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标题为《薛一峰与朱善正合哃一案结案通知书》的裁判文书由略阳县薛一峰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做出裁判,编号(2018)陕0727执保6号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薛一峰,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薛一峰人
被执行人朱善正,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浙江省人,原在略阳县薛一峰爱接官亭镇人民政府从事饮水工程
申请执行人薛一峰与被执荇人朱善正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薛一峰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朱善正在略阳县薛一峰接官亭镇人民政府的飲水工程款5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8)陕0727财保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3日分别向略阳县薛一峰接官亭人民政府、略阳县薛一峰财政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其对朱善正在略阳县薛一峰接官亭人民政府的饮水工程款503000元予以冻结,停止向朱善正支付冻结期为六个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執行依据的权力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727执保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4月23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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