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纪高男,汉族
原告:,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台子沟2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纪高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纪高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纪高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纪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管纪高承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