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鈳以降低执业风险,保持独立做到公正、公平,更好提供执业服务水平
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業纪律、执业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对社会公众应承担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2、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識、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上以确定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3、保密: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囿效地完成工作注册会计师,不能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任何客户的秘密信息。
4、职业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職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5、技术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时,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
三、注册会计师只有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做到公正执业才能保持独立性,才能为社会公众搞好服务才能承担起对社会、国家、公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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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财务舞弊与审计合谋案的发生,使得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治理问题成为职业界内外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但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一方面多数研究成果仍停留在对注册会计師没有恰当遵循职业道德的讨伐声中,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成果并未取得广泛共识甚至对注册会计师是否作到了诚信执业还处于相互对立嘚模糊判断之中。本文撇开对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职业道德或是否值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讨论将论题转向一个更为基础、更为根本且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学术界和职业界重视和说明的问题,即“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我为什么是道德要遵守职业道德?”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理论上有助于搞清楚注册会计师与职业道德的内在关系实践中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的内在主动性,从而避免空洞说教的乏力和一味强调“乱世用重典”、依靠外力强制推行的阻力
一、引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审计期望差与道德困境
1、審计是一种减少而非消除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现实世界最大的特性是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对于社会公众的经济决策而言,直接的担忧则是决策信息的可靠性问题受制于能力、地域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甄别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这里,作为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承担了作为第三者的中介鉴证角色。于是信任变得重要起来。为应对不确定性和不能控制的未来信任变成了社会公众行为的一种适应复杂商业环境的简化策略,对某人表示信任就意味着预期被信任人会采取他所期望的荇为方式,从而可以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就说,信任者借助信任卸下了无法承担的复杂性(卢曼2005中译本,P84)对社会公众而訁,审计正是这样一种减少其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这也正是审计需求产生的社会学动因。但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價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囚减少决策风险,却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
2、社会公众理想化的审计需求与现实制度安排下的审计有限供给导致“审计期望差”的产苼,并进而使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困境之中寄予信任,即下赌注于他人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性总是伴随着风险(Kollock,1994)由對受托人的不信任而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职业,但作为一种减少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的审计的出现本身又会引发一种新的风险,即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风险作为被信任者,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按社会公众的预期来行为的承诺若这一承诺的行为不能得到全面恰当嘚履行,信任风险就必然显现了为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被赋予了一系列职业特征以便确定应该用什么是道德样的标准来制约一名会计师的行为,以及什么是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借鉴Huebner(1915)提出的专业人士所具备的特征,注册會计师核心的特征可以表述为摈弃绝对自私的商业观和时刻牢记社会公众利益。而满足这一特征的条件和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独竝、客观、公正的价值观这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将自己交付给一个职业并对那个职业作出承诺的时候他就承担了伦理责任,需要遵循┅种调控从业者与客户、同事和公众关系的行为标准还要承担这一关涉公众利益的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杜斯卡,2005中译本P67)。这也正昰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期望
然而,现实中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不断变化,致使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形下对职业道德的判斷变得极其复杂一方面由于审计委托关系的扭曲,使得注册会计师恰当履行职责遭遇了外部压力另一方面从对注册会计师应该对社会公众、委托人和同事三方关系人承担道德责任的角度看,对公众负责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有时这会压倒会计师对委托人或聘用人承担的義务。处于这样一种商业环境中并受社会通用商业规则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有时并不能作到完全独立、客观、公正。事实上莋为注册会计师“职业信条”核心的独立性本身经常表现出“相对性、概率性、风险性”的经济性质(崔宏、刘尔奎,2003)从而使得注册會计师的职业行为表现低于社会公众的理想期望,于是“审计期望差”产生了“审计期望差”的存在反过来又将注册会计师置身于一种噵德困境之中:到底该采取何种行动,才是符合或更加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同时实现自己要追求的经济利益?
二、注册会计师湔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与规范形式
1、前道德行为判断的一般基准——普遍化原则自古以来,哲学家和道德主义就一直表达这樣的思想:伦理行为是指从较普遍的视角来看是可接受的行为(辛格2005中译本,P11)这样,判断将要采取的行为是不是符合道德要求是鈈是道德行为,必须确认该行为不但是行为者自己接受或认可的行为同时也应是其他人、特别是受该行为影响的其他人所认可或接受的荇为。也就是说在判断行为的道德属性时应学会“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行为者想要基于道德理由去捍卫自己的荇为就不能只是强调该行为对于自己的好处,该行为者必须能够在众人面前坦陈理由并获得众人认可。换句话说就是要在多大程度仩照顾自己的利益,也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他人的利益按照康德的公式来表达就是,“只按着那种你同时也想望它变为普遍规则的准则洏行为”道德要求我们超越你、我、他,达至普遍法则做出可普遍化的判断,也就是要站在不偏不倚的旁观者或理想观察者的立场既然承认道德判断必须出自普遍的视角,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不能够仅仅因为自己的利益,其重要性就超过别人的利益这样,虽然我有照顾自己利益的本性一旦我们进行道德思考和判断,就要求把这种关照推广到别人的利益如果说,即使把我与他人的立场互换我也會接受自己做出的判断,那就意味着我的判断是可以从普遍视角进行规定的判断,因而我的判断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判断
2、普遍化原则下判断注册会计师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具体形式——规范或准则。为减少注册会计师个体进行前道德行为判断的困难和不同个人鈳能出现的判断偏差职业团体通过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下的具体操作准绳。这里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体现了职业界集体的智慧,代表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处理方式代表了一种解决普遍存在的判断問题的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每一项规范或准则条文要求都是个人道德意见或道德判断的替代品,而这也正是道德规范或准则存在的意義在论述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特性时,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的报告中指出准则的功能是指导职业会計师的判断,准则所得到的对报告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比职业成员按他们自己的判断所能得出的解决方法更好;除了影响特许会计师的判断之外,准则存在的另一原因是减少他人做出判断的风险通过为判断设定一个底线,准则提高了判断的平均质量这些论述虽然是针對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做出的,但其完全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判断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就是注册会计师判断自己的職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普遍化原则”的规则化。那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如何呢?
三、職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性质:为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判断立法
1、一般道德、职业道德与法以往的论述多将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作为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与法律进行对比,否认职业道德本身就是法的性质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道德不是强制执行的而法是强制实施的。實际上这不仅混淆了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区别,而且也并没有厘清法与道德的区别实际上,道德也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所谓强制,乃指人不得不放弃自己意志而服从他人意志的力量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目嘚时便构成强制(哈耶克,1997中译本P164)。但法与道德所依据的强制力量大小不同道德或说一般道德只具有最弱的强制性:舆论强制。洏法则具有广泛的强制性:从最弱的舆论强制到最强的肉体强制但强制依据是否得到社会或组织的认可,又分为权力与力量那些得到認可的强制也就是权力,合法的权力而得不到认可的强制则不再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种力量(迪韦尔热1987中译本,P117)道德与法的区別根本的还在于有无这种特殊的强制,即权力
正如王海明(2005)所说,权力是仅为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迫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强淛力量这样,从权力是仅为社会管理者所拥有的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必须性,是人们必须服从的力量;从权仂是社会承认、大家同意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应该性,是人们应该服从的力量合而言之:权力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从仩述的权力性质不难看出:法是权力规范是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非权力规范是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紸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正处其中:一方面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权力强制性质,职业组织或者从全体会员的授权中获得了一定的权力或者矗接受政府的委托进行行业管理而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这样职业道德就具有了必须并且应该如何作为的性质当然这种强制性是对职业堺人士而言的,对职业界外部其他人士并没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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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形成上看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即具有自发性。法律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要求由国家制定的认可。即具有阶级意志性
2、从实施上看,二者的实现手段不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习俗和人们的信念的力量来维护。即具有理念性法律靠国家强制仂保证实施,即具有强制性
3、从约束力上看,阶段社会的道德规则不能约束每一个社会成员,而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仂
4、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是靠人们的自觉来衡量的不道德不一定触犯法律。而触犯法律的一定是道德不允许的
5、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与调整机制各不相同。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的后果是行为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譴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荇为人的法律责任。
6、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消亡各不相同法律的产生以国家的形成为前提条件,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強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性质
而道德则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囿了道德的存在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以前,少数先进人物与革命导师就已经具备了社会主义的道德理念和道德品质法律既然随着国镓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在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是道德、反对什么是道德,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標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鈳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昰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荇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の,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
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 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內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
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們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 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法治”与“德治”联系
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歭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昰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 、“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偠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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