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的诸多解释和规定可以得出:1、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前可以申请撤销鉴定申请,鉴定机构鈳以撤销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申请撤销权,鉴定机构也无法定撤销权;
2、司法鉴定所依法可以拒绝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的鉴定請求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撤销权;
3、申请人、委托鉴定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依法有权申請补充或者重新鉴定但无法定撤销权。
因此司法鉴定所撤销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书面意见书依据,撤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其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没有撤销权,依法不能撤销只能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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