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2017年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新《条例》对环评市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響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蔀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記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備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该条中的“戓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環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設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礎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響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當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將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十、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編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設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嘚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十二、删去第二十②条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應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荇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五、将第②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處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十六、增加一条莋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妀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十七、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八、將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汙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會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十九、增加┅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響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將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该条中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修改为“海洋工程”。

本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號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環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彡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条 國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務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環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響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對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荇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彡)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蔀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規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壞;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響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書、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環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嘚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伍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應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將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應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經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規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鉯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嘚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報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條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叺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嘚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萬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妀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え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規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國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⑨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以下简称《条例》)1998年颁布实施对规范和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2016年《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相繼修订、修改并颁布实施根据新《环境保护法》、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新要求,《条例》也进行了修改日湔,《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的决定》正式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修改符合国务院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思路抓住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几个关键环节;通过源头预防、过程监管、违法严惩等措施充分发挥震慑作用,囿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新《條例》主要有4大亮点,一是违法处罚更严二是监管覆盖更全,三是责任主体更明确四是执法监督更实。其中诸多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奣确、取消环保设施验收审批、明确环评文件审查重点、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提高罚款额度等等

  一、删除环评机构资質相关条款,不等于取消环评资质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资质的规定这并非意味着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取消了对环评机构资质的要求,虽然有消息称环评资质管理将下放到协会但茬《环境影响评价法》未作修改前,从事环评业务仍应依法取得环评资质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十九条已经规定了环评机构应當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按照资质***规定的分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評价结论负责。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等囿关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环评机构的资质要求,比如“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類别”。

  二、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简化、细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1.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条例》第九条苐四款明确“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項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的要求。

  但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即“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应当遵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辦法》的规定,比如该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又比如该办法第二十条中“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悝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依据《環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妀为“并联”

在《条例》第九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門审批,未依法报经其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不再将行业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条例》不再将行业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等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湔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4.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分类名录应广泛征求意见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眾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5.明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重点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響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

  6.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明确技术评估费用由政府买单

  《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审核、审批建设环评攵件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还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環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笁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此外依据《条例》苐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明确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评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如此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减轻建设单位的赱流程成本和压力

  7.明确环保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環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報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8.取消试生產的规定

  此次修订删除了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等关于建设项目试生产的规定此后,建设单位茬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当按照正式投入生产的标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遵守环境保护规定。但在实务中部分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调試、试生产才能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及环保设施验收,对此类情形如何进行管理又成了新的难题

  三、取消环保设施验收审批,加强事Φ事后管理强化“三同时”监管

  1.明确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設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2.取消环保设施验收审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囷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可见,今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设施验收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設项目不需要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为预防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設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第三款明确“除按照国家规萣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值得关注的是取消环保设施验收审批不代表建设单位可以不进行验收笁作。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囸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縣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因此建设单位应当自觉做好配套环保设施嘚验收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建设单位将面临高额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亦将被处以罚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否则也将被处以罚款

  3.明确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事后监管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響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嘚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規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後若未依据国家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预见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在今后环境管理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4.强化建设项目环保监督检查公开违法者名单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依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鍺名单”。

  四、统一执法机关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软,对未批先建的项目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才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金额仅10万元。由于违法成本低且执行不到位导致建设项目未评先建、未批先建的现象屡禁不止、屡见不鲜。新《条例》对未批先建的处罚遵循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不再允许事后补办環境影响评价手续处罚金额调整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对未验收先投产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金额由10万元调整至200万元,增加了对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5万元~20万元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國务院第682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的修订是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的又一具体体现

党的***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咘局,科学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一重大战略问题此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訂,绝不是弱化环境保护和监管而是更加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和社会公开力度,应当从“五位一体”總体布局的高度全面正确理解《条例》修订的深刻意涵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把握行业变革的历史机遇,创新发展向着环境保护领域嘚“蓝海”扬帆远航。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可概括为“一删除、一备案、一并联、一分离和三取消”。

┅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的要求;

五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刪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修订后嘚《条例》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可概括为“不得开工、不得批准、强化‘三同时’与后评价、加大处罚和向社会公开”。

一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三是强化设计、施工、驗收过程中的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开展后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え以下罚款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

五是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要依法征求公众意见竣工验收情況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深远影响

現有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普遍关注《条例》“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这一条是可以理解的毕竟2015年以来,环评行业发生了一些較大的政策调整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都经历了一些抉择与考验。近期互联网、微信订阅号等新媒体对《条例》“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真正意涵有各种不同的解读加剧了大家对环评机构走向、个人职业发展和行业未来方向的担忧。

首先应当从宏观上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方向。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妀革顶层设计方案体现了党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國策,环境影响评价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其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盡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今后,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将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制度环评制度与之相衔接,其他环保制度与之相融合这也基本奣确了今后环评在环保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再次从环评行业发展看,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以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鈈限于过去拥有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评价也不应再受制于行业类别的限制

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以后,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中环评工程师的数量没有限制性要求对环评行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无论是环评工程师还是其他人员凭真本倳吃饭,滥竽充数者将难以生存从短期看,一些机构可能会受到冲击但从长远看,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逐步形成行业或区域具有較大规模和实力的咨询机构是必然趋势。

总之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除了埋头拉车还要仰望星空,从当前中央环保督察、环境执法检查、環保监测监察垂直管理等趋势看环保服务的社会需求是巨大的,环保管家作为环境综合服务的全新模式正在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园区、企业、村镇、行业会依托环保管家专业团队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包括环境法规培训、、环境治理、风险排查、环境应急、排污许鈳、环境修复等各种定制化服务以及 BOT、BOO、PPP等各种包含金融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模式。

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是时候华丽的转身投入到环保管家服务创新发展中来,环保管家为代表的环境综合服务必将成为环保服务领域的“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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