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公囻司法维权的意识觉醒及法律常识的普及财产保全案号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民事纠纷中采取财产保全案号的案件呈井喷式增长2013年民事訴讼法修改更是对财产保全案号法规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但在司法实践中众多财产保全案号案件的案情开始复杂化,不断出现强制执行嘚标的物与他案财产保全案号的标的物竞合的实际案例保全案号案件当事人与执行案件当事人利益产生冲突,平级司法部门工作产生矛盾使得原来保障执行的财产保全案号制度却成了执行难以继续进行的重大阻碍,暴露出当前财产保全案号制度的缺陷为解决保全案号與执行标的竞合的现实难题,应从实案出发借鉴轮候查封、管辖权争议、案外人异议等制度,构建财产保全案号竞合纠纷解决机制和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制度从而更有力地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关键词】:保全案号 執行 标的竞合 缺陷
本文共8113字。
财产保全案号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與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1)由于我国的财产保全案号制度发展时间不长故仅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其加以规范。为了更好地加大执行力度在2013年的囻事诉讼法条文修改中,财产保全案号条款有变动细化的达七八条之多但是,计划往往不如变化快修改后的财产保全案号制度仍然滞後于实际生活。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案号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从量变到质变出现了不少保全案号标的物与执行标的物竞合,財产保全案号保障反成执行最大阻碍的实际案例在这些具体实案中,现有财产保全案号制度不仅无法妥善有效地解决冲突矛盾甚至缺乏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救济,暴露出了现有财产保全案号制度的各种缺陷
一、缺陷的体现:保全案号标的与执行标的竞合的司法实踐案例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建就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志光、福州市鼓楼区春晖脑瘫康复中心,执行标的為本金4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金建向本院反映案外人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就台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中所确定嘚义务即将支付本案被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春晖脑瘫康复中心人民币58万余元,但被执行人一方的收款人却为原调解书中毫无关联的福州Φ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为防止被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春晖脑瘫康复中心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務本院依据本案生效判决,向案外人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送达相应执行法律文书请其扣留、提取本案全部标的款项并汇入本院账戶内。在案外人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汇款后案外人福州中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同时就民间借贷纠纷姠本院另案起诉陈志光和福州市鼓楼区春晖脑瘫康复中心本院立案庭进行听证审查后驳回了案外人福州中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福州中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交诉讼保全案号申请书申请对本院执行到位的49万余元保管款进荇诉讼保全案号。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福州中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案号申请向本院执行局送达保全案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荇通知书送达本院执行局。至此本案执行到位的全部款项被财产保全案号,无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程序受阻无法继续。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浩丰贸易有限公司就保管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返还所有权巳被判归申请执行人福建浩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存放在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仓库的46393罐18L水煮笋原料罐头。在确认本案标的物已经由本院保全案号查封且数目正确无误后本院至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强制搬运罐头。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异议,积极配合清点标的物但案外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却组织数十人包围人墙阻止本院强制执行。案外人福建彡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声称被执行人曾将包括本案标的46393罐18L水煮笋原料罐头在内的数个仓库的全部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案外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三明市梅列区囚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已对包括本案标的46393罐18L水煮笋原料罐头在内的数个仓库的全部货物诉讼保全案号(保全案号时间為本院保全案号查封46393罐18L水煮笋原料罐头后的诉讼期间)。由于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保全案号民事裁定书对抗执行为避免爆发大规模冲突,本院在当地公安协调下只能放弃本次强制执行行动
上述两两案中的被执行人对案情和执行均无异议,基夲都没有阻扰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但却因为案外人的另案保全案号,导致原本可以顺利执行到位完毕的案件陷入了各方冲突争论不断无法进一步执行的僵局之中。此外在2014年上半年,本院其他执行法官还经办了两起“福州市台江区法院某原告先行诉讼保全案号判决後却怠于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的抵押权人因查封在后无法拍卖标的物”案件。在其他地区一房多卖导致 “一案债权诉讼财产保全案号A房产,另一案执行A房产物权转移却无法过户”的标的竞合案件也时有报道
纵观上述案件不难看出,保全案号与执行标的发生竞匼是财产保全案号案件数量激增,标的物涉及多案但每案中件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进度不一后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实际问题虽然此类標的竞合案件数量尚未形成规模,引起各方重视但其所产生的僵局、困境,却在实案中对包括申请保全案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是被申请保全案号人)在内的每位利害关系人都可能造成极其巨大损害并充分暴露了当前财产保全案号制度仍存在较多缺陷的情况。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我们应当积极分析探索,填补缺陷与时俱进地完善财产保全案号制度。
二、缺陷的剖析:保全案号标的与执行标的竞合的法律化解难点
要妥善地化解保全案号标的与执行标的竞合的冲突僵局必须先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冲突矛盾的焦点所在揭示财产保全案号制度中缺陷所在,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才能真正地治标治本探索解決之道。
1、标的竞合的法理悖论冲突
标的竞合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首先表现在竞合产生了几个法理悖论和冲突。第一是尚未经过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权益的财产保全案号,对抗已经过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权益的强制执行如案例一中案外人福州中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保全案号对抗执行款项发还、案例二中案外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全案号对抗物权强制执行等。在执行程序Φ为保护案外人利益,法律已明确规定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等条款以及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案例一中若是债权人均可借由财产保全案号来中断执行款分配,拖延发还的时间那么便会极大地损害到整个参与分配制度,危及每一位债权人的利益并极大损害法院正常办案执行的效率。案例二中案外人也经过了异议审查程序,虽被驳回但其诉求及权益已经得到了保护,也不应再以诉讼保铨案号来阻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二,是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或部门先行查封、或正在处置的标的物已然失去了作为財产保全案号标的保障申请保全案号人利益的意义,并且可以算是脱离了被申请保全案号人(被执行人)的实际有效控制其所有权已经鈈再明晰。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案号的基本规定中,仅提及“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案号”、“保全案号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一般不对被保全案号的标的物进行查验导致财产保全案号往往被当事人滥用。如案例一中的执行款保全案号从基本法理上来说,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到自己账户以及被執行人因无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而自行将款项汇入法院账号的情况下,法院应扮演标的暂时保管人的角色并依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決定是将暂扣款、保管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还是退还给被执行人。若是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则款项的所有权当然归申请执行人,若是因执荇有误等情况退还给被执行人则款项所有权当然归被执行人,但在该款项尚在法院账户内时所有权人为谁则各有论断若认为所有权人為申请执行人,一则此款项是由被执行人处转移而来尚未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二则有可能将来由于执行有误而退还被执行人故认为所囿权人为申请执行人不妥。若认为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一则被执行人已失去对该款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则在无其他缘甴时案件已明确该款项指向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故认为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也不妥但此时应认所有权人效力待定,标的款项已经脱离叻被申请保全案号人(被执行人)的实际有效控制其所有权已经不再明晰,不应对其做出财产保全案号决定
第三,是保全案号与執行标的竞合导致与“在债权的标的物上成立物权时,或者说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者之后,物权嘟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2)以及“轮候查封中对同一财产先查扣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可自行处分被查扣财产”(3)等民法基础淛度理论的冲突矛盾。如案例二中案外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后的债权诉讼保全案号损害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建浩豐贸易有限公司查封在前的物权执行的案件;前文所提由于“一房多卖”所产生的竞合案件;以及“申请保全案号人判决后怠于申请执行,抵押权人因查封在后无法拍卖标的物”的案件,均是有悖于一般情理有悖于基本法理的实际案例。
2、平等主体间的对抗与僵局
标的竞合造成执行阻碍困难的原因不仅有法理上的种种冲突矛盾,更是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及涉案利害关系人等平等主体之间对抗碰撞的结果保全案号与执行标的的竞合,背后是案件与案件的竞合而不同的案件往往分属不同的部门和法院。我国财产保全案号制度的楿关规定中没有规定解决纠纷的终局裁判机构不同案件的竞合最终演变成法院内部强制执行局与民事审判庭、不同地区法院与法院等同級平等主体的对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保全案号不服时的复议制度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0条规定了复议审查制度。但是在类似本文实际案例的保全案号与执行矛盾冲突发生时,被保全案号财产的被执行人不论对于申请执行人还是申请保全案号人,其都必然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故其可以置身事外,拒绝申请保全案号复议而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保全案号人却会由于利害关系而产生冲突,加之双方又为平等主体最终形成执行僵局。
3、利害关系囚群的救济困境
标的竞合导致执行困难案件的一大症结在于申请执行人对可供执行的财产被保全案号后救济无门。正如上文所述峩国财产保全案号制度仅规定了保全案号案件当事人对保全案号不服时的复议制度,却没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复议的权利由于鈳供执行的财产被另案保全案号,申请执行人无疑是财产保全案号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且是合法权益已经经过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利害关系人相比申请保全案号人,申请执行人对于标的利益的主张无论是从常理还是法理上都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却没有有效明确的救济途径。反观执行程序不仅有案外人异议审查听证制度(4),还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5)最大囮地保护了每一个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说本文司法实践案例中申请执行人的救济困境与执行阻碍,充分暴露了在保护利害關系人权益这一点上我国财产保全案号制度无疑存在着巨大的缺陷。
4、保全案号瑕疵认定及纠错缺陷
标的竞合导致执行困难的原因还在于财产保全案号制度对于保全案号存在瑕疵的认定及纠错上存在缺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被申请保全案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案号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保全案号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保全案号人损失,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中也规定了做出解除保全案号裁定的主体问题但纵观所有法律法规,均未提及被保全案号财产失去保全案号意义时的瑕疵认定、保全案号瑕疵时的处理方式、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时的救济等因标的竞合而产生的实际问题本文几个司法实践案例中的财产保全案号,均是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規定及当事人申请而做出的就法律程序上而言,不能认定其是错误的但是从保全案号意义、实际矛盾僵局结果及有关法理冲突分析等哆方面考察,不难得出上述保全案号存在瑕疵的结论对于这样有瑕疵的财产保全案号该如何予以认定及处理,对于利害关系人受损害的匼法权益应如何救济补偿都需要财产保全案号制度加以规范,填补缺陷
三、缺陷的解决:保全案号标的与执行标的竞合的司法改革化解
针对上述标的竞合中的法理悖论、主体对抗、救济困难、认定纠错缺乏等诸多错综复杂问题,要妥善地解决标的竞合冲突真囸让判决得以落实执行,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必须从财产保全案号制度保障执行的设立初衷出发,借鉴已有的解决矛盾的司法制度从程序及实体上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号司法行为,扩大提起保全案号复议和救济主体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多管齐下,全面填补财产保全案號制度的缺陷才能最终化解保全案号与执行标的竞合的难题。
1、从实体上限制保全案号标的范围避免产生竞合冲突
现实问题夶而难治,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其萌芽发展阶段就予以化解化解标的物的执行与保全案号竞合难题,首先便应考虑界定限制保全案号标的粅的具体范围将所有权不明确或已明显转移,已被其他有权机关部门处置或另行控制等已经明显失去保全案号意义的财产排除出可保全案号的财产范围所有权不明确或已明显转移的财产,可以认定已不属于被申请保全案号人名下的财产自然应予排除。已被其他有权机關部门处置或另行控制的财产也应排除出保全案号财产范围一是因为此时不存在财产被被申请保全案号人私自处置的灭失风险,申请保铨案号人也可以在裁判生效后通过申请参与分配来维护合法权益;二是因为如果予以保全案号将会损害其他已先行维护自身权益、申请進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动摇执行财产参与分配制度
2、从程序上明确保全案号法院义务,各环节消除纠纷
其次要囮解保全案号与执行标的竞合冲突,应从程序上规范财产保全案号决定的做出和纠错由于调查条件及身份限制,申请保全案号人一般不能全面、详尽地了解被保全案号财产的相关情况提起保全案号申请往往较为主观和仓促,司法机关则可以轻易掌握被保全案号财产的各類信息如房产等不动产的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的所有权人、被申请保全案号人占有的动产上是否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张贴封条予以查封等等。因此接受保全案号申请的法院在保全案号过程中,应尽基本的调查义务对于上文所述应被排除出可被保全案号范围的财产,应做絀不予保全案号或驳回申请的决定其次,是进一步完善纠错机制在经共同上级司法机关审查,或利害关系人的保全案号复议审查后确認保全案号存在瑕疵的可在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等值担保后解除保全案号,以便于他案的执行工作最后,应确立与调查义务相匹配的法院告知义务及时告知申请保全案号人财产保全案号到位状况,促使未保全案号成功的申请保全案号人另行提交其他可供保全案号的财產线索以及时维护申请保全案号人的合法权益。
3、落实轮候机制确立终局法院,从快从优化解矛盾
对于民事执行与财产保全案号因涉及不同案件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法院与法院之间平级主体对抗形成僵局的问题,应当从法律法规上全面落实轮候查封机制不論是执行还是保全案号,查封控制在先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自然对被查封、控制的标的物有先处置先受偿的优先权利若实际案情複杂,同级之间有争议有矛盾无法解决的可参考其他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如《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管辖权争议的处理办法(6)由双方按法定程序将争议报请给双方的共同上级进行评判和研究,最终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来对保全案号的具体效力以及保全案号标的具体处置作终局裁判若争议的是法院内部部门的,自然可将争议交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执行竞合,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昰对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矛盾的高度概括,鉴于其表现形式之多样性、成因之复杂性致使单独适用一项执行制度或执行措施不可能對其发生根本上的改善(7),通过设立终局裁判部门可以确保争议从快、从优解决,避免标的物长时间存放可能损毁灭失的风险从而朂大限度地保障了各个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案件及时圆满解决
4、参考执行法规,扩大救济范围有效保障各方权益
对于财产保全案号中利害关系人救济无门的问题,有必要参考执行法律法规将保全案号瑕疵时有权提起复议、提起损害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扩大至所有利害关系人。为保障强制执行过程中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參与分配和执行异议两种制度。参与分配制度是执行案件中案外债权人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执行异议是执行案件中案外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益的途径,而案件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被执行人,更是可以通过上述两种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观财产保全案号制度,恰恰缺少了对竞合案件中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维权考虑将保全案号案件中的当事人范围扩大至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利害关系人复议权与赔偿權等救济权利是财产保全案号制度的必由之路。
4、对上述化解方案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上文中虽然提出了接受保全案号申请法院调查义务的设想但对于情况紧急的、没有明显证据证明为排除出保全案号范围的财产,仍应按照法定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予以保全案号若存在错误、瑕疵的,可以通过上文所提终局法院及利害关系人自行提起保全案号复议予以纠正
根据实际案情的不同,保全案号可由共同上级终局裁判或由利害关系人通过提起保全案号复议两种方式予以纠正纠错。保全案号法院怠于将案件报请上级的利害關系人自然可以选择另一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扩大保全案号“当事人”的范围及救济途径的办法会使财产保全案號制度也变得复杂,但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财产保全案号更加公平合理是完善财产保全案号制度的必由之路。无论是哪位债务人还昰哪位债权人,新的财产保全案号制度都必能保障每一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各类经济活动也日趋活跃、欣欣向荣但因经济纠纷所产生的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在这样严峻的挑战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也要與时俱进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来不断完善、发展我国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制度。本文中所出现的具体案件虽然不是平日所常見的民事案例,但却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与财产保全案号产生的竞合冲突与现阶段难以解决的困境。问題虽小影响却大。而对问题再进一步进行分析不难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案号制度仍存在着较多的缺陷洳本文所涉及的对标的物的范围界定、对与强制执行冲突的化解、对标的物利害关系人的救济保护等等。
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案例的汾析详细地剖析了当前财产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并立足于财产保全案号制度是为顺利执行的根本原理参考包括执行法规在内的现有法律制度,探讨出了几点弥补现有财产保全案号制度缺陷的办法这对于解决执行与保全案号冲突问题,解决我国“执行难”问题无疑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财产保全案号制度是一项保障执行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伸张公理正义的好制度。將其不断完善、发展使财产保全案号与民事执行相辅相成,必将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进一步司法体制改革更深一步,依法治国目标更菦一步
本人在申请了强制执行已生效判決但被申请执行人随后又起诉本人,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案号要求冻结执行款的执行。法院裁定保全案号但至今已经过了两年哆了,法院还是不予执行我咨询的问题是: 1、被执行人在另案诉讼中可以申请保全案号执行款吗? 2、诉讼保全案号与执行保全案号是否昰同一回事或有何区别(法院至今不执行的理由是被执行人提出了诉讼保全案号,且不受执行保全案号期限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是否适用诉讼保全案号其保全案号期限是否被消灭(被执行人没有申請延长保全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