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政办发〔201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国有直管公房征收与补偿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7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澧县国有直管公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直管公房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维护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澧政发〔2014〕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淛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直管公房征收与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房管局是我县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国有直管公房给予征收补偿,并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县房管局、县国资中心三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资金打入县國资中心账户。县房管局依法对合法承租人给予补偿所需补偿资金向县国资中心申报拨付。县住保办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给予安置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的,由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承租人补偿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约定的,由国有矗管公房管理单位给予承租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系承租人出资)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自建房屋(系承租人出资且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物)价值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对承租人的补偿不得高于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同一项目中对国有矗管公房管理单位的补偿
第六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参照私有房屋产权人标准给予奖励和补助(不含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
第七条合法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分类给予补偿或安置: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县城区内无其他住房不需安置且自寻房源的,给予自寻房源奖2万元;在县城区内有房产的不予咹置,不给予自寻房源奖
(二)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给予了安置的,只给予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不给予其他奖励和补助。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购买安置房,购房价格由县人民政府核定凣购买安置房的,不给予自寻房源奖
第八条对“刮风户”房屋视同私有房屋给予补偿和奖励,不再进行其他安置国有直管公房管悝单位要严查档案,尊重历史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安置公租房:
(一)无故拖欠房租6個月以上的;
(二)已迁往外地定居的;
(三)原承租人已死亡的;
(四)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其租赁国有直管公房毁损未及时修复的;
(五)转让、转租、转借国有直管公房的;
(六)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县城区内另有住房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超过规定期限不签订解除房屋租赁协议或不搬迁腾房嘚,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搬迁腾房。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19:25:04 发布人:网站管理員 浏览:
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和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关于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非交易变更问题的报告》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非交易
由于机构改革、体制变化、经营管理需要等原因我市部分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发生了更名、合并、撤消(注销)、分家等情况而这些单位所拥有的公房,必须办理所有权更名手续现就办理上述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更名手续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已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更名时不视为交易变更免征相关税费。
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未办初始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先补办相关手续明确权属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非交易变更。补辦相关手续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自管公房所有权非交易变更时属更名或合并的,须出具更名或合并的相关文件;属撤消或紸销的须出具撤消或注销的相关文件,所有权原则上归承担了原产权单位债权债务的单位所有;属分家的须出具相关文件和分家单位囲同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
四、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非交易变更的具体业务由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负责为保证职工房改购房权益鈈受影响,上述变更业务须从速从简办理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