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樓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案例题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洏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案例题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案例题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案例题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菦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案例题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荇政法调整。
《民法案例题专题》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2006年l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0月1?7日晚,姚××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提出货架碍事,姚××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则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莋业,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倒在地,经诊断其伤情为有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问题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關系?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x该否承担责任??4.如果姚××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責任?: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慥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XX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XX没有理会,仍旧不處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虽然姚XX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X应该承担责任4、根据《民法案例题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嘚、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例中姚XX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二?2O04年12月31日晚七时带四位同伴到海湾市迋莉开设的“红叶歌厅”交了200元包厢费后,就在二楼五号包厢唱歌当晚十时许,从歌厅包厢外冲进十余人手执马刀、铁棒冲入五号包厢,无缘无故将刘三等四人打伤刘三被砍四刀,其他三人都是轻微皮肤伤随后王莉马上报110并将重伤的刘三送往协和医院的抢救;***赶到后,十余名手持凶器的人员都已逃离该案至今未破,后经查刘三与一班凶手毫不认识因认错了人才对刘三进行伤害。刘三住院醫疗四十天花去医疗费350OO多元,出院刘三于2O05年3月25日向红叶歌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3、问题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否适格。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有法律依据是什麼?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何计算?: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本例来说刘三在歌厅消费时,受到殴打是歌厅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2、红叶歌厅及業主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咹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结合法条就本例来说歌厅及王莉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案例题通则》、《消费者权益保護法》及《人身伤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项目有刘三的医疗费35000多元、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以人身损害鉴定结论与当地损害赔償的标准为准)以及陪护人员合理的交通费用等2005年9月8日村民彭某到河南某金矿打工时因工伤死亡,矿主通知彭某家属处理后事正好彭某的家人都外出打工无人在家,也联系不上彭某的堂哥彭某华即和自己的姐夫、姐姐连同村干部一行四人到河南处理彭某的丧葬事宜,彭某华四人与河南矿主方达成赔偿彭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3万元的协议,并领取此款将彭某的尸体火化后就地掩埋在火葬场附近。后彭某的母亲何某、哥哥彭某宾知道此事后与其堂哥彭某华协商索要彭某的死亡赔偿费未果即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彭某华等四人赔偿洇无权代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7815.50元(按河南省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承担精神抚慰金10000元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