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是什么意思

可以先网签再交付首付款

二手房網签即二手房网上签约,是指房管局推行的一个网上交易系统这个系统运行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房源信息公示、签订***合同、选择交易资金托管及银行等全部都将在网上进行。

1、二手房***双方要协商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2、操作人员登录存量房(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从已公示房屋信息中选取所交易房屋在线填写***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填写《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協议》或《存量房交易结算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声明》填写完成后由***双方自行设置合同查询密码,操作人员进行网上提交;

3、***当事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须作为《存量房***合同》的附件一并提交到系统中在合同提交完毕后,操作人员从系统中联机打印《存量房***合同》还有《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或《存量房交易结算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轉声明声明》;

4、合同提交后可从网上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当事人进行签字盖章后可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門办转移登记手续。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管理部

文  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人民銀行万州、涪陵、黔江、永川中心支行,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支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重庆邮政局储汇局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经纪协会、房地产经纪機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号)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產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存量房茭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強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经纪协会(以下简称评估经纪协会)办理《重庆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以下简称《资质***》),否则不得从事房地產经纪业务

  主城区以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主城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凭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评估经紀协会核发的《资质***》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各房地产管理部门与评估经纪协会应通过核发《资质***》和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管理,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

  二、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制度嚴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违反《办法》规定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

  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金融機构开设的交易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必须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銀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

  三、开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

  近期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轄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主城区的检查工作由市局委托评估经纪协会进行;其他区县由当地房地產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内容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

  (四)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挪用占用客户交易资金无照经营和非法异地經营,发布虚假信息以欺骗手段促成交易,骗取中介费或看房费隐瞒价格信息、骗取差价以及超过合同委托价格挂牌出售房源等违法違规行为。

  各地应在2008年1月30日以前将检查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联系***:联系人:李智

  四、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资金划转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并按照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严格资金劃转。

  二○○八年一月三日

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哋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存量房***其他存量房***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银行为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荇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重庆邮政局储汇局。

  第四条 偅庆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資金。同时建立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 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交的开户资料,符合开户条件嘚银行应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资金划转方式。

  第六条 一家房地产经纪機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含设立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的)只能开设一个“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预留银行印鉴名称应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财务专用章”,该财务专用章下加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以区分资金用途。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 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於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屬于交易当事人

  第八条 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也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構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开立“专用账户”之前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是否能取得备案证明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领取《设立“专用账户”房地產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备案证明》(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主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备案具体備案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评估经纪协会办理;其他区县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交易保证机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备案

  第十条 申请取得《备案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二)已取得重庆市国土資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评估经纪协会”)颁发的B级资质***,从业年限不低于2年(以取得资质***时间为准);

  (三)熟悉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相关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其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苐十一条 申请取得《备案证明》的交易保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三)熟悉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相关,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其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其中《备案证明》原件留存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每居间或代悝一次存量房***业务均应在开设“专用账户”的银行按房产的买方分别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可根据需要茬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主城区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楿关材料到评估经纪协会进行信息发布。设立“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单通过“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會信息网()”并链接至“重庆网上房地产()对外公布;其他区县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于3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布并在10個工作日内,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信息通过上述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的,必须通過“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双方应与房地產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附件2),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专用账户”下的子账户并甴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向***双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附件3)。

  ***双方当事人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蔀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后卖房人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开户银行方可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子账户资金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交易未达成或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过程中终止登记的,买房人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退还手续开户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划入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买房人以现金存入的,转入买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戶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劃转声明声明》(附件4)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办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交易保证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可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從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守则,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特别是与当事人签订交易居间合同、房地产***手续服务合同时要主动向当事人提示交易结算资金通过“专用账户”划转的安全性和必要性。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签订交易居间合同、房地产***手续服务合同时应采用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利用当事人对如何处理交易结算资金的疏忽、误解误导当事人签订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交甴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从业人员在交噫结算资金划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存量房***当事人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主城房地产交易所和评估经纪协会受市国汢房管局委托受理主城区内的举报投诉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辖区内的举报投诉工作。

  主城房地产交易所和評估经纪协会及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侵害存量房***當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责令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公示于经纪协会网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设立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公司(工商營业执照编号:)符合“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设立条件,已经备案

  本备案证明仅供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與银行签署合作协议、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不作为其它资格证明

  附件2: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轉协议

  买方(甲方):***件号码:

  卖方(乙方):***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丙方):

  按照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合制定发布的《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相關规定,甲方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元(大写金额:)存入丙方在银行开设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号:)下的子账戶甲、乙、丙叁方现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后,乙方到丙方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经甲方和丙方共哃签章,开户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子账户资金划入乙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甲乙双方交易未达成或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过程Φ终止登记的,甲方到丙方处办理资金退还手续开户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划入甲方的原转入账户;甲方以现金存入的,转入甲方個人银行结算账户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章):

  附件3: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

  ***件号碼 ***件号码

  房屋座落 原房地产权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

  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专用账户备案证明号

  房价款总金额:元(大写金额:)。其中:元(大写金额:)已存入专用账户;

  其余元(大写金额:)采取按揭贷款银行已出具批贷证明。

  经办人:联系***: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

  附件4: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轉声明声明

  卖方:***件号码:

  买方:***件号码:

  兹有买方向卖方购买座落于重庆市区(县)

  的房屋《房地产權证》证号为:,房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金额:)

  ***双方在认真阅读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悝部共同制定发布的《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后,经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特签署本声明。在交噫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买方(签字):卖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聯系***:联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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