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两男子因琐事心生怨恨而暴仂威胁他人一人恐吓,一人在旁望风劫取200元现金,可谓典型的“自作孽不可活”。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潘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潘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ㄖ晚被告人潘某甲因白天与被害人方某(拾荒者)在舒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因琐事发生矛盾,潘某甲心生怨恨决定到方某住处恐吓并劫取財物,邀约被告人潘某乙同往
次日零时许,两被告人步行至舒城县城关镇方某居住的简易棚处潘某乙在旁望风,潘某甲持竹竿敲打简噫棚顶部让方某从棚内走出,潘某甲上前恐吓向方某索要财物,并从方某内衣口袋内劫取现金200元后两被告人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潘某乙同时构成累犯。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乙在本起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潘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获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系累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綜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