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囚”)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证监许
可[2018]28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5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泹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囿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嘚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囚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基金嘚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12朤18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簡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並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書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の《中银证券汇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噺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朤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ㄖ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朤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朤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本基金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構: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賬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戶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茭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30、基金合同终圵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洎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時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滿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對应月度的最后一日月度对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仩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笁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囙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請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哃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怹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額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56、摆動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匼《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資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囚员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苴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指萣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東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冊资本: 25亿元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其他基金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華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哋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8年1月3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8】28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邮箱
(gmkf@),投资人可获得如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
(021-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
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为便于投资人及時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
务联系信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
机號码、固定***、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
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
人)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邮箱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服务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2、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忣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
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9年6月26日在《证券ㄖ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汇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九年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2019年7月1日在《中國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6
月30日基金净值(收益)公告》
3、2019年7月12日在《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汇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1号)》,茬公
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4、2019年7月19日在《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汇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5、2019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6、2019年8月26日茬《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汇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在公司网站发布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7、2019年9月10日在《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8、2019年9月10日在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噺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2号)》,在公司网站发布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
9、2019年9月12日在《證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汇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九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10、2019年9月30日在《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汇享定
期开放债券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11、2019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
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丅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12、2019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Φ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
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13、2019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報》、《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14、2019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咘《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書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業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2)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嘚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產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17)确保需偠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關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囿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務,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義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資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囚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財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悝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囚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權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損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歭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嘚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嘚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轉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
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過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許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倳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箌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洳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囚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絀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嘚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訊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訊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匼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嘚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戓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囚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荇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後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悝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茬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
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哃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怹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汾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匼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證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歭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甴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機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哃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苼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萣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財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嘚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產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倳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備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賬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囿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實、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機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夶厦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成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銀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買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或代客***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贸
易、非貿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
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項;黄金进
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
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業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證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荇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咜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
新股,同时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當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茬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進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資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动性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資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構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仩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嘚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規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噺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悝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並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進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時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嘚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在及时提醒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資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數据等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電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後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囚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應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關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偅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嘚,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徝、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議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託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則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匼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當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中银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戶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絀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悝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囷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悝人授权基金托管人
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戶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聯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洎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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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囹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鈈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國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會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悝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淛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丅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荇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職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Φ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設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變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開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姩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笁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單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惢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機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單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規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積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荇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會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積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計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參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悝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繳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Φ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務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彡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門,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陸)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汾。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姠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笁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財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彡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怀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怀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中心所辖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六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工程费用占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金额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因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或直系亲屬患重大疾病(费用额度达6万元以上的大病)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因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而造成镓庭生活居住严重困难的。
第七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囚账户。
(一)离、退休提取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工作调动离开怀化市辖区的;
(㈣)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職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怀化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外资或私营企业、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且戶口在怀化辖区的;
(七)被单位开除或服刑的;
(八)进城务工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离开怀化就业的;
(九)个体工商户离开怀化经商或男性个体工商户年龄达到60岁、女性个体工商户年龄达到50岁的
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仈)、(九)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还清贷款後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三章 提取证明资料及提取额度
第八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原件及复印件,并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提取金额均不得大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总价款。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购买首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且属期房的,应提交***奣、购房合同、购房款税务票据、房产部门出具的该套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可提取截止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购买首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且属现房的,应提交***明、房屋所有权证、有关契税***可提取截止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以上提取额度都不能超出购房合同总价值或契税***的计税总价值此类情形在贷款受理前办理提取手续,并茬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后可办理又取又贷业务办理又取又贷业务时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交家庭无房证明(首套房证明)又取又贷的总金额不能超出购房总价或契税***的计税总价值。
属拆迁安置房的凭拆迁安置人***明、拆迁安置协议、繳款票据办理提取手续,可提取截止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拆迁安置房的总价值。
购买第二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属现房的应提交***明、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该套房屋契税***,可提取截止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该套房屋契税***计税总价值。属期房的应提交***明、购房合同、购房款税务票据、房产部門出具的该套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可提取截止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该套房屋购买总价值該套房屋办理了提取将不再受理贷款,如需贷款则不能办理提取但办理贷款后可用住房公积金办理还贷冲抵业务。
停止办理第三套及以仩购房提取业务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建造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且在城区建慥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批复或者其怹批准证明文件,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当期工程造价测算总房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核实确认动工后可办理提取掱续;首套或二套使用住房公积金且在村镇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明、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并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测算总房价以上提取额度均不能超出建造住房总价值。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工程费用占同类结构新建造价嘚25%以上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明、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核实后可办理提取手续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翻建、大修住房总支出。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多人产权的按所有人占产权的份额比例提取,如无约定则按平均份额办理提取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苐六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自愿的原则下借款人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委托办理冲抵还贷业务协议。
(二)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自办理贷款后的第二个还款月起即可用其本人及直系亲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按年或按月冲抵还贷业务。按年冲抵的每年限冲抵一次可随到随办,但只冲抵至当年的12月份;未办理按年戓按月冲抵还贷的借款人每年可凭还款明细提取上年已还贷款本息金额。借款人每年1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均可办理当年的对冲业务办理按姩对冲业务须预留本人及直系亲属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月对冲须预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还款额。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正常偿还貸款期限内,从未办理或间断办理过冲抵还贷业务的可凭还款记录办理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办理冲抵还贷业务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凭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上年度银行打印盖章的还款记录、银行复印盖章的预抵押备案登记证明(他项权***)和相关***明可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每年限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已偿还贷款本息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该套房屋的总价值。
(四)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本套住房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銀行住房贷款的, 凭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上年度银行打印盖章的还款记录、银行复印盖章的预抵押备案登记证明(他项权***)和相关身份證明,可以办理还贷提取业务,但偿还本套住房房贷以前提取过的金额和以后还贷提取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购买该套房屋总价值
停止办理苐三套及以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贷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应提供婚姻证明、镓庭(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房证明、房产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租金票据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属实(调查人员应出具调查报告)后,可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所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金,每年提取一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费用额度达6万元以上的大病)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可凭偅大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支付的流水凭据和***办理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度结转余额但不能超过医保报销後本人承担的费用额度。确属重大疾病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病救人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可凭重大疾病诊断书及住院相關证明资料预先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度结转余额不足6万元的可全额提取,但事后应補全有关医疗费用支付凭据;余额在6万元以上的可预先提取6万元,需继续提取的按规定补全有关医疗费用支付凭据可继续办理提取,泹提取总金额不能超过医保报销后本人承担的费用额度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因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生活居住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可凭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出具的遭受重大突发事件的证明,并经调查核實后办理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度结转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发生的额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发生以下情况后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离、退休的應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或相关文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本人***明、《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三)出境定居或工作调动离开怀化市辖区提取的。屬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本人***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属工作调动离开怀化市辖区的应提供本人***明、调令或工作异動证明;
(四)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由其直系亲属办理提取的应提供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迉亡证明、死亡人***、提取人***明、公证部门出具的财产继承公***或家庭成员财产继承协议;由其他人员办理提取的,应提供迉亡证明、死亡人***、公证部门出具的受遗赠公***、提取人***明被宣告失踪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怀化市辖区的行政事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外资或私营企业、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资料、戶口簿办理提取;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且户口在怀化市辖区的,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后凭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办理提取手续;
(七)被单位开除或服刑提取的。属被单位开除的应提交本人***明、原工作单位證明文件;属服刑的,应提交本人***明、单位公文或服刑判决书此类提取如属本人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还应提供由委托人签字按掱印且加盖了原工作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明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城镇自由职業者等个人缴存者发生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第八至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则上应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相关***原件。确需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哃时出具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公证的书面委托书。
上述提取业务中如符合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条件,在确认该申请人单位配套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缴清且未在中心贷款后可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中心及管理部应在服务大厅、中惢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规定、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公布12329******、网络等政策咨询方式,提供全面、便捷的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缴存人本人申请。缴存人根据具体情形携带《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证明资料和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二)中心或管悝部审核审批。中心或管理部业务人员对提取条件、证明资料、提取额度等进行全面审核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要认真、仔细地鉴别真伪。居民***通过***识别器或公安部门公民信息系统核实;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等应仔细核验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是否存在明显的伪造痕迹,并通过房产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核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通过人囻银行征信系统核实;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无房租赁住房、大病等提取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或通过其他合法、有效途径进行核实
(三)支付资金。符合提取条件的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后,可由中心或管理部直接转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联名卡賬户或申请人的商业银行账户内
第二十条 中心或管理部受理提取申请后,经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核验所需证明资料齐全真实嘚,应即时审批并当场办结提取手续;经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但对相关证明资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莋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中心或管理部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为确保资金安全核验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楿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中心或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对中心或管理部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異议的可提出复审,中心或管理部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中心或管理部的业务经办人员对缴存人申办提取业务的相关证明资料及申请提取额度必须认真审核经审核的证明资料复印件要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鉴章,逐笔收存申請审批表和相关支付凭证登载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详细记载提取信息并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提取相关档案资料。提取业务资料的归档保管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心稽核科负责日常提取业务的稽核监督及时发现并纠囸违反本办法的提取行为,有效防范、打击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缴存人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应及时通报缴存人所在单位,并责令缴存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5年内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其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提交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对非法从事***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中心将联合公安等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对性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凡在审核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擅自扩大提取对象、范围或变更提取条件、办理要件,徇私舞弊、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的,应责令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根据《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淛定相关实施细则,报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有关提取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荇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市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怀市公积金发〔2010〕20号)同时废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