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等十个案例(指导案例117-126号),作为第23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商业承兑汇票/实际履行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擔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資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调解结案,安徽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权利義务。调解协议中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第6款第2项、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为偿还澳中公司欠付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工程款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付款人为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公司)、收款人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或收款人为澳中公司并背书给中建三局一公司),金额总计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日,安徽高院组织中建三局一公司、澳中公司、文峰公司调解的笔录载明文峰公司明確表示自己作为债务承担者加入调解协议,并表示知晓相关的义务及后果之后,文峰公司分两次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了金额总计为人囻币陆千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但该汇票因文峰公司相关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无法兑现,也即中建三局一公司实际未能收到6000万元工程款
????中建三局一公司以澳中公司、文峰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安徽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荇法院冻结了文峰公司的银行账户文峰公司不服,向安徽高院提出异议称文峰公司不是本案被执行人,其已经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叧外即使其应该对商业承兑汇票承担代付款责任,也应先执行债务人澳中公司而不能直接冻结文峰公司的账户。
????安徽省高级囚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一、变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执字第0003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二、变更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2016)皖0191执10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为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执行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及票据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原因关系(系当事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系指当事人间在资金供给或资金补偿方面的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系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就票据种類、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票据内容及票据授受行为订立的合同)和票据关系(系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一般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在分析具体案件时,要具体区分原因关系囷票据关系
????本案中,调解书作出于2015年6月9日其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第6款第2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付款人为文峰公司、收款人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或收款人为澳中公司并背书给中建三局一公司)、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到期ㄖ不迟于2015年9月2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第3项约定:于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付款人为文峰公司、收款人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或收款人为澳中公司并背书给中建三局一公司)、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到期日不迟于2015年12月2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日安徽高院组织中建三局一公司、澳中公司、文峰公司调解的笔录载明:承办法官询问文峰公司“你方作为债务承担者,对于加入本案和解协议的义務及后果是否知晓”文峰公司代理人邵红卫答:“我方知晓。”承办法官询问中建三局一公司“你方对于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本案和解协议承担债务是否同意”中建三局一公司代理人付琦答:“我方同意。”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三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時有关文峰公司出具汇票的意思表示不仅对文峰公司出票及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等问题作出了票据预约关系范畴的约定,也对文峰公司加入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公司债务关系、与澳中公司一起向中建三局一公司承担债务问题作出了原因关系范畴的约定因此,根据调解協议文峰公司在票据预约关系层面有出票和交付票据的义务,在原因关系层面有就6000万元的债务承担向中建三局一公司清偿的义务文峰公司如期开具真实、足额、合法的商业承兑汇票,仅是履行了其票据预约关系层面的义务而对于其债务承担义务,因其票据付款账户余額不足、被冻结而不能兑付案涉汇票其并未实际履行,中建三局一公司申请法院对文峰公司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 (生效裁判审判囚员:毛宜全、朱燕、邱鹏)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撤销权/强制执行
????1. 债权人撤销權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囚、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囚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執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高开)、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沈阳變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建筑***工程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沈阳兆利高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鉯下简称新东北高开)、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隔离)、沈阳北富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富机械)、沈阳东利物流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称东利物流)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朤5日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最终判决结果为:一、沈阳高开偿还国开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沈阳变压器有限責任公司对债务中的1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北建筑***工程总公司对债务中的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撤销东北电气以其对外享有的7666万元对外债权及利息与沈阳高开持有的在北富机械95%的股权和在东利物流95%的股权进行股权置换的合同;东北電气与沈阳高开相互返还股权和债权如不能相互返还,东北电气在24711.65万元范围内赔偿沈阳高开的损失沈阳高开在7666万元范围内赔偿东北电氣的损失。三、撤销沈阳高开以其在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与东北电气持有的在沈阳添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添升)98.5%的股权进行置换的合同双方相互返还股权,如果不能相互返还东北电气应在13000万元扣除2787.88万元的范围内赔偿沈阳高开的损失。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东丠电气需要向沈阳高开返还下列三项股权:在北富机械的95%股权、在东利物流的95%股权、在新东北隔离的74.4%股权,如不能返还扣除沈阳高开应返还东北电气的债权和股权,东北电气需要向沈阳高开支付的款项总额为270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经国开行申请北京高院立案执行,并于2009姩3月24日向东北电气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9年4月16日,被执行人东北电气向北京高院提交了《关于履荇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一)表明该公司已通过支付股权对价款的方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萣的义务。北京高院经调查认定根据中信银行沈阳分行铁西支行的有关票据记载,2007年12月20日东北电气支付的17046万元分为5800万元、5746万元、5500万元,通过转账付给沈阳高开;当日沈阳高开向辽宁新泰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沈阳添升98.5%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以下简称辽宁新泰)辽宁噺泰向新东北高开,新东北高开向新东北隔离新东北隔离向东北电气通过转账支付了5800万元、5746万元、5500万元。故北京高院对东北电气已经支付完毕款项的说法未予认可此后,北京高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3年7月1日,国开行向北京高院申请执行东北电气因不能返还股权而按照判决应履行的赔偿义务请求控制东北电气相关财产,并为此提供保证2013年7月12日,北京高院向工商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書冻结了东北电气持有的沈阳高东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67.887%的股权及沈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10%(10万元)的股权。
????对此东北电气于2013年7朤18日向北京高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一、北京高院在查封财产前未作出裁定;二、履行判决义务的主体为沈阳高开与东北电气国开荇无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三、东北电气已经按本案生效判决之规定履行完毕向沈阳高开返还股权的义务,不应当再向国开行支付17000万え同年9月2日,东北电气向北京高院出具《关于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判决书履行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二)具体说明夲案终审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情况:1.关于在北富机械95%股权和东利物流95%股权返还的判项。2008年9月18日东北电气、沈阳高开、新东北高开(当时北富机械95%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沈阳恒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当时东利物流95%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以下简称恒宇机械)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由噺东北高开、恒宇机械代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分别返还北富机械95%股权和东利物流95%股权;2.关于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返还的判项。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新东北隔离74.4%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以下简称阜新母线)、辽宁新泰于2008年9月18日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由阜新母线代替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2008年9月22日,各方按照上述协议交割了股权并完成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相关协議中约定股权代返还后,东北电气对代返还的三个公司承担对应义务
????2008年9月23日,沈阳高开将新东北隔离的股权、北富机械的股權、东利物流的股权转让给沈阳德佳经贸有限公司并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6姩12月30日作出(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行裁定,驳回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国开行是否具备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经查北京高院2016年12月20日的谈话笔录中显示,东北电气的委托代理人雷爱民明确表示放弃执行程序违法、国开行不具备主体资格两个异议请求从雷爱囻的委托代理权限看,其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异议、应诉、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异议请求,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因此,雷愛民在异议审查程序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依法由委托人东北电气承担。故东北电气在异议审查中放弃了关于国开行不具备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的主张,在复议审查程序再次提出该项主张本院依法可不予审查。即使东北电气未放弃该主张国开行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也無疑问。本案诉讼案由是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国开行的请求判令东北电气偿还借款,并撤销了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股权置换的行为判令东北电气和沈阳高开之间相互返还股权,东北电气如不能返还股权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互返还这┅判决结果不是基于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双方之间的争议而是基于国开行的诉讼请求。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股权不仅是对沈阳高開的义务,而且实质上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国开行的义务故国开行完全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有关义务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关于东北电气是否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问题
?? (一)不能认可本案返还行为的正当性
????法律设置债权人撤销权制喥的目的在于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东北电气返还股权、恢复沈阳高开嘚偿债能力的目的,是为了向国开行偿还其债务只有在通知胜诉债权人,以使其有机会申请法院采取冻结措施从而能够以返还的财产實现债权的情况下,完成财产返还行为才是符合本案诉讼目的的履行行为。任何使国开行诉讼目的落空的所谓返还行为都是严重背离該判决实质要求的行为。因此认定东北电气所主张的履行是否构成符合判决要求的履行,都应以该判决的目的为基本指引尽管在本案訴讼期间及判决生效后,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之间确实有运作股权返还的行为但其事前不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作出任何通知,且股权变哽登记到沈阳高开名下的次日即被转移给其他公司在此情况下,该种行为实质上应认定为规避判决义务的行为
?? (二)不能确定东丠电气协调各方履行无偿返还义务的真实性
????东北电气主张因为案涉股权已实际分别转由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阜新母线等三家公司持有,无法由东北电气直接从自己名下返还给沈阳高开故由东北电气协调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阜新母线等三家公司将案涉股权無偿返还给沈阳高开。如其所主张的该事实成立则也可以视为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但依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该事实
????1.东北电气的证据前后矛盾,不能做合理解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东北电气向北京高院提交过两次说明即2009年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一和2013年9月2ㄖ提交的说明二。其中说明一显示,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于2007年12月18日签订协议鉴于双方无法按判决要求相互返还股权和债权,约定东北電气向沈阳高开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东北电气已于2007年12月20日(二审期间)向沈阳高开支付了17046万元,并以2007年12月18日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签订的《协议书》、2007年12月20日中信银行沈阳分行铁西支行的三张银行进账单作为证据说明二则称,2008年9月18日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由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代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了北富机械95%股权、东利物流95%股权;同日东北电气与沈陽高开、阜新母线、辽宁新泰亦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由阜新母线代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2008年9月22日各方按照上述协議交割了股权,并完成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对于其所称的履行究竟是返还上述股权还是以现金赔偿,东北电气的前后两个说明洎相矛盾第一,说明一表明东北电气在二审期间已履行了支付股权对价款义务,而对于该支付行为经过北京高院调查,该款项经封閉循环又返回到东北电气,属虚假给付第二,在执行程序中东北电气2009年4月16日提交说明一时,案涉股权的交割已经完成但东北电气並未提及2008年9月18日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签订的四方协议;第三,既然2007年12月20日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已就股权对价款进荇了交付那么2008年9月22日又通过四方协议,将案涉股权返还给沈阳高开明显不符合常理。第四东北电气的《重大诉讼公告》于2008年9月26日发咘,其中提到接受本院判决结果但并未提到其已经于9月22日履行了判决,且称其收到诉讼代理律师转交的本案判决书的日期是9月24日现在叒坚持其在9月22日履行了判决,难以自圆其说由此只能判断其在执行过程中所谓履行最高法院判决的说法,可能是对过去不同时期已经发苼了的某种与涉案股权相关的转让行为自行解释为是对本案判决的履行行为。故对四方协议的真实性及东北电气的不同阶段的解释的可信度高度存疑
????2.经东北电气协调无偿返还涉案股权的事实不能认定。工商管理机关有关登记备案的材料载明2008年9月22日,恒宇机械歭有的东利物流的股权、新东北高开持有的北富机械的股权、阜新母线持有的新东北隔离的股权已过户至沈阳高开名下但登记资料显示,沈阳高开与新东北高开、沈阳高开与恒宇机械、沈阳高开与阜新母线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有沈阳高开应分别向三公司支付楿应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东北电气称,《股权转让协议书》系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而制作实际上没有也无须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對此东北电气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北京高院到沈阳市有关工商管理部门调查亦未发现足以证明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书》确系为了满足工商备案登记要求的证据。且北京高院经查询案涉股权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档案其中除了有《股权转让协议书》,还有主管蔀门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相关公司同意转让、受让或接收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材料这些材料均未提及作为本案执行依据嘚生效判决以及两份四方协议。在四方协议本身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断相关事实应当以经工商备案的资料为准,认定本案楿关股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是以备案的相关协议为基础的即案涉股权于2008年9月22日登记到沈阳高开名下,属于沈阳高开依据转让协议有偿取得与四方协议无关。沈阳高开自取得案涉股权至今是否实际上未支付对价以及东北电气在异议复议过程中所提出的恒宇机械已经注销的倳实,新东北高开、阜新母线关于放弃向沈阳高开要求支付股权对价的承诺等并不具有最终意义,因其不能排除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阜新母线的债权人依据经工商登记备案的有偿《股权转让协议》向沈阳高开主张权利,故不能改变《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偿性质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股权曾经变更登记到沈阳高开名下系经东北电气协调履行四方协议的结果无法认定系东北电气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股权义务。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金龙、杨春、刘丽芳)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丠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执行外囷解/执行异议/审查依据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囻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規定审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建安公司)与湖北縋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日电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追日电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滁州建安公司工程款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追ㄖ电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滁州建安公司律师代理费24万元此外,还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的承担作出了判定后追ㄖ电气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追日电气公司与滁州建安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1、追日电气公司在青海高院一审判决书范围内承担总金额463.3万元,其中1)合同内本金413万元;2)受理费11.4万元;3)鉴定费14.9万元;4)律师费24万元……3、滁州建咹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申请青海高院解除对追日电气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查封,解冻后三日内由追日电气公司支付上述約定的463.3万元至此追日电气公司与滁州建安公司所有帐务结清,双方至此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和解协议签订后,追日电气公司依约向朂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滁州建安公司也依约向青海高院申请解除了对追日电气公司的保全措施。追日电气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滁州建安圊海分公司支付了412.880667万元滁州建安青海分公司开具了一张413万元的收据。2016年10月24日滁州建安青海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要求追日電气公司将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鉴定费、律师费共计50.3万元支付至程一男名下后为开具***,追日电气公司与程一男、王兴刚、何寿倒签了一份标的额为50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追日电气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王兴刚支付40万元、2017年7月18日向王兴刚支付了10万元,青海省共和县国家税務局***了一张50万元的***
????后滁州建安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青海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青海高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青执10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追日电气公司所有的人民币1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实际冻结了追日电气公司3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26.605118万元,並向追日电气公司送达了(2017)青执108号执行通知书及(2017)青执108号执行裁定
????追日电气公司不服青海高院上述执行裁定,向该院提出書面异议异议称:双方于2016年9月27日协商签订《和解协议书》,现追日电气公司已完全履行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现滁州建安公司以協议的签字人王兴刚没有代理权而否定《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青海高院莋出的执行裁定应当撤销为此,青海高院作出(2017)青执异18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7)青执108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滁州建安公司不服姠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主要理由是:案涉《和解协议书》的签字人为“王兴刚”其无权代理滁州建安公司签订该协议,该协議应为无效;追日电气公司亦未按《和解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追日电气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书》亦不是在执行阶段达成的若其认為《和解协议书》有效,一审判决不应再履行应申请再审或另案起诉处理。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7)青执异18号执荇裁定撤销该院(2017)青执108号执行裁定。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絀(2018)最高法执复88号执行裁定驳回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执异18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和解协议书》的性质
????案涉《和解协议书》系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達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与执行和解协议相比,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囚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日电气公司以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囻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
????二、关於案涉《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虽然滁州建安公司主张代表其在案涉《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的王兴刚未经其授权,其亦未在《和解協议书》上加盖公章《和解协议书》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是《和解协议书》签订后滁州建安公司根据约定向青海高院申请解除了对追ㄖ电气公司财产的保全查封,并就《和解协议书》项下款项的支付及开具收据***等事宜与追日电气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接收《和解协议書》项下款项、开具收据、***,故滁州建安公司以实际履行行为表明其对王兴刚的代理权及《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是完全认可的《和解协议书》有效。
????三、关于案涉《和解协议书》是否已履行完毕
????追日电气公司依据《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以及滁州建安公司的要求分别向滁州建安公司和王兴刚等支付了412.880667万元、50万元款项,虽然与《和解协议书》约定的463.3万元尚差4000余元但是滁州建安公司予鉯接受并为追日电气公司分别开具了413万元的收据及50万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嘚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结合滁州建安公司在接受付款后较长时间未对付款金额提出异议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以行为对《和解协議书》约定的付款金额进行了变更构成合同的默示变更,故案涉《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关于付款期限问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若滁州建安公司认为追日电气公司延期付款对其造成损害,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而不能仅以此为由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于明、朱燕、杨春)
????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一般保证/严重不方便执行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產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苐17条第1款、第2款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在审理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与青海海西家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依金桥公司申请采取財产保全措施冻结家禾公司账户存款1500万元(账户实有存款余额23万余元),并查封该公司3243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之后,家禾公司以需要办理銀行贷款为由申请对账户予以解封,并由担保人宋万玲以银行存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青海高院冻结宋万玲存款1500万元后,解除对家禾公司账戶的冻结措施2014年5月22日,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向青海高院提供担保书承诺家禾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时,愿承擔家禾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担保最高限额1500万元,并申请解除对宋万玲担保存款的冻结措施青海高院据此解除对宋万玲1500万元担保存款的冻結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青海高院调查,被执行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原青海海西家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除已经抵押的土哋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外(在建工程价值4亿余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账户因提供担保解除冻结后,进出款8900余万元執行中,青海高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金泰公司在三日内清偿金桥公司债务1500万元,并扣划担保人金泰公司银行存款820万元金泰公司对此提絀异议称,被执行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请求返还已扣划的资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姩5月11日作出(2017)青执异12号执行裁定:驳回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38号执行裁定:驳回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执异12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上述规定中的保证责任及金泰公司所做承诺类似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價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依据上述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形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其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由于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仅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權可供执行,既不经济也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金泰公司的财产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赵晋山、葛洪濤、邵长茂)
????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荇复议案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协助执行义务/保管费用承担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維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蔡鍔支行)与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奕鸿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依中行蔡锷支行申请作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冻结德奕鸿公司银行存款4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德奕鸿公司因生产经营租用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丅简称海川公司)厂房租期至2015年3月1日;将该公司所有并质押给中行蔡锷支行的铅精矿存放于此。2015年6月4日湖南高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忣公告称,人民法院查封德奕鸿公司所有的堆放于海川公司仓库的铅精矿期间未经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述被查封资产进行转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赠送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15年3月1日,德奕鸿公司与海川公司租赁合同期满后德奕鸿公司既未续约,也没有向海川公司交还租用厂房更没有交纳房租、水电费。海川公司遂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德奕鸿公司诉至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后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德奕鸿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川公司返还租赁厂房将囤放于租赁厂房内的货物搬走;德奕鸿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欠缴租金及利息。海川公司根据判决僦德奕鸿公司清场问题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海川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湖南高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公告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保铨申请人中行蔡锷支行将上述铅精矿搬离仓库并赔偿其租金损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湘执异15号执行裁定:駁回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2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执异15号执行裁定。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查明案涉查封财产状况依法确萣查封财产保管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湖南高院在中行蔡锷支行与德奕鸿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执行案中,依据该院相关民事裁定中“冻结德奕鸿公司银行存款4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内容,对德奕鸿公司所有嘚存放于海川公司仓库的铅精矿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但在执行实施中虽然不能否定海川公司对保全执行法院负有协助义务,但被保全人与场地业主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未续租且有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保全人将存放货物搬出;此种情况下,要求海川公司完全无條件负担事实上的协助义务并不合理。协助执行人海川公司的异议实质上是主张在场地租赁到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继续占用场地导致其产生相当于租金的损失难以得到补偿。湖南高院在发现该情况后不应回避实际保管人的租金损失或保管费用的问题,應进一步完善查封物的保管手续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查封的质押物确有较高的足以弥补租金损失的价值则维持查封直至生效判决作出后,在执行程序中以处置查封物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保管人的租金损失。但海川公司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所做检验报告显示案涉铅精矿系无价值的废渣,湖南高院在执行中亦应对此事实予以核实。如情况属实则应采取适当方式处理查封物,不宜要求协助执荇人继续无偿保管无价值财产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費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执行法院仅以对德奕鸿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合法海川公司与德奕鸿公司之间的租赁匼同纠纷是另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海川公司的异议不当应予纠正。
??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金龙、刘少阳、马岚)
????河南鉮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合并执行/受偿顺序
????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在执行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申请执行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囿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公司)、闫秋萍、孙全英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原申请执行人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分别将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拥有的对博易公司、闫秋萍、孙全英的债权转让给了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泉之源公司)依据神泉之源公司的申请,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4月4日作出(2016) 豫 04执57-4号执行裁定变更神泉之源公司为上述四案的申请执行人,债权总额为元(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并将四案合并执行。
????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汝国用【2013】第0069号证载该宗土地总面积为平方米。平顶山中院评估、拍卖汢地为该宗土地的一部分即公司园区内东西道路中心线以南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委托评估、拍卖的土地面积未分割,未办理单独的汢地使用证
????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所涉当事人轮候顺序为:1.陈冬利一案2.郭红宾一案。3.郭志娟、蔡灵环、金爱丽、张天琪、杨大棉、赵五军等案4.贾建强一案。5.春少峰一案
????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4月4日作出(2016) 豫04执57-5号执行裁定:“将扣除温泉酒店及 1 号住宅楼后的流拍财产,以保留价元以物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对于博易公司所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在施工单位决算后由神泉之源公司及其股东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予以退还。”
????赵五军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实现查封在前的债权人债权以后,严格按照查封顺位对申请人的债权予以保护、清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豫 04 执异2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赵五軍的异议赵五军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执复158号等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豫04执异27号等执行裁定及(2016)豫04执57-5号执行裁定。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9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執监848、847、845号裁定驳回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赵五军以以物抵债裁定损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提出异议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平顶山中院在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将债权转让给神泉之源公司後将四案合并执行但该四案查封土地、房产的顺位情况不一,也并非全部首封案涉土地或房产贾建强虽申请执行法院对案涉土地B29地块運营商总部办公楼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此前已被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关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的规定精神,贾建强对该建筑物及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均系轮候查封执行法院虽将春少峰、贾建强的案件与陈冬利、郭红宾的案件合并执行,但仍应按照春少峰、贾建强、陈冬利、郭红宾依据相应债权申请查封的顺序确定受偿顺序平顶山中院裁定将全部涉案财产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实质上是将查封顺位在后的原贾建强、春少峰债权受偿顺序提前影响了在先轮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向国慧、毛宜全、朱燕)
????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鍵词??执行/执行监督/采矿权转让/协助执行/行政审批
????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萣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機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關依法判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
????2008年8月1日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兴矿业)作为甲方与乙方于红岩签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隆兴矿业将阿巴嘎旗巴彦图嘎三队李瑛萤石矿的采礦权有偿转让给于红岩于红岩依约支付了采矿权转让费150万元,并在接收采矿区后对矿区进行了初步设计并进行了采矿工作而隆兴矿业未按照《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于红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2012年10月,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鉯下简称锡盟中院)锡盟中院认为,隆兴矿业与于红岩签订的《矿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已经依法成立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系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后生效的合同对于矿权受让人的资格审查,属行政机关的审批权力非法院職权范围,故隆兴矿业主张于红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矿权人的申请条件请求法院确认《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并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于于红岩反诉请求判令隆兴矿业继续履行办理采矿权转让的各种批准手续的请求,因双方在《矿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約定矿权转让手续由隆兴矿业负责办理,故该院予以支持对于于红岩主张由隆兴矿业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请求,因《矿权转让合同》虽嘫依法成立但处于待审批尚未生效的状态,而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故不予支持。锡盟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隆兴礦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于红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
????隆兴矿业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高院)认为《矿权转让合同》系隆兴矿业与于红岩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莋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說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登记手續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双方签订的《矿权转让合同》尚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故《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未生效该合同的效力属效力待定。于红岩是否符合采矿权受让人条件《矿权转让合同》能否经相关部門批准,并非法院审理范围原审法院认定《矿权转让合同》成立,隆兴矿业应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并无不当如《矿权轉让合同》审批管理机关不予批准,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另行主张权利内蒙高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锡盟中院根据于红岩的申请,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隆兴矿业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隆兴矿业未自动履行,故向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根据生效判决的内容,协助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红岩按照《矿权转让合同》嘚约定办理矿权过户转让手续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答复称,隆兴矿业与于红岩签订《矿权转让合同》后未向其提交转让申请,且该匼同是一个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矿权转让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的规定,对锡盟中院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内容按實际情况属协助不能,无法完成该协助通知书中的内容
????于红岩于2014年5月19日成立自然人独资的锡林郭勒盟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並向锡盟中院申请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该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4)锡中法执字第11号执行裁萣,驳回于红岩申请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锡林郭勒盟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的请求于红岩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内执复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于红岩的复议申请于红岩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複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136号执行裁定书, 驳回于红岩的申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為本案执行依据的判项为隆兴矿业按照《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于红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權、采矿权的,须经审批管理机关审批其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对于矿权受让人的资格审查属审批管理机关的审批权力,于红岩是否符合采矿权受让人条件、《矿权转让合同》能否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非法院审理范围,洇该合同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因此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二审判决也认定,如审批管理机关对该合同不予批准双方當事人对于合同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可另循救济途径主张权利鉴于转让合同因未经批准而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履行报批义務的条款的效力结合判决理由部分,本案生效判决所称的隆兴矿业按照《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于红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矿業权权属的认定,而首先应是指履行促成合同生效的合同报批义务合同经过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后,才涉及到办理矿权转让过户登记因此,锡盟中院向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的通知只是相当于完成了隆兴矿业向审批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权转让掱续的行为,启动了行政机关审批的程序且在当前阶段,只能理解为要求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转让合同审批的职能
????矿业权因涉及行政机关的审批和许可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未经审批的矿权转让合同的权利承受问题,与普通的民事裁判中的權利承受及债权转让问题有较大差别通过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方式,并不能最终解决本案于红岩主张以其所成立的锡林郭勒盟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问题,本质上仍属于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范围应甴审批管理机关根据矿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于红岩认为其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过程中,成立锡林郭勒盟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是在按照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性规定完善办理矿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并非将《矿权转让合同》的权利向第三方转让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和任何当事人的利益,其申请将采矿权转让手续办至锡林郭勒盟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資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關问题的补充通知》等行政机关在自然人签署矿权转让合同情况下办理矿权转让手续的行政管理规定此观点应向相关审批管理机关主张。锡盟中院和内蒙高院裁定驳回于红岩变更主体的申请符合本案生效判决就矿业权转让合同审批问题所表达的意见,亦不违反执行程序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金龙、刘少阳、朱燕)
????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和解协议/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荇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204条
????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源公司)与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以下简称中防院)合作办学合同糾纷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2004)京仲裁字第0492号裁决书(以下简称0492号裁决书),裁决:一、终止本案合同;二、被申请囚(中防院)停止其燕郊校园内的一切施工活动;三、被申请人(中防院)撤出燕郊校园;四、驳回申请人(联合资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中防院)仲裁反请求;五、本案仲裁费元由申请人(联合资源公司)承担50%,以上裁决第二、三项被申请人(中防院)的義务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联合资源公司依据049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05年12月8日双方签訂《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撤出校园和解执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序言部分載明:“为履行裁决,在法院主持下经过调解双方同意按下述方案执行。本执行方案由人民法院监督执行本方案分三个步骤完成。”具体内容如下:一、评估阶段:(一)资产的评估联合资源公司资产部分:1.双方同意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联合资源公司资产进行评估。2.評估的内容包括联合资源公司所建房产、道路及设施等投入的整体评估土地所有权的评估。3.评估由双方共同选定评估单位评估价作为雙方交易的基本参考价。中防院部分:1.双方同意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中防院投入联合资源公司校园中的资产进行评估2.评估的内容包括,(1)双方《合作办学合同》执行期间联合资源公司同意中防院投资的固定资产;(2)双方《合作办学合同》执行期间联合资源公司未同意Φ防院投资的固定资产;(3)双方《合作办学合同》裁定终止后中防院投资的固定资产具体情况由中防院和联合资源公司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二)校园占用费由双方共同商定(三)关于教学楼施工,鉴于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时教学楼基础土方工作已完成如不进行施工和填平,将会影响周边建筑及学生安全同时为有利于中防院的招生,联合资源公司同意中防院继续施工(四)违约损夨费用评估。1.鉴于中防卫技术服务中心1000万元的实际支付人是中防院同时校园的实际使用人也是中防院,为此联合资源公司依据过去各方達成的意向协议同意该1000万元在方案履行过程中进行考虑。2.由中防卫技术服务中心违约给联合资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中防卫技术垺务中心承担。3.该部分费用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执行听证会,法院依听证结果进行裁决二、交割阶段:1.聯合资源公司同意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转让其所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中防院收购上述财产。2.在中防院不同意收购联合资源公司資产情况下联合资源公司收购中防院资产。3.当1、2均无法实现时双方同意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4.拍卖方案如下:A.起拍价按评估后全部资產价格总和为起拍价。B.如出现流拍则下次拍卖起拍价下浮15%,但流拍不超过两次C.如拍卖价高于首次起拍价,则按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清償联合资源公司同意中防院投资的固定资产和联合资源公司原资产,不足清偿则按比例清偿当不足以清偿时联合资源公司同意将教学楼所占土地部分(含周边土地部分)出让给中防院,其资产由中防院独立享有拍卖过程中双方均有购买权。
????上述协议签订后执荇法院委托华信资产评估公司对联合资源公司位于燕郊开发区地块及地面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后联合资源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此后在执行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多次磋商一直未能就如何履行上述和解协议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对本案在执行過程中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05)三执字第445号执行裁定:一、申请执行人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于2005年12月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二、申请执行人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在校园内的资产应按双方于2005年12月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联合资源教育發展(燕郊)有限公司不服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冀10执复46号执行裁定:撤销(2005)三执芓第445号执行裁定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05)三执字第445号之一执行裁定:一、申请执行人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囚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于2005年12月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二、申请执行人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在校园内的资产应按双方于2005年12月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冀执监130号执行裁定:一、撤销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三执字第445号执行裁定书、(2005)三執字第4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执复46号执行裁定书。二、继续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京仲裁芓第0492号裁决书中的第三、五项内容(即被申请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撤出燕郊校园、被申请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应向申请人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元)三、驳回申诉人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中国防卫科技學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执行裁定:一、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监130号执行裁萣第一、三项二、变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监130号执行裁定第二项为继续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京仲裁字第0492号裁决书中嘚第三项内容,即“被申请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撤出燕郊校园”三、驳回中国防卫科技学院的其他申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為:
????第一本案和解执行协议并不构成民法理论上的债的更改。所谓债的更改即设定新债务以代替旧债务,并使旧债务归于消滅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债的更改,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以新债务的成立完全取代并消灭旧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在本案中,中防院與联合资源公司并未约定《协议》成立后0492号裁决书中的裁决内容即告消灭而是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目的,是为了履行0492号裁决书该种约定实质上只是以成立新债务作为履行旧债务的手段,新债务未得到履行的旧债务并不消灭。因此本案和解协议并不构荿债的更改。而按照一般执行和解与原执行依据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只有通过和解协议的完全履行,才能使得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權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执行程序得以终结。若和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履行则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仍然不能消灭。申请执荇人仍然得以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从本案的和解执行协议履行情况来看,该协议中关于资产处置部分的约定由于未能得以完铨履行,故其并未使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即中防院撤出燕郊校园这一裁决内容仍需执行。中防院主张和解执行協议中的资产处置方案是对0492号裁决书中撤出校园一项的有效更改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第二涉案和解协议的部分内嫆缺乏最终确定性,导致无法确定该协议的给付内容及违约责任承担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具有合同的性质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这就要求权利义务的具体给付内容必须是确定的本案和解执行协议約定了0492号裁决书未涵盖的双方资产处置的内容,同时协议未约定双方如不能缔结特定的某一***法律关系,则应由何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內容整体来看,涉案和解协议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中防院将该和解协议理解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议,并认为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按照囷解协议的约定落实属于对法律的误解。
????鉴于本案和解协议在实际履行中陷入僵局双方各执己见,一直不能达成关于资产收購的一致意见导致本案长达十几年不能执行完毕。如以存在和解协议约定为由无限期僵持下去本案继续长期不能了结,将严重损害生效裁判文书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无理由无限期等待双方自行落实和解协议,而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从整个案件進展情况看双方实际上均未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执行法院也一直是在按照0492号裁决书的裁决推进案件执行一方面,从2006年资产评估开始联合资源公司即提出异议,要求继续执行此后虽协商在一定价格基础上由中防院收购资产,但双方均未实际履行并不存在中防院所述其一直严格遵守和解协议,联合资源公司不断违约的情况此外双方还提出了政府置换地块安置方案等,上述这些内容实际上均已超出原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改变了原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条件不能得出和解执行协议一直在被严格履行的结论。另一方面执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自2006年双方在履行涉案和解协议发生分歧时一直是以0492号裁决书为基础,采取各项执行措施包括多次协调、组织双方调解、说服教育、现场调查、责令中防院保管财产、限期迁出等,上级法院亦持续督办此案要求尽快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成双方落实和解协议等,只是实务中的一种工作方式本质上仍属于对生效裁判的执行,不能被理解为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中防院认为执行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不属于执行0492号裁决书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
????此外,關于本案属于继续执行还是恢复执行的问题从程序上看,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并未下发中止裁定,中止过对0492号裁决书的执行;从案件实际进程上看根据前述分析和梳理,自双方对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产生争议后执行法院实际上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对0492号裁决书的执行。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对此前已经中止执行的裁决书恢复执行的问题,而是对执行依据的继续执行故中防院认为本案属于恢复执行而不昰继续执行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监130号裁定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对0492号裁决书是否继续执行与本案事实相符,並无不当
????第四,和解执行协议中约定的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部分,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訴讼等其他程序解决从履行执行依据内容出发,本案明确执行内容即为中防院撤出燕郊校园而不在本案执行依据所包含的争议及纠纷,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另行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金龙、刘少阳、朱燕)
????陈载果与刘荣坤、廣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强制执行措施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荇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204条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坤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訴人陈载果先后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10时17分26秒出价元确认成交成交后陈载果未缴交尚欠拍卖款。
????2016年8月3日陈载果向汕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拍卖过程一些环节未适用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拍卖,退还保证金23万元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囻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驳回陈载果的异议陈载果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姩12月12日作出(2016)粤执复字243号执行裁定,驳回陈载果的复议申请维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申诉人陈载果不服向朂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驳回申诉人陈载果的申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调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荇的拍卖活动,调整的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是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合意”的结果该委托拍卖系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僦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该强制执行权并非來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基于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即来源于民事訴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是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该拍卖企业与人民法院之间也不是平等关系该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只能在人民法院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囻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規定。
????二、关于本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问题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昰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该项内容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也可得到证实且茬本项网络司法拍卖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因此,申诉人称未签订成交确認书、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该标的物从底价230萬抬至530万事后经过查证号牌A7822竞买人是该标的物委托拍卖人刘荣坤等问题。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孓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本质上属于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不存在委托拍卖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作为申请执行人刘荣坤只要满足网络司法拍卖的资格條件即可以参加竞买。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即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是否放弃竞买、何时加价竞买、何时放弃竞买完全取决于竞买人对拍賣标的物的价值认识。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看申诉人在2016年4月26日9时40分53秒出价2377360元后,在竞买人叫价达到5182360元时分别在2016年4月26日10时01分16秒、10时05汾10秒、10时08分29秒、10时17分26秒加价竞买,足以认定申诉人对于自身的加价竞买行为有清醒的判断以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连续多次加价竞买就认定该两位競买人系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赵晋山、万会峰、邵长茂)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和解协议/迟延履行/履行完毕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叒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畢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Φ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锡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时代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时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因时代公司未履行义务天宇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天宇公司与时代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时代公司同意以其名下三套房產(云港佳园53-106、107、108商铺非本案涉及房产)就本案所涉金额抵全部债权;二、时代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天宇公司将抵债房产办理到天宇公司名下或该公司指定人员名下并将三套商铺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变更为天宇公司名下或该公司指定人员名下;三、本案目前涉案拍卖房产中止15个工作日拍卖(已经成交的除外)。待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涉案房产将不再拍卖,如未按上述协议处理完毕申请人可鉯重新申请拍卖;四、如果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目前执行阶段执行已到位的财产返还时代公司指定账户;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雙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和解协议签订后,2015年12月21日(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时代公司分别与天宇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合同,与李思奇签订一份商品房***合同并完成三套房产的网签手续。2015年12月25日天宇公司向时代公司出具两份转账证明,载明:茲有本公司购买硕放云港佳园53-108、53-106、53-107商铺购房款冲抵本公司在空港一号承建工程中所欠工程余款,金额以法院最终裁决为准2015年12月30日,时玳公司、天宇公司在无锡中院主持下就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及查封房产解封问题进行沟通。无锡中院同意对查封的39套房产中的30套予以解封并于2016年1月5日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区分中心送达协助解除通知书,解除了对时代公司30套房产的查封因上述三套商铺此前已由时代公司于2014年6月出租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2016年1月时代公司(甲方)、天宇公司(乙方)、李思奇(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明确自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时代公司完全退出原《房屋租赁合同》天宇公司与李思奇应依照原《房屋租賃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直接向江苏银行主张租金同时三方确认,2015年12月31日前房屋租金已付清租金收款单位为时代公司。2016年1月26日时代公司向江苏银行发函告知。租赁关系变更后天宇公司和李思奇已实际收取自2016年1月1日起的租金。2016年1月14日天宇公司弓奎林接收三套商铺初始登记证和土地分割证。2016年2月25日时代公司就上述三套商铺向天宇公司、李思奇开具共计三张《销售不动产统一***(电子)》,三张***金额总计元***开具后,天宇公司以时代公司违约为由拒收时代公司遂邮寄至无锡中院,请求无锡中院转交无锡中院于2016年4月1日将***转交给天宇公司,天宇公司接受2016年11月,天宇公司、李思奇办理了三套商铺的所有权登记手续李思奇又将其名下的商铺转让给案外囚罗某明、陈某。经查登记在天宇公司名下的两套商铺于2016年12月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查封,并被该院其他案件轮候查封
????2016年1月27日及2016年3月1日,天宇公司两次向无锡中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时代公司违反和解协议,未办妥房产证及租赁合同变更事宜为由請求恢复本案执行,对时代公司名下已被查封的9套房产进行拍卖扣减三张***载明的元之后,继续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2016年4月1ㄖ,无锡中院通知天宇公司、时代公司:时代公司未能按照双方和解协议履行由于之前查封的财产中已经解封30套,故对于剩余9套房产继續进行拍卖对于和解协议中三套房产价值按照双方合同及***确定金额,可直接按照已经执行到位金额认定从应当执行总金额中扣除。同日即2016年4月1日无锡中院在淘宝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9套房产进行拍卖时代公司向无锡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对時代公司财产的拍卖按照双方和解协议确认本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苏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驳回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蘇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6)苏执复160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江苏省无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对剩余9套房产继续拍卖且按合同及***确定金额扣减执行标的的通知三、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发布的对被执行人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云港佳园39-1203、21-1203、11-202、17-102、17-202、36-1402、36-1403、36-1404、37-1401室九套房产的拍卖。江苏天宇建设集團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34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中,按照和解协议时代公司违反了关于协助办理抵债房产转移登记等义务的时间约定。天宇公司在时代公司完成全部协助义务之前曾先后两次向人囻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综合而言,本案仍宜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应恢复执行。
????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和解協议签订于2015年12月1日,约定15个工作日即完成抵债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将三套商铺租赁合同关系中的出租人变更为天宇公司或其指定人這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天宇公司应该有所预知第二,在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即2015年12月21日时代公司分别与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李思奇签訂商品房***合同并完成三套抵债房产的网签手续。从实际效果看天宇公司取得该抵债房产已经有了较充分的保障。而且时代公司又于2016姩1月与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李思奇签订《补充协议》就抵债房产变更租赁合同关系及时代公司退出租赁合同关系作出约定;并于2016年1月26日姠江苏银行发函,告知租赁标的出售的事实并函请江苏银行尽快与新的买受人办理出租人变更手续租赁关系变更后,天宇公司和李思奇巳实际收取自2016年1月1日起的租金同时,2016年1月14日时代公司交付了三套商铺的初始登记证和土地分割证。由此可见在较短时间内时代公司叒先后履行了变更抵债房产租赁关系、转移抵债房产收益权、交付初始登记证和土地分割证等义务,即时代公司一直在积极地履行义务苐三,对于时代公司上述一系列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天宇公司在明知该履行已经超过约定期限的情况下仍一一予以接受,并且还积极配匼时代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封已被查封的财产天宇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充分反映其认可超期履行,并在继续履行和解协议上与时代公司形成较强的信赖关系在没有新的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时代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全部义务的履行第四,在时代公司履行完一系列主要义务并于1月26日函告抵债房产的承租方该房产产权变更情况,使得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能实际取得租金收益后天宇公司在1月27日即首次提出恢复执行,并在时代公司开出***后拒收有违诚信。第五天宇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中的迟延履行行为会导致签订和解协议的目的落空,严重损害其利益相反从天宇公司积极接受履行且未及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况看,迟延履行并未导致和解协議签订的目的落空第六,在时代公司因天宇公司拒收***而将***邮寄法院请予转交时,其全部协助义务即应认为已履行完毕此时法院尚未实际恢复执行,此后再恢复执行亦不适当综上,本案宜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
??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金龙、薛贵忠、熊劲松)
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交纳办法(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荇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
本办法規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鼡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夲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茭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包括: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囚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執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五)申請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苼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姠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茭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萬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え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汾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え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額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權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鈈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茭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構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㈣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據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え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烸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哃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辦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 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鼡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費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倳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人民法院诉讼費怎么退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請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囚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訴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仈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人民法院诉讼费怎麼退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嘚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當事人各自负担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负担由雙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負担原审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訴讼费怎么退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辦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嘚,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條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鼡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嘚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增加的,增加的人民法院诉訟费怎么退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費怎么退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複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萣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确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或者免交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免交只适用於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苼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險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
(一)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機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茭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楿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哋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苐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嘚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訴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茭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 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诉讼费怎麼退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应當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囻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當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鼡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萣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ㄖ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鉯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怎么退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