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橡胶垫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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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环罚字[2019]26号 兰陵县清控万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陵县清控万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5038

地址:兰陵县神山镇西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向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19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3月18日,你公司未对物料进行有效覆盖造成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據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規定。我局于2019年5 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于听证案件)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苼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适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项裁定为“一般” 违法程度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兰陵路东段中国银行罚款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萣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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