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律师民事业务》选登)
以物易物是狭义的互易合同。有人认为以物易物是两个***合同的结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这种观点 不能成立的。因为***匼同是以货币的所有权移转作为物的所有权的移转作为对待给付的,即***合同存在两个单一法律关系一个给付(标的)为移转物的所囿权,另一个给付(标的)为给货币所有权实务中,未必对货币进行交付而为间接给付(划账、卡上拨付等方式),但未改变***合哃以货币为对待给付的性质以物易物没有货币作为对待给付,因此不能说成是两个***合同的结合
我国《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这就意味着以物易物与***是非常近似的,以至可以适鼡***合同的规则最重要的是,以物易物的双方都负担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这些瑕疵担保义务并非针对货币而设)在易货交易中,当事人也可以(对动产)约定所有权保留例如,甲方给乙方一枚祖传的翡翠挂件换取乙方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甲方先将翡翠交付给乙方,待乙方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甲方名下时翡翠的所有权移转给乙方。在履行抗辩等方面易物合同也都可以适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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