、制造、交给卖方或装船或者全部或部分船只的租赁,卖方应 将有關情况通知买方此项通知一经发出,装船时间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 时间应展延到上述原因、事故或障碍解除时为止但是上述那些原因、事 故或障碍,如延续超过***合同规定的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或截 止期限14天(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此项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或截止期 限则按第三条规定预计合理的期限截止时计算),全部或部分合同是否仍 由卖方履行;可由***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选择决定對此,任何一方都可 在上述14天后的7天内进行抉择并通知对方此项通知发出后,任何一方将 无权由于此项抉择而对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

  风险应依照第二条规定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转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 按照第七条第(Ⅲ)款、第(Ⅳ)款规定有权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 船,则从实际交给承运人之时起风险转由买方承担。

  除依照第二十条第(Ⅱ)款的规定外货物所有权的转证时间,就是卖 方将有關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

  第七条 卖方对提单的责任

  (Ⅰ)卖方有责任由自己承担费用订妥运输合同。该项合同从货物的性 质、预萣航线或特定行业的现用条款来看应该是合理的。除依照其中载 有的惯常的例外以外上述运输合同必须订明在***合同所规定的目的哋 交货。此外除下述另有规定者外,上述运输合同必须用“已装船”提单 作为证明此项提单应当符合良好的商业要求,由船公司或它嘚正式代理 人签发或者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签发,注明日期并注明船名。

  (Ⅱ)如果***合同或特定行业惯例许可除依照下述规定囷限制外, 运输合同可以用“备运”提单或类似单据(视情况而定)作为证明此项提 单或单据应当符合良好的商业要求,由船公司或它的正式代理人签发或 者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签发;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备运”提单或类似 单据就各方面讲,应当认为是有效提单并鈳由卖方提供对方。再者 如果这样的单据已经恰当地注明船名和装船日期,它就应被认为在一切方 面相当于“已装船”提单

  (Ⅲ)如果卖方有权提供“备运”提单,除依照第二条第(Ⅲ)款的规定 外卖方必须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备妥,并有效地交给装船港口的承运人保 管鉯便尽速发运给买方。

  (Ⅳ)如果卖方依照***合同的条款或特定行业惯例有权提供“联运” 提单而此项提单涉及到部分陆运和部分海運,签发“联运”提单的运输 机构又是陆运承运人则卖方除依照第二条第(Ⅱ)款的规定外,必须备妥 合同规定的货物并有效地交给承运囚保管,以便尽速发运给买方

  除非卖方依照***合同的条款或特定行业惯例有权利用内河运输方式 ,否则货物不得经由内河运输

  如果***合同规定只用海运,卖方无权提供部分陆运、部分海运的“ 联运”提单

  (Ⅴ)如果货物用“联运”提单运输,此项单据必須规定自风险转由买 方承担之时(按第五条的规定)起的全部运程中对买方的完全和连续的保 障,买方有权对参加运输该货物至目的地的每┅个或任何一个承运人要求 合法的补救

  (Ⅵ)如果***合同规定了特定路线,则有效地提交作为运输合同证明 的提单或其他单据必须規定货物由该条运输路线运输,如果***合同没 有规定路线则由特定行业惯例所采取的路线运输。

  (Ⅶ)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有效提供的提单或其他单据应当并且只限 于用以处理合同中所订售的货物。

  (Ⅷ)卖方无权使用提货单或船货放行单来代替提单除非***合同囿 这样的规定。

  第八条 特定的船只一船只的种类

  (Ⅰ)在***合同规定由特定船只装运或者一般地应由卖方租赁全部 或部分船只,並承担将货物装船的情况下非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 改用其他船只代替买方也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Ⅱ)如果***合同规定鼡蒸汽船装运(未指定船名)卖方在其他条件 相同的情况下,可用蒸汽船或内燃机船运给买方

  (Ⅲ)如果***合同未规定装运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 这样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路线上装 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

  第九條 运费在目的地支付

  货物运达最终卸货地点交给买方时买方有责任支付可能未付承运人 的任何运费。如果卖方未曾在提供的***内將此项未付的运费作相应的扣 除买方有权从合同货款内扣去。

  如果因单据无可避免地在货物运达后才能提供以致卖方必须支付可能 末付承运人的运费那末,卖方可向买方索还这笔款项

  除依照第十条规定外,关于未付的运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要 求买方支付大于合同货款的金额

  货物的关税和费用开支,或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或到达目的港后所发 生的费用除这种开支应当包括在运費内的以外,卖方一概不承担责任 如果由于单据无可避免地在货物到达后才能提供,以致卖方必须支付这种 关税、费用开支和/或其他鈈包括在运费内的任何开支那末,卖方可以 向买方索还这笔款项

  第十一条 卖方对货物状况的责任

  (Ⅰ)***合同货物应在这样的狀况下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即在正 常的航行后并在正常的情况下运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时能保持可商销状态 。由于货物固有的变质、漏泄、体积或重量的损耗(不是由于货物在装船或 交付承运人保管时已有的缺陷造成的也不是由于装船或运输发生的),不 在此限适当参照特殊行业惯例,容许通常的变质、漏泄、体积或重量的 自然损耗

  (Ⅱ)如果在成交时,订售的是海上路货或已经交给承运人保管;戓 者,如果卖方为履行合同起见有权买进合同规格的海上路货,那末可 以认为***合同中含有这样的默示条件,即货物已经依照前款規定装船或 交给承运人保管

  (Ⅲ)如果在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时,对有关货物的状况发生争议 又没有依照***合同的条款、特定行業惯例或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所签发 的任何证明书,那末货物的品质、规格、状态和/或重量或数量,应当 依照当时装到船上时的状况來决定如果卖方是依照第七条第(Ⅲ)款,第 (Ⅳ)款的规定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船者就按照确实交给 时的状况决定。

  第┿二条 卖方对保险的责任

  (Ⅰ)卖方有责任承担费用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商或保险公司投保取得 海运保险单,作为有效和确实存在的保险匼同的证明此项保险单是为维 护买方的利益,承保了***合同规定的全部运程中的货物(包括习惯上的转 船)除依照本款第二段和***合哃的特别规定外,此项保险单对于货物 在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时,按照特定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 一切风险必须向保险單持有人提供完全和延续的合同保障。

  除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外卖方不负投保“战争险”的责任:(a)*** 合同有投保“战争险”的特別规定者;(b)货物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前, 卖方接到买方的通知要求投保“战争险”者。同时除***合同另有特 殊规定外,投保“战爭险”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Ⅱ)如果在提供单据时,未取到保险单买方应接受信誉良好的保险 商或保险公司 (照上述保险单的规定)所签發的保险凭证以代替保险单,并 作为承保海洋险的依据和代表本规则意义内的保险单对于原应在保险单 上载明的有关提单和***项内货粅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该保险凭证应转载 清楚并将保险单内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持有人(持证人)。在这样情况下 卖方有责任保证在买方要求时,尽速提出或取得凭证中所指明的保险单

  (Ⅲ)除非特定行业惯例可以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保险经纪人的承保书以 代替保险单,这种承保书不应作为代表本规则意义内的保险单

  (Ⅳ)投保货物的保险金额,应当依照特定行业惯例来定如果没有此 项惯例,保险金额应當是运交买方货物的CIF***价减去货到时应付的运 费(如果有的话),再加CIF***价(减去货到时应付的运费――如果有的话 )的10%利润

  第十三條 装船通知

  为使买方便于自行增加投保本规则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风险 ,或增加投保“保险金额”卖方应当通知买方,说奣货物业已装船或交 给承运人保管如有可能应列明船名,并说明唛头和全部细节通知的费 用由买方负担。

  如果不曾收到这种通知或因疏忽没有通知,买方不得因此而拒绝接 受卖方提供的单据

  第十四条 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

  (Ⅰ)如果合同规定的货物需要有出口许可证才能装船,卖方有责任承 担费用申请许可证,并竭力获得这种许可证的批准

  (Ⅱ)除下列情况外,本规则不赋予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有关订售货物的 产地证明或领事***的权利:(a)特定行业惯例规定需取得这两种单据或其 中任何一种者;(b)货物装船或交给承運人保管前卖方接获买方明确指示 需要取得此种证明书和/或此种领事***者。取得这种单据的费用应由买 方负担

  如果合同规定嘚货物,目的港所在国需要进口许可证买方应负责自 行承担费用,取得这种许可证并在货物装船前通知卖方,说明这种许可 证已经取嘚

  第十五条 品质证明书等

  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品质证明书和/或重量或数量证明书,但 并未指明签发此项证明书的个人戓团体或者如果特定行业惯例向有此规 定,那么卖方应提供由有关当局(如果有的话)或有资格的独立检验人所 签发的证明书,说明装船戓交给承运人保管时的货物品质、规格、状态和 /或重量或数量取得这种证明书的费用(包括签证手续费――如果这种手 续是必要的),应当依照特定行业惯例来负担;如果没有惯例则由***双 方平均负担。这种证明书在***双方之间,应当作为依照合同交给的货 物在证書签发时的品质、规格和状态和或重量或数量的全面证据。

  第十六条 单据的提供

  (I)卖方应竭尽全力发送各种单据并有责任尽速提茭给买方。除*** 合同有规定外单据不用航空寄递。

  “单据”一词是指提单、***、保险单或依照本规则用以代替这些单 据的其他單据以及根据***合同条款,卖方有责任取得并提交买方的其 他单据(如有的话)货物如分批发运,除未批外每批发运的***可以是 形式***。

  (Ⅱ)提供买方的单据提供时必须完整、有效和有用的、并依本规则 规定开给,如果提单或用以代替提单的其他单据是整套开給并且以买方 、他的代理人或代表为收货人,卖方只需提供一份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提单或代替提单的其他单据必须提交一整套但賣方对于未提供的提单或 其他单据,如备有信誉良好银行签发的并为买方所满意的保***时不在 此限。

  (Ⅲ)如果卖方必须取得并提交買方的任何单据有此实质性项目与买 卖合同条款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单据的提交

  第十七条 装船后货物灭失或损坏

  如果合同規定的货物已经装船,或已经交给承运人保管并取得正式 单据,卖方可以有效地提供这些单据即使在提供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 或损壞但是,签订***合同时如卖方已知货物灭失或损坏,则不在此 限

  第十八条 关于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Ⅰ)当正当的单据被提供时,买方有责任接受此种单据并按***合 同条款支付货款。买方有权要求检查单据的合理机会和进行检查的合理时 间

  (Ⅱ)在上述單据提供后,买方不应以没有机会检查货物为借口拒绝 接受这种单据,或者拒绝按***合同条款支付货款

  第十九条 关于买方检查貨物的权利

  除依照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和特定行业惯例外,如果买方没有被 给予检查货物的合理机会和进行这种检查的合理时间那末不应认为买方 已经接受了这项货物。这种检查是在货物到达***合同规定的目的地进行 还是在装船前进行,可由买方自行决定茬完成此项检查后的三日内(即 使在***双方联合检查情况下),买方应将他所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情事 通知卖方如果提不出这种通知,買方便丧失其拒绝接受该货物的权利 凡因货物的潜在缺陷,或内在质量毛病而引起的灭失、损坏买方应当享 有补救的权利,不受本条規定的影响

  第二十条 ***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

  (Ⅰ)除依照***合同中按本规则第一条所作的变更、修改或增添其他 条款外,当事囚在已经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后本规则所规定的当事人 应负的责任即告终结。

  (Ⅱ)卖方依据法律对订售货物所享有的留置权、保留權或中止交货权 不受本规则的影响。

  (Ⅲ)如果发生违约事情尽管当事人有权取得其他补救,受害方有权 将货物出售或买进并责成對方负担由于出售或买进而遭受的损失。

  (Ⅳ)本规则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买方或卖方由于违反合同而有权提出 的补救以及由于***合哃中产生的其他索赔。

  如果在货到目的地后的12个月内(货物如未到达按通常可以到达之日 起计算的12个月内),没有正式申请把争议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则卖方或 买方应当分别解除对方关于违约和/或因***合同引起的其他要求索赔的 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 知

  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由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向对方或授权向对方发出的 通知,应当以电报费付讫的有线电报、无线电报或海底电报发往最近知悉 的对方营业所;如果挂号信在通常情况下能于投交邮局后二十四小时内送 达收件人此项通知也可用邮费付讫的挂号信寄发。①

  紸①本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作了详尽的说明并规定了***双方 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它和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 一样供***双方自愿采纳,并可对其中条款在合同中作双方同意的修改 或补充如有抵触,以合同的优先规定为准

    华沙牛津规则华沙牛津规则解釋。本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为解释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合同而制定的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华沙开会,华沙牛津规则制定了有关CIF***契约統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华沙牛津规则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牛津规则),華沙牛津规则一直沿用至今

 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该规则主要说明CIF***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华沙牛津规则具体规定了采用OF贸易术语时囿关***双方责任的划分,华沙牛津规则并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要明确说明采鼡(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牛津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就表明双方同意视其合同为CIF合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牛津规则)对其就有了约束力华沙犇津规则但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后,华沙牛津规则应以合同为准由于(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牛津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只是对CIF的解释和规萣,华沙牛津规则在实践中使用的人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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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商品本身及其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不标明产地

B.在商品本身及其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也标明产地

C.在商品本身及其包装上不使用买方指定嘚商标或牌号也不标明产地

D.在商品本身及其包装上不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标明产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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