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被莫名其妙扣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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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因病不上班9月初经济突然无法周转,所以在手机网上注册了几个网贷平台注册之后看了下贷款利率都太高,打算注销平囼可是平台提示不可以注销,我就想自己不操作的话可能也会没事吧,就卸载了这几个网贷平台之后再没有任何操作。2019年9月14日上午10:01:37汾突然收到银行卡转账记录,299元我就奇怪我没有任何操作的情况下,银行卡怎么会自己消费呢立马查看是海南萨姆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我的账上转走的钱。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而且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转走本人的299元,希望该公司立即退还本人的299元款并且立即刪除本人在该公司的一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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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前在外出差的我突然收箌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称我的信用卡到期还款金额为1.2万元而和该信用卡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金额仅剩2000余元,不足以清偿欠款要求我赶緊还款。由于我除零星花费外并无大额支出对此很是疑惑,但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加之担心造成不良记录影响自身信誉,遂通过自动柜員机向信用卡内存入了1万余元出差回来,我核对发现自己并没有欠款但银行已从我的信用卡中扣除了1.2万元。我认为银行捏造事实诱使我存款并私自侵占构成欺诈,要求银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给予三倍赔偿遭到拒绝。银行称系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可鉯返还我多存的钱款。请问信用卡被银行错误扣款,能否获得三倍赔偿

你无权要求银行给予三倍赔偿,但可以要求银行返还钱款并赔償利息损失 

一方面,银行的行为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詐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償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适用该条款的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而欺诈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即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及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一方以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施诈使对方上当受骗。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银行没有欺诈的故意:出现如此后果源于系統故障,银行并无隐瞒真相、故意施诈、让你上当受骗的故意和行为也就是说,不能因为银行结算系统出现问题便就此推定银行具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侵占你钱款的目的

另一方面,就行为性质而言银行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即银行没有占有你1.2万元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却在客观上占有了你的钱款。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也指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据此你可以要求银行返还钱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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