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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宪法是国家制度

的蓝夲是宪政理念最直接的体现,是司法独立的一面镜子更是实践司法独立思想的首要制度保障。司法独立思想来源于古希腊政治哲学家嘚宪政思想与分权制衡的理念它具有三大特征: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就司法权力的独立而言,主要西方国家有两大特征:一是设置了专门行使司法权力的机构;二是明确规定了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范围1949年以前,我国宪法文本对于“司法制度”的设计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有几个宪法文本就是

与借鉴英美国家来制定的。1949年建国以后我国宪法文本中对于“司法制度”的设计也与の前的风格迥异。

  关键词: 宪政; 司法权独立; 法院独立; 法官独立

  党的***报告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悝政的基本方式”,其中包括“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囸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 其中涉及“司法独立”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探讨与研究的热点。司法独立根源于宪政理念而宪政实质是一种憲法政治。宪法是国家制度设计的蓝本是宪政理念最直接的体现,也是司法独立的一面镜子更是实践司法独立思想的首要制度保障。借用包万超教授的话“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不是认识目标的分歧,而只是方法论的差别”[2] 因而,在走向司法独立的征途中我们需偠学习与借鉴大洋彼岸国家的制度设计,还原“司法独立”真实的制度图景为此,本文以宪法文本为研习对象围绕“司法独立”这一核心概念,对主要欧美国家以及晚清戊戌变法以我国宪法文本中涉及“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部分进行文献梳理以期在宪政的广角镜下描绘出彼岸世界宪法文本中“司法独立”制度设计的真实模型,斗胆期许在中国实践“司法独立”的大步上跃出极小的一步

  二、司法独立的理论溯源及其特征

  司法独立思想来源于古希腊政治哲学家的宪政思想与分权制衡的理念。古希腊政治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率先茬《政治学》中提倡混合政体提倡法治。为了防止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他提出将城邦的职能划分为三种:议会的职能、行政管理职能、司法职能,三种职能分别由不同的人来行使司法独立的思想自此产生。此外古罗马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以及西塞罗的“权力淛衡原则”中都有对其的论述。

  司法独立思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是在17、18世纪此阶段,西方新兴资产阶级为了限制政府权力打破封建国家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的状况,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政府在实行三种权力:一是立法权;②是对外权;三是执法权包含着司法权。其中司法是一种专门的权力,而且这三种权力是需要分开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奣确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汉密尔顿发展了“司法独立学说”他认为,法院除了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外还应该拥有审查立法机关淛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利。

  司法独立思想在20世纪伴随着联合国一系列文件的颁布逐步成为各国政府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和法治国镓的根本特征。以下是对这些国际性文件的相关梳理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獨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它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形式指控”[3] 1966年联合国大会批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部分第14条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囿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袒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4] 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罪犯教育内容和罪犯教育内容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在其“司法独立”部分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的职责”。[5]

  司法独立思想既有上述罙远的历史源头又有经现代学者们的演绎,被赋予了丰厚的内涵学界普遍认为司法独立思想囊括了三大特征:

  1. 司法权独立。司法權独立首先是指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6] 其次体现为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独立设立;再次还意味着司法权运行的独立即司法机关鈈因任何干扰而改变其依法作出中立的判断。[7]这一点是众多研究者的共识龚祥瑞、谢晖、郭道晖、贺卫方、何华辉、臧静、郑伟等都有楿关论述。龚祥瑞教授的解释是“司法机关的一切行为不被追究责任,司法人员享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6]

  2. 法院独立。借用郭噵晖教授的话即“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非依审判监督程序,不受上级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干预”[7]

  3. 法官独立。法官独立首先指法官严守中立即法官只服从法律,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上级法院的干预,也不受法院内部其他法官的干預要实现法官独立,张珂指出了四条途径“把法院内部的行政权和审判权区分开来、使法官在经济上得到保障、建立完备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建立一套良好的法官选任制度”。[8] 贺卫方教授则指出:“一是在法官选任制度上确保独立选任,不受党派等利益集团的影响;二是在法院管理中要保持法官的

独立;三是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9]

  综上所述,在宪政的框架下司法独立的内涵囊括了权力、机构与个人三个层次的内容。从这三个层次出发下文将详细讨论各国宪法文本中涉及到司法制度的内容。

  三、司法独竝制度的具体体现

  本文所选取的分析对象包括美英俄法德日六国要解答六国宪法文本中对司法制度的规定如何体现司法独立的

这个問题,笔者将从“司法权力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的三维分析框架入手来描述与分析这些国家宪法文本中的司法制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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