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扬州参保居民享受的门诊、住院、重大疾病的报销额度是多少异地就医的医保报销额度是多少?跟着本地宝小编一起看看吧
1、起付标准:一类、二类门特病種均为500元,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100元起付标准(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2、结算办法:一类门特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类同个人缴费高档标准住院医疗待遇;二类门特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7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總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一)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90%);
二级定点醫疗机构: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医疗费用報销比例为65%10万元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5萬元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15万元以上报销65%;
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血友病及肝、肾***移植患者1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70%
1、享受条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保人员。
2、待遇标准:参保人員顺产由基金支付1500元剖宫产由基金支付2000元。
3、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
五、异地就医报销待遇
1、長居异地:参保人员长居异地就医,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居住证或房产证、房屋租赁等材料经备案后可在异地居住地选择定点醫疗机构作为住院就诊医院,其在异地居住期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长居异地就醫人员需转诊的,原则上在长居异地的收治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诊规定的待遇享受。
2、临时外出:參保人员在境内因旅游、探亲等原因临时外出在异地因急症就近就医的,在其提供急症证明材料(门急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錄等)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相关报销比例执行。在校学生寒暑假、节假日、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在居住哋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相关报销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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