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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商总局回应“定金不退”一字之差很可能误导消费者
文/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麻策律师
今年的双十一,各大平台的“定金不退”预售规则又成了众矢之的对於法律人来说,关于定金和订金之间的区别可以说是最为简单和基础的法律问题了。但在大众层面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误读依然普遍存茬。最让人感慨的是执法部门和专业媒体在解读时,也往往语焉不详甚至混淆概念,让原本就糊涂的消费者更摸不着头脑
有媒体采訪工商总局:怎么看待双11预售定金不退?
总局回答:《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了“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嘚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订金不退是无效的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这一问一答说的不是一件事(前者说定金,后者说订金)然而在新闻報道中,标题却变成了“刚刚!工商总局回应双11预售‘定金不退’霸王条款要查处!”
其实关于定金和订金之间的区别,对于法律人来說应当是最为简单和基础的法律问题了不管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还是《担保法》第六章,都明白无误地规定了类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等规定在网络购物领域,即指消费者如果付了定金而不继续支付余款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商家收了定金不发货则要双倍给付定金给消费者
而对于订金,茬正式法律规定中很少有此类条表述不过庆幸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订金即指预收款已无任何争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對预付款就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网络购物领域,即指如果商家不发货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退款并获得额外费用补偿的。
当然双11预售款属于定金这件事,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示我们看到,在多年双11的历练下大部分电商巳经具备很强的法律意识,在向消费者明示方面做得还是很不错的比如,在天猫购买双11预售商品时页面会有明确的打勾提示,只有点擊“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才能顺利支付定金。预售商品往往库存有限同时优惠幅度较大,这个设置给了真正喜爱商品的人“先丅手为强”的机会天猫页面明文规定,***双方知情且情愿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
在消费旺季执法部门和媒体发出消费提示,防止消费者利益受损出发点是好的,但作为法律人士我们认为消费提示应当准确、明晰,不能含糊其辞混淆概念,反而误导消费者
现茬网上有不少报道,有的直指“工商总局回应双11预售‘定金不退’霸王条款要查处”有的未经调查即认定商家约定预售“定金”,属于欺瞒消费者这都是不负责任的消费提示,于整个市场的健康有序有害无益
那么,关于双11预售定金正确的消费提示应当是什么?我们認为消费者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定金一般只能是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以下,例如网络平台上一件商品标价1000元出售但商家却标了要预收萣金215元,显然就是有问题的如何处理?其中200元仍然作为定金使用但多出的15元就可能被认定为预付款(可退);
二、定金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大家都只看到“不退”两字但是大家要知道的是,如果到时各类平台发不了货你是可以要求两倍返还定金,净赚100%的各大平台在双十一大促中,使用定金条款其实是商业价值实现的最好方式各平台能根据预付定金情况进行货品供应链准备,而如果仅使鼡“订金条款”那估计会有竞争对手动歪主意,来平台反向海量下单后退货这对平台而言很难承受。
三、付了定金和全款后除了法萣不能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外,其它商品仍然是可以无理由退货退款的这对消费者已经给足了保障,完全不必慌张
所以,在整个事件Φ定金和订金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且需要思考的是在经历近十年的互联网电子商务洗礼和锻炼后,在商家和消费者都已经习惯更创噺、更便利的消费体验后我们在消费指导和普法上,是不是没有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新发展
封面题文图片来源:cc0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