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的商标:烹饪食品用增稠剂(截止)是指什么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54817号“Preci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号“普仁轩Prec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进行限定。申请人请求暂緩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標在第30类上的指定商品经过国际删减已限定为“甜点慕斯、蛋奶冻、甜点布丁、食品增稠剂,即液体或易流动的食品或软食品增稠剂”商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点慕斯、蛋奶冻、甜点布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标在甜点慕斯、蛋奶冻、甜点布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增稠剂,即液体或易流动的食品或软食品增稠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百合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請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食品增稠剂,即液体或易流动的食品或软食品增稠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條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甜点慕斯、蛋奶冻、甜点布丁”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食品增稠剂,即液体或易流动的食品或软食品增稠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囙。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商标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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