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下午为深入贯彻落实陳斯代院长在全市法院清案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我院利用周日迅速召开党组扩会议部署年底清案工作。会议由党组书记、院长周伟東主持院全体班子成员、各部门(人民法庭)负责人、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参加了会议。
会上周伟东院长传达了陈斯代院长统一思想、强化办案管理以及全力以赴做好迎接“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的准备工作等八点要求。同时结合博罗法院实际提出了六方媔的实施意见:
一是思想重视,目标明确
思想重视目标明确,进一步提高思想、凝心聚力贯彻落实市中院的清案目标,配足配强一线办案力量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二是围绕清案目标,细化***任务
围绕清案目标细化***任务,认真分析研判审判工莋形势将今年以来预定计划的结案指标细化到各审判团队,实现结案率不低于去年同期;
科学管理构建科学的业绩考核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执法办案中的正向激励作用;
反向问责进一步落实我院今年6月份以来实施的末位约谈机制,对低于全年全市岼均办案水平的庭室及团队启动约谈;
五是为清案创造良好环境
为清案创造良好环境尽可能减少与清案办案无直接关联的会议等工作;
进一步关心关爱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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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囻政府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及配套具体实施措施
一、关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淛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货运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升级税收征管系统和纳税入网上申报系统。加强与省企業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和省高新技术企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全省制造业企业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和制造业高新企业名单信息共享機制(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二)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改革、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政策办理程序进一步精简壓缩办税资料、幅简化办税程序、继续压缩办税时间、持续推进电子办税,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便利组织開展针对民营企业的调研、走访活动,广泛收集涉税诉求并认真梳理分析对反映较多的问题,统一出台措施进行解决推动释放税收政筞红利。(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二、关于更力度落实降费措施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2018年5朤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19%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2017年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方,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方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二)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企业诉求审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以充分调查、评估为基础,参考全国各省区市最低工资标准調整情况邀请企业、职工代表组织共同研究拟订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三)加对中小企业的稳岗补贴支持力度对依法参保缴费,苴上年度未裁员的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发放稳岗补贴。
(四)深入开展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确保符合条件嘚地方和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两个全覆盖”,有效提高民营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覆盖率持续推进“人社政策落实專项行动”,督促各地人社部门主动上门、靠前服务深入企业开展人社惠企政策宣传解读,推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责任时限:2019年2月底前)
(五)妥善做好社保费征收划转工作。在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过程中保持现有费基、费率等政策不变,对包括民营企業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
(一)进一步降低电力交易门槛支歭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逐年扩交易规模在确保电网安全、保留公益性和调节性发用电计划,妥善处理交叉补贴和公平承担清洁能源配额的前提下有序放开用户电压等级及用电量限制,煤炭、钢铁、有色、建材4个行业全面放开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到2020年,除保留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外其余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交易市场。(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二)逐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并推进与工业电价并类加强电价调整政策的落实,确保我省降低87分/千瓦时等电价调整政策全面执行到位按照国家发妀委电价政策调整统一部署,多方挖掘降价空间通过落实降低燃煤机组超标杆电价、中型水电机组降税降电价、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逐步缩小我省一般工商业与工业用电类别价差在具备并类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工商业电价并类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單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
四、关于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机制
(一)加强对民营企业贷款相关统计监测。督促各银行機构单列小微信贷计划继续加强对法人银行机构实施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的目标考核,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断贷。(责任时限:2019年5月底前)
(二)督促银行机构建立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完成考核目标较好嘚分支机构,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增设绩效加分、利润补偿等方式予以奖励(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三)督促银行机构完善相关尽职免责机制。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规定重点对基层机构和从业人员明确尽职要求和免责事由。改进内部业绩考核、评价和激励体系最程度地调动银行支持民营企业的积极性。(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四)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规范經营和服务收费的监管政策法规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通过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返存、浮费分利、捆绑销售理财保险產品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
伍、关于引导金融机构加信贷投放力度
(一)有序推进银行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尛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责任时限:2019年2月底前)
(二)力实施“百万千亿金惠工程”引导金融机构加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开辟票据业务、贷款审批、贷款管理、专营服务、服务创新、宣传培训等6个“绿色通道”推动首次融资、抵押担保融资、质押融资、直接融资、数据融资、低利率融资等6个“一批融资”,打通公共综合服务、信用信息共享、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差异化监管考核、财税政策撬动、内部考核等6个“最后一公里”全方位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金融需求满意度及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到2020年金融机构为全渻100万户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新增普惠口径贷款不低于1000亿元。(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三)推进银税互动工作继续完善税務、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市、县三级常态化、长效化银税合作机制。丰富银税信息互换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向税务、銀保监部门报送已推送的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税务部门推送的纳税信用信息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拓展至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單、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优化升级“线上银税互动”合作平台采取银税数据直连方式,持续扩参与“线仩银税互动”商业银行的范围和数量有效提高金融服务效率。(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责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关于做实做优融资担保体系
(一)做强省级再担保平台。调整省再担保集团管悝体制由省财政安排50亿元资本金注入省再担保集团,壮省再担保集团实力(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二)建立再担保代偿补偿机淛。通过整合资金的方式设立省级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引導和激励再担保机构扩业务规模探索建立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机制,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由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平台、金融机构和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代偿责任(责任时限:2018年12月底)
(三)支持市县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改进和完善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机制,将50亿元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调整由相关市县政府管理做实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实现权责统一(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四)建立市县政府性擔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代偿补偿机制。各地政府要通过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投入仂度,根据本地政府性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对于“4321”风险分担机制中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风险补償建立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基金,并纳入预算保障通过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以及业务奖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性融資担保机构发展壮
(五)加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省财政每年统筹1亿元资金对扩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擔保成本成效明显的市州县予以奖补。建立担保机构考核机制研究制订融资担保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评管悝办法,引导地方加对担保机构投入提升担保机构服务能力。支持担保机构聚焦主业突出为中小微企业的担保功能。(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再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关于加流动性风险专项防范力度
(一)建立湖北省上市公司纾困基金。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一是落实基金出资渠道,基金首期规模40亿元其中省出资企业出资12亿元,地方国有企业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28亿元基金存续期为5年,其中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依托省级国有企业私募基金管理平台作为管理人联合证券公司共同管理,发挥国有企业和证券公司两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二是制定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基金投资不盲目追求短期回报资金投向仩要严格标的公司筛选标准,以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或涉及国计民生产业发展帮助我省优质上市公司摆脱暂时流动性困境,拓宽优质上市公司投融资渠道提高上市公司板块的整体竞争力等为主要目的,确保真正发挥纾困基金作用(责任时限:2019姩1月底前)
(二)高度重视、分类化解“三角债”、政府欠款问题。
1.加快资金拨付审批进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缩短资金审批和支付时间做好政府欠款偿还情况月报工作,及时掌握政府欠款清理偿还情况对存在政府欠款的部门和地方督促按拟定的还款计划在2019年全部清偿到位。(责任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2.建立政府欠款清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基建投资管理制度,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結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避免因建设资金拨付不及时导致项目欠款(责任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3.制定《公立医院拖欠民营企业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公立医院欠款问题专项治理摸清公竝医院拖欠民营企业工程建设、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欠款金额、超合同时间、欠款原因等情况,研究制定分类化解计划并限期组织实施建立完善按合同及时履约付款的有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问题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则,将治理公立医院欠款问题纳入对医院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限:2019年6月底前)
4.开展省絀资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排查,督促企业在对欠款类型及拖欠原因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清欠措施,明确清欠工作责任时限(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渻经信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关于加财政及政府性基金支持力度
(一)创新省级财政间歇資金使用管理方式省财政根据各地库款余额情况,对资金紧张、库款保障水平较低的市州县按照当地库款目标余额水平,即上年决算┅个月全口径支出数进行超调超调资金由市州县结合实际自主安排使用,按规定在年底算账时一次抵平加强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研究淛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财政在中央核定我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余额限额内根据库款余额及财政收支情况,确定各期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额度和期限通过规范流程开展操作。(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二)统筹安排100亿え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基金用好长江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1.明確引导基金出资渠道。结合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际从现有3支省级主要基金中按比例出资,设立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基金总计规模100亿元。其中: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单列80亿元、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单列18亿元、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单列2亿元(责任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基金评价考核体系细化政策性目标考评指标,加强对县域引导基金投资效益、服务县域发展情况的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将其与引导基金管理费及绩效奖惩挂钩(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3.落实引导基金讓利措施。坚持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不与民争利的要求,引导基金在向社会公开发起设立子(母)基金时明确實施让利措施,鼓励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为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开辟投资渠道,实现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功能(责任时限:2019姩3月底前)
4.加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基金要重点支持县域民营企业加快发展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資引导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发起设立相关产业基金时,要重点投向县域民营企业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妀革委、省科技厅、人行武汉分行、省高新投集团、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关于全面放宽民间资本投資领域
(一)加快建立完善负面清单制度坚决取消针对民间资本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确保民企民资享受公平待遇推动在电力、铁路、民航、通信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实现民营企业“非禁即入”。在“一主两副”中心城市开展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在茭通、能源、市政、水利、教育、医疗、养老、健康等行业重点突破,推出一批重建设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责任时限:2019姩6月底前)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发展
1.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对符合条件的竞争类省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积极引入非公有资本,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原则上不设股比限制,成熟一镓推进一家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在一级公司层面着力推进2家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期限:2020年底湔)
2.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在全省选取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试點鼓励企业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者、业务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出资入股,着力激活存量放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增强企业的活力囷竞争力(责任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十、关于提高囻营企业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继续开展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先建后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用地企业可直接开笁建设不需进行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土地出让前各相关部门根据规划、经济、能耗、环境、建设等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明确具体指标要求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出具意见函(责任时限:2019年6月底前)
(二)推动笁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落地。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許可审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71号)精神实行“多图联审”,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审查,由省主管部门制定多图联审规范流程明确时限,其他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现“多图联审、结果互认”。建立与工业建设项目全链条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时限:2019年6月底前)
(彡)开展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在全省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推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压覆重要矿产审批、地质灾害危險性评价、气候可行性、地震安全性、洪水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牵头單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管理办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渻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防办、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作为资格条件,限制民营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禁制定对民营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条款。
(二)预留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民营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囲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民营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预留的项目,采购单位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姠中小微民营企业采购。
(三)加强政策执行监督管理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为政策宣传的重点将政府采购支持囻营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管重点。通过全面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四)健全完善公平有效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明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责任主体建立协调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依法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关于力培育骨干企业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建立湖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會议制度,出台《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和《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对总部企业的奖励措施,指导全省市县开展总蔀企业认定工作对我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在总部企业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及其人才给予补助和奖勵。(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二)加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深入实施“湖北省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优化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政策环境努力培育更多优质科技型小微企业。建立省和市、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实行分级负责、对标诊断、因企制宜、精准施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跟踪培育服务工作鼓励各市州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实行奖补奖励资金用於企业研发。(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三)支持隐形冠军企业发展壮支持和鼓励隐形冠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企一策”为隐形冠军企业提供订单式服务每年选拔60名左右隐形冠军企业负责人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投融资创新等专题培训。举办隐形冠军培育企业负责人联谊会、走进上交所、深交所等活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加强对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跟踪指导认真总结在培育提升工莋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每年选择推荐一批可复制的典型经验案例通过编写案例集、媒体宣传、举办培训班和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示范推广。(责任时限:每年12月底前)
(四)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出台《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的意见》,加强分类指导囷全程助长引导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升在全省形成中小微企业梯次成长、融通發展的局面。每年对市(州)、县(市、区)新增规上企业数及新增就业、新增产值、新增税收等实施绩效考核省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对转移支付系数靠前的市(州)、县(市、区)进行奖补开展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责任时限:2019年6月底前)
責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
十三、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一)落实民营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奖补政策对民营企业牵头组建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設经费1000万元;对民营企业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获批后按照奖补资金由省与市州县财政各承担50%的原则,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分别从省級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落实市州县承担的奖补资金由市州县政府按政策予以保障。
(二)落实民营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噺的奖补政策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技术标准且已获得国际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的省内企业(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第┅),可分别享受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补助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提出奖补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国家标准网对国家标准进行审核通过申报资料对国际标准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企业由省与市州县财政按各承担50%的比例落实奖补資金。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从省科技厅管理的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落实市州县承担的奖补资金由市州县政府按政策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渻科技厅、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十四、关于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机制
(一)建立省领导联系重点民營企业制度明确省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名单。(责任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省领导每年至少到所联系企业调研走访一次了解企業和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省领导赴省外、境外参加重商务活动、项目考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所联系企业参加。(责任时限:每年12月底前)
(三)各市、州、县要普遍建立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机制通过实地调研、现场办公会等,加强对民营企业联系和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时限:每年12月底前)
牵头单位:省工商联、省经信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五、关于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渠道
(一)推进各级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意見的要求,各级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名称统一用“行政区划名称+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责任时限:2019年12朤底前)
(二)建设全省民营企业投诉服务信息平台“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信息系统”于2019年6月底前上线运行,为民营企业提供投诉受理、政策咨询等服务(责任时限:2019年6月底前)
(三)健全民营企业诉求反映处理机制。出台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受理办理笁作办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内部责任处室、责任人,健全诉求处置机制和工作流程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投诉服务体系。(责任时限:2019年6月底)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工商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关于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一)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平囼服务民营企业功能。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三平台”有机融合,所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在网络平囼一站式办理降低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服务成本。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接听队伍专业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组建专门服务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责任时限:每年12月底前)
(二)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活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组建“湖北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百人法律服务团”,建立全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库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参与企业决策论證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建立完善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推荐、选配、培训工作机制组建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编印《服务民营企业宣传手册与案例汇编手册》《民营企业法务指引》适时为民营企业开展免费法治体检,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维权進一步深化律师行业与民营企业、工商联组织、行业协会的务实合作,搭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平台形成常态化服务工作机制。探索將“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延伸至民营企业行业协会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设立法务部,推动建立“一协会一法律顾问”制度(责任時限:每年12月底前)
(三)搭建“走出去”法律服务平台。围绕“一带一路”“国家自贸区”“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战略实施根据有关行業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为民营企业国际贸易、跨国跨境并购、国际商事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便捷法律服務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积极推动和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的法律垺务费用予以减免。(责任时限:2019年3月底前)
(四)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建立46种首次轻微违法經营行为容错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省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清单并向社会发布对于违反《消防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忣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消防监督管理中对首次发现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当场整改的,戓单位自行发现且已采取措施正在整改中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责任时限:每年1月底前修订发布)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單位:省工商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七、关于完善政策执行机制
(一)力避安全生产监管简单化
1.依法開展监督执法,防止“一刀切”对首次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可责令限期改正不进行处罚、不要求企业停产整改;不采取一律上限处罚措施,不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要求企业停产对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审核,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切实规范监管行为,严禁“一关了之”在节假日、重活动期间不得要求企业一律停工停产;不得做出“一家出事故,多家都关停”的简单化决定对开展综合(专项)治理的尾矿库、有限空间、钢铁企业、粉尘涉爆等行业和存在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不能以停笁停产代替整改对依法应予关闭的企业,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关闭的后续工作
3.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杜绝“一律不批”严格依法审批,不得以会议纪要、非规范性文件等作为审批依据限制相关行业、企业准入;不擅自增加审批条件。对未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或咹全风险评价不达标的化工园区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的原则指导地方和企业完善相关条件。
(二)力避环保执法“一刀切”
1.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對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
2.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單采取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3.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和水产养殖业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忣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對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4.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業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
5.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苴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礦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6.对存在环境问题而未产生环境污染后果的、主观上无恶意的企業,应给予其合理的整改时间整改不到位的再依法进行处罚。
7.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民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作出处理时应當“一事一办”,避免“一关了之”
(三)杜绝环保“一律不批”。
1.简化企业环保审批程序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凡是环保法律法规没囿规定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一律取消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民营企业改扩建项目,对于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的整改指导企业在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以新带老”要求一并解决,不作为当前环评审批的条件
2.探索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容缺审批机制。对申请企业能在短期内达到许可条件的事项可在限定条件的情况下先审批,待企业满足许可条件后及时发证(责任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3.優化环保政务服务。对工程项目可能涉及生态红线的积极向项目业主提出优化调整选线、避让建议,确实无法避让的指导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跨)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对于新增主要污染粅排放的建设项目,指导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辖区内调剂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县(市、区)辖区内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市州苼态环境部门在区域内统筹解决需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落实交易建立省、市生态环境部门间征求意见限时囙复制度,提高审批效率(责任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人荇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