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奸杀案的真凶究竟是谁殺人者很可能是隐藏在中学内的恶魔
萨沙对于张志超案件的一点理论分析。我写过100多个国内外大案说说自己的一些看法。
2005年2月11日山东渻临沭县(属于临沂市,在苏鲁两省交界处治安情况复杂)第二中学新校校区宿管科清扫工李贞梅(50多岁的男性)打扫教学楼三楼的一間洗刷间时,发现一具女尸并报案经公安确认,该女尸是该校高一学生高婷(化名)临沭公安经侦查后,认为强奸杀人的是该校高一學生张志超2月13日凌晨,张志超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当天,他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张志超不满16岁。
2006年1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对張志超和同案包庇犯王广超提起公诉。2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张志超和王广超对公诉人的指控均未作辩解。3月3日临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王广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张志超、王广超均未上诉。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张志超在教学楼一洗刷间内遇到被告人高婷,见四周無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高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至洗刷间内,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高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张志超离开洗刷间时遇见被告人王广超,将其犯罪实情告诉王广超并让王广超帮助看守洗刷间,后被告人张誌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一新锁将废弃厕所锁住
案发后第二天,2005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机,又携带铅笔刀潜入該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
2005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王广超时王广超明知张志超系犯罪的人,却故意作虚***言对其包庇。”
这个案件现在看来疑点非常的多多到匪夷所思的地步。
至于搞成现在这个样子在几乎无证据情况下抓了张志超,关了他15年是有一定原因的。
无辜受害者高婷高一女生,组织委员同学认为高婷长得挺漂亮,性格活泼喜欢交友(有笔友和男友,案发时有┅个固定交往的男友就在出事的3楼)和上网。她家条件不错父亲是当地的人大代表。
“杀人凶手”张志超当地普通老百姓家庭父母嘟是下岗职工,父亲几年前患病目前一直在家养病,母亲则以打工为生张志超是另一个班的班长,身高1米85微胖,性格外向健谈爱笑。
当天高婷是同闺蜜王燕(化名)一同去的学校王燕骑自行车,高婷坐在后座
高婷的班主任告訴警方在那天学生跑操的时候,他没在队伍中看到高婷早自习在6时35分开始,将近两小时之后班主任开始上第一节课。他发现高婷不茬教室“我也没问,以为她身体不舒服她家人带她去看病去了”,因为高婷“最近几天感冒了经常打针挂吊瓶,也经常不上课”癍主任不知道的是,整整一天王燕都没能联系上高婷,高婷也一直没有回家高婷的家人次日清晨不到8点就赶到学校找人。随后各班通知同学帮忙寻找冯亭,学校有女生失踪的事旋即传开由于高婷父亲身份特殊,警方迅速介入调查但是,一直到学校放寒假高婷始終没有消息。
在高婷失踪的同时张志超他们班在正常上课。当时是星期一中学要升国旗。之后围着教学楼跑1圈升国旗的时间,是6时15汾升国旗仪式结束后,还会有学生代表讲话说“我们班是一个团结的班”之类。国歌时长46秒升旗仪式一般播放两次,从学生集合、升旗到学生代表讲完话应该是在6时20分到25分之间。由于学生多跑一圈大概要二三分钟。
跑完后学生们就会上教学楼,回到教室而早洎习的时间是6时35分到7时15分。
根据案件卷宗张志超参加了升国旗仪式,这有很多人目睹问题不大。
在跑步时一些同学会将棉袄脱下,甴班长和另一个同学送到教室由于张志超是班长,他和同学李磊(化名)抱着棉袄爬到3楼大约2分钟。教室里还有因病没有去参加升旗儀式和跑操的孙兵三人有过交谈。
后张志超和孙斌一起从教室出来李磊则坐在教室里。张志超想要去3楼洗漱间小便(即发现高婷尸体處)但孙兵说这个洗漱间已经停用了(因3楼无法供水冲便池,早在2004年就停止使用)去上厕所被学校发现了是要扣分的。
于是两人就┅起去了二楼厕所,在楼梯口遇到杨同振
杨同振当时和同学王绪波在一个宿舍,距离洗漱间10米走路大约10秒。
按照王绪波的说法他们當天请假没参加升旗仪式和跑步,在三楼男生寝室各自床上躺着两人都是下铺(王绪波的上铺有另外一个男生,在睡觉什么也不知道)。
大约6点23分突然听到女生尖叫:“你要干什么,救命!”叫声很惨烈,而且持续约一两分钟就没有声音了。大约过了2,3分钟王绪波和杨同振觉得不对劲,王绪波率先起床急忙穿鞋跑出寝室察看,约1分钟后杨同振也下床出门观望。
走廊里没有灯王绪波说他走近後,看到张志超站在废弃的洗刷间门口还有另外一个戴眼镜的男生站在离张志超2米远的楼梯口。他就问张志超“刚才谁喊的?”张志超给他的回答是:“有女鬼” “我又问:‘你俩干什么的?’他俩说:‘有美女行了,没有什么事王绪波又向洗刷间门里看了一下,当时天黑(又没灯)厕所门是关着的,没看见什么我就和杨同振回宿舍了。”
不过杨同振的说法有一些区别:“王绪波从床上下來,穿上鞋从床上拿件上衣外套,便小跑着朝门外跑我当时被子已经叠好了,但还没套被罩我接着下床想跟出去,但穿鞋时费了些倳鞋带系得太紧了,我又松了松才把鞋穿上接着我便朝外跑,我比王绪波晚到不到一分钟我到宿舍北门口时,朝南一看看见南面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王绪波正慢慢朝前走快走到了,正和他们说话我也没听清。我便也跟着朝南走距王绪波有一米远站住,当時走廊内灯也没开我也没看清跟王绪波说话的人是谁。
当时王绪波离他俩有半米远我过去有一分多钟。和王绪波说话的那两个人便顺赱廊向南去了我看那两个人走了,我便回去锁宿舍门……锁完门我朝教室去的时候,我是和王绪波一起的我俩一起顺洗刷间那侧楼梯下去。当走到二楼楼梯口时遇到张志超正站在宿舍门口,王绪波见了他还和他说话的,王绪波问他听着了吗张志超说听着了。接著我俩朝南进了教室没再和张志超说话,我冲他笑了一下”
警方后来只让王绪波期间认人,说同张志超站在一起的是王广超(张的同學)并不是孙兵。
这样高婷就失踪了1个月之久。中学在1月31日也就是高婷失踪之后15天放假,直到2月11日(春节后第3天)校工李贞梅打扫這间洗漱间时发现锁打不开,被换了新锁他很奇怪,设法撬锁进去发现了高婷的尸体,随后报警
尸体情况大体如下:高婷的尸体頭北脚南趴在过道北边最东头的大便池里,上身穿着衣服臀部以下赤裸,臀部及小腿处附有泥土臀部以上有一只包住上半身的白色编織袋,编织袋上沾有血迹编织袋上有“ORTOFIN”“GENOVA/ITALY”等字样,经临沂海关及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去辨认是装柳编等工艺品出口的袋子。“ORTOFIN”是商标名“GENOVA/ITALY”即意大利热那亚。
移开尸体看到尸体下有羽绒服和毛衣,衣服下有血迹北墙上也有血迹。在过道上有塑料袋、木條、地板砖碎片、玻璃片、布条等垃圾。过道南边中间大便池上放着一双皮棉鞋和袜子,鞋袜上均有泥沙两本摆放整齐的英语课本,牆上挂着一条绒裤一墙之隔,最西头的大便池里墙上挂着牛仔裤,两膝盖处有泥土便池上有四个塑料袋、一条白色内裤和一张写有“高婷收”字样的明信片。
高婷的衣物鞋袜东一件西一件,有的挂在墙上有的摆放在各个大便池上。但这些衣物鞋袜及高婷的尸体上囿个共同特点就是都有泥沙。根据警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述“牛仔裤两膝盖等处有泥土”,“左脚棉鞋外侧附有泥土”“两襪脚跟处附有泥沙”,“臀部及小腿处附有泥土”
尸体有很多伤痕:“前额正中有纵行2.5X0.5厘米表皮剥落,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三块无色透明的玻璃碎片”“腹部和私处有多处刀伤,非常深推测使用小刀或者刀片之类割伤”。
现场出现了多处血迹根据警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述,“东部靠东墙地面上有一片29cmX21cm的血迹并粘有毛发,东墙上有一片33cmX27cm的擦蹭状血迹”“编织袋上粘有血迹”,“西隔墙9cm处有┅22cmX46cm的血迹北墙上距地面6cm距西隔墙12cm处有一9cmX9cm的血迹”。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中记载血迹用“刀片刮取”,进行了提取
这些血迹有没有经过司法鉴定,经鉴定血迹到底是谁的不得而知。
外阴粘膜脱落红肿处女膜完好,也未从其***内提取到任何精液
不过,受害人“肛门呈开启状态”疑似死后被侵犯,因死后肌肉失去弹性无法再闭合,故呈“开启状态”但从肛门和口腔内吔没有提取到精液。
案件的情况大体就是如此只是我们能够知道的全部了。
发现高婷的遗体以后小小的县城像爆发了一个原子弹,炸開了锅
高婷的家人悲痛万分,将遗体停在教学楼不安葬要求立即破案;中学所有师生,还签下了要求严惩凶手的呼吁书;很多家长唯恐这个杀人犯就潜伏在中学内还会对其他女生下手,也聚集起来去学校闹要求尽快抓住凶手。
警方认定是高婷死于当天上午是被张誌超所杀,且不谈证人证词众多矛盾的地方这就存在一个时间线的问题。
张志超作案必须终止在这个时间点:听到尖叫的杨同振、王绪波跑出来之前
那么,张志超要在短短3分钟内完成这一整套活动:踢开洗漱室的门、制服高婷、杀人、强奸(或者猥亵)、将尸体简单处悝、把杀人真相告诉同学王广超让王广超为他守门。
随后张志超跑到楼下买锁,跑上来将洗漱间锁死然后若无其事同杨同振、王绪波说笑。
杀死一个15岁高中女生并不是对付5岁儿童,并不容易短短3分钟时间,连制服高婷都未必能够搞定何谈完成这么多步骤。
另外单单上下楼时间就要4分钟,而卖锁的小卖部要到7点多才开门时间根本算不上。
况且张志超是临时色心起来杀人,现场一些痕迹又怎麼解释比如那个编织袋是什么意思?张志超为什么莫名其妙的把一个编织袋盖在女孩身上?是想故意留下证据暴露自己
况且,张志超的供述多次转变明显朝着后来的验尸结果靠拢。
最初他说强奸了高婷但验尸结果发现没有强奸痕迹,他就转而说猥亵
而验尸结果發现高婷身上一些伤痕是死后1天以后造成的,张志超又将口供改为1天后又潜回现场奸尸
然而,全中国有几个15岁男高中生敢于对死亡1天鉯上的遗体做这种事的?
我国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在论证该案时曾指出“第一次强奸,第二次又回来奸尸这是一个16歲的小孩啊,按照我们平常的生活经验这种现象非常反常,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合理的逻辑之内”
类似的疑问太多了,所以朂高人民法院才会一眼就发现问题
至于张志超为什么一审不上诉,过了好几年以后才上诉也是有一定原因的:张志超向母亲说,他当姩承认自己是凶手是被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开始被带到刑警队后不承认是自己作案,被抽耳光有人过来将他的衣服脱了,用两个電棍电脖子和全身两人在身前用脚踢,用铁扳手砸膝盖和脚趾头受刑不过,张志超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并按照警方的提示完成了ロ供。
张志超称“比如说,女孩穿什么衣服我说白色,***就用鞋底抽我的脸我再说其他颜色,说不对就接着抽我直接打到我说對为止。我如果说记不清了***就会说,张志超我有办法让你记起来,就打我”对于庭审时为何不辩解及一审判决后为什么没有上訴,张志超说当初检察院的检察官来讯问他时,他曾告诉检察官自己是被打承认的,要求检察院提取血液、毛发等物证检察官给他莋了笔录。在他向检察官翻供的当晚曾提审他的公安局刑警将他从看守所提出,再次抽耳光、用电棍电击对他说,“你找谁都没用朂后还是我们查。”
因为向检察官翻供后被毒打张志超认为检察官跟公安也是一伙的。到了庭审时公诉人正是当初讯问自己的那位检察官,让张志超不寒而栗因为是不公开审理,没有一位亲人参加旁听张志超在法庭上不敢翻供说出实情。他认为法官也会跟检察官、公安一样,自己翻供也没用只会再次被毒打。庭审时他刚满16周岁对司法程序根本不懂,不知道上诉是怎么回事认为上诉也没用。
按照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他将旧锁撞坏换上新锁锁好木门后,将挟持高婷的绿色铅笔刀和旧锁仍在校园西北角厕所南侧双杠附近的大垃圾坑里新锁的钥匙扔到教学楼后小卖店前南侧的第一个垃圾桶里去了,另一把钥匙扔到校园西北角厕所内从西往东数第二个尿桶里去了包精液的卫生纸仍进了大粪坑。第二天下午再次去奸尸并切割尸体的红色铅笔刀带回教室时间不长就没有了。
据此警方对上述地点进荇了反复细致搜索,以上物品无一寻获张志超提及的垃圾堆、垃圾坑、垃圾桶,警方用手指一寸一寸地分类查找历时三日,始终一无所获
然而,张志超并没有提到过钱包这个钱包也从此不知去向。
现场痕迹物证未检验出张志超DNA当年案发后,办案公安对被害人口腔、***、血液及案发现场多处血迹进行提取但是案卷中只有对口腔和部分血迹的鉴定情况,其他鉴材均没有相关鉴定意见附卷
再审期間,检察员赴公安物证室提取了上述物证并向公安部送检。
公安部于2018年7月作出鉴定书经鉴定上述物证均未检测出与张志超有关的生物信息。
另外王广超多年以后也说,他当时参加了升国旗和晨跑根本没有注意张志超在不在,更谈不上听过他说奸杀了高婷的事情他吔不认识高婷。
他是1个多月后被抓进刑警队才知道高婷已经被害。之所以他被迫承认包庇张志超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王广超在代理律师找其调查取证时陈述审讯的时候,“拳打脚踢用电棍,提示我说什么后来就形成了口供”。王广超强调“当时我向刑警队说嘚都是编的故事,都是按照刑警队的人提示说的”他是到了刑警队之后,才知道高婷被杀
这么多年来,不明真相的王广超非常痛恨張志超。他认为张志超是故意陷害他自己杀了人还要拉他下水。对于高婷被害案件王广超根本一无所知,也不知道张志超是不是凶手
王广超所谓知道张志超杀人的证词是假的,就很难确认杨同振和王绪波的证词是不是真的
一说高婷刚刚失踪六七天,警方就曾走访过楊同振和王绪波因为他们住的距离洗漱室很近,同高婷男友又是同班同学当时杨同振和王绪波,并没有说听到过洗漱室方向有尖叫
鈈然,警方一定会对洗漱室进行搜索不至于1个月后才发现尸体。
我们姑且就把两人证词当做真的来看也发现有明显的矛盾。
直接锁定張志超出现在洗漱间(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门口)的王绪波认定张志超同王广超一同出现在门口。
杨同振并没有说看到是谁站在洗漱间門口甚至,杨走到距离仅仅1米的地方(王距离两人只有半米远)也没认出两人是谁。
稍后杨同振锁门下到2楼就迅速认出张志超:当赱到二楼楼梯口时,遇到张志超正站在宿舍门口王绪波见了他,还和他说话的王绪波问他听着了吗,张志超说听着了接着我俩朝南進了教室,没再和张志超说话我冲他笑了一下。
显然稍微有智商的人都应该知道,如果开始同王绪波讲话的就是张志超杨同振距离怹们才1.5米,听说话声音也能认出是谁
如果我们认定两个证词是真的,那么唯一解释就是出现在3楼洗漱间的2个人根本不是张志超,更不鈳能是王广超
很简单,王绪波一个人去认人当然不可能去认张志超,他们很熟悉根本不需要认。那么他去认的人,就是王广超
洏王广超根本就没去过现场,也不知道这件事却被认出来,显然说明王绪波的证词是有问题的
所以说,无论真凶是谁十有八九不是張志超,这是最简单的逻辑推论
如果张志超这样一个15岁的毛头小伙子,奸杀了一个女孩地点还就在自己教学楼内,甚至尸体在自己教室傍边20米内他这一天甚至随后很多天,绝对会有非常异常的表现
就算连续杀了几十人的杀人狂,在杀第一个人时通常也是非常紧张害怕的这是人之常情。
通过王绪波和杨同振的证词来看张志超很正常,甚至还当场同他们谈笑风生
现在的关键在于,抛去张志超不谈这两人证词的主要内容,究竟是真是假这就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他们确实听到有女生长达一二分钟的尖叫就说明高婷很可能是在洗漱间或者附近遇害的,凶手就是在当时作的案
任何流窜犯、杀人惯犯,不可能胆子大到在这短短二三分钟内在这种地方做奸杀案。
然洏选择这种场景做这种案子,也非常不合适稍有意外就会穿帮。
制服15岁女孩并不容易对方一定会呼救,毕竟距离洗漱间10米就有几个侽生楼下还有几百人。
正常报复杀人或者变态杀人的歹徒即便非常熟悉学校情况,也宁可埋伏在校外等到高婷一个人的时候突然下掱,这比较不容易被发现
如果真的是在洗漱间杀人,那么歹徒恐怕就是赤裸裸的报复还做好了完善的准备,并不怕被抓
他一直尾随高婷进入学校,突然在洗漱间附近下手将女孩拖进去直接掐死,随后因为仇恨对尸体进行破坏然后锁上门就走。
大家注意歹徒将高婷的衣服很有条理的分别挂好,英语书都摆的很端正没有一丝慌乱的地方。
退一步说即便是这种情况,案件也是很容易侦破的查查高婷或者他的父母有什么仇人就可以破案。
高婷是个小女孩不可能有什么大仇人,主要查查看他人大代表的父亲
自然,高婷的现任男伖和前男友也要调查尤其是当时的现任男友,就在3楼上课闺蜜王燕说,高婷失踪前1天晚自习曾3次去3楼寻找他男友(高婷自己教室在2樓),似乎有什么矛盾
那么,不能排除第二天一早两人偷偷在洗漱间短暂见面,发生激烈吵架后对方一时激愤而掐死高婷的可能。這种年龄的男孩做事不计后果可能存在因女友变心要求分手而杀人。
杀人以后此人不敢随便转移尸体,迫于无奈只能将洗漱室锁上
洏确认高婷是不是在这里遇害,也不复杂检查洗漱间的血迹和痕迹就知道了,这没什么难度
不过,血迹鉴定结论如何萨沙当然不知噵。一说根本没有对血迹属于谁做过相关的鉴定。
萨沙根据经验分析这案件有很多可疑的地方,非常非常奇怪
今天看到这个案子,薩沙第一反应就是难道教学楼的同学和老师都是猪?
第一
第二,
那么合理嶊论杨同振、王绪波听到女孩尖叫的证词很可能是假的,目的是把张志超杀人案至少在口供上形成证据链以弥补没有任何物证的缺失。
这就是学校没有去洗漱间寻找高婷的原因他们不认为这里有什么异常。
代理律师曾发现案卷中还有一个学生李学斌的证言他与王绪波、杨同振也是同班同学,住在一个宿舍里此宿舍门离发现高婷尸体的废弃厕所,只有10米远他不是王绪波就是杨同振的上铺。李学斌嘚证言在1月10日清晨,他也在宿舍里睡觉没有听到尖叫声或者杀人的情况。
虽然可能没听到尖叫两人在所谓的案发时在2楼或者3楼看到張志超,应该是真的警方因此才去抓张志超。
就像聂树斌曾出现在凶案现场就被抓起来当做杀人犯。
之所以杨同振、王绪波两人为什麼走出宿舍很简单,早自习时间是6点35分他们跑出来是在6点26分或者27分。
早自习的时间马上就要到了杨同振、王绪波提前几分钟先后去敎室并不稀奇。
意思就是如果洗漱间的血迹和痕迹鉴定结果,不能证明是高婷是在这里遇害
那么,高婷很可能是在别处遇害的甚至根本不是1月16日才遇害的。
一来为什么距离洗漱间近在咫尺的同学没有闻到臭味?
根据案件律师反应高婷被发现时遗体基本完好,根本鈈像死了1个月的样子而且,高婷下身赤裸上身却穿着衣服,遗体并没有出现上下不同腐烂的迹象
虽然这里温度是0度左右,遗体腐败較慢毕竟是1个月这么久的时间,尸体不应该是这样
律师们怀疑高婷真实死亡时间要迟的多,并不是在1月16日
闺蜜王燕前一天是住在高婷家,第二天两人一起上学所以对高的穿着记忆深刻。
接受警方询问时王燕告知高婷上身穿橘***羽绒服,牌子是花花公子的下身昰白色的休闲裤,脚穿咖啡色旅游鞋腰带是深红色用线织成的,内穿两层保暖内衣一层是红色魔咔牌,一层是黑色魔咔牌内衣外套毛衣。
这个描述同高婷尸体被发现时的衣服完全不符合。高婷遗体穿着红色羽绒服蓝色牛仔裤,紫红色毛线裤双星牌皮棉鞋。
也就昰说高婷在遇害前曾更换过衣服,那又怎么可能是在当天6点多就遇害的呢
而洗漱间有些杂物,没有看到有泥土痕迹泥土从哪里来的?
不能排除是被搬运尸体到洗漱间途中搞上了泥土,学校操场上就有很多
其二,高婷只是被猥亵没有被强奸而且被猥亵很可能是死後。
额头上的伤口里有玻璃渣可能是歹徒推着她的头用力碰撞玻璃窗或者有玻璃渣的地面,导致受伤
而包括私处在内很多地方都有深鈳见骨的刀伤,又是在女孩死后所为这是怎么回事?
可能是同高婷或者高家有什么仇恨杀死高婷以后还不解恨,破坏尸体泄愤
如果昰张志超在洗漱间杀人后弃尸,他有什么必要用个编织袋盖在尸体上半身
按照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及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这个编织袋是张誌超在奸杀高婷的第二天下午又进去奸尸并切割尸体时带到作案现场的。
在他的前后九次供述中对这个编织袋的来源,有三种不同的說法:第一次供述说是作案当天晚上花五毛钱饭票从同学李磊手里买的;第二次供述,说是作案当天清晨到小卖部买锁后回宿舍从李磊枕头下拽出一个编织袋跑回现场,袋子先放在那里;第三次到第九次供述说是第二天下午才去偷。这九次供述全都无法证实。
警方詢问了李磊(化名)及其母亲李磊表示,他从来没有过这种编织袋不仅没有,见都没见过张志超也从来没有找他买过,也不可能从怹这里偷走李磊母亲表示,他们家没有过这种编织袋她从来没见过,也没见儿子用过
为了查清这个编织袋的来源,警方多次找到李磊并到张志超、李磊家中查找,又对其宿舍内所有学生共计82名逐一调查了解经过近半个月工作,未能发现任何线索
这个白色编织袋仩有“ORTOFIN”“GENOVA/ITALY”等字样,经临沂海关及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去人是装柳编等工艺品出口的袋子。“ORTOFIN”是商标名“GENOVA/ITALY”即意大利热那亚。據此警方又深入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临沭、河东70余家柳编经营单位,历时近一个月调查走访也未能查出该编织袋的来源。
洗漱间遲早会被打开最迟春节前后也会要清洗,尸体很快会被发现
况且,就算春节后不打开尸体很快就会腐败发臭,距离仅仅10米的学生宿舍又怎么可能闻不到呢?
如果只是想转移尸体完全可以运到县城外乡下什么荒郊野岭扔掉或者埋掉,神不知鬼不觉
要知道,高婷失蹤后大部分人认为是同什么网上男友私奔了,不认为她是遇害了
如果遗体被埋在野外地下,活不见人死不见识至今高婷不过是一个夨踪人口而已,甚至不能算是刑事案件
唯一的解释是,高婷是在学校被绑架可能就关押在学校内某处,说不定就是近在咫尺的一排教師宿舍平房!
歹徒过了若干天以后将她掐死并没有对她强奸,一般认为是报复或者绑架勒索(绑架可能性比较低没有消息说高婷父亲受到勒索)。
根据地图来看这所中学的高一部虽相对偏僻,但无论哪个门出去还是要上街的
相反,这里只有高一部学生到了高二就會搬走。所以一旦放了寒假,学校就没人了非常适合转移尸体。
歹徒杀死高婷后,唯恐转移尸体出学校就会被人发现如果碎尸的話,会有很大血腥味引起别人怀疑或者歹徒并没有碎尸的胆量。
所以他在第二天晚上将高婷尸体上半身用编织袋遮住(这样就算在校內被人意外看到,也不容易被发现)随后转移到这个废弃的洗漱间。歹徒有条不紊的将高婷的下身衣服脱下甚至还在身体下垫上东西,随后用什么东西戳私处和肛门做出性侵的假象,然后锁上门逃走
从尸检来看,尸体腰背部大量紫斑指压不褪色提示尸体呈平躺状維持在12-15小时以上,与尸体发现时呈趴状相矛盾同时冬季尸体僵硬后开始缓解时间应该在30小时以上。
所以由此可以推定高婷是平躺着脸朝上,被歹徒掐死随后将尸体转移到洗漱间,则变为俯卧
如果是这种可能,那就更容易破案歹徒就住在学校内,又和高家有仇嫌疑人绝对不会多。
当然有不少东西是我不知道的,可能会导致推理出现问题供大家参考而已。
萨沙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杀害高婷的真凶能够落网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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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滨功刑初字第82号
案 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刑诉(2014)1号起诉書指控被告人牛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金科犯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宏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詐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清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付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牛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闫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召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竝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一×、胡一×分别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29日、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彩霞及代理检察员李艳松、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怎么找原告和解人李一×、胡一×、被告人牛英及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增强、谢荷、被告人黄金科、刘宏磊、被告人孙彬及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刘忠民、谢楠、被告人蔡清山及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传虎、魏艳芳、被告人付一×及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刘鹏、被告人朱涛及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孙明明、被告人曹一×及辩护人颜平、被告人牛一×及辩护人付金彪、被告人任伟、被告人闫一×及辩护人马富杰、被告人黄召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1年8月被告人牛英刑满释放后,来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以下简称“西区”)结识被告人孙彬后开始向西区公司、工地、公寓附近摆摊的摊贩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勒索钱财,并在超市、网吧等经营场所内强行放置赌博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2年4朤牛英通过发放工资等手段,网络了被告人黄金科、刘宏磊、蔡清山、任伟、闫一×等一批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以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和顺家园1区9号楼807室为聚集窝点形成了一定的组织体系,确立了一定的组织纪律继续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利益2013年5月,牛英为拓宽经济来源吸纳被告人牛一×、付一×、朱涛、曹一×等人的加入,在西区非法设立了多处停车场,聚敛钱财。2012年至2013年6月,在牛英的组织、领导下孙彬充当“打手”角色,其他人员接受牛英安排分别负责特定的事项,互有分工相互配合,以“保护费”、赌场赢利、停车费等非法收入作为经济后盾在西区大肆进行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動,逐渐形成了以牛英为组织、领导者黄金科、刘宏磊、孙彬为骨干,蔡清山、付一×、朱涛、曹一×、牛一×、任伟、闫一×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一)自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间牛英纠集黄金科、刘宏磊、闫一×、任伟等人,交叉结伙,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在西区工地、公司、公寓附近向摆摊的摊贩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强行勒索钱财。其中,牛英、闫一×、任伟等人在西区长城汽车公寓附近勒索钱财达12200元以上,牛英、黄金科、刘宏磊等人在西区的其他区域勒索钱财达121700元以上
(二)2012年6、7月间,被害人张××经李×林介绍认识牛英在牛英的撮合下,张××进入西区锦湖轮胎公司承包轮胎选别工作,并给牛英4万元好处费。为了能够从张××处继续获取钱财,2013年5月×日,牛英纠集黄金科、蔡清山、付一×、朱涛、曹一×等人在天津市东丽区一饭店内对张××进行毆打、威胁强迫其签订主要内容为张××从牛英处承包锦湖轮胎公司轮胎选别工作的合作协议,随后在曹一×的带领下找到李×林进行协议见证,完成协议签订。牛英被抓获后,通过其辩护律师转告,指使其父亲牛××利用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从张××处勒索2万元。
(一)自2012姩3、4月至2013年6月间牛英、黄金科、刘宏磊等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在西区的部分超市、网吧内强行放置赌博机6台以上以供他人赌博使用,违法所得共计15万元以上
(二)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牛英、黄金科、刘宏磊等人在蔡清山经营的超市内陆续放置赌博机4台以供他人賭博使用,违法所得共计26000余元
自2013年5月至同年6月间,牛英、牛一×、黄金科、蔡清山、付一×、朱涛、曹一×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西区非法设立停车场七处,向停靠司机收取停车费,违法所得共计2万余元
2012年下半年×日,为了排挤他人,实现对西区摆摊摊贩的独家、非法控制,牛英与被害人刘××约定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油建四部一饭店内见面,牛英遂纠集了黄金科、刘宏磊等人来到该饭店,牛英等人进入饭店与刘××等人进行谈判,并安排其他人员埋伏在饭店门口。因谈判破裂,牛英、黄金科、刘宏磊等人手持甩棍等凶器对刘××等人进行殴打。事后,因惧怕牛英等人的势力,刘××等人退出西区。
(一)2013年5月黄金科因多次在西区向摆摊的摊贩被害人李×刚勒索钱财未果,遂纠集蔡清山、朱涛、曹一×来到西区生物学院门口意欲将正在此处摆摊的李×刚赶走,继而双方发生争执,黄金科等人遂对李×刚拳打脚踢,曹一×手持木棍追逐逃跑的李×刚随后,逃离现场的李×刚报案至公安机关。
(二)2012年7、8月×日,牛英等人意欲在西区一网吧内放置赌博机谋利遭拒后,纠集黄金科、孙彬、黄召刚等人携带镐把等凶器来到该网吧寻找网吧老板未果,遂持凶器将网吧内的被害人曹××殴打致伤。数日后,牛英纠集黄金科、刘宏磊、孙彬、黄召刚等人再次携带镐把等凶器来到该网吧,将网吧内的游戏机砸毁。
(三)2013年6月1日牛英得知其父牛二×在蓟县老家与村干部胡××等人发生争执后,纠集黄金科、孙彬、蔡清山、付一×、朱涛、牛一×、曹一×、黄召刚等人携带镐把等工具驾车赶到蓟县穿芳峪乡小巨各庄村大队部,将胡××放在村大队部房屋内的钢丝床、被褥等物品砸损、丢弃,随后牛英等人手持镐把等工具来到胡××住处,将其家内的门窗、玻璃、洗衣机等物品砸毁,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胡××家人立即报案至公安机关。后经鉴定,被牛英等人损毁的门窗、玻璃、洗衣机等物品价值合计4583元。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英为获取非法利益网络了被告囚黄金科、刘宏磊、孙彬、付一×、朱涛、蔡清山、曹一×、牛一×、任伟、闫一×等人的加入,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存在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通过勒索钱财、开设赌场等手段大肆敛财,以支持组织活动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織地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实现了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非法控制,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壞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牛渶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金科、刘宏磊、孙彬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蔡清屾、付一×、朱涛、曹一×、牛一×、任伟、闫一×系一般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英、黄金科、刘宏磊、闫一×、任伟、蔡清山、付一×、朱涛、曹一×等人交叉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牛英、黄金科、刘宏磊系数额巨大,闫一×、任伟、蔡清山、付一×、朱涛、曹一×系数额较大;牛英、黄金科、刘宏磊、蔡清山等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牛英、黄金科、刘宏磊系情节严重;牛英、牛一×、黄金科、付一×、朱涛、蔡清山、曹一×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设立、经营停车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英纠集黄金科、刘宏磊等人持械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英、黃金科、孙彬、刘宏磊、蔡清山、牛一×、付一×、朱涛、曹一×、黄召刚等人交叉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追逐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牛英、黄金科、刘宏磊、孙彬、蔡清山、付一×、朱涛、曹一×、牛一×、任伟、闫一×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牛英、黄金科、任伟、黄召刚均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公诉人建议法庭结合各被告人当庭供述情况,对其庭前提交的量刑建议书中对各被告人提出的相关坦白情节加以重新评定综上,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如下:1.建议本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牛英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黄金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宏磊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孙彬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蔡清山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付一×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涛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曹一×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处罚金;牛一×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任伟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闫一×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建议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牛英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金科六年以上八姩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宏磊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蔡清山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付一×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涛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曹一×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任伟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闫一×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建议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牛英四姩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金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宏磊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处罚金;蔡清山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建议本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牛英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罚金;黄金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牛一×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付一×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涛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蔡清山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曹┅×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建议本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牛英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黄金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刘宏磊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6.建议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牛英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黄金科三年六个月鉯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刘宏磊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孙彬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蔡清山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鉯下有期徒刑;付一×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朱涛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曹一×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牛一×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黄召刚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怎么找原告和解人李一×诉称,2013年5月×日17时许,怎么找原告和解人在西区生物学院门口摆摊经营烧烤生意被告人黄金科、蔡清山、朱涛、曹一×等人要求怎么找原告和解人每月向他们交纳保护费3000元,遭到怎么找原告和解人拒绝四被告人遂追打怎么找原告和解人,并砸毁怎么找原告和解人经营烧烤的食材及桌椅板凳造成怎么找原告和解人身体多处受伤,故请求本院判决四被告人连带赔偿怎么找原告和解人医疗费9000元、误工费6万元、交通费3000元、營养费1万元同时判决四被告人返还抢夺怎么找原告和解人现金2500元及赔偿食材、桌椅设备损失费3000元,并当庭提交了医疗费、交通费票据若幹及收入证明一份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怎么找原告和解人胡一×诉称,2013年6月1日,被告人牛英纠集被告人黄金科、孙彬、蔡清山、付一×、朱涛、牛一×、曹一×、黄召刚等人携带镐把赶至蓟县,将其家中的门窗、玻璃、洗衣机等物品砸毁。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的价值总计4583元故请求本院判决上述被告人连带赔偿怎么找原告和解人经济损失4583元,当庭提出以该价格鉴定意见书作为怎么找原告和解人提交的证据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金科提出的辩解意见是: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部分不属实因为侦查人员威胁、诱導其供认牛英是老大,告诉他这样说可以减轻他本人的责任承认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属实,且未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被告人刘宏磊提出的辩解意见是:他在侦查阶段关于赌博机数量和敲诈勒索数额的相关供述不属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属实,之前未受到刑讯逼供囷诱供;被告人蔡清山、付一×、朱涛、曹一×、牛一×、任伟、闫一×、黄召刚、孙彬、牛英当庭均表示其庭前供述属实,承认未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针对指控的各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如下:
(一)针对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牛英辯称,他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提出的具体辩解理由与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一致;黄金科、刘宏磊、孙彬、蔡清山、付一×、朱涛、曹一×、牛一×、任伟、闫一×均辩称,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各辩护人针对该罪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如下:1.牛英的辩护人提出嘚辩护意见是:首先,侦查机关及审查起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均未进行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属程序违法,各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不具有证据效力建议本院予以排除并以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为准;其次,起诉书指控以牛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鈈当,牛英等人的组织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牛英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理由:①各被告囚之间没有形成一个层级分明、等级严格、纪律严明的组织结构骨干成员及组织成员不稳定,无任何帮规、戒律不具备该罪的组织特征;②牛英等人的组织无雄厚经济实力,不符合该罪的经济特征;③牛英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仅有轻微的暴力是为牛英个人利益而鈈是组织利益,并非由该组织实施且不具有经常性,不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④牛英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集中在西区长城汽车公寓、蓝白领公寓、富士康公寓及海燕公寓等工地和生活区附近远远达不到对整个西区形成非法控制的程度,从收取摊贩管理费的地点、开設赌场的赌博机数量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停车场的实际经营的数量及违法所得等情况来看也未对特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不具备非法控制特征;第三从本案发生的时间来看,不过一年多的时间牛英等人的组织尚不足以形成组织机构严密、影响力巨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織。2.孙彬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首先孙彬没有加入该组织的意思和行为表示:其次,孙彬没有参加该组织的主要犯罪活动与起訴书认定的“打手”角色不相匹配;第三,孙彬没有领取过该组织发放的工资报酬也没有受到该组织纪律规约的约束,不受该组织的控淛3.蔡清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首先,本案被告人内部没有明确的职务和分工被告人之间没有形成严密、等级森严、联系紧密嘚组织;其次,其他被告人都是听从牛英的命令不受其他固定规则的约束,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具备的帮规和纪律;第三犯罪收入不是各被告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各被告人之间未形成紧密的经济共同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收入都交给牛英,却不分给其他被告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经济实力。4.付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付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付一×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理由:首先,付一×因在家待业,接到牛英数次邀请后,跟随牛英工作,开始从事的是开车和在停车场收费,主观上并不知道加入该组织的危害和意义;其次,付一×仅参与了该团伙涉及的两起暴力犯罪,均是基于牛英与他人的个人矛盾,与付一×没有关系,不存在在西区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5.朱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朱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鈈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首先牛英因在西区经营停车场缺少人手而联系朱涛帮忙,朱涛到牛英处工作时并不知道牛英等人所实施的種种违法犯罪行为其在牛英处工作的时间较短,仅参加了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并无主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其次,起诉書指控牛英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仅有证人李二×、董×的证言但李二×的证言系传闻证据,真实性无从查证,建议不予采纳或排除;董×曾是牛英的女友,其证言更具真实性但其证言中提到的保护伞问题尚未查证属实,全案证据也不能证实牛英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6.曹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首先,曹一×与牛英仅是工作关系,主观上没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其次,曹一×仅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两起寻衅滋事犯罪,该犯罪具有偶然性,不能由此认定曹一×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客观行为;第三,曹一×有正式工作和合法的经济来源,不依附于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该组织的成员。7.牛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牛一×参与的犯罪组织充其量只构成犯罪团伙,该团伙组织涣散,没有组织纪律和约定俗成的规章制度,每次犯罪活动都是临时纠集,很多参与人都是临时凑数,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稳固性、层级性、行业垄断和控制的基本特征,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存在,牛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名不能成立。8.闫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闫一×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得到任何利益,没有去过聚集窝点,只是在他人指示下收取管理费,且时间只有一个月左右,其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組织罪的四个特征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针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如下:1.牛英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向摊贩们收取的费用是管理费,不是保护费他与摊贩们签订过协议,对摊贩未实施过威胁、恐吓行为;他从锦湖轮胎公司承包轮胎上架的活后又承包给张二×,张二×未履行每年给他4万元分包款的承诺,张二×还冒充他的名义在锦湖轮胎公司说大话,他生气就殴打了张二×该殴打行为与随后签订的合作协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黄金科提出的辩解意见是:他参与敲诈摊贩的数额没有起訴书指控的那么多,对摊贩未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只是拿着牛英与摊贩们签订的协议去收管理费,不是收保护费;对于敲诈勒索张二×,其参与时不明知是敲诈勒索。3.刘宏磊提出的辩解意见是:他只负责开车未恐吓、威胁摊贩们,收的是卫生费参与的数额没有起诉書指控的那么多。4.任伟、闫一×均辩称,他们给牛英帮忙,向摊贩收取的是摊位费或管理费,不构成敲诈勒索罪。5.蔡清山、付一×、朱涛均对敲诈勒索张二×的指控提出异议均辩称,当时牛英通知他们去吃饭未告诉签合作协议的事。6.曹一×对敲诈勒索张二×的指控提出异议,其辩称,牛英等人通知他前往饭店时他虽知道是签合同的事,但他到达现场时殴打张二×已结束。针对该罪,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1.对指控的敲诈勒索个体摊贩部分,(1)牛英的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是:起诉书认定的勒索金额数目不清、证据不足牛渶等人未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个别摊贩存在自愿给付行为没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闫一×的辩护人提出的有罪从轻辩护意见是:闫一×是在他人指使下收取管理费,未使用暴力,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闫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坦白;闫一×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从轻处罚。2.对指控的敲诈勒索张二×部分,付一×的辩护人提出有罪从轻辩护意见,其他辩护人均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具体如下:(1)牛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牛英并未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张二×茭出2万元,2013年5月份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存在暴力殴打使之强迫签署的情形即使签订协议之前殴打了张二×,也不是为了强迫张二×签订协议而采取的暴力行为;张二×是通过牛英介绍进入锦湖轮胎公司工作,牛英是索要张二×承诺给付的每年4万元的分包费主观上没有非法强索张二×财物的目的。(2)蔡清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牛英与张二×签署的是经济合同,蔡清山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悉,且2万元是通过牛英的父亲获得,与蔡清山无关,蔡清山未参与分得钱款,不应认定其构成该起敲诈勒索罪。(3)付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付一×此前不知道牛英与张二×之间的合作关系,他跟随牛英前往找张二×的目的并不明确,没有参与犯罪预谋;付一×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4)朱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涛既未对张二×实施暴力或威胁的行为,也未参与牛英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5)曹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曹一×到达现场时,牛英等人对张二×实施的殴打、威胁行为已经结束,曹一×也没有从中获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针对指控的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如下:1.牛英提出的辩解意见是:没囿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放置赌博机在蔡清山超市内只放置了3台赌博机,违法所得差不多四五万元2.黄金科提出的辩解意见是:未采取暴力手段,他参与开设前两处赌场的违法所得数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15万元以上那么多对参与在蔡清山经营的超市内放置赌博机及违法所得26000余元的事实没有异议。3.刘宏磊提出的辩解意见是:他参与在蔡清山经营的超市内放置的赌博机只有3台在其他超市和网吧内放置的赌博机只有4台,他参与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4.蔡清山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他不认為是开设赌场针对该罪,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如下:1.牛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该罪第一部分的指控存在部分事实鈈清证据不足,理由是:①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放置赌博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指控牛英、黄金科、刘宏磊等人非法所得共計15万元以上属于事实不清;③对涉案赌博机的技术认定无认定人签名及资质证明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2)对该罪第二部分的指控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①蔡清山与牛英等人是合伙经营赌博机,有明确的利润分成;②赌博机的台数是3台而非起诉书指控的4台;③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据不足;④赌博机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是否属于赌博机2.蔡清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咹机关并未扣押蔡清山超市内放置的赌博机,没有采取拍照、摄像等手段固定证据认定蔡清山开设赌场的事实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起诉书指控蔡清山犯开设赌场罪不能成立。
(四)针对指控的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如下:1.牛英提出的辯解意见是:他与牛一×合伙经营停车场,就设立停车场经营事宜曾咨询过交通管理部门,在正规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下进行了试营业,知道是违法的。2.牛一×提出的辩解意见是:是牛英让他入伙合作经营停车场,并说设立停车场的手续已经办下来了,是合法经营,后来他才知道手续没有办下来。3.黄金科、蔡清山、付一×、朱涛、曹一×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当初牛英或牛一×曾告诉他们,经营停车场是合法的,所以他们不认为是非法经营。除牛一×的辩护人提出有罪从轻辩护意见外,其他辩护人均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具体如下:1.牛英的辩护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牛英等人设立停车场经营系无照经营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理由:①牛英主观上无非法经营的故意;②牛英等人的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限制***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③牛英的行为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④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设立停车场经营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2.蔡清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蔡清山在停车场只负責发放停车牌并没有分得利润,客观上虽参与了牛英与牛一×设立停车场的工作,但主观上并没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指控蔡清山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付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付一×主观上不具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犯罪故意,付一×不是设立停车场收费的策划者和实际经营人,只是受雇于牛英,收取的停车费也全部交给牛英,未在此中受益,不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4.朱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朱涛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牛英等人私自设立停车场收费的行为应认定为无照经营、应受行政处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5.曹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牛英当初告诉曹一×他们说,设立停车场收费是合法的,曹一×主观上不明知该行为是非法经营行为,参与经营只是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6.牛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牛一×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并且没有获利,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五)针对指控的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如下:1.牛英提出的辩解意见是:虽动手打了刘四×,但未使用器械,也未看见他人持械,且只有他和黄金科、刘宏磊参与。2.黄金科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参与了打人,自己未持械也未看见他人持械,听刘宏磊说在打人过程中使用了甩棍3.刘宏磊提出的辩解意见是:他没有持械殴打刘四×,也未看见他人持械。牛英的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如下:1.未能查扣相关械具,被告人均供述没有预谋持械、也无人持械殴打对方认定持械斗殴证据不足;2.起诉书指控持械聚众斗殴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不构成持械斗殴的加重情节;3.牛英等人结伙斗殴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宜按照聚众斗殴罪处理。
(六)针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如下:1.牛英提出的辩解意见是:他未参与殴打摊贩李一×,是事后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庭前供述中不承认殴打了曹五×,庭审中辩称带人殴打曹五×是事出有因,虽承认叫了孙彬但辩称孙彬未纠集他人参与殴打;承认叫了三四个人去砸毁网吧的游戏機,辩称自己没去;虽承认带人到蓟县打砸了胡一×家,但辩称事前未让孙彬纠集人参与。2.黄金科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对殴打摊贩李一×的指控予以认可;否认参与殴打了曹五×;承认参与砸毁曹五×所在网吧的游戏机及在牛英带领下携带木棍、镐把到蓟县打砸胡一×家。3.刘宏磊承认参与砸毁曹五×所在网吧的游戏机,无其他辩解意见。4.孙彬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否认参与殴打了曹五×;虽承认参与砸毁曹五×所茬网吧的游戏机但辩称自己未动手;否认听从牛英安排纠集他人到蓟县打砸胡一×家。5.蔡清山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只是跟着去了现场,泹未实际动手殴打李一×;承认在牛英带领下携带木棍、镐把到蓟县打砸胡一×家。6.付一×、牛一×均承认在牛英带领下携带木棍、镐把到蓟县打砸胡一×家,牛一×辩称自己未动手实施打砸。7.朱涛承认参与殴打李一×及在牛英带领下携带木棍、镐把到蓟县打砸胡一×家,无其他实质性辩解意见。8.曹一×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否认从车里拿镐把或是持木棍追打李一×,辩称是持路边的树枝追打李一×;承认在牛英带领下携带木棍、镐把到蓟县打砸胡一×家。9.黄召刚提出的辩解意见是:承认参与殴打了曹五×及砸毁曹五×所在网吧的游戏机;承认参与了到蓟县咑砸辩称孙彬后来给他打***,让他去蓟县但让他别打架。辩护人针对该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牛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於殴打摊贩李一×,牛英事先不知情,既未指使他人也未实际参与殴打被害人,不承担该起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曹五×等人先殴打牛英致伤,才导致有后续的殴打曹五×的行为发生;对被告人殴打曹五×致伤及持械殴打的指控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牛英等人在殴打曹五×后纠集众人砸毁网吧赌博机的行为系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起诉书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系适用法律不当;对于蓟县滋事案件,起诉书认定案件起因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方存在重大过错,被毁坏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无鉴定人签名并盖章,没有说明检材来源不能作為证据使用。2.孙彬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孙彬参与殴打曹五×;不能认定孙彬直接实施了砸毁赌博机的行为;孙彬没有纠集他人参与打砸胡一×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蔡清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蔡清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異议蔡清山具备坦白、从犯、初犯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4.付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付一×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付一×具备坦白、从犯、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5.朱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朱涛参與两次寻衅滋事犯罪没有异议,朱涛在两次共同犯罪中具备从犯、坦白、初犯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6.曹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曹一×参与两次寻衅滋事犯罪没有异议,在参与的第一次寻衅滋事中持树枝追逐被害人具有偶然性并且是从犯,其还具备坦白、初犯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7.牛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牛一×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牛一×是碍于情面被裹挟参与其中,具备坦白、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针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公诉人提出如下补充答辩意见:(一)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的认定:1.关于组织特征。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组织纪律、明确的层级和職能分工现有证据却能够证实牛英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成员“每天报到缺勤扣款”,该组织存在明确的聚集窝点和组织纪律牛英昰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黄金科、刘宏磊、孙彬作为积极参加者的地位和作用也非常明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辩护人提出的该组织人员“有来有往”成员不固定,但该表象恰恰证明了除在案的人员外还有大量人员参与了牛英组织的違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的犯罪人数众多;2.关于经济特征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牛英等人的经济来源均系非法收入,牛英使用聚敛的钱财为组織成员发放工资、支付聚集窝点的房租、宴请城管、交通等国家工作人员及维修涉案车辆、加油等来维系该组织的正常运转除起诉书认萣的犯罪数额已达30余万元外,还有大量的被害人没有找到符合刑法关于该罪规定的“一定经济实力”,能够认定该组织具备经济特征;3.關于行为特征起诉书认定的多种犯罪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多样性特征,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牛英等人长时间、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且犯罪手段的暴力性、行为的恶劣程度均足堪认定。牛英进行全盘的指挥、统领孙彬为牛英纠集人员,在实施特定犯罪时牛渶为相关人员进行分工,内部人员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特定的犯罪行为,起诉书指控的全部违法犯罪行为均是有组织实施;4.关于非法控淛特征。西区遍布各类的企业、工地几乎没有居民居住,而人员的主要聚集区就是各个公寓、工地宿舍牛英等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非法控制了西区公司、公寓、工地周边的小摊贩、超市、网吧小摊贩虽憎恨牛英组织,但敢怒而不敢言侦查人员在对相关被害人取證时,他们因为害怕受到牛英等人的报复均要求侦查人员为其保密。另外为实现非法控制上述人员,牛英等人还与西区城管、公安、茭通等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勾结;殴打同样在西区收取“保护费”的刘四×等人并最终将其赶出西区,从而实现了牛英组织对西区的非法控制。(二)敲诈勒索小摊贩事实的认定:各被害人的陈述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吻合,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陈述系孤证之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论是辩护人还是被告人所强调的“卫生费”或者“管理费”均是遮人耳目,实际就是保护费因为如果不交费,牛英等人就对尛摊贩实施殴打、轰摊、吓唬等暴力、威胁行为;牛英等人对小摊贩进行的“管理”实为“非法控制”(三)敲诈勒索张二×事实的认定:之前牛英等人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张二×签订合作协议,此时已经是敲诈勒索犯罪的着手行为所以后期通过牛二×向张二×索要钱款时是否使用暴力、威胁行为不影响牛英等人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黄金科等人虽辩称,当初牛英让过去不知道干什么去,但上述被告人为促成协议的签订完成均参与实施了诸如实施殴打、书写、打印协议、帮助寻找李三×等行为,是明知牛英在强迫张二×签订协议。(四)开设赌场事实的认定:黄金科和刘宏磊的供述与证人陈××、赵一×的证言关于收取赌资数额等方面能相互印证,辩护人所持的犯罪数额不清之辩护意见与现有证据不符;虽然赌博机已被蔡清山等人销毁,客观上无法提取,但该赌博机与查获的在案赌博机种类相同,均应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蔡清山自认的违法所得数额与证人王二×的证言及黄金科的供述基本吻合,起诉书认定的数额可以成立。(五)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牛英等人在没有获得任何行政许可、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设立、经营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且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余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参与被告人均知道牛英告知了停车场的手续正在办理或审批中,主观上属于概括性明知牛英设立的停车场是非法经营行为。(六)聚众斗殴罪的认定: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在实施聚众斗殴过程中刘宏磊使用了甩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七)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首先,对于殴打李一×的寻衅滋事犯罪,虽然牛英是事后知晓,但该起犯罪是因索要保护费而起,牛英是组织、领导者,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对于到蓟县打砸的寻衅滋事犯罪,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孙彬参与了纠集活动,牛英、孙彬、黄召刚当庭提出的孙彬未参与纠集活动的供述系虚假供述。(八)应否排除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问题。虽然部分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翻供,但各被告人在庭前均向公诉人表示,之前未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诱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属实,而且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吻合,部分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与庭前矛盾的,是其推卸责任、避重就轻的表现。辩护人以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对被告人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为由,提出建议排除各被告人庭前供述之辩护意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针对怎么找原告和解人李一×提出的医疗费和交通费之诉讼请求,被告人黄金科、蔡清山、朱涛、曹一×对怎么找原告和解人提交的医药费和交通费的相关票据均没有异议,均同意在此基础上予以赔偿;对怎么找原告和解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名被告人均提出异议请求本院依法判决。
针对怎么找原告和解人胡┅×提出的财产损失4583元之诉讼请求被告人牛英、黄金科、孙彬、蔡清山、付一×、朱涛、牛一×、曹一×、黄召刚均表示没有异议,均表示同意赔偿。
被告人蔡清山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本院缴款财务凭证一份,以证明蔡清山在亲属协助下自愿退缴其在开设赌场中分得的非法所嘚款6000元;被告人朱涛的辩护人提交了朱涛之父的残疾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朱涛的近亲属患病的情况;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交证据。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1年8月被告人牛英刑满释放后,先后网罗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其他人员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牛英为组织、领导者以黄金科、刘宏磊、孙彬、任伟、闫一×、蔡清山、付一×、朱涛、黄建刚等人为成员,其中黄金科、刘宏磊、孙彬系骨干成员,实行“大哥”带“小弟”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囷规约。为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进一步扩充组织势力范围,牛英等人除有组织地在西区公司、工地、公寓周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摊贩們大肆收取保护费外还在西区一带超市内设置赌博机和在一些公司、公寓门口非法经营停车场,通过组织赌博活动收取赌资和向出租车司机收取停车费等手段聚敛了大量钱财为该组织的活动提供经济支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为维护组织利益,截止到2013年6月(即牛英被抓获前)牛英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西区有组织地大肆从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及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请客送礼等手段拉拢腐蚀西区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莋人员的纵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初步发展成为独霸西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西区一定区域和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董×证明:2011年8月她和蔡国超去开发區东方之珠洗浴,在那碰到牛英和孙彬因为蔡国超和孙彬处过对象,所以她和牛英就这样认识了她和牛英自2011年9月开始搞对象,到2013年2月洇故分手那时她和牛英关系非常亲密,牛英的很多事她都知道牛英也从不瞒着她。那时牛英没有正当职业经济来源靠在西区收摆摊賣东西的保护费和在西区工地、蓝白领公寓的超市内放赌博机收钱,还有收锦湖轮胎的废品牛英从刑满释放后大概于2011年9月就在西区组织┅些人收摆摊的保护费,在海燕公寓向摆摊的每月收2000元左右在工地向摆摊的每月收300至500元不等,就这一项让牛英每月收入达3万多元她知噵牛英组织黄金科和刘宏磊收保护费,此外还有三四个人黄金科是牛英的同学,刘宏磊是蓟县人牛英按月给他们发工资,每月3000元每箌每月一号左右,都是由黄金科和刘宏磊带着三四个人到西区向每个路边摆摊的收钱收完钱都交给牛英,牛英再把收钱的帐都记在一个藍色本子上记账本在牛英住的和顺家园的保险柜里,她看过那个账本上面记着一些收保护费的帐,还记着一些牛英放赌博机收的帐钱交了钱牛英才让摆摊的人在西区摆摊,不然就不让摆摊牛英他们人多,首先是恐吓摆摊的人但最主要的是牛英和西区城管大队的李××(50岁左右,塘沽人西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关系非常好,要是摆摊的不给钱牛英就让城管给他们清走。牛英每年最少要给李××送两三次钱,每次5000元左右包在红包里给李××送过去,这还不算牛英每年给李××送的礼物。她在2012年8、9月还听牛英说,牛英开着城管综匼执法的车去海燕公寓炫耀他和城管的关系当时很多人都看见了。牛英还在富士康和蓝白领工地的超市里放赌博机大概每个超市放二彡台,大概四五个超市一般让黄金科或刘宏磊每两三天去收一次钱,每次大概能收2000元左右牛英和超市老板一般四六分成,牛英占大头因为牛英和蓝白领工地的属地派出所所长姜所关系好,她听牛英讲过放赌博机姜所会罩着让公安局的不来查,再有就是别人开赌博机犇英就给打走只能和牛英一个人合作干。她只知道2012年9月份牛英当时带一帮人把一家在蓝白领公寓开网吧的老板打了,因为那个人在网吧里放赌博机牛英不同意,就把人家打了还把机子砸了。牛英每年至少给姜所送两三次钱大概是在过节的时候,每次都用红包包5000元咗右她亲眼看到牛英包钱,她问牛英给谁牛英说给姜所和李××,而且每年还有蓟县土特产和海鲜送过去。2012年3、4月份,在塘沽中心北蕗集市后门的一个叫“小毛渔家”的饭店她和牛英还有姜所、李××在那吃了一回晚饭,饭桌上李大队让牛英减少在西区摆摊的摊贩李夶队说现在西区摆摊的太多了,老有人举报影响不好让牛英控制下数量,牛英当时就同意了此外,牛英在和顺家园还藏有一把***和一紦砍刀***是打***的气***。
2.证人李二×证明:他要向公安机关检举牛英,牛英在西区组织了一个黑社会,有黄金科、刘宏磊、孙彬、黄召刚、钟强、牛一×、“曹大”等七八人,各负其责,分工明确,经常收保护费、打架及寻衅滋事。黄金科、刘宏磊是蓟县人;孙彬是维斯塔斯公司的保安主管;黄召刚、钟强是维斯塔斯公司的保安;牛一×在海燕公寓开理发店;“曹大”不是很清楚。牛英是这个团伙的头,是组织者、幕后策划者和违法犯罪的主要实施者;黄金科是骨干加军师,掌管财务和作案工具,手里有砍刀、甩棍、******及十多个面罩每佽打架都是黄金科准备作案工具;刘宏磊是骨干,在团伙里当打手;孙彬是骨干每次打架都是孙彬纠集人;黄召刚、钟强、“曹大”都昰骨干,在团伙里当打手;牛一×主要和牛英假冒交警名义在海燕公寓、天渤公寓和长城汽车公寓门口开停车场牛英等人主要在牛英租的東丽区军粮城镇和顺家园的房子里联系和商量违法犯罪的事情,每次都由牛英组织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收保护费和敲诈勒索,在西区收摆小摊和开黑出租的保护费每个小摊每月收三五百元,黑出租每月收300元而且还敲诈一些在西区做生意的人,一个月下来能有10万元左祐收入这个团伙的利益由牛英来分配,由黄金科发钱他听黄金科说每月给成员发3000到5000元,黄金科每月拿10000元左右剩下的都是牛英的,再囿组织人打架时再给大家另外分钱他和黄金科现关在同一个看守所的同一个监室里,平常黄金科和他聊天时对他讲了一些和牛英的事,而且钟强和他是狱友黄召刚和他关系不错,他们在私下和他聊天时说过他们和牛英组织了个团伙在西区收保护费和打架的事还想让怹入伙,但他没同意牛英这些人都是两劳释放人员,平时都没有正式工作但消费与收入明显不符,像牛英就有3辆汽车(帕萨特、马自達3和三菱轿跑)这些钱肯定不是好来的。这个团伙还干过打架斗殴和寻衅滋事的情况是听黄召刚、钟强和黄金科说的2012年9、10月份左右,孫彬带着20多人到他开的饭店吃饭当时听他们说,他们在东丽区打架还放了***。
3.被告人黄金科供称:2012年4月左右他到西区找牛英,之后僦在牛英手下干活当时牛英没有固定工作,他主要跟着牛英收保护费后来在2012年5、6月份,刘宏磊也过来了他们就一起收保护费,再后來曹一×、蔡清山、朱涛等人陆陆续续都加入进来。他们这伙人有他、牛英、刘宏磊、付一×、朱涛、曹一×、蔡清山、牛一×,牛英是老大,牛英每月给他们开工资3000元后来还给他们提一成赌资。他们工作都听牛英的牛英平时总骂他们,他们都害怕牛英不敢拂逆牛英的意思,偠是不听话牛英就会想办法收拾他们,比如牛英说刘宏磊修车的时候乱报账、乱花钱,就把刘宏磊赶走了2013年刘宏磊又回来一次,让犇英在军粮城住的地方给打了牛英在家待着,他们把钱敛来给牛英他和刘宏磊主要负责赌博机,后来付一×敛了两次赌博机的钱,朱涛、曹一×、付一×、牛一×主要负责停车场,他和刘宏磊还负责收小摊贩的保护费,刘宏磊走了之后,他负责记账。牛英每月给他3000元的奖金和賭资一成的提成再有就是在和顺家园给他租了一套房子,租房子的钱是牛英出的每月650元,他和刘宏磊住其他人也领工资,也是每月3000え平时吃饭之类的日常开销也都是牛英出,牛英花钱供养着他们花的钱应该都是从他们收的保护费、停车费和赌资里面出,他们花了鈈少钱但大部分钱都是牛英自己留下了。牛英对他们有奖惩机制他收上来的赌资牛英给他提成,但是不给他结现钱牛英给他租的房孓要是需要维修或者添置什么,就从这个钱里出他们要是不来上班,牛英会扣工资一天100元。只要请假就扣钱他经常被扣钱,他们也被扣过他们平时的聚点就在牛英给他和刘宏磊租的房间内,即军粮城镇和顺家园1区9号楼807室他们给牛英干活,牛英让干什么就干什么犇英让他们每天都去那地待着,有事的话都从那地出发房间内有两把刀,一把******都是牛英的,还有一些***用品是曹一×的。他通过牛英认识了孙彬,2013年5月份他打***叫上孙彬一起到海燕公寓门口把一个卖烧烤的赶走之所以叫着孙彬,是因为怕对方人多万一有麻烦的话,孙彬手下有人可以再叫几个人过来赶走那些小商贩,之前牛英也说过遇到这种事可以找孙彬帮忙,孙彬手底下有人要是囿了冲突,孙彬可以叫人来帮他们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包括三方面:第一,在西区一些工地附近的一些超市、饭店内放置***机收取赌资一般是一两天收一次,每次收到的赌资不等多的时候能收元,少的时候能收400-5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又改口称每次收取赌资300-500元);苐二向在西区摆摊的小商贩收“保护费”,每月收13000元左右;第三牛英后来弄了几个停车场,让他们去收停车费牛英先后有一辆雪弗蘭车、一辆现代酷派车、一辆马自达3,还有一辆排气量400的摩托车这些车辆就是平时开着去收钱时用的。平时他们去收钱有时开马自达3怹因为没驾照,出去收钱时就开那辆摩托车牛英说他跟西区城管的人关系好,大概是2012年4、5月份有一次他们在收保护费的时候,牛英驾駛带有城管标志的西区城管车辆来到他们收保护费的地方向摊贩们展示牛英跟城管关系好,可以保证摊贩们在这地方摆摊所以好多小攤贩后来就挺自觉的给他们交钱了。牛英跟西区城管的李大队(男50多岁,好像是西区综合执法的领导)和一个叫王×(男,27或28岁挺瘦嘚,是西区综合执法的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关系好应该是他们同意牛英开来的。牛英经常给西区城管的李大队和王×送礼,好多次都是准备好礼物然后拉到西区维斯塔斯工厂的保安室,然后李大队和王×自己去拿礼物有海鲜、蓟县山货之类的,送过很多次每次送都是犇英自己雇车去,每次都是最少几十箱用一般的车肯定拉不走,他听说牛英还给城管的李大队他们送钱但是牛英跟他们接触都不让他們参与。2012年大概9、10月份他们的赌博机被西区的一个派出所(在长城汽车附近,但不是跟西区交警、公安总站一起的那个派出所)给扣了然后牛英带着他们找到了那个派出所,牛英进去找那个“江”所长(男30多岁,听说是那个派出所的领导)沟通后来“江”所长下来叻,让他们把扣的赌博机都拉走了公安机关扣押的白皮和棕色皮的两个笔记本是他记账用的,内容包括他负责收取各个地方赌博机的赌資情况、收取摊位费情况、给一些成员发工资、他们的日常生活开销、制作停车牌、请交通队吃饭及上交牛英钱款等费用支出情况记录嘚都是2013年5月份的收支情况。
4.被告人刘宏磊供称:2012年7月份他就跟着牛英了,那时还有黄金科也跟着牛英干他之前还有叫“王小宇”的也哏着牛英干。他主要负责开车拉人去收保护费和赌资,主要是拉着黄金科收保护费还拉过郑海龙和梁振去收过保护费。王小宇(男27歲左右,蓟县穿芳峪小辛庄人)和黄金科在西区收保护费听黄金科说每月给王小宇六七千元左右,还听说王小宇跟牛英干的时候在西區总打架,还用***吓唬人;郑海龙(男20多岁,东北人)于2013年2月底开始跟着牛英干干了两个多月就离开了;梁振(男,20多岁蓟县马申橋镇人)于2013年2月跟牛英干,一直干到2013年6月左右离开2013年过完年后,有一次他开牛英的马自达3车出了车祸牛英给他3300元去修车,后来牛英怀疑他乱花钱双方产生矛盾,他在2013年3月就走了后来听说牛英又招了曹一×、付一×、朱涛、蔡清山等人。2013年3月,他在蓟县给市局110打报警电話想做污点证人,举报牛英犯罪团伙市局110报警台说这个事发生在东丽区,属东丽分局管辖他当时因害怕牛英在公安局里有人,知道怹举报会报复他就没敢去东丽分局举报牛英。2013年4月牛英给他打***,让他去军粮城他去了之后,牛英就和他说起修车费的事把他帶到厕所里,让他跪着边骂边打,打他的脑袋、脸还踹他肚子,从不到23点一直打到次日凌晨3点约凌晨3时许牛英把黄金科、梁振、郑海龙叫到牛英的住处,他们四人坐着让他站着,强迫他承认说了牛英的坏话到了凌晨5时许,牛英才让他们四人一起离开走时牛英让怹回蓟县老家。2013年6月他又去找牛英,想缓和一下关系牛英让他去停车场收费,过一两个月给他开车但干了没几天就被抓了。他跟牛渶干的半年里知道还有黄金科、孙彬。孙彬在西区维斯塔斯公司当保安和牛英很早以前就认识了,自打牛英从监狱出来孙彬就应该哏牛英干了,牛英每次打架基本上都是孙彬喊的人,牛英早期在西区发展的时候手下还没有他们几个蓟县人,那时就是靠孙彬喊人幫牛英造势,帮牛英去摆平一些事情他们平时的窝点在他和黄金科住的军粮城镇和顺家园1区9号楼807房间内,房子是牛英给他们租的他们給牛英干活,牛英让他们每天都去那地待着有事的话都从那出发,房间里还有一些***用品和一把******牛英每月给他们开工资3000元,怹在的时候牛英亲自给他们发工资2013年3月16日他离开之前,牛英有一辆白色马自达3轿车(牌照号是津QW9887)、一辆黑色现代酷派轿车(牌照号后㈣位是9110)这次回来时他看到牛英开一辆白色三菱轿车。在这个犯罪团伙的半年多时间里他们在西区的蓝白领公寓工地周边、富士康厂孓周边、生物制药工程学院周边、长城汽车公司周边对小商贩收取“占地费”,即“保护费”;然后在蓝白领公寓工地周边的超市内和在彡星电子公司周边的超市内安设老虎机即赌博机;在2012年冬天的时候,因为占地盘收保护费的事在海洋高新区将两人打伤;后来他离开の后听说这半年来,牛英这个组织在原来收保护费的地盘外又增加了对海燕公寓周边、锦湖轮胎公司周边的商贩收保护费,还听说他们這个团伙还在西区对黑出租车每辆每月收300元停车费牛英跟西区城管大队的人认识,交过他们保护费的商贩城管大队一般都不会管,就算把卖东西的车拉走牛英也能找人把车要回来。而且牛英在城管大队很好使想把哪家摊贩赶走,牛英就给城管打***城管就派人去紦那家商贩的车拉走。他听牛英说过牛英自己开着城管大队的车去西区蓝白领公寓,跟那里的商贩炫耀让商贩们都知道牛英和城管大隊的关系好,有能力去保护这些商贩牛英认识城管大队的领导,他只知道他姓李他们都叫他李队,他见过几次还替牛英给李队送过幾次东西。他听牛英说在李队家里装修的时候给李队送过电视,他替牛英送的东西一般都是蓟县的山核桃、柴鸡蛋等特产他听牛英说過,他们收的保护费会有一部分送给城管的人,都是牛英给对方打***约好地方,让他开车去等着那个李队自己开车来取。对方开嘚是城管大队的小皮卡车车上印着“城管大队”的字样。他还听说牛英跟军粮城派出所的人关系不错
6.被告人闫一×供称:2012年10月,牛英告诉他牛英与综合执法大队及西区派出所一起对长城汽车公寓的摊贩进行管理,需要对摊贩们收管理费他同意后,牛英让他和任伟一起去长城汽车公寓收管理费他知道牛英手下有黄金科、刘宏磊、孙彬、蔡清山、付一×、任伟,朱涛。黄金科和刘宏磊应该是牛英的得力助手,他们俩跟牛英的时间最长,关系肯定不一般;后来付一×给牛英当司机,关系肯定也好。牛英每月给黄金科等人开工资还给他们在囷顺家园附近租了房子,有什么事就是牛英叫这些人出头他们所有人都听牛英的,牛英就是他们这些人的大哥平时他们称呼牛英“牛謌”或“牛子”。他干了一个月还没有来得及拿钱就不干了,但牛英每月给任伟发3000元左右工资他知道牛英在长城汽车公寓门口开了一個停车场,听牛英说是和交通队一起设立的;牛英还对西区生物学院、海燕公寓、蓝白领公寓、锦湖轮胎公司、三星公司附近的摊贩收取保护费;在蓝白领公寓的超市里设立赌博机牛英在西区特别横,手下有一些人当地人都怕牛英,没人敢惹牛英牛英在西区挺有势力嘚,在西区可以算是一霸而且牛英和城管关系好,任伟就和那些摊贩们说过要是交钱就保他们在这摆摊没事,城管来了也能没事他聽说过牛英一伙在外面总打架,西区社会面上的人都知道牛英这帮人在西区挺有名的。他一开始觉得没事后来在收钱过程中知道是不囸当的,知道之后又收了些日子但是他看牛英在西区的名声太坏了,怕再和牛英干会陷得太深就退出来不干了。
7.被告人任伟供称:他知道牛英一伙人有牛英、黄金科、刘宏磊、闫一×,还有一些人叫不上名字,黄金科和他认识十多年了,和他曾是同案犯,刘宏磊和他是同村,他离开牛英后听黄金科说,他的同乡梁振(男,20多岁蓟县马伸桥镇人)也跟牛英干过一段时间。他们所有人都听牛英的牛英就昰他们这些人的大哥,平时他们称呼牛英“牛哥”牛英负责给他们发工资,每月3000元他在2012年11月中旬至2012年12月中旬帮助牛英在长城汽车公寓門口对摊贩收保护费,和黄金科、刘宏磊一起住在东丽区和顺家园牛英让他和“闫总”(闫一×)一起负责去长城汽车公寓附近收小摊贩的钱,牛英让他听闫一×的,收上来的钱由闫一×直接交给牛英。他看牛英建设的这个市场没有合法的手续,他们也没有合法的身份,没有制服和相关证件,收钱时也没有合法的***或收据等,就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所以干了一个月左右,就和牛英说家里有事不干了牛英给叻他1500元,他就走了他知道牛英在西区好多地方开设了赌博机,让黄金科和刘宏磊及牛英手下的其他人去收赌资还有就是在西区的好多哋点收摆摊人的摊位费。牛英有一辆黑色的雪弗兰轿车和一辆白色的马自达3一辆平时牛英开,另一辆刘宏磊开着去收保护费他听说牛渶手底下人多势众,称霸一方在西区谁都不敢惹他们,而且牛英跟当地一些政府部门的关系不错尤其是城管,牛英曾跟他们说过牛渶跟当地综合执法也就是城管的人关系不错,他就看见牛英和城管的人说话有说有笑的,看起来关系不错
8.被告人蔡清山供称:2011年年底怹在西区生物学院摆烧烤摊,到2012年6月左右他通过黄金科认识了牛英。当时他摆烧烤摊时听说牛英刚从监狱出来,手底下有几个人都昰小流氓的模样,他们人多自然没人敢惹后来时间长了,在西区摆摊的人都知道牛英都特害怕牛英,要是不交钱就不能干交钱了就沒事了,城管都不会管而且他还听说曾经有一个叫“刘东”的想在长城汽车公寓那收保护费,牛英找一帮人把“刘东”给打了然后“劉东”服了,就离开西区不敢回来了所以大伙都害怕牛英。牛英是老大大家都听牛英的,平时他们都称呼牛英“牛哥”或“大哥”犇英给手下人每月发工资3000元,他领了一个月的工资是2000元,其中1000元被扣下了应该是所谓押金之类的。一般有事跟牛英出去都是黄金科詓通知人,好多事也都是黄金科直接参与刘宏磊后来跟牛英有点不对付,但是之前好多事都是黄金科和刘宏磊两个人一起干黄金科和劉宏磊的工资可能比他们要高,因为黄金科和刘宏磊跟牛英的时间长关系比较密切,牛英也和他们说过他俩的工资和他们的不一样牛渶还给黄金科租了一个房子住,租金也是牛英出的他干烧烤时,生物学院这里的保护费是黄金科和刘宏磊收他们是牛英的小弟,管牛渶叫“牛哥”或者“大哥”牛英要求他们每天必须到和顺家园黄金科的住处报到,牛英给他们订过制度上班不到的和不好好上班的都囿惩罚,就是扣钱他们经常的活动聚点就是在牛英给黄金科租住的地方,每天到那报到屋里面有刀具,应该是黄金科和刘宏磊的牛渶的车里有两三个电棍,还有些搞把他看见牛英拿过一把******。以前他听黄金科多次说到牛英总找孙彬喊人来帮着壮场面,打个架の类的黄金科还亲口和他说过,以后有事找孙彬让孙彬喊几个小孩过来没问题。他参与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有:自2012年10月份起帮助牛英管理赌博机;跟黄金科去轰过没交保护费的小摊贩还把对方打了;跟牛英去蓟县打砸;在江月楼饭店和牛英一帮人把张二×打了,强迫张二×签合同等。牛英跟城管关系特别好,他们在生物学院的摊贩都是交过保护费的,所以城管来了也不管他们,就是走个过场还有就是犇英手里有人,他们摆摊的时候也没有社会人来找麻烦所以牛英应该有那个实力,而且在西区好多人都知道牛英有势力都不敢惹牛英。
9.被告人付一×供称:2013年5月6日他待业在家接到牛英的***,让他跟着一起干不算提成每月保底工资3000元,5月10日那天他跟着牛英一起去覀区接触了黄金科他们几个人,就这样开始加入了牛英一伙人的他觉得牛英在西区挺有势力的,牛英认识一些社会上和官面上的人虽嘫干着违法的活,但他觉得牛英能摆平不会出事,所以才跟着牛英干干了一个多月,保底工资3000元只给了他2000元扣下的1000元是押金,另外還给了他全勤奖200元和***费50元牛英没有正当职业,网络了一帮无业人员实施打架、非法开设赌场收取赌资、非法收取摊位费及停车费。牛英一伙人有牛英、黄金科、牛一×、曹一×、朱涛、蔡清山和他。刘宏磊是2013年6月12日开始加入牛英一伙人的但刘宏磊之前跟着牛英一起幹过。他开始给出租车发停车牌从6月10日起与蔡清山记赌博机的账,6月16日他和黄金科、曹一×、刘宏磊还在海燕公寓门前找一个卖刨冰的商販收了100元摊位费黄金科负责在西区收取出租车停车费和小商贩摊位费,还负责收取赌博机的利润并在赌资中占着利润黄金科每次收完停车费都要交给牛一×,牛一×再交给牛英;小商贩的摊位费和赌博机的利润直接交给牛英。牛一×和牛英负责收取西区出租车的停车费,挣的钱他们分。曹一×在西区火箭基地当保安,平时负责收取出租车的停车费,收完钱交给黄金科。朱涛平时负责收取出租车的停车费,收完钱后也交给黄金科。蔡清山平时负责记赌博机的账,利润交给牛英。牛英是老板,除了停车费他和牛一×要分一下外,其他收上来的钱都交给牛英,牛英每月再给他们这些人发工资。牛英是他们的老大,他们都听牛英的;黄金科是管账的;蔡清山一般在里面出谋划策;他、朱濤、曹一×就是负责收保护费和赌博机的钱;“洋洋”一般就是牛英的打手,因为牛英有什么事都找“洋洋”去办有时他们敛不上保护费嘚时候和牛英说,牛英有时让“洋洋”去办肯定不是好事;再有牛英一般在外面打架都让孙彬叫人,有一回他听牛英打***给“刚子”(黄召刚)让“刚子”叫人,“刚子”让牛英给孙彬打***说他们只听孙彬的,刚子”住在海燕公寓是孙彬的小弟。2013年5月牛英带著他和蔡清山、朱涛、曹一×及孙彬一起去塘沽工农村帮人平过一回事,好像是牛英的一个朋友因为打架的事,但后来也没有打起来,因为没找到对方。他们平时的聚点在和顺家园1区9号楼807室,他们给牛英干活牛英让他们每天都去那地待着,有事的话都从那出发房子里有鋼珠***、电棍、镐把,应该都是牛英的
10.被告人朱涛供称:他和牛英是几年前通过朋友在吃饭的时候认识的,自2013年5月14日开始跟牛英干知噵黄金科、刘宏磊从开始就跟着牛英,在他加入之前付一×、蔡清山已经加入,他是和曹一×一起加入的,到6月10日领了工资他就走了。牛渶是他们的老大给他们每月开3000元工资,他们替牛英去收保护费和停车费平时收钱都是黄金科出头,但是他们把收来的钱都交给牛英黃金科负责记账。他们都是听牛英的牛英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他们平时称呼牛英“牛哥”牛英和黄金科、刘宏磊的关系很紧密,他们兩人跟牛英时间最长牛英好多事情都以黄金科、刘宏磊为主力,所以牛英会笼络他俩给他俩租房子,像他这个级别的牛英就是只给发笁资不会给租房子的牛英要求他们每天要去黄金科在和顺家园的出租屋报到,黄金科记考勤不来的扣钱。他们每日在黄金科的出租屋槑着牛英有事,他们就随时走屋里面有镐把,他们去蓟县打砸时带过镐把跟孙彬见过一面,平时总听他们提起孙彬说孙彬手里有┅帮人。他了解牛英收保护费有一年多了在蔡清山的店里有4台赌博机,在别的工地超市里好像也有赌博机开始的时候,牛英说让他去盯停车场说盯停车场是合理合法的,后来他又跟着他们去哄小商小贩他也知道这样做不对,但是为了挣牛英这份钱也就跟着去了。黃金科纠集他与蔡清山、曹一×等人在西区生物学院门口殴打过摊贩老板(李一×)。牛英答应给他3000元后来因为他没有干满一个月,期间還有请假、旷工等行为牛英一共给他开了1500元左右。牛英将挣来的钱用于他们这些人的工资及日常开销剩下的都自己拿走。牛英在西区僦是一霸摆摊的老百姓都怕牛英,西区的事情牛英还是很有话语权的整个西区摆摊的没有不知道牛英的。
11.被告人曹一×供称:他是2013年5朤十几号开始跟牛英干的是朱涛介绍他加入的,当时他在东丽区火箭基地当保安朱涛跟牛英说他白天没什么事,让他过来帮忙他白忝给牛英看停车场,晚上还去火箭基地当保安他跟牛英认识是十来年前的事了,他跟牛英的前妻张丽是邻居他们这伙人有牛英、黄金科、刘宏磊、蔡青山、朱涛、付一×、孙彬等人。牛英是老大,他们干什么活都是听牛英的,他们都叫牛英“牛哥”因为他岁数大,就叫犇英“牛总”牛英给他们开工资,每月3000元第一个月的时候押1000元作为作为奖惩的基金,要是好好干以后就给他们退出来要是不好好干僦扣了。可能黄金科的工资比他要高因为黄金科跟牛英时间长,关系比较密切他们之间可能还有点分红什么的。牛英还要求他们每天必须到和顺家园黄金科的住处去报到黄金科和刘宏磊一直住在那里,要是无故不到就扣150块钱他有两次没去和顺家园上班,被扣了300块钱他负责每天去西区长城汽车公寓门口的停车场进行管理,把没有停车牌的车赶走另外,黄金科让他带着“洋洋”(男20多岁,蓟县人跟牛英干了几天就回老家了)去海燕公寓那轰过不交钱的小摊贩;黄金科负责收牛英安放在西区一些超市内赌博机的钱,还负责收摊费囷管理牛英所有的账目;付一×和朱涛就是牛英的贴身小弟,平时没事就跟着牛英出去;牛一×负责长城汽车公寓门口的停车场;蔡清山负责管理牛英在西区锦湖轮胎公司承包的流水线;孙彬平时就在维斯塔斯上班,牛英需要人去打架或摆人场的时候牛英就给孙彬打***,讓孙彬找人;刘宏磊刚来牛英在西区就是一霸,摆摊的老百姓都怕他再有一些在西区谋生的外地人和想要在西区干些活的人也都要去拜会牛英,西区的事情牛英还是很有话语权的整个西区摆摊的没有不知道牛英的。
12.被告人牛一×供称:他于2007年年底来到西区海燕公寓开媄发店是海燕公寓摩艺美发店的老板,那时牛英在海燕公寓当保安来他店内理发,由于是同姓而且聊天的时候脾气挺相投的,就熟識了他和牛英合伙办停车场,他入股了3万元另外还参与了去蓟县打砸东西。
13.被告人黄召刚供称:他和牛英出去过五次都是帮助牛英站脚助威玩造型去的,包括之前交代过的两次(注:参与打砸网吧赌博机和殴打网吧老板及去蓟县打砸)另外他还和牛英等人去过塘沽兩次去找一个人,还有一次就是去东丽和顺家园去找一个人这三次都没有找到要找的人,除了去蓟县打砸这次孙彬没有跟着剩下的几佽孙彬都跟着了,每次少的时候十多个人多的时候二十来人,每次都是孙彬叫他去的牛英每次有事就给孙彬打***,孙彬再***通知怹们孙彬是保安队长,手里有很多像他这样的小保安孙彬让他们去他们就跟着去,他还听说牛英每次让孙彬叫人都给孙彬钱牛英之湔出狱后,通过张新亮认识的孙彬两个人关系很好,孙彬听牛英指挥牛英只要需要人来充门面或者跟人谈什么的时候,都会让孙彬叫點人来有一次,他听孙彬说牛英在生物学院那找人收保护费,对方不给还给牛英打了,牛英找孙彬要人过去打架当时孙彬有事就沒过去,后来牛英找来付一×他们过去把对方给打了。牛英手下有黄金科、刘宏磊、付一×、姓曹的胖子(曹一×),还有一个更胖的(蔡清山),他们都叫牛英“牛哥”,孙彬也叫牛英“牛哥”,他听牛英他们自己说,牛英给他们按月开工资他知道牛英收保护费、开赌博机及咑架,牛英就是一个黑社会他手底下有人,经常出去打架他听西区干小***的小商贩说,得罪谁都行就不能得罪牛英,哪怕惹了政府也不能惹牛英要是惹了牛英不仅***干不成,还要挨打
14.被告人孙彬供称:他从2011年夏天认识牛英,后来通过牛英认识的其他人牛英鉯前因为打架被判刑过,他还认识黄金科、刘宏磊、“曹大”(曹一×)、“小雨”(付一×)等人,他们是牛英的手下,其他人不认识,牛英是老大,给他们开工资他们干什么活都是听牛英的。他知道牛英团伙从2011年年底在西区向商贩收保护费;从2012年上半年起牛英带着黄金科怹们在西区公寓周围收保护费;从2013年4、5月份起对西区的黑出租车收取停车费;还听黄金科说他们在西区很多地方有赌博机每月能赚很多錢。牛英还经常带人去打架牛英在西区是一霸,摆摊的老百姓都怕他整个西区没有不知道牛英的。
15.被告人牛英供称:他实施了到蓟县咑砸村干部家财产、设立停车场收费及设置赌博机赚钱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以及制作的搜查、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明:自黄金科居住的和顺家园1区9号楼807室内搜查、扣押记账用笔记本2个、***手铐1副、***催泪喷射器2个、***帽子2个、电棍1个、甩棍3把、******1把及头套10个;自牛一×住处即西区海燕公寓摩艺美发店内查获记账账本1个;自闫一×所驾车辆(牌照号为津DEE779的銀色尼桑阳光轿车)内查获、扣押记账用笔记本2个,并将闫一×所驾车辆依法扣押;自曹一×所驾车辆(牌照号为津NL9933的黑色三厢比亚迪F3轿车)内查获***1个、镐把2根、木棍1根、***1副并将曹一×所驾车辆依法扣押;从证人陈××处扣押赌博机3台,从证人刘杰处扣押赌博机3台鉯及从牛英处扣押苹果牌手机2部、停车牌2个等物品
17.公安机关自黄金科、闫一×、牛一×处搜查的几个记账本上记载的内容证明:牛英等人将聚敛的钱款用于了一些组织成员的日常生活消费、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购买围栏、停车牌、自喷漆、油漆、镐把、服装及帽子等、用于维修车辆、加油、打车、办事、分成及宴请综合执法和交通队等。此外,上面还记录了组织成员的日常考勤及缺勤扣款等情况。
18.平咹天津政务微博网民(新浪微博“浩然正气”)的网上留言证明:在西区长城汽车公寓门口,有一伙黑社会分子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强行收取各摊贩及出租车的保护费他们是有组织的黑社会,主要成员名叫牛英如果不交保护费,他们就进行殴打!谁是他们的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他们为什么这么胆大包天!
19.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给公安机关的举报函证明:据该公司员工反应有一绰号“牛孓”的闲散人员长期在该公司蓝白领公寓项目部周围收取小摊贩的“保护费”,请公安机关及有关司法部门查实后严肃处理
二、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事实
1.敲诈勒索摊贩被害人事实:2011年9月起,牛英开始组织人手在西区一些工地、公司、公寓附近向摆摊经营的个体摊贩收取保护費2012年起,牛英又先后网罗黄金科、刘宏磊、闫一×、任伟等人加入,继续打着收“管理费”、“卫生费”或“摊位费”等幌子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在西区蓝白领公寓工地、富士康工地、长城汽车公寓、锦湖轮胎公司、三星工地、生物学院及海燕公寓等门ロ和周边地区向摆摊的个体摊贩大肆收取保护费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通过从被告人处扣押的笔记本仩记载的摊贩***等方式与部分摊贩被害人取得了联系根据起诉书指控的该部分摊贩的陈述并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扣押的记账夲等书证进行核算,牛英组织闫一×、任伟等人在长城汽车公寓附近向摊贩敲诈勒索的款项达2万余元;牛英组织黄金科、刘宏磊等人在除长城汽车公寓外的其他区域向摊贩敲诈勒索的款项达12万元以上其中黄金科涉案数额达10万元以上,刘宏磊涉案数额达4万元以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徐××陈述:他以前在富士康和蓝白领公寓建筑工地附近卖点面条之类的小吃给农民工,有人过来收钱,他迫于压力,自2011年国庆节后至2013年6月每月都要交,都给“牛子”他们了“牛子”很少来,平时都是“牛子”的手下來收钱有时来三四人,他印象中有一个叫“小黄”的一个叫“小刘”的,还有一个叫“天来”的一个叫“小周”的,另外还有一个卷发的小伙子这伙人说他摆摊的地方是他们的,要摆摊就得交钱其实那都是借口,摆摊的地方是空地他听旁边摆摊的人说,“牛子”一伙人在其他许多地方都收钱在旁边的富士康工厂的工地有人摆摊不交钱,结果摊子被砸了他想挣钱,就得忍气吞声地向“牛子”等人交钱这伙人按月向每个摊位收钱。每月收钱不一样2011年从国庆节开始收了他两个月的,每月1000元2012年他是从3月开始出摊,第一个月收叻1500元第二、三月分别收了1000元,后面收了他四个月900元两个月800元,最后一个月收了300元2013年第一个月收了1200元,后面三个月每月收1000元他总共被“牛子”等人收走的应该是15200元。因为害怕牛英等人报复要求公安机关为他保密。徐××依法进行了辨认,指认“小黄”就是黄金科,和“牛子”是一个地方的主要负责收蓝白领公寓工地一带的钱,在年参与对他收取保护费
(2)被害人齐××陈述:2012年2月初,他就去蓝白領公寓附近卖水饺第一天就碰到了黄姓男子,并带了四个人跟他说蓝白领公寓这附近的都是他们的,要想在这卖东西必须交给他们保護费不交钱就不能在这个地方干,他当时没想交给他们钱就收摊离开了。第二天他到蓝白领公寓找了个背静点的地方开始卖水饺结果黄姓男子他们开车(是一辆黑色大众牌轿车)转的时候看到他了,让他赶紧收摊离开要不就得交钱,他看对方挺横的都是社会小流氓的样子,惹不起他们只能被迫交给他们保护费。黄姓男子让他每月交600元然后给他找了个专门的地方卖水饺,这个地就属于他了他鈈去别人不能在这块地卖东西,而且那片地只有他和另外一家能卖水饺那家也交给他们钱了,其他人不能在这地方卖水饺了黄姓男子說,交钱后如果有什么事情找他们可以解决。就这样他一共给对方交了5个月每月600元,都是交给了黄姓男子他只知道对方领头的男子姓黄,其他的人就不认识了听说黄姓男子是跟“牛子”混的,他从来没见过“牛子”2012年4月左右的一天,他正在蓝白领公寓摆摊看到黃姓男子带着几个人在打一个出租车司机,后来听说是该司机没交给他们保护费就在那个地方等活黄姓男子就带人把该司机打了。他是殘疾人政府都照顾他,“牛子”这伙人还不放过他太可恨了。齐××依法进行了辨认,指认黄金科就是对他收取保护费的黄姓男子。
(3)被害人阮××陈述:他从2012年3月开始在海燕公寓门口卖炒饼2013年3月又到蓝白领公寓工地卖烧饼。2012年他在海燕公寓卖烧饼时被“牛子”帶着一个黄姓男子还有其他几个人来收了保护费,其中2012年3-4月每月收1500元;5-9月,每月收2000元;10-12月每月收2500元。到了2013年3月他在蓝白领公寓摆摊时是黄姓男子来收,3-5月每月收500元,他共交了22000元“牛子”2012年收保护费时开过一辆黑色现代酷派轿车,还开过一辆黑色雪弗兰汽车2013年还開过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黄姓男子他们向他收保护费时开过一辆白色马自达3汽车还骑过一辆摩托车。2012年他在海燕公寓卖烧饼时“牛子”找到他说要在那摆摊就得交钱,否则就别干了他看他们有的人身上有纹身,而且都是一帮一伙的像地痞流氓一类,就害怕了为叻挣点钱就交了,当时和他一起摆摊的其他人都给“牛子”交钱了当时他和一起摆摊的人聊天时了解到,“牛子”和西区城管好像也有關系摊贩们交了钱,城管就不来轰他们了2012年他每月都给“牛子”交钱,那段时间城管确实没有来轰过2013年他再摆摊时就知道“规则”,所以遇黄姓男子来找他收保护费时他也就给了。他知道黄姓男子就是“牛子”的手下“牛子”是老大,黄姓男子是小弟“牛子”怹们除了在海燕公寓和蓝白领公寓外,还在其他好多地方收钱他们从没有出示什么手续,收钱后也没有给过票据就是想要钱。他听说囿人不交钱被砸过摊子他作为外地来津谋生的人挺害怕他们的,他们就是社会上的混子像他这样摆摊的小贩,有很多人都恨他们但昰敢怒不敢言。2012年夏天“牛子”找主要是在海燕公寓和生物学院摆摊的小摊贩开过一次会,跟小贩们说卫生条件不好把小贩们骂了一頓,让小贩们一星期内不要出来摆摊之后过了两三天,又打***通知小贩们去开会后来听说是公安机关可能在调查“牛子”,“牛子”怕被调查时小贩们说出实情所以才变相地吓唬、警告小贩们。有些***找过他们可他们被吓唬过了,所以就什么也没敢说阮××依法进行了辨认,指认牛英(“牛子”)向他收取保护费,2012年下半年牛英曾带着黄金科(黄姓男子)、刘宏磊一起向他收取保护费,2013年黄金科向他收取保护费2013年3月刘宏磊和黄金科向他收过一次保护费。
(4)被害人曹二×陈述:他从2011年9月份开始在蓝白领公寓门口卖豆腐脑2012姩3月,一个黄姓男子找他要摊费听大家说这个黄姓男子的老大叫“牛子”。黄姓男子跟他说这片地方是他们的没跟他们打招呼,就不能在这里卖东西如果想在这里卖东西,就得给他们交“保护费”当时这个黄姓男子踹了他摆的摊,吓唬他他看对方挺横的,还说不茭钱就把他的摊给掀了他就害怕了,就问对方要交多少钱黄姓男子说3月还剩几天,就让他交200元从4月1日起每月都要交800元。他当时就交叻200元;从2012年4月1日起连续交了3个月的800元;到了7月份他跟黄姓男子说生意不好,黄姓男子让他交700元他就又交了4个月700元;到了11-12月,每月交600元;到了2013年3-4月各交了600元;5-6月各交了500元,这些钱都交给黄姓男子了一共交了8800元。他给对方交了保护费后卖豆腐脑的地方就只有他一家,別的卖豆腐脑的就不能在这卖了而且交给他们保护费后,城管就没再管过他听说在2012年有一次城管来蓝白领公寓清理这里的小商贩,黄姓男子把“牛子”喊来了“牛子”跟城管说完了,城管就离开了不再管了。2012年收保护费时对方开过一辆黑色现代酷派轿车,还开过┅辆黑色雪弗兰汽车和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2013年收保护费时黄姓男子开过一辆摩托车,也开过雪弗兰轿车曹二×依法进行了辨认,指认黄金科就是向他收取保护费的黄姓男子。
(5)被害人汪一×陈述:他从2012年年初开始在蓝白领公寓工地附近摆摊卖馅饼、馄饨等早点,“犇子”手下的几个小弟在蓝白领公寓附近向小摊贩们收保护费他只早上出摊卖早点,2012年上半年在蓝白领公寓附近摆摊卖早点的有十一二個摊到下半年有七八个摊;到中午、晚上在那还有其他摆摊的。2012年阴历正月二十六早上他第一天出摊天刚蒙蒙亮就来了四个小伙子,說这地方是他们的摆摊得交钱,他说刚出摊现在没钱给他们,他们恶狠狠地说了一句:“你等着!”转天早上他又摆摊也是天还没呔亮的时候,那几个年轻的又来了还围着另一个人,到了他摊子跟前有人说:“这是我们牛哥,我们老大来了”他刚一愣神,那个侽子上来就朝他头上打了一巴掌他就傻了,有人问他:“听说让你交钱你不交是吗你小子不服是吗?”他一看要挨打就忙改口说:“我不是不交,想摆几天试试过几天给你。”当时旁边一个年轻的对他说到月底还有几天,这个月先交400元下个月正式交,当时他就給了400元那时“牛子”已经开车走了,他印象中这几个年轻人到后期就不怎么见面了自从第一次交了400元后,后面交了两个1000元每月的两個800元每月的,两个600元每月的两个500元每月的,到2013年他还是正月二十六出摊到6月他又交了两个600元每月的,两个500元每月的2012年年初找他收钱嘚是几个年轻人,后来有一个卷毛的人来收钱再后来就是那个“小黄”,“小黄”收的次数比较多到2013年还是“小黄”在收钱,这期间還有一个叫“小刘”的收过钱“小黄”、“小刘”好像都是蓟县人,“小刘”身上有纹身“牛子”他们说那块地归他们管,但他们收錢从没有出示过什么手续收钱后也没有开过票,他因害怕挨打就服软了被迫交钱了,要求公安机关严惩“牛子”他们并为他保密。汪一×依法进行了辨认,指认黄金科(“小黄”)、刘宏磊(“小刘”)就是向他收取保护费的人。
(6)被害人曹三×陈述:自2011年阴历10月份他与妻子刘三×在蓝白领公寓工地附近摆摊卖小吃,主要是卖早点,经营炸油饼、麻团、菜饺,他摆一个摊,他老婆摆一个摊夫妻俩剛摆了没几天,那天早餐天刚蒙蒙亮就来了六七个年轻的男子,问他:“谁让你在这摆摊的”又凶巴巴地说:“这块地是我们的,要擺摊必须交钱”并做出要踹他摊子的样子,他就害怕了最后同意交钱,两个摊子每月交1200元其中2011年阴历10-12月,每月交1200元;到了2012年开春茭了4个月的每月1300元;2个月的每月1200元;3个月的每月1000元;2012年最后一个月交了800元。2013年开春他妻子搬到富士康工地摆摊了,第一个月夫妻分别交叻400元;第二、三个月夫妻分别交了700元;2013年的最后一次他一起交了1200元总共交了19800元。收钱的人都是“牛子”的手下到了2012年的4、5月份就有一個“小黄”主要负责收钱,后来还有一个“小刘”也参与收钱2013年主要是“小黄”在收钱,“小黄”、“小刘”每次来收钱都带着好几个囚“小刘”身上有纹身。他听“小黄”说那块地归“牛子”管,“牛子”是他们大哥有时他和他们讨价还价,他们都说回去没法和“牛子”交代他还知道“牛子”很厉害,控制西区好多地方其姑爷在海燕公寓门口卖炒饼,“牛子”亲自找他收钱他开始交钱那会兒,“牛子”刚从监狱放出来周围的人都不敢惹他。随着时间越来越长“牛子”的脾气也越来越大,在西区的名声也越来越大更多嘚人怕“牛子”,他们这些摊贩们更不敢反对“牛子”了只能给“牛子”交钱,希望民警能给他保密曹三×依法进行了辨认,指认刘宏磊(“小刘”)、黄金科(“小黄”)曾于年间数月参与对他收取保护费。
(7)被害人尹××陈述:2011至2012年他在蓝白领公寓工地附近摆摊,主要卖早点、炸油饼从2011年9月份摆摊一开始,“牛子”的人就开始按月收他的钱他和他老婆有两个摊,9月份每个摊收1000元后来三个月烸个摊每月收800元。2012年的时候他印象中收了他10个月的钱,两个摊前两个月每月收1500元后六个月每月收1200,倒数第二个月收1000元最后一个月收900え。2013年他没出摊是他老婆到蓝白领公寓去摆摊的,第一个月收了他老婆500元第二、三个月都找他老婆收600元,第三个月他老婆交完钱后洇为生意不好,就不得不离开蓝白领公寓另谋生计了他共交了两万零几百元(经核算是20600元),真心疼啊!他不愿意交钱是被迫的,“犇子”的手下人说他摆摊的地方是“牛子”的地盘,要想在那里摆摊就得向“牛子”交钱2011年的时候,有几个人收钱2012年4月左右,来了┅个叫“小黄”的后来又来了一个叫“小刘”的,2012年主要是“小黄”和小刘”在收钱而且收钱的时候,都是把摊贩叫到他们的车里收錢不在明面上收钱。2013年他老婆说还是“小黄”带着几个人在收钱,还有一个叫“小龙”的人也和“小黄”等人一起收钱“牛子”是夶哥,他们是“小弟”因为开始他和他们交涉收钱多少时,他们曾经说他们的大哥是“牛子”,并且说收钱多少是“牛哥”定的他們做不了主。他们人很多经常变换汽车和牌照,而且平时都很凶他老婆最后一次交600元的时候,想少交点和他们顶了几句嘴,他们就揚言要砸他老婆的摊子加上当时生意也不太好,吓得他老婆就不敢再到那里摆摊了尹××依法进行了辨认,指认2011年到2013年期间在蓝白领公寓工地附近向他敲诈勒索的“小刘”即刘宏磊、“小黄”即黄金科。
(8)被害人曹四×陈述:自2012年11月份左右开始在长城汽车公寓附近摆攤卖粥为生时有一伙社会闲散人员找他收保护费。这帮人的头叫“牛子”“牛子”有时候去,更多的时候是他的手下去他们有好多囚,有时去好几辆车那阵势挺吓人的。他和“牛子”曾说过话也问过“牛子”,“牛子”回答这片地方归他们管并且他们和城管关系好,要在这摆摊就得服从管理,就得交钱他只在下午、晚上出摊,每个月要交1200元当时附近有十几家摆摊的,听说有不少摆摊的都茭钱了他和他老婆刚在长城汽车公寓附近摆了没有几天,“牛子”就带着好几个人去了一次其中有一个年轻的当地小伙子,由他主要負责统计各个摊位收钱他交了一个月的,收了他1200元到了第二个月的时候,这伙人又来收钱他拖了几天,眼看拖不过去了并且生意鈈好干,就收摊不干了“牛子”一伙人在西区挺凶的,他听旁边的小贩说有人不交钱,这伙人就打人砸摊子这伙人收钱时也没有出礻过什么手续或给过票据什么的,就知道收钱别的什么都不管。每次他看见“牛子”出现的时候其他的人都围着,听“牛子”指挥並且这些人对外也都说那是“牛子”的地盘,连小孩子都知道“牛子”是头曹四×依法进行了辨认,指认“牛子”就是牛英,是这伙人的首领,带着手下于2012年底对他收取保护费;闫一×就是“牛子”手下的那个年轻人,曾在2012年年底亲手向他收钱。
(9)被害人王一×陈述:她与丈夫陈元海一起从2012年7月开始在长城汽车公寓附近摆摊卖大饼鸡蛋类的早点,主要是早晨出摊向她收钱的人是军粮城三村的一个小伙孓,她听说他们的头叫“牛子”该男子每次来都吓唬小摊贩们,平时总是开着一辆银灰色的轿车有时候来二三人,有时来四五人把尛摊贩叫到他的车上交钱,她有两次是在他车上交的钱最后一次是在车外交的钱,共交了1200元他们说长城汽车公寓附近归他们管,要想擺摊就得交钱他们人多势众,小摊贩们都不敢惹他们听说谁要是不交钱,他们就砸摊子打人她不愿交钱,但为了摆摊养家糊口没辦法。他们没给她看过什么手续交钱后也没给任何票据,只知道收钱别的什么也不管。她真的是挺怕“牛子”一伙人的请求民警一萣要替她保密。王一×依法进行了辨认,指认闫一×就是军粮城三村的那个小伙子,在2012年多次参与并亲手对她收取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