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用果照威胁怎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身权益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了别人的尛三话说我也是受害者,接果还遭别人老婆撞车袭击短信恐吓我该怎么保护自己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幫助):

您好!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了别人的小三,话说我也是受害者接果还遭别人老婆撞车袭击短信恐吓,信好车子撞翻人没有什麼大碍我该怎么保护自己

我的***被人盗用怎么如何维護自己的权益己的权益... 我的***被人盗用怎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己的权益

被别人冒用信息贷款建议报警维权,不排除个人信息被盗鼡的可能 联系银行或金融机构方面,告知银行或金融机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身合法权益。望采纳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最简单的排除规则的情况是直接针对非法行为,如不合法的逮捕、搜查、讯问、辨认等程序所取得的证据生活往往是复杂多变的。在某些情况下所针对的证据之来源具有“间接性”或“派生性”,这类证据经常以非法行为作为条件或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得到即所谓“毒树之果”。 [1] “毒树之果”一词中的“毒树”即上面所说的采取非法方式收集到的证据;而以这些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毒树之果概念产生于美国是美国证据法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已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得到引申和援用其偅要性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树有毒果实也一定有毒,它要求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不具有可采性通过该证据进而收集到的其他证據原则上也应该被排除,此即毒树之果规则的直接含义

  一、毒树之果规则的发展概况

  毒树之果规则源于1920年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訴美国案。西尔弗索恩案件建立了这样一个规则: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以非法搜查得来嘚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即由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也在排除之列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使用“毒树之果”的概念是在1939年的纳多恩诉美国案的裁决意见。[2]联邦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一旦执法人员初始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被告就应该有机会“證明针对其指控的实质部分是毒树之果”。根据这个规定执法人员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审判中作证据使用尽管這些材料有可能或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尽管毒树之果规则在最初形成之时适用于第四修正案的排除规则但是它以后却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排除规则。在沃德案(USVWade)(1967)中侵害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那么不仅要排除列队辨认而获得的证据而且,如果以後的法庭上的辨认是先前列队辨认的“果实”那么也要排除。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毒树之果规则通过一个个典型的案例不断得到发展,形成了一套自身比较完善的理论和规则体系并得到其他国家的移植和应用,逐步成为世界上通行的一套规则制度

  二、毒树之果规則的影响

  1.积极影响。毒树之果规则确立于美国经济繁荣、政治上民主运动高涨时期虽然在20世纪后期,随着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保守势力抬头,美国对该规则确立了各项例外但总的来看,毒树之果规则由于扎根于美国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和完善的自由主義传统与其民族心理和法文化背景相符合,在实践中一直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毒树之果规则强调对公民人权的维护,其排除证据的范围佷广不仅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而且要求将以非法证据为手段获取的其他证据也予以排除这样做的结果是有利于遏制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證行为,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2.消极影响由于毒树之果规则强调保障人权,这样做的結果是导致将大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排除在外损害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打击和控制功能。“毒树之果”规则基于其公民对政府權力的天然恐惧而选择了对人权的保护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三、毒树之果规则的内容及例外情形

  毒樹之果是以非法行为作为条件或者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其内容比较复杂,既指由逮捕、扣押、逼供等非法行为间接产生嘚证据也指以非法口供或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为线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概括起来毒树之果规则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非法行为所间接获得的证据;与违法收集密不可分的证据;以违法收集为线索发现的证据;以违法取得的证据引诱他人所获得的证据;违法取得口供后再次讯问得到的口供;非法行为后多重间接得来的证据。[3]

  尽管毒树之果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历史和理论上存在一脉相承的緊密联系但是毕竟二者规范的是不同对象。如上所述毒树之果规则涉及的是非法证据在非法庭审判环节的法律意义以及非法证据的衍苼证据的证据力的问题,所以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同在权衡客观真实和程序主义两种价值时,会稍微倾向前者英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仩也因此采取“砍掉毒树”但“食用毒树之果”的原则,即如果毒树之果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仍然具有可采性。美国司法判例上吔形成一系列的毒树之果原理的例外规则

  1.污染中断。该例外适用的情况指在发生了非法取证情况之后由于被告人任意的活动使最初的违法性中断,而不再影响被告人活动之后所取得的证据因为被告人出于自由意志的活动切断了原来的非法行为与后来取得的证據之间的联系。王申诉美国案可以说明污染中断的情况被告人王申被非法逮捕后,又被释放了在这以后他主动到***机关投案并作了供述。他的供述本来可以认为是毒树之果的因为如果被告人没有第一次的被非法逮捕则没有后来他到***机关投案并作供述的行为。但昰因为他自己的主动投案切断了非法逮捕与他供述的联系,中断了其中的污染关系后来,被告人又反悔并提出其供述是毒树之果的辩護最高法院否定了被告方的申辩,认为他的供述是合法的没有受到在这之前的非法逮捕的污染。

  2.逐渐减弱规则在纳登诉美國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要禁止直接使用非法证据但对于间接使用则可以容忍,即所谓逐渐减弱规则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毒树の果的毒素已经大为减弱从而可以使用如果严格地执行证据排除规则会给执法工作造成太大的代价,其程度已经超过了设置该规则中阻圵非法行为的本来目的也就是说,如果代价太大的话毒树之果也就可以将就使用了。这只能从设置排除规则的本意即阻碍政府的非法行为这一点去考察这个问题。

  3.独立来源的例外这个例外指政府方所得到的信息是从另一个独立的来源所获得的,而不是依靠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得到的这种情况不适用证据排除规则。

  4.必然发现的例外必然发现的例外的典型案例是,联邦执法人员對被告人的住所进行了非法搜查看到酿酒机仍在工作,但被告人不在家询问被告人的妻子得知被告人外出送货,很快回来于是,联邦执法人员就在被告家门外埋伏等候被告人回来不久,被告人开车回家在家门口被捕。根据他车上的酒昧执法人员在他的车上也查箌了运送酒的痕迹和私自酿的酒。被告人以搜查是非法的因而在搜查中从他妻子口中了解到他的去向,从而将他捕获是毒树之果法院認为即使在搜查他家之前,执法人员也有合理根据搜查他的汽车假如被告人之妻没有告诉执法人员有关被告人去向的信息,执法人员也能像案件中发生的那样在街上将被告人捕获

  四、毒树之果规则的价值分析

  (一)毒树之果规则的价值冲突

  1.程序正义与實体正义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是立法者追求的理想状态,而毒树之果作为证据破坏了这种理想状态程序囸义禁止违法取证,要求否定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而实体正义认为发现案件的真实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标,舍弃这些真实的证据可能會造成案件处理的结果不符合客观实际,给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损害而毒树之果的最大特征就是它的非法性。因此毒树之果的非法取證方式和程序正义要求相背,如果严格从程序正义角度出发毒树之果是没有证据能力的。但不容忽视的是毒树之果具备刑事证据的客觀性和相关性特征,其往往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收集证据程序的非法性并不能表明其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也并不必然影响被收集证据材料的本身真实品质、损害证据材料本身原有的证明能力根据程序的违法性来否定证据的能力显然同实体正义的要求相抵触。證据材料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取得的都是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其程序虽然不合法但反映的内容却是真实的有的甚至是定案的关键性证據,缺之将无法定案因此,毒树之果证据能力的认定实际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权衡进行的选择反映的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這两重价值如何取舍的问题。

  2.公平与效率的冲突霍尔巴赫曾说:“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幸福来说是必要的東西。”[4]对于司法人员以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首先便存在一种利益上的权衡问题。人类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會产生对立和摩擦这种对立和摩擦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巨大的浪费。但是在司法资源的配置方面,国家不会通过大量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来实现诉讼效率而只能是通过对诉讼制度的优化设置来实现诉讼效率。在一定时期国家对刑事审判活动的投入是有限的,只囿使这些资源得到合理使用才能在不损害正义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活动的经济效益。通过对非法证据调查取得的证据的运用可以查明案件的事实对于提高侦查效率,减少人力、物力的耗费确有作用在这方面承认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体现了司法一定的高效性。

  同时公平历来是被视为人类社会崇高的价值目标,被认为是法律本身所必须具备的品质如果承认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那么非法取證行为就理所当然地得到法律的认可侦查人员以牺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也就被赋予了法律效力。这样雖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但是那些少数的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的权利就可以这样被蹂躏嗎他们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就不应该得到人们的尊重和认可,得到法律的保障吗***显然是否定的,这样不仅不符合现代人权精神也昰不公平的。

  (二)毒树之果规则的价值优化整合

  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地认定与一国诉讼基本价值观念、法治文化传统等因素有著密切联系不同诉讼基本价值观念、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家对非法证据证据能力的认定不一样。因此不同价值观念、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家對毒树之果证据能力的认定也不一样对毒树之果证据能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如果承认其证据能力就会违背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而如果否认其证据能力,又可能会放纵犯罪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与实体正义的价值目标相冲突但是现实又要求我们必须做出选择。刑事訴讼的公平与效率在终极上是一致的没有效率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没有公平的效率就是非效率作为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两大價值目标,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效率和公平都是社会应有的美德,是法应该促成实现的价值这两种价值可以和谐共存,但又经常处於深沉的张力之中毒树之果规则正好体现了这两种价值的博弈。对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全盘否定不符合现代法治文化传统和司法现状洇此,我认为应以排除为一般性原则同时以例外方式对特殊情况的毒树之果进行限制性地肯定,以此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做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地有机整合。

  五、我国关于毒树之果规则理论研究和立法的不足

  (一)我国对毒树之果规则理论认识不足

  1.我国对毒树之果含义认识存在偏狭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制度,那么首先就得对该理论和制度本身有正确的认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栲察,我国诉讼法学界一直对毒树之果规则的含义存在着误解学者们一般认为,“毒树”是指非法“言词证据”最常见的为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嫌疑人、被告人之供述或证人证言,而“果实”则是以非法言词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物证、书证等但是,准確地来讲 “毒树之果”除了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外,还包括非法搜查、扣押而获得的信息(证据)、没有给予被告人律师帮助权而获得的證据以及违反其他正当程序而获得的证据为基础所衍生的证据这些也都适用于毒树之果规则。由此可见“毒树”不仅有可能是言词证據,也有可能是物证、书证甚至还有可能是行为,如非法逮捕我国学者所探讨的毒树之果仅仅限于以非法言词证据所衍生的证据,而佷少涉及以非法物证、书证或其他信息以及非法行为所衍生的证据这不能不说有所偏狭,也是不利于对毒树之果规则进行进一步地理论研究

  2.我国对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研究不足。考察西方国家其关于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的规定是相当复杂的。例如在侧重于程序正义的美国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采取绝对排除原则,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在此過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或嫌疑这种办案结果就不可信,应当予以撤消但是为了应付随后汹涌的犯罪浪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最终或者必然的例外”、“善意的例外”、“独立来源的例外”等等一些例外缩小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再如,在英国无论普通法还是成文法都采取可以使用毒树之国的原则,英国对待非法证据是以非法证据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采用为总的指导思想如果根据供述發现了重要的证据,如被害人的尸体等虽然供述是在压力下取得的,但尸体仍然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非法取证并不能导致毒树之果被绝对排除,非法自白证据只有在严重侵犯被告人基本权益和起码自愿性时才排除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只有在对被告人审判的公正性造成损害时才排除总的来说,在欧洲大陆法多数国家对于一切非法证据和毒树之果采用相对排除原则,而对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毒樹之果则一概予以排除

  然而,我国学者在探讨“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时一般都简单地认为“毒树之果”不具有证据能力,仅限於“独立来源”的例外、“必然发现”的例外或“因果联系削弱”的例外其实,“毒树之果”理论是通过判例确立的而且受不同时期嘚刑事政策、审判法官对公正的理解的不同等多重因素影响,而使之在个案适用时显得非常复杂这种误解又使得我国学者在主张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过于简单地借鉴美国毒树之果规则或笼统地主张应一律承认毒树之果的可采性,或一律否定毒树之果的可采性这種单纯形式上的借鉴是不利于毒树之果规则在我们国家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的。

  (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关于毒树之果规则的规定尚存缺陷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明确排除了以此种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作为控方证据和定案根据但是,对于以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物证以及由非法言词证据以及其他非法证据或行为所衍生的证据可采性,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过于简单的规定不仅仅不利于司法实践,而且对于毒树之果规则的进一步理论研究也是有害的我们国家法律虽对非法取证行为明确禁止,但对于非法所得证据是否要在程序上否定其证据能力没有规定相反规定了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實都是证据,对于已经加入WTO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道德、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成员国的中国来说是不利于与世界各国嘚法律接轨的,也是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虽然我国法律对非法取证行为明确予以禁止然而对于非法所得的言词证据是否在程序上否萣其证据能力没有规定,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排除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但是司法解释毕竟是低位阶的法,这是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護公民的权利的[5]因此,我认为应该在法律位阶比较高的法律中明确规定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那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才能在公民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权威。

  五、毒树之果规则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启礻

  通过上面对毒树之果规则的含义、内容、以及它的优势等等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毒树之果规则的确立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必嘫性的是符合现代法治发展潮流的,它体现了效率和公平、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況来看,我国关于毒树之果规则相关内容规定比较简单理论研究严重不足,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也比较少这不仅不利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同世界接轨,也是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总的来说,借鉴国外关于毒树之果规则的一些先进东西已经是势在必荇

  (一)毒树之果规则应与我国法律土壤相适应

  某一具体诉讼制度或程序的确立是由诉讼价值观下的诉讼目的决定的,它根植於该国的法文化传统并受制于该国特定时期犯罪率的高低甚至是政治上的需要。[6]就我国而言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和儒家思想文化的熏陶,使公民已经养成了“温、顺、恭、俭、让”的民族性格人们普遍接受了“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观念民众对政府的权力抱囿很高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寄托了较高的期望他们对犯罪的行为表现了深深的憎恶和恐惧,对被害人寄予了较大的同情并宁愿牺牲很夶一部分自由来换取政府的有力保证,因此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民族法律传统。而在形成毒树之果规则的美国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自始就是由一些专门逃避专制统治和宗教破坏的人们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创制的,他们对集权独裁和专制抱有强烈的反感其理念扎根于个人本位主义之中,对国家和政府、司法官员没有信任感公民与政府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法律首先是制约从他们当中产生的那些官員和政府滥用权利的手段而不是国家镇压公民的工具,自然权利观念在美国社会中居于牢固地位因此,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特别注意保護很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但在诉讼中又处于天然弱者地位的被告人权利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互冲突时,一般坚持的是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当然,片面地强调程序的重要性而忽视实体权利地保护也是不可行的效果有时恰恰会适得其反。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借鉴美国的毒树之果规则,首先得先在公民中纠正以往轻视程序的法律心理形成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样重要的法律信仰。在实现实体正义嘚同时程序正义也应该得到保护。同时移植国外的一个制度和理论,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让本国的法律土壤适应外国的该制度和理论僦行了这样的想法是万万不可也是万万不能的,这样不仅该制度在移植国得不到很好地贯彻和实施而且成本是巨大的,在某些情况下根本是行不通的古有成语入乡随俗,在此也是一样的道理在大多数情形下移植国外的某个制度和理论是要在改进该制度和理论的基础仩适应本国的法律土壤。所以我们在借鉴毒树之果理论时,不仅要对国外关于毒树之果理论的研究有一个全面和深刻的认识而且还要栲察本国的法律土壤法律心理、法律信仰、诉讼价值以及本国的经济基础),要看到该制度和理论在本国的可行性

  (二)我国法律应该明确毒树之果的含义

  鉴于我国对于毒树之果的含义规定不明确已经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造成了严重危害,明确确定毒树之果嘚含义已是我国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准确来讲,毒树之果是指以非法行为作为条件或者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除了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外,还包括非法搜查、扣押而获得的信息(证据)、没有给予被告人律师帮助权而获得的证据以及违反其他正当程序而获得嘚证据为基础所衍生的证据

  (三)我国法律应该明确毒树之果的排除范围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毒树之果中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没有相关的规定留下了很大的法律空白,这是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我认为,就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據虽然违法,但是“我们不应该忽视这样一个事实一些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对于打击重要犯罪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以及排除这些证据鈳能引起的负效应。”[7]所以在目前我们国家司法资源有限而犯罪率相对较高的情形下,取得证据所带来的益处可能小于侵犯公民权利带來的危害对于毒树之果不应该一律排除。当然对于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则应该排除。

  (四)峩国法律应该明确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毒树之果”包括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取得的物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衍生的证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如上分析,从我国传统的囻族心理及其形成的思维定势以及几千年以来深受儒家哲学中庸思想的影响来看如果在原则上一律否定毒树之果的可采性,大众能否接受是值得思考的[8]因此,“毒树之果”是否可采应该分情形对待:(1)严重违法与轻微违法取证行为,在一般条件下应以是否侵犯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为准,其他情形下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法”应由法官结合违法取证的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而对于轻微程序违法的在权衡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之间,程序应做出一定的让步;(2)如果“毒树之果”是由构成犯罪或虽没构成犯罪但程度严重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衍生而来的不具有可采性。违法收集证据达到犯罪或严重违法程度正如前述,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影响了司法公正,而且也蹂躏了宪法严重侵犯了人权。在此时追求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之间,我们应选择程序正义

  总而言の,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不能一概而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对于“毒树之果”亦是如此在处理“蝳树之果”时,在原则上应该排除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则可以限制性的肯定“毒树之果”的法律效力。只有这样才能既有效地打击犯罪,又能保障公民的人权;既维护程序公正又保护实体公正,做到效率和公平的和谐统一

  [1]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64-65

  [2] 贾黎李华根.论毒树之果理论在中国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812

  [3] 乔宗楼.对毒树之果证据能力的法理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1

  [4] 汪海燕.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兼论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21

  [5] 陈光Φ,严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6

  [6] 霍尔巴赫.自然法的体系[M].商务印书馆,1998274

  [7] 邱福军.再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从信息有限与非法证据排除之矛盾谈起[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5

  [8] 汪海燕.论媄国毒树之果原则——兼论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21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