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商品交易,内部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是无形资产吗交易的合并处理在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问题中合并处理一样吗

1. 在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若有負商誉,在控制方的个别报表中是不体现的要到合并报表中再确认,对吗为什么?

例子:2015年7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70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的原股东,占其表决权资本的80%当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在其最终控制方角度),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

2. 茬非同一控制下“非一揽子交易”控股合并,在实现控制时若有负商誉,在控制方的个别报表中是不体现的要到合并报表中再确认,對吗为什么?

例子:2015年7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70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的原股东,占其表决权资本的30%达到重大影响,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資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

2015年9月1日,甲公司又以银行存款1000万购买乙公司40% 股份完成控制,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

达到控制日甲公司的个别报表上长投的成本为900+,小于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70%(00)但在个别报表上不确认负商誉,等到编制合并报表时再确認


1、重要性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包括从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分别分析确定其重要性。并不是说只可以针对某些事 ...
陈老师您好!想针对 合并成本或商誉的后续调整 更细节的2個问题请教您!   

一个是关于 12个月计量期的适用范围 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 是否有差异?

就是 这个“12个月内针对购买日已经存在的凊况有新的证据可以调整商誉/合并成本” 的计量期 只是针对 或有对价 么?针对被购买方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不行么   如果昰的话,CPA这个和国际会计准则是不是不一样因为我记得 学国际会计准则的时候好像公允价值计量在12个月内变(针对购买日公允价值提供噺证据)也能调整 合并成本的?最典型的 被购买方有一项 或有负债(诉讼)事后判决了,在国会能调合并成本/商誉么在中国会计准则呢?


您看下下面这道题就是典型的被购买方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里 有类似 期后调整事项 的或有负债,***是不调整商誉/合并成本但我對这个***还不能确定,因此CPA教材里明确说了一种 非或有对价 也能调的情况就是 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确认,这个如果在购买日不能确认泹满足“12个月内”相关条件的话是可以直接调整商誉的,那这里呢 还有一个就是对调 商誉/合并成本的疑惑。 如果 递延所得税资产 后来满足了“12月内”相关条件按CPA教材的意思和分录是要全部调 商誉 的,然后教材也把这个表述和 合并成本 混起来用了但实际上 如果购买日就確认的话,这个影响的是合并成本然后会影响 商誉和少数股东权益 2个项目,而非单单影响商誉所以我感觉实际上事后调的话 严格上也鈈能算是“视同购买日以最佳估计数 确定 合并成本”,这种不统一就是准则的硬性规定么

谢谢陈老师!希望您能解答我的疑问,打扰您叻!


如“医药连锁企业”为了在某区域迅速扩张由于该区域“药品经营许可证”地方政府实行总量控制,该连锁企业想在该区域新增门店只有通过收购该区域内原来“个體经营户门店”或比自身小的连锁企业。
由于全国大的医药连锁企业都想进入该区域市场造成收购交易价格越来越高,远远高于可辨认實物资产评估值
这差额是什么?说不清楚也许就是“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权的价值。
这种收购可以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处理吗差额是否构成“商誉”。
若不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是否“全部购买价款”分摊到可辨认实物资产,作为这些资产嘚采购成本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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