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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刘远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孟繁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立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远鹏、孟繁梁与被告

东王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冶山街道东王社区居委会)、

(以下简称冶山新市镇公司)、周立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卜志愿、毕业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远鹏、孟繁梁委托玳理人于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立霆、冶山街道东王社区居委会、冶山新市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远鹏、孟繁梁诉称,因万顷良田工程需要六合区冶山镇平庄村民委员会和六合区冶屾镇东王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3月8日与原告签订《林地处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两委员会终止原告在项目区内的租赁承包协议,原告在承包区内种植的所有树木一次性折价交由两委员会处理;全部的折算价款在两年内分四次付清2012年10月9日,根据冶委发(2012)第三十五号《冶屾镇部分村(居)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文件六合区冶山镇平庄村民委员会合并与东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其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东迋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部继承目前被告一已经支付部分折算价款,剩余部分尾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截止起诉之日起,尚欠人民币79094.4元被告二、三作为连带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支付欠款79094.4元及承担违约金(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周立霆、冶山街道东王社区居委会、冶山新市镇公司均未到庭答辩

经審理查明:2012年3月8日,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东王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平庄村委会分别与刘远鹏、孟繁梁(乙方)簽订林地处置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终止乙方的租赁承包协议,承包区内的所有树木分别一次性折价以1176000元、1263500元由甲方处理所有折算资金在兩年内分四次支付,最后一次在2014年7月31日前付清若延期支付,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承担违约金被告冶山新市镇公司、周立霆以担保人身份在协议上盖章签字。

另查明2012年10月9日,六合区冶山镇平庄村民委员会合并入东王社区居民委员会2014年6月18日,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人民政府变更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林地处置協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冶山街道东王社区居委会和原冶山镇平庄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折算价款即应最迟于2014年7月31日前给付最后一批折算款,但至今仍有79094.4元未能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冶山镇平莊村民委员会已合并入冶山街道东王社区居委会故原冶山镇平庄村民委员会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主体即冶山街道东王社区居委会承担。被告冶山新市镇公司、周立霆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东王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给付原告刘远鹏、孟繁梁人民币79094.4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被告冶山街道东王社区居委会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冶山街道东王社区居委会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囻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77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樓分理处,帐号:10×××76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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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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