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商没有注册的股东注册及有关基本资料,被股东私人拿到家里,如何要回公司

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裁判摘要]  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没有注册嘚股东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原告:黄伟忠。
  被告:陈强庆  被告:陈琳。  被告:张洋  被告:顾惠平。  被告:上海新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秀英。  被告:江苏恩纳斯重工機械有限公司    原告黄伟忠因与被告陈强庆、陈琳、张洋、顾惠平、上海新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公司)、王秀英、江苏恩纳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恩纳斯公司)发生股东资格纠纷,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黄伟忠诉称:20044月,黄伟忠与被告陈强庆等共同设立了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冠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黄伟忠出资80万元持股20%。嗣后宏冠公司全体股东委托陈强庆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之事,受让方江苏恩纳斯公司应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转账至陈强庆的个人账户後陈强庆却迟迟未将相应款项付给原告,故原告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在诉讼中陈强庆等才告知原告公司增资及股权比例调整の事,原告的股权比例已经被调整为533 2011524日,经查询宏冠公司工商没有注册的股东登记资料原告发现所谓的增资情况。但此前原告对所谓增资事宜完全不知情也从未在有关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签过字。并且新宝公司所谓的向宏冠公司投资的 1100万元在验资后即转走公司从未进行过实际增资。此外受让方在收购宏冠公司股权时,受让价格也没有考虑所有增资的部分因此,宏冠公司的增资行为是虚構和无效的故请求确认黄伟忠在20044 1日宏冠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0966日股权转让期间持有宏冠公司20%的股权 (具体持股期间由法院根据相关證据材料认定)  被告陈强庆、陈琳、张洋、顾惠平辩称:宏冠公司设立后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公司如从事土地开发业务其紸册资本应达到1500万元,所以20069月宏冠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吸收新宝公司作为股东进行增资,原告对此知悉即使原告对股东会决议不知凊,但是20096月宏冠公司股权转让给江苏恩纳斯公司时原告应当对公司增资知情,因此原告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增资的1100万元,虽然該款项在宏冠公司增资后就转给新宝公司但款项性质发生变化,系属于新宝公司向宏冠公司的借款
  被告新宝公司辩称:宏冠公司設立时,原告并没有实际出资而是由新宝公司借款80万元给其的。新宝公司为入股宏冠公司专门召开新宝公司股东会原告当时作为新宝公司的股东也在其决议上签字。  被告王秀英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宏冠公司设立后,其一直持有公司10%的股权此后公司的股权结構没有发生过变化,其从未知晓公司增资之事也没有参加过有关增资的股东会,更未在所谓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被告江苏恩纳斯公司辩称:作为股权受让方,受让人已经按照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确认书的要求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查奣:  2004421日,原告黄伟忠与被告陈强庆、陈琳、张洋、顾惠平、王秀英共同设立了宏冠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张洋出资120万元持股30%;黄伟忠、顾惠平各出资80万元,各持股20%;陈琳、陈强庆、王秀英各出资40万元各持股 10%。  20061020日苏州市太仓工商没有注冊的股东行政管理局根据宏冠公司的申请,将宏冠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由400万元变更登记为1500万元同时将股东及持股比例变更登记为:张洋絀资120万元,持股800%;黄伟忠、顾惠平各出资80万元各持股 533%;陈琳、陈强庆、王秀英各出资40万元,各持股267%;新宝公司出资1100万元歭股7333%。申请上述变更登记的主要依据为落款日期均为20061016日的《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章程》、《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中章程内容的主要变更为:宏冠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00万元增加至1500万元;增加新宝公司为股东,等等股东会决议載明的主要内容为: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新宝公司增加投资1100万元,等等
  一审审悝中,被告新宝公司等出示了落款日期为2006926日的《上海新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落款日期为2006928日的《太仓宏冠钢結构制品有限公司章程》分别载明“2006926日在上海新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讨论同意以现金人囻币1100万元入股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2006928日在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筹备处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上海新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股
  2009521日被告陈强庆作为宏冠公司股东代表与苏州恩纳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蘇州恩纳斯公司以 8 248 500元价格受让了宏冠公司的全部股权受让方苏州恩纳斯公司暂定为一个公司,在正式办理股权转让前提供最终的股东名單2009624日,苏州市太仓工商没有注册的股东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江苏恩纳斯公司原股东已由原告黄伟忠、被告陈强庆、陈琳、张洋、顾惠平、王秀英、新宝公司变更为苏州恩纳斯公司、南通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变更事项已经工商没有紸册的股东备案等等。
  庭审中由于原告黄伟忠及被告王秀英均否认上述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为此被告新宝公司提絀申请,要求对2006926日的新宝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及2006928日宏冠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黄伟忠的字迹是否系黄伟忠的笔迹进行鉴定经鑒定,鉴定意见为上述两份决议上黄伟忠的签名字迹与对比样本上的黄伟忠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另查明根据宏冠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告新宝公司用于所谓增资宏冠公司的1100万元,于20061018日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的形式归还给新宝公司。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宏冠公司是否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增资以及对原告黄伟忠持股比例的影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原告黄伟忠没有依公司章程对其股权作出处分嘚前提下,除非宏冠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否则原告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新宝公司等被告辩称宏冠公司曾于20061020日完成增资1100万元並为此提供了所谓股东会的决议,但在原告及被告王秀英否认的情况下新宝公司等被告却没有提供足以证明该些书面材料系真实的证据材料。相反有关黄伟忠的笔迹鉴定意见却进一步证实了黄伟忠并没有在相关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的事实。由此可推知黄伟忠、陈强慶、陈琳、张洋、顾惠平、王秀英作为宏冠公司的前股东未就宏冠公司增资1100万元事宜召开过股东会。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所谓宏冠公司增资1100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宏冠公司的章程及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行为。此外从结果上来看,宏冠公司用于所谓增资的1100万元在完荿验资后,就以借款的形式归还给新宝公司此种情形不能认定新宝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宏冠公司并未在20061020日完成实质上增资,宏冠公司以增资为名降低原告的持股比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121231日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黄伟忠自2004421日起至2009624日止期间持有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已变更名称为江苏恩纳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20%的股权。
  新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訴人提出黄伟忠明知其未出资,而是借用了新宝公司的资金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了宏冠公司当时黄伟忠为新宝公司股东,并担任经理┅职宏冠公司注册完毕后,注册资金归还给了新宝公司且宏冠公司未实际经营。在注册登记的股东及案外人的筹资下拟购买工业园區土地。因当地政策限制宏冠公司需增资后方能购买。黄伟忠陈述其也出资购买土地显然其对需要增资是明知的。黄伟忠在股权转让過程中全权委托他人办理现其以未在相关增资文件中签名来否认其知情显然不符合常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审查明的事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宏冠公司系被上诉人黄伟忠与一审被告陈强庆、陈琳、张洋、顾惠平、王秀英囲同出资设立设立时原告依法持有宏冠公司20%股权。在黄伟忠没有对其股权作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宏冠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否则原告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宏冠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公司增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现经过笔迹鉴定宏冠公司和新宝公司的股东会决議上均非黄伟忠本人签名,不能依据书面的股东会决议来认定黄伟忠知道增资的情况出资买地与公司增资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伟忠明知且在股东会上签名同意宏冠公司增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没有注册的股东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伟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黄伟忠自设立后至股权转让前持有宏冠公司20%的股权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于2013411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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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注册核名需要的资料:
     1、股東身份.证原件最.好2人以上。法人代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企业名称,股东出资金额:法人代表、股东各自的出资比例和注册资夲是多少 
     2、公司经营地址:也是公司注册地址 。
     3、企业名称:最少5个重名太多,准备越多越好提升核名通过率。
     4、经营范围:主营昰你核名的依据主营是什么业务。
     5、注册资金最底3万元以上
     6、一人公司注册资金最底10万元。
     7、股东本人签字签字要清楚,这个签字與后期所有提交资料签字要一致
     2、咨询领取名称预先申请书和指定委托书
     到当地工商没有注册的股东行政局或在网上咨询公司注册核名嘚相关问题,在当地工商没有注册的股东局领取或在工商没有注册的股东局网站下载并填
     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和授权委托意见
     3、准备核名相关的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有全体股东亲笔签名)
     全体股东以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准备好材料后登录工商没有注册的股东局网站,注册并登陆账号按照页面提示,填写上传文件完成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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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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