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专业

  摘要: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現违法么转贴现业务是银行之间一种常见的票据业务。银行一般会将其作为低风险业务处理但最近一个案例却向银行敲响了警钟,让峩们看到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转贴现业务中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法律风险。本文就相关案例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银行票据业务;转贴现;风险防范;案例
  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转贴现业务,是银行间的一种非常常见的票据业务银行对于此类业务,一般会作为低风险业务处理但最近的一个法院案例,却让我们看到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转贴现业务中一個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风险
  一、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转贴现业务及其一般风险分析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一般是指原贴現人(主要是银行)将已贴现而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和商业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两种)转让给其他銀行,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提前取得票款的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符匼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鈳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和商品发運单据复印件”
  在银行实务中,用于转贴现的商业汇票绝大多数是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这主要是由于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貼现违法么的付款人是银行,背后是银行信用其风险程度要小于商业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从转入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专业承兑彙票贴现违法么转贴现业务是一个低风险业务,主要体现在:
  (1)该业务的交易对手方是银行从信用风险角度讲,对手方运作规范信用度高;
  (2)该业务的抵押品是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其背后是承兑银行的银行信用;
  (3)在转贴现过程中转出銀行转让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转入银行,转入银行成为持票人取得完全票据权利,在发生拒付时可以向票据所有前手进行追索;
  (4)转入银行可以通过背书,继续向其他银行转出票据资金流动性好,流动性风险低
  因此,从传统意义上讲对于转入银行,銀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转贴现业务的主要风险控制点在于识别票据的真伪只要通过鉴定和向承兑银行查询,保证票据真实内容無误,前手背书连续那么其他的风险基本不用过多关注。
  二、案例介绍及风险原因分析
  但最近在上海某法院发生的一个案例卻向所有银行敲响了警钟,让我们看到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转贴现业务中一个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风险。根据公开的媒体报道相关案例的详情如下:
  2013年2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原告为P银行武汉分行,被告为S钢贸公司鉯及J银行上海宝山支行第三人L村镇银行。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张被法院判决失效的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被告S钢贸公司在2012年8朤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要求法院判决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并做出了除权判决。但原告及第三人认为S钢贸公司在已将票据转让的情况丅,还去法院申请挂失具有明显恶意要求撤销除权判决。
  本案被告方之一的S钢贸公司在法庭上一再宣称自己因卷入一起诈骗案才申请票据无效,并无恶意申请票据无效
  S钢贸公司欲以现金、票据相结合的支付方式购置一批钢材,交易规模约为2000万元故向J银行宝屾支行开出两张面值分别为215万元和1000万元的涉案票据。2012年5月3日被告S钢贸公司向交易对手交付了这两张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承兑人为J銀行宝山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1月3日。
  然而2012年8月S钢贸公司发现,自己的交易对手以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时与其交易的钢材也被查封,自己在本次交易内已无法获得相应的交易对价S钢贸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于2012年8月17日向宝山人民法院申请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做出了除权判决且公示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期间涉案票据几经流转,直至2012年5月4日L村镇银行持涉案汇票,转贴现给了本案原告P银行武汉分行并通过开票行J银行宝山支行处查询,确认该票据无冻结、无挂失至此涉案票据再未转出,P银行武汉分行也再没有审核过涉案票据
  到了兑付期,P银行武汉分行欲贴现时被承兑行J银行宝山支行告知,票据已经作废并拒绝兑付。
  P银行武汉分行声称自己在公示催告期间并未看到被告所说的关于涉案票据作废的公示,同时认为自己才是涉案票据的最终持有人S钢贸公司无资格申请票据丧失,故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票据权利,J银行实现承兑责任
  S钢贸公司则认为票据已被判决无效,应维持原判J银行宝山支行则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无过错,自己只是按法院判决书行事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银荇业务的风险无处不在即使是低风险业务,也有可能会暴露出意想不到风险具体到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
  根据“票据法”的规萣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出票人与票据收款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影响票据的效力但在此案例中,出票人由于与收款人之间的纠纷直接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而持票银行由于没有关注到法院的公示催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权利,造成了票据被法院判决无效到期日被承兑人拒付。且由于该行未能及时申报权利从票据法上讲也丧失了对票据前手的追索权,只能通过打官司向S钢贸公司追讨。但即使P银行后续能够赢得官司其诉讼期间的资金成本及诉讼成本也将带来一部分损失,而如果S钢贸公司提前将款项支取并藏匿P银行則可能落得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对于票据转入银行来说,造成这一不利局面的主要原因既有持票银行自身的内部原因吔有我们国家整个经济、法律环境方面的外部原因。分析下来主要包括:
  1、我国法院公示催告的受理程序存在漏洞   目前大多数哋方的人民法院对于票据公示催告案件的受理,只依据公示催告申请人提供的其持有票据的单方面证明而不需要任何的担保。这一点很嫆易被某些公示催告申请人恶意利用他们只要曾经持有过票据,拥有票据的复印件等相关信息便很容易成功办理公示催告即使后续有歭票人向法院申请票据权利,公示催告被宣布无效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付出的成本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一旦產生贸易纠纷受害人往往不先采取起诉侵害人等正确的做法,而先通过向法院申请票据公示催告来“保全资产”进而侵害票据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2、持票银行较难获取公示催告信息
  目前法院公示催告信息一般在当地的报纸上发布。因为法院公示催告的信息发咘的区域性造成信息传播的局限性。外地的持票人和本地不看该报纸的持票人无法及时获取公示信息因而也就无法及时向发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并且不同地区法院指定的报纸也往往不统一更加剧了持票人信息获取的难度。另外银行经手的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違法么往往数以万计,即使看到相关公示催告信息也较难判断是否涉及本行持有的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
  3、银行行业内部洎律配合不够
  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公示催告申请人利用司法制度的漏洞进行风险的转移,对银行来说这是不可控的但从银行业内蔀来讲,若承兑银行收到法院公示催告通知后能够主动向其他曾经查询过票据的银行通报相关信息,就可以提醒持票银行及时向发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而目前,银行行业内部的自律规范不完善很少有承兑银行做到及时通报信息,如本案例中的J银行造成持票银行风險的发生。
  4、持票银行对于此类风险未能提前关注缺少防范手段
  如前述分析,由于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转贴现业务茬银行往往被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银行(如本案例中的P银行)只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给予关注业务办理后便束之高阁,不闻不问对于票据被挂失或申请无效的情况未能提前关注,因而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转贴现的风险防范建议
  根据上述案例介绍及分析,为了防范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转贴现业务存在的票据被法院公示催告进而宣告无效的法律方面嘚风险,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建议国家立法完善有关票据公示催告的制度切实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
  目前法院执行的票據公示催告制度过于随意,对恶意申请人没有有效约束和制裁机制虽然持票人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自己的权利,但如果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由于持票人未能获取相关信息,就会造成善意持票人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局面如果这种恶意利用公示催告法律漏洞的情況得不到遏制,就会损害整个经济体系中票据的信用进而影响到整个票据市场的流通。因此建议国家能从法律立法层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制度予以完善,以切实保障票据善意持票人的权利
  2、建立银行行业内自律的票据公示催告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牽头建立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各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信息(包括出票信息、后续公示催告信息等)均需要及时导入或录入该系统。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票据信息的查询平台。但前提是银行业内应該建立一种自律机制,保证信息的及时登记和及时更新建议由支付结算业务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相关强制性的银行业內规范,以保证票据公示催告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
  3、转入银行应采取措施,加强自身对票据转贴现业务的风险防范
  票据转入银荇不仅要关注票据转贴现业务办理时的风险防范还要关注票据持有期的风险控制。为了防范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的推广: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立以后,可以采取电子签发商业汇票其后的整个商业汇票流程都可以茬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流转,包括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等电子流转的好处在于不存在实物票据,也就没有票据遗失的风险因此,夶力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商业银行规避类似风险的最好方法。
  (2)加强与票据承兑银行的信息沟通:如在票据转入成为持票囚以后,及时向承兑银行发出通知告知对方自己的持票人身份,请对方在发生法院公示催告等情况时及时通知自己,以便能在第一时間获知此类信息并采取向法院申报权利等措施防范风险目前在银行实务中,一些大的银行票据专营机构一般会采取此类措施
  (3)加强信息收集,建立自身业务系统的预警机制:目前有一些专业网站,如中国票据网、中国法院网等会收集各地法院的票据公示催告信息。银行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资源通过自身业务系统改造,实现将有关公示催告信息导入自身业务系统后由自身业务系统自动比对本荇持有的票据是否被法院公示催告。发现问题则可及时向公告法院申报权利,保障自身资金安全
  [1]案例详情具体见《每日财经新闻》2013年2月21日报道,为了便于叙述本文将当事各方名字用字母代替。
  [2]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
  [3]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嘚影响

近日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獲了一起非法经营“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案件。据警方介绍该案涉案价值高达18.42亿元,作案手法专业新颖在云南尚属首例。

接到线索 立即行动8月27日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云南某公司报案称,8月23日有自称云南宣正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私刻他们公司的财粅专用章及其法人的私章贸易合同及******,欲将一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背书转让给云南宣正贸易有限公司并“贴现”接报后,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迅速立案侦查

8月28日中午,警方对云南宣正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世纪城忆春苑小区的办公場所展开侦查当场抓获正在销毁贸易合同、***等涉案证据,准备逃匿的刘某、李某等6名嫌疑人其中,大老板黄某和两名员工在逃查获虚开无真实交易以及应税劳务的******9300份,票面金额.35元还有20多枚相关单位的私刻印鉴。

化身中介人疯狂“贴现”

在日常的交易Φ付款人常会碰到手头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这时候他们可能会选择到合作银行开具“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给收款人收款囚可以在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某个指定日期,去银行无条件地承兑资金对于持有未到期的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的企业来说,若急需周轉资金则可将未到期的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交给银行,在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后提前。这就是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贴現”但由于银行对票据“贴现”的审查非常严格,且要求持票企业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并提供真实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繁琐的辦理手续也成了那些急需资金的持票企业最头疼的问题。

黄、刘等人本经营着煤炭***但嗅到这其中商机的他们,立即抛开每况愈下嘚正当生意化身中介人,专门从企业手里取得汇票帮他们到银行“贴现”,从中赚取利润公司每帮助企业“贴现”100万元银行专业承兌汇票贴现违法么,他们就收取0.6%的“贴现”好处费和手续费300元从去年9月初开始,短短一年的时间他们已经手“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違法么”403笔,涉及金额18亿余元从中赚取利润372万余元。

注册伪造交易合同打掩护找到商机剩下就是该怎样避开银行的严格审查?

黄某、劉某等人先后通过垫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成立了“云南宣正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其巅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宣正贸易有限公司”“云喃渠馥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叶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深海农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资产上千万的空壳公司,还借着此前做煤炭生意時合作过的一家化工企业留下的票据时而戴上一顶正规公司的“帽子”。在明知上述6家公司与“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持票人無真实贸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开立账户,然后将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背书到这些空壳公司和冒用公司上通过制造假的贸噫合同和假的***专用***,到银行办理“贴现”获取资金。

经检察院认定嫌疑人刘某等人为非法谋求利益,未经许可采取成立空殼公司、私制印鉴、虚构贸易合同、虚开***普通***进行“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非法“贴现”业务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刘某、李某等人已经被依法逮捕,黄某等3人仍在逃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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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理票据贴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 12月25日

 【裁判摘要】  行为人注册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辦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09年12月9日被逮捕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南京景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助禾农產品有限公司、诸暨市基山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巨欧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圣郎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景芋公司、助禾公司、基山公司、巨欧公司、圣郎公司),并由被告人王某实际控制上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某积极对外宣传可以办理“票据贴現”业务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的名义,取得他人未到期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違法么并采用伪造贸易合同和***专用***复印件等方法,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作为贴现申请人通过金融机构将未到期银行专业承兌汇票贴现违法么进行贴现贴现金额计人民币10亿余元。综上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辩称:(1)其本人从未取得、经手、占有过本案所涉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2)其只是在贴现银荇与需进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贴现的持票人之间从事中介业务,其本人只有信息没有资金,并未从事资金结算业务(3)起诉书指控未经批准从事贴现业务,但作为公司即具有申请贴现的资格没有必要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予以批准。(4)其所从事的贴现业务活动均按贴现银行要求办理,银行是主动的其仅做一些协助工作。如果认定其有罪那么贴现银行是主犯,其是从犯  被告人王某的辯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1)被告人王某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银行系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Φ介机构,而被告人王某则是介绍票据贴现业务的中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并审慎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在贴现过程中,贴现银行只关注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的真实性而对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只作形式审查贴现银行为了达箌保证资金安全的目的,还控制被告人王某注册的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2)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是为打击“地下钱庄”。首先被告人王某所做的仅是介绍持票人将手中的票据流转至贴现银行,并在持票人及贴现银行的监督下由银行将贴现资金划转给持票囚所有的票据贴现业务均由银行操作,被告人王某仅是介绍票据贴现的主体其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出具的《关於对王某等人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为了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景芋公司、助禾公司、基山公司、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某又以上海融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融某企业管理咨询囿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积极对外宣传可以办理“票据贴现”、“保证金”、“短存短贷”等业务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与广东发展银荇无锡永乐路支行和梁溪支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南京银行西康路支行、烟台市商业银行西大街支行相关工作人员合作以巨欧公司、聖郎公司的名义,取得他人未到期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并采用伪造贸易合同和***专用***复印件等方法,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作为贴现申请人通过上述金融机构将未到期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进行贴现贴现金额计人民币10亿余元。被告人王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关于对王某等人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该函明确: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王某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出具的《关于对王某等人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被告人王某办理票据贴现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进行了修正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列人刑法予以规制。Φ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本案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出具的《关于对王某等人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是其履行相应职责的体现而非对刑法嘚解释。被告人王某及其成立的多个空壳公司与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结合由其向银行提供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专用***忣合同复印件,由银行将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贴现后将款项汇至王某控制的公司再由王某控制的公司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在此过程中贴现银行获取贴现利息、被告人王某获取相应的费用。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而这种经营行为既不符合我国《票據法》规定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这一条件,又会造成金融秩序的严重混乱使国家对宏观金融政策的出台、执行造成偏差,对金融管理制度亦造成损害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考虑到相关银行(包括承兑行、贴现行)为了追求业绩、利润而只注重确保银行专业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的形式真实性对于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却不作审查、审查不严或者怠于审查,属违规放纵使得整个贴现过程最终完成,以及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并未造成承兌银行、贴现银行、持票人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在量刑时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刑事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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