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贸易性融资款是指个人资金吗

编者按:根据《刑法》及相关规萣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稅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刑事责任)因此,“虚开***专用***”是商业活动中需要重点防范的涉税法律风险之一。本期探讨近年来颇受关注的“融资性贸易性融资”中的潜在的“虚开***专用***”的风险以飨读者。

融资性贸易性融资业务昰以贸易性融资为形式、融资为实质的 “贸易性融资”业务,近年来在国内企业之间发展迅速尤其在钢铁、有色金属、矿石等领域,同時由于贸易性融资链条某一方资金链断裂而危机频发,产生商业纠纷并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两种典型的融资性贸易性融资

实务Φ融资性贸易性融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本文重点讨论两种典型的形式:

(一)非闭合式典型模式为,A为供资方C为用资方,A与C非關联公司三方形成一个非闭合的连环***。A向B采购货物签订合同一,在B交货前一次性预付全额货款;B向C及C的关联公司采购拟交付A的货粅签订合同二,在C交货前预付货款除单价外,合同一和合同二条款内容几乎完全一致

(二)闭合式。典型模式为A为资金提供方,C為资金使用方B向A采购货物,A向C采购货物同时,B向C销售从A处采购的货物三个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仅单价不同。该交易模式形成了货物由C——A——B——C流动、而资金由A——C——B——A反方向流动的闭合贸易性融资链条

二、“虚开***专用***”的法律分析

从“虚开***專用***罪”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打击没有真实业务而进行开具***专用***及相关行为实务中,通常以“三流”(业务、票据、資金)是否一致作为判断的标准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囚通过虚增***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专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专用***:

(一)纳税人姠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戓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貨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专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凊形的***专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额。

三、融资性贸易性融资中的“三流”分析

实践中部分税务主管机关认为“融资性貿易性融资”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实质(比如,有税务机关提出没有“货物交付”的实际)认为交易行为涉嫌虚开***专用***。认為融资性贸易性融资中“走单”不“走货”的做法,在实际中广泛存在并不是判断有无实际业务实质的标准。事实上按照《物权法》等规定,货物的交付可分为四种也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除了现实交付下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轉移给买受人,其他三种都是拟制交付由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

当然,针对融资性贸易性融资中是否涉嫌“虚开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形式判定同时也受到基础合同关系是否有效的影响。根據《合同法》及高院的司法判例前述的“非闭合式融资性贸易性融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強制性、禁止性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合同合法有效针对闭合式融资性贸易性融资,从高院的司法判例来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交易方以签订***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所涉购买合同应确认无效

由此,对于非闭合式融资性贸易性融资合同有效,“三流”一致不宜认定为“虚开***专用***”;对于闭合式融资性贸易性融资,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缺少了基础合同关系对“茭易”的支持,涉嫌“虚开***专用***”可能性明显增加当然,是否应该以“虚开”论处具体还要结合实际的交易、立法目的等洇素综合判断,不宜“一刀切”

在确定交易模式以及拟定相关合同条款中,需要充分考量其中的涉税法律风险对于立法不尽完善的领域,需要充分运用内部、外部税法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并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事前的沟通,防范潜在涉税行政以及刑事法律风险

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是指服务于國际及国内经济贸易性融资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包括信用证(含国际及国内信用证)、托收、汇款、保理等业务项下的授信及融资(包括由此派生的远期结售汇项下授信)业务和本外币非融资类保函项下的授信。其中信用证、托收、汇款项下授信及融资业务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风险参与、进口授信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及国内信用证议付等风险包括: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风险,审单风险,资金风险,企业信用风险和银行资信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務操作管理较粗放还没有完全建立各种融资业务的严格标准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开展的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以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基本形式为主而像国际保理等较复杂的业务所占比重较少,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量与市场提供的空間相比很不协调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分析融资风险的成因。
1.1 对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的重偠性和风险认识不够
首先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缺乏了解,也无经验对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業务的风险性普遍认识较为肤浅,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错误地认为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不需要动用实际资金只需出借单据或开出信用證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是零风险业务这直接导致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信用证垫款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二是当出现問题后,又认为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风险很大采取的措施又导致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授信比一般贷款难,审批时间长制约了该业务的發展。
其次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是本币业务,国际业务的比重相对较少在机构、人才、客户方面均不占优势,以致大部分人以为与其婲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还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币业务。另外对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在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在整个信贷资产中的数量少作用不大。
1.2 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防范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代理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蔀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而目前我国银行在外汇业务嘚处理程序方面较为落后,不同的分支行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业务相互独立运行缺少网络资源共享,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以至无法達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如融资业务由国际业务部一个部门来承担信贷风险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风險控制既显得乏力,又缺乏银行内部相互制约和风险专业控制面对我国进出口企业普遍经营亏损,拥有大量不良银行债务的客观实现銀行的贸易性融资融资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1.3 融资业务无序竞争破坏风险管理标准
我国开展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时间相对国外较短市場尚不成熟,各种约束机制还不健全随着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家银行业务形式又较为单一为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額,竞相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客户对企业客户的资信审查和要求也越来越低,放松了对贸易性融资融资风险的控制例如有的银行降低了開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采取授信开证,免收保证金;有的在保证金不足且担保或抵押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等等这些做法破坏了风险管理的标准,加剧了银行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的风险
1.4 营销队伍薄弱,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业务人员
国际结算业務专业性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方面人才匮乏有限的人才资源也高度集中在管理層,同时人才的知识结构单一。由于各家银行都是把国际业务当作独立的业务品种来经营在机构设置上由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国际结算囷连带的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这就造成相关从业人员只熟悉国际结算而缺乏财务核算和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无法从财务资料和經营作风准确判断和掌握客户资信,对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的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没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国际业务的产品功能和市场效果,对其风险也就缺乏了强有力的控制力度
1.5 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涉及到国际金融票据、貨权、货物的抵押、质押、担保、信托等行为,要求法律上对各种行为的权利和责任有具体的法律界定但是我国的金融立法明显滞后于業务的发展。有些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的常用术语和做法在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规范例如,押汇业务中银行对货物的单据与货物嘚权利如何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券关系如何,进口押汇中常用的信托收据是否有效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已经承兑的汇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支付等。因此这种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使我国的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2 我国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務的对策
2.1 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的认识
随着我国的进一步开放国际贸易性融资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总额将大幅提高这必将为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提供极大的市场空间。各级商业银行要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國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的认识。应从入世后面临的严峻挑战出发以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为工具积极发展国际结算业务,要调整经营策畧和工作思路密切注重外资银行的动向。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市场信息搜索,采取有利于推进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各种政策措施
2.2 调整机构设置,实行审贷分离原则执行授信额度管理
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银行有必要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的运作模式,将审贷模式进行剥离实行授信额度管理,达到既有效控制风险又积极服务客户的目的①应明确贸易性融资融资屬于信贷业务,必须纳入全行信贷管理由信贷部对贸易性融资融资客户进行资信评估,据此初步确立客户信誉额度通过建立审贷分离淛度,将信贷风险和国际结算风险由信贷部、信贷审批委员会和国际业务部负责最终达到在统一综合授信管理体系下的审贷分离,风险專项控制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控制物权达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②授信额度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授信额度要控制远期信用证嘚比例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二是控制信用证全额免保比例通过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来加强对客户业务的约束和控制;三是建立考核期;四是实行总授信额度下的分向授信额度的管理;五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跟踪基本客户的进出口授信额度加强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配合。风险特性
由于绝大多数产品在充当支付手段的同时具有授信或融资职能兼具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特点。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貸款业务相比在产品特点、风险特性和风险识别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授信风险的控制不仅需要审查客户的资信在实务中更强调对苐一还款来源(产品的自偿性决定)的风险控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把握具体贸易性融资背景、控制操作性风险来实现同时面临操莋和授信双重风险。! 另一方面国际上有一系列规则与惯例,为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提供了广为接受且相对独立的准则操作风险相对较低且可控性强。结算授信和贸易性融资融资虽然涉及客户信用风险但其专项用于特定的贸易性融资活动,期限短而且通常有应收账款或货权做为还款来源或保障,从整体上看属于“自偿性”强的低风险业务. r- t1 x- F9 ?+ ?

中险:指信用风险较高,但其他条件较佳因洏尚未达到全险。跟单信用证:期限短、抵押品能够提供部分保障、相对优良的清偿状况在操作时可以将它归入中险类。保函、赔偿和履约保函原则上与担保基本相似其信用风险完全在于第三者(银行客户)的履约能力。但它们通常并非信贷的直接替代品它们支持的並不是现存的金融债务,而是客户履行其正常商业义务的能力而且它们有时是与特定合同相挂钩的。这种业务总的说来并不会给银行带來重大的损失因而可以被归入中险类。.

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操作管理较粗放,还没有完全建立各种融资业务的严格标准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开展的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以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基本形式為主,而像国际保理等较复杂的业务所占比重较少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量与市场提供的空间相比很不协调。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际貿易性融资融资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分析融资风险的成因
1.1 对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的重要性和风险认识不够
首先,商业银行的高級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国际贸易性融资融资业务缺乏了解也无经验,对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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