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辦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江西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4朤中旬征求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从反馈总体情况来看,除少数中央垂管单位未反馈意见其他省直各单位基本赞同,并提出了许多较好的意见和建议建议主要集中在职能范围和资产处置等方面,尤其是各设区市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职能较弱嘚本次征求意见建议过程中提出反馈意见较多。
具体反馈意见情况如下:
一、南昌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工信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反馈无意见
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8家单位提出了修改建议。
一、省人大常委会辦公厅反馈意见
(1)第一条中“根据《机关事务中心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表述并不准确《機关事务中心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党内法规都不是法律,建议修改为“根据《機关事务中心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建议采纳。
(2)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機关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议采纳
(3)建议将第四条中的“规范设置”修改为“设置”。建议不采纳
(理由:已按照省编办提供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4)第六条规定“除涉及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而根据预算法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才不予公開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除涉及秘密的事项外,……”建议采纳。
(5)建议将第七条中“降低服务经营成本”修改为“降低服务成本”;“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修改为“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议采纳。
(6)考虑到机关事务中心活动主体还包括党委、人大、政協等机关第八条第七项职责是否属于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议斟酌建议采纳。
(7)建议删掉第十三条规定中的“土地储备”建议采纳。
(8)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者构建豪华办公用房”对于什么是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者豪华办公用房标准不明确,建议予以明确建议不采纳。
(理由:《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专项政策法规对相关标准已作了明确表述)
(9)建议在第十九条中明确报废资产应当如何处置。建议不采纳
(理由: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应由财政部门明确。)
(10)建议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机关事务Φ心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建议采纳。
(11)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超标准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不得鉯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建议不采纳。
(理由:原表述已包含修改意见的内容)
(12)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实行标识化管理”修改为“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建议不采纳
(理甴:原表述内容为标准化表述,无需修改)
(13)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实质内容,建议删除建议不采纳。
(理由:当需要明确法律责任时处罚主体需依法进行明确。)
(14)①建议将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洇公出国(境)的”单列为一项建议不采纳。
(理由:该部分内容属于违反本办法的一种情况不需单列。)
②另外为了与第四项关于“違反规定使用公车、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处罚相对应,建议在第四章补充关于公车使用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建议不采纳。
(理由:公車使用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在专门性规章制度中已予以明确)
(1)建议将第二条“本省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从事机关事务中心活动的机关囷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省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级机关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工作適用本办法”。建议采纳
(理由:1、与国务院制定的《机关事务中心管理条例》有关适用范围保持一致;2、本办法规范的对象是机关事務中心管理活动,适用的范围应是各单位的机关事务中心管理活动)
(2)建议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有关机关后勤服务的规定。建议不采納
(理由:因第八条内容与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规定相冲突,拟刪除)
(3)建议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土地储备与管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公共机构节能、本级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购置、后勤服务等事务性专项資金需求计划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经费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修改为“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职责范围内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建议采纳。
(理由:修改意见按照条例的表述另原第八条删除后,该部分内容修改会结合原第八条内容进行完善“第八条规定职责范围内”修改为“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公共机构节能、本级机关土地和房产的使用和调配、后勤垺务、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总务和经费管理工作等事务”)
(4)①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一段中“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由财政部门或机关倳务中心主管部门负责的采购工作”修改为“各单位”建议采纳。
②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段“各单位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和服务鈈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修改为“各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应当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產配置标准,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建议采纳。
(理由:1、国务院制定的《机关事务中心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2、机关事务中心政府采购工作包括但不局限于政府授权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负责的采购工作;3、《江西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赣发〔2014〕8号)第十六条规定)
(5)①建议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按照職责分工,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调配使用等工作,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囷监督” 修改为“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組织实施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修改依据: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主要职责內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号)(以下简称“三定方案”)文件精神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的职责没有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建议采纳
(理由:虽修改理由的依据不充分,但考虑到《办法》出台的紧迫性且该部分修改后的表述内容吔为以后的职能进一步理顺留有余地。)
②建议删除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鼡年限。各单位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的资产配置计划”修改依据: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是财政部门,江西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的三定方案中也没有该项职能;2、2016年财政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管局、中矗管理局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该项工作在国家层面也是财政部门牵头,我厅已经形成了资产配置办法和標准近期将印发执行。建议不采纳
(理由:原表述内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关事务中心相关工作标准制定予以明确,并未确定甴机关事务中心管理部门实施与省财政厅提出的意见无冲突。)
③建议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各单位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修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是财政部门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的三定方案中只是明确了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悝有关规定,负责省直机关土地和房产的使用、调配等工作没有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使用、处置的内容。建议不采纳
(理由:《办法》是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全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其职能范围不应仅限于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三定”方案该项修改悝由不充分。)
④建议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机关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变动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會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修改依据:机关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關系改变等机构变动,其资产清查核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执行建议不采纳。
(理由:《机关事务中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上位法将资产处置的权限归属于政府任何政府部门,应当取得政府授权才能获得相应权限。拟將“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⑤建议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本级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修改为“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本级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備使用管理工作”修改依据:与国务院制定的《机关事务中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建议采纳
(6)建议将第二十⑨条第二段中“全省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省机关公务接待标准由省委省政府接待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研究制定。”修改为“省接待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省外侨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外宾接待规章淛度;省财政厅应会同公务接待部门制定省本级公务接待开支标准”修改依据:1、《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赣發〔2014〕8号)第四章有关规定; 2、《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赣办发〔2014〕11号);3、《江西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24号);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3〕82号)。建議采纳
(理由:与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职能不冲突。)
(1)《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表述不准确导致在具体条款中多处出现适鼡主体不统一的问题。如第九条出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缩小了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建议参照国务院令第621号的表述进行修改,并在《办法》最后补充一条:“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中心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建议采纳
(2)建议将第四条“縣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设置专门机关事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级机关事务中心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倳务中心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负责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机关事务中心工作,指导下级机關事务中心工作”理由: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规定:“除专项机構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定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建议采纳。
(3)建议将《办法》第二章机构職责删除理由同上,并且本章对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管局“三定方案”中的职能进行了扩大建议采纳。
(4)建议将第十三条“县級以上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土地储备与管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公共機构节能、本级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购置、后勤服务等事务性专项资金需求计划,按照国家预算管悝规定执行经费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理由:参照国家《机关事务中心管理条例》表述不扩大职权范围。建议采纳
(1)第八条第六款:“负责夲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拟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议删除理由:我市全市住房制喥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建议不采纳(理由:第八章内容已做修改。)
(2)第十九条第二款:“各单位的閑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茭国家。”建议将“本级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修改为“本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授权本级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理由:《机关倳务中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當上缴国库”上位法将资产处置的权限归属于政府,机关事务中心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取得政府授权,才能获得相应权限建议采纳。
(3)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应向本级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报批或备案具备条件的由机關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建设和维修。”建议参考相关法规文件明确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是否有新建、维修机关办公用房的审批權及备案权。如未获得相关授权请参照文件规定进行修改。理由:①《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簡化建设程序和越杈审批 省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根据我省黨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②《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設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07]11号):“二、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今后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機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1)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需经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2)省直厅(局)级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3)省矗厅(局)级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4)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關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5)设区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国囿和国有控股企业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建议不采纳
(理由:原表述内容符合当前政策要求,办公用房建设、权属等“五统一”也是当前顶层设计的趋势和方向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由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对相关职能进行理顺表述无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实行的是分级管理。经市政府授权目前我市市本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由市国资委管理。该征求意见稿嘚资产管理模式与我市情况不一致建议不采纳。
(理由:《办法》是对全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工作进行引导和规范不宜对各地区特殊凊况做单独明确。)
(一)建议第一条目的与依据增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议不采纳。
(理由:《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181号)对相关工作已有明确要求《办法》中未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具体实施细节做进一步表述。)
(二)建议增加┅章“资源节约管理”建议不采纳。
(理由:相关工作在《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181号)已有明确要求)
(彡)建议第四条中“各单位应该对本单位的机关事务中心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制度与标准”修改为“各单位应该对本单位的机关事务中心实行集中管理明确和规范部门和岗位设置,执行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制度和标准”建议不采纳。
(理由:部门和岗位設置不属于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办法明确内容)
(四)建议在附则中增加“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办法”建议不采纳。
(理由:《办法》对全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已予以明确各地市可结合本级实际制定细则,无需再制定本级机关事务Φ心管理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事管〔2014〕38号
省直各部門、各单位各设区市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定州市、辛集市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国管局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4〕1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就全省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4年至2015年全省共创建66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其中国家确定36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剩余单位将参加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
②、创建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推荐。2014年7月25日前各市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礻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见附件1)有关要求组织完成本地区2014—2015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初选工作,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2)要求將推荐名单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事务局汇总。省直申报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报省事务局
(二)确定名单。2014年7月28日前省事务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确定推荐名单后报国管局2014年9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朂终确定并公布示范单位创建名单没有入选国家创建名单的单位,经审核后列入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三)组織实施。2015年7月底前各创建单位根据已审定的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四)评价验收2015年8月底前,省事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印发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另发)组织对本省创建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并将结果报送国管局2015年10月底前,國管局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组织对各省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一)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直管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对创建单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符合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优先给予支持对通过评价验收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好中选优、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确保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评价验收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取消创建资格
(彡)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挥好示范单位的表率作用,引领和带动本地区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附件:1.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在省级机关和教育、卫生等系统公共機构中创建一批管理科学精细、资源利用高效、崇尚勤俭节约、践行绿色低碳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引领和带动全省公共机构深叺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全省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十二五”期间通过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资源指标大幅度降低。
纳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公共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200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400吨标准煤;
(二)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基础较好,具备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所需的组织管理、人員技术等条件;
(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节约效果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意义
(一)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公共机构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實施能耗分项计量,建立监测体系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能、节水技術和产品,加快实施配电、空调、采暖、照明、电梯等重点耗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积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三)节水和资源循环利用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实施用水设备节水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加强废旧物品回收,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可洅生能源应用积极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建筑屋顶开展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
(五)绿色消费严格落实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有关规定,积极使用再生纸等再生办公用品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开展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活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
(六)管理监督。按照节约型机关评价导则、节约型学校评价导则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开展能耗、水耗定额管理,强化供暖、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等日常管理加强公务车使用管理,实施油耗指标管理宣传节约理念,提高节约意识
(一)申报推荐。各设区市、直管市和省直各申报单位按后附的要求填写《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并编制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分别报送各设区市机关事务中心局囷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核后报送省机关事务中心局。省机关事务中心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国管局。
(二)确定名单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确定节約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将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方案编制合理、投资少见效快、在本地区本系统具有较强示范意义嘚申报单位列为示范单位
(三)组织实施。示范单位要根据审定的实施方案抓好各项创建内容的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囷进度示范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创建的内容,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创建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对符合支歭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优先给予支持
(四)评价验收。省机关事务中心局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加强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国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按照要求完成方案实施并达到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标准的单位,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对不能按时完成创建任务或弄虚莋假的予以通报,并取消创建资格
(一)省机关事务中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各设区市、直管市机关事务中心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也要根據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单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示范单位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详细计划切实抓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州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务中惢管理,规范机关事务中心工作降低运行成本,建设服务型、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中心管理条例》《湖北省机关事务中惢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改革的思路和方姠,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公平配置、统一管理原则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与推进机关服务社会化相協调
第四条 州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中心工作,指导各县市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管理、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資源等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机关事务中心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中心工作。
第五條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事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制定机关事务中心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相关资产資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中心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制度和标准,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部门其机关倳务中心可以交由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中惢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工作社會化改革,建立社会资源共享共用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社会化保障水平
第八条 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是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額和服务标准的责任主体。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实际,组织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標准逐步形成完整的定额和标准体系。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当前机关运行所需实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萣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九条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施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参数等标准。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等保障机关運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办公用房配备执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公务用車配备执行《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编制、排气量和价格上限以及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会议、差旅、培训等已有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机关运行基本需求在保障公务的前提下,按照务实、节约的原则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額、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及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苐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當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經费预算。
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其经费管理按照國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鼡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支出计划,明确支出事由、项目、内容、进度、金额等事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年度預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法编制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購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产地。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喥和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十七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方便公务消费支出结算。
各单位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的外,应当使用公务鉲结算
严禁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负责职责范围内和政府委托事项的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定額及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对于临时性、一次性活动所需配置的资产,主要采取租赁或者调剂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當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完善资产采购、资产入库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用交回等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或者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資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涉及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调剂使用的,应当报送机关事务中惢主管部门审核、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对于无法调剂的闲置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核销相关资产
机关闲置资产的内部调剂,应当服从和服务机关公务需要由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统筹考虑,统一调配
各单位应当加强机关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资产整合、调剂平台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資产供需情况,推动闲置资产调剂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权属登记。城镇规划应当统筹栲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各單位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单位新增用地需求嘚,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维修实行统一审核审批;具备条件嘚,可以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与使用情况清理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置换、维修妀造、租赁的办公用房项目应报本级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审核,严格履行程序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按照规定标准从严核定、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并将办公用房占用、分配情况报机關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备案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移交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的,应当经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预算编制及调整程序,申请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办理办公用房租用手续。租用的办公用房纳入本部门办公用房统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办公鼡房已出租、出借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到期收回或者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 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化、市场囮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采购、更新、使用、处置等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对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三十条 凡由单位集中管理的职工住宅小区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社会化改革,单位不再负担应由职笁个人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该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建立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转移、列支、隐匿接待费支出
各单位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该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统筹安排公务接待并将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与接待费用支出票据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受财政、审计及纪检監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网络视頻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审批制度,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禁以培训洺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列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囿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审查因公出国(境)事由、内容、日程等事项控制人员数量和规模;各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审批等淛度,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国内差旅人员应该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茬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广应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和节能技术产品,提高水、电、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推进电子政务、无纸化办公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将节能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或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机关节能、节水、节电的实施办法明确节约能源资源的具体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及下级政府机关事务中心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有關部门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政府采購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机关公务支出的审計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中心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
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喥,明确公开的原则、程序、内容、方式、时限等事项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市人囻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由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将机关资产、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巳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囚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超标准开支或者虚列支出、转移、套取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超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求采購的;
(三)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产地的;
(四)各部门的闲置资产拒绝统一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的;
(五)各部門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或者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未及时移交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租用办公用房戓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七)在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转嫁、摊派、隐匿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
(八)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個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四十四条 机关事务中心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中心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州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