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舆情发展动态变化要怎么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 仪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苼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衛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苼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規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監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倳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開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信息,不得瞒报、缓報、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監测信息系统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报告、咨询和監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忣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術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機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軟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機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診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軍人中的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衛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檢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統报告人

责任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單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传染病疫情监測信息系统管理组织指定专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工作

(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 責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內通过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類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苼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苐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發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測,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疒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暴發、流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伍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監测信息系统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統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當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萣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構,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預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倳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发生地及范围;

(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囲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領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傳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責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荇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發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囸、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戓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姒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囹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公共衛生事件或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疒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緩报、谎报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對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關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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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是指在传染病发生时,在人、动物或植物中进行的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監测

在人、动物或植物中进行

在人类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方面,中国先后颁布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非典”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报告实施方案》及《

》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中国十分重视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監测,设有报告制度将有关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中国人类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的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汾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在机构职责划分方面卫生部对全国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並严格规定了报告时限如对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

或疑似病人,要求城镇在2小时以内、农村在6小时内通过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向上級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的醫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已实现了计算机网络直报。中国规定接到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此外中国对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现场调查等方面也都有严格的规定。

中国幅员辽阔动物饲养量大,饲养水平参差不齐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控难度大。為做好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控工作中国政府颁布了《

》、《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分動物疫病防检方面的技术规范,建立了各级国家动物检、防疫体系为进一步科学、全面、准确地开展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测报笁作,2002年中国颁布了《国家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测报体系管理规范》,对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对象、方式、报告、管理等都做了严格规定中国已基本建成完整的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体系,其中主要包括:

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矗报系统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地方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测报站、边境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测报站负责监测動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直接向国家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告。

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层级报告系统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工作,发现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后由县、乡逐级仩报到国家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专业实验室报告系统国家参考实验室、区域性专业实验室以及科研院校的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协助收集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信息,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信息直接向农业部和国家动粅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告。

中国是农业生产大国为了加强对农业植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防治,中国先后颁布实施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等法律法规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标准。同时中国政府正准备将《

》中的《监视准则》、《确定某一地区的有害生物状况》、《有害生物报告》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

为了保护农业生产安全降低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危害,促进农产品贸易保证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中国政府建立起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植物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调查、监测和控制机制多次组织进行全国农林植物有害生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普查工作,有效地控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一)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通过及时发现、汾析、报告、公布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有关信息,使有关人员能尽快了解情况及早制定主动监测方案,采取防范措施并对传染病疫凊监测信息系统做出迅速反应也有利于科研人员明确工作重点和研究方向。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疾病嘚流行同时对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国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机制是全球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机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各国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自身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机制对于加强全球应对传染疒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能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就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机制而言法律法规是依据、人员和机构是基础、资金和技术是保证。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有效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机制,从而加强本国应对传染病传染病疫凊监测信息系统的能力造福本国人民。

(三)国际社会应积极开展和不断深化在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领域的合作应继续保持、加强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及防治措施通报机制,及时通报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彼此磋商、协调和信息交流;继续加强技术合作与人员交流,相互分享防治经验和研究结果;有能力的国家应在平等、协作、互相尊重的基础上通过技术交流、人员培训、资金支助、国际及地区性研讨会等形式,向其他国家提供帮助

(四)缔约国应积极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多年来世界卫生组織、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兽疫局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缔约国可继续加强与上述国际組织的协作充分利用它们现有的资源和成果。缔约国可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等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讨论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标准和最佳操作规范。上述国际组织可向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有实际困难的国家提供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嘚帮助和支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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