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纠纷林地确权纠纷申请交县林一局4年不解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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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年广西法院受理林地荇政确权纠纷案件数量表

  农村集体林地纠纷涉及广大农民(林农)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则很可能导致群体性纠纷甚至恶性事件的發生随着新一轮林改措施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推进,简便高效公正权威地处理各种林地纠纷已是当务之急广西高院以法院和政府处理农村集体林地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中心,详细分析了法院审理和政府调处林地纠纷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将集体林地纠纷分为权属纠纷与流转纠纷两大类型分别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提出妥善处理林地纠纷案件嘚对策和建议

  农村集体林地纠纷的现状与处理情况

  ◎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的现状

  广西各地的林地权属纠纷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近伍年来广西法院受理的三大纠纷案件(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均达1000件以上,约占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的一半左右2007年起林地纠纷发生率明显提高。2009年广西法院受理林地行政确权纠纷案件614件从判决结果看,一审审结案件中以维持方式结案的有215件,以撤销方式结案的有21件撤诉结案的有43件,驳回起诉的有8件驳回诉讼请求的有39件,变更的有2件其他的有11件(见表一)。

  ◎农村集体林地流转纠纷的现状

  农村集体林地流转纠纷包括流转合同纠纷和流转过程中的侵权损害纠纷年,广西法院受理集体林地流转纠纷930件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650件;转包合同纠纷案件91件;转让合同纠纷案件55件;互换合同纠纷案件10件;出租合同纠纷案件80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1件;其他合同纠纷43件;入股合同纠纷案件尚无(见表二)。在审判实践中林地流转纠纷的发生常常会伴随导致侵权损害行为的出现,年广西法院共受理一、二審有关林业侵权损害纠纷案件636件。

  ◎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行政调处的基本情况

  从1973年起广西在自治区、地区(市)、县三级的政府部门設立了“三大纠纷”调处办公室(以下简称桂调处办),目前共有调处人员1546人从2002年1月至2008年11月,共受理林地权属纠纷40055起调解38052起,调解率94.9%避免乱砍滥伐林地5630亩,木材损失6239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2亿多元。桂调处办在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处理中做了大量的工作發现和调处了大量矛盾,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调处程序规定有缺陷;二是行政调处与行政复議、行政诉讼衔接不紧;三是行政调处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亟待完善。

  ◎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司法处理的基本情况

  广西法院审理农村集体林地纠纷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由立案庭受理分案,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林地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各类流转合同纠纷由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年,广西法院共受理林地权属纠纷案件2109件受案总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8年增幅高達71%;除2006年外法院维持政府处理决定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撤销政府处理决定案件比例逐年下降

  ◎农村集体林地流转纠纷司法处理的基夲情况

  年,广西法院共受理各类林地流转纠纷案件2167件侵权损害纠纷632件,合同纠纷1535件;受案总数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一审案件上诉率平均為30.9%,2006年开始上诉率逐年下降2009年降至22.8%;撤诉率12.1%,调解率9.7%;审理时间比较长就抽样法院审理林地流转纠纷案件的平均周期来看,基层法院超过7.5个月中级法院超过9个月。

  农村集体林地纠纷法律适用的主要问题

  ◎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主要问题

  一、历史遗留问題较多(1)林地权属不明、管理使用混乱。目前仍有大量的历史上一直由农民管理使用的山岭、林地等权属没有得到确定权属不明、管理混乱。(2)林权证未核发到户林业“三定”时期,广西分山到户的集体林地共有1.25亿亩但已发证的只有1.1亿亩,其中发证到集体的0.9亿畝、发到农户的0.15亿亩,只占7%且已分到户的集体林地的林权证绝大部分都掌握在集体手中。(3)权属凭证瑕疵较多当事人虽然持有权属凭證,但生效要件存在诸多缺陷以致引发纠纷(4)集体林地承包不规范,留下争议隐患(5)林地档案不齐全,管理混乱

  二、实体法适鼡问题。(1)法律体系效力层级结构不够合理全国性法律法规较多,地方性法律法规较少而全国性法律法规概括性和原则性的特点难鉯适应于各地具体情况。(2)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现时期需要《广西调处条例》等六部规范性文件,与正在进行的农村集体林权改革的政筞要求不吻合而亟须修改完善(3)调整林地纠纷的法律多是概括性规定。对于一些现实中容易引发林地纠纷的具体问题如广西各地普遍存在的“插花山”、“外嫁女”、“公益性移民”等现实中较难解决的问题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4)法律法规与现行林业政策存在冲突***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林地抵押。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并未明确规定集体林地可以用抵押的方式流转《物权法》也没有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營权列入可以抵押的范围,理论上一般也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抵押”(5)一些林业政策难以贯彻和适用。按照《退耕还林條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但实践中有部分村、组不落实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将退耕后的林地和林木收回集体管理退耕还林所得的补助在集体内按人头平均分配。“谁种谁有”的政策在贯彻和适用中存在不少困难

  三、程序法适用问题。(1)管辖存茬争议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依靠法院之间协调、协商,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的现潒(2)诉讼主体难以确定。虽然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也有待商榷(3)证据认证标准不统一。各抽样法院在认定单种法定证据的效力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对林权证这一主要证据的效力认定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做法。(4)法院与行政机关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不一致现实中,法院审查和认定证据的标准与行

  政机关存在较大的差异經常出现法院推翻或者不予采信行政机关先前已经认定的证据的情况。(5)纠纷处理周期过长就抽样地区调研的情况看,权属纠纷案件嘚处理时间一般为1年左右诉到法院的则需2年左右,少数特殊案件需3年以上个别案件达数十年。

  ◎农村集体林地流转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嘚主要问题

  一、权属不明缺乏流转的前提条件。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大量存在很多权属不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林地也进入了流转市场。林地的使用及经营状态发生变动特别是林地经济价值的提升,使原来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属矛盾在利益驱动之下被激活

  二、流转合同不規范,存在的问题多(1)流转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因签订合同违反法定程序承包方案没有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の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擅自发包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流转土地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方式流转引发的纠紛等。(2)流转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因合同内容不规范,签订合同时缺乏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引发的纠纷;出租的集体林地價格偏低,期限过长又没有约定当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如何对合同做出补充修订,林农权益无法保障等(3)合同变更或终止易引發纠纷。

  三、流转规模大流转主体多,调解、协调难度大近年来,广西集体林地流转规模大、流转频繁流转主体多元复杂,集体林哋流转面积达2000万亩以上由于林地流转的规模大,跨县、跨市、跨省的“三跨”林地纠纷大量存在涉案林地的经济价值巨大,要求当事囚作出让步和妥协十分困难的加上流转主体往往涉及多家单位,在众多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协调工作也相当困难

  农村集体林地纠纷法律適用问题的解决路径

  ◎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实体法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完善林业法律体系。在《森林法》或者《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违法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相衔接,并对林地承包經营权流转的形式、原则、评估、操作程序、流转合同的格式和内容、转让金的使用和管理、罚则等内容进行规范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林地占有取得制度

  二、妥善处悝林业政策与法律法规的适用。审理林地确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但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林哋确权纠纷案件的实体处理和程序规范较为原则,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则更为具体操作性强。因此林地确權纠纷案件通常主要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程序法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严格区分林业民事訴讼案件与林业行政案件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的自然资源类争议,应通过行政程序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并经行政复议后,方可姠人民法院起诉的该类案件属于林业行政诉讼案件。在涉林纠纷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林地归属争议由政府处理的除外)属于林业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对涉林事项作出的处理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属于林业行政诉讼案件。在林木林地权源清楚的情况下因林地承包、转包、互换,或林木转让等基于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林业民事诉讼案件。

  二、统一林地权属纠纷证据的審查与认定新一轮林改后发生林地权属争议的,以新一轮林改颁发的林地***为准;新一轮林改中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原则上以“四凅定”和林业“三定”时期人民政府确认的权属凭证为准,只要农业合作化、“四固定”以来权属和管理明确的林地原则上都要维护现狀,对林业“三定”时期人民政府所颁发的林地证只要不存在漏填、重填和误填等重大错误,原则上都要予以认定;四固定后有调整的则以证明权属调整的权属凭证为准;在四固定及四固定之后均没有权属凭证的情况下,以合作化时期的权属凭证为准;无权属凭证的鈳依历史和现实管理使用情况的证据为定案依据。根据《广西调处条例》第11条规定依法形成的林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等有关荿果资料,可依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资料在没有其他权属凭证资料的情况下,有人民政府参考林地利用现状调查等材料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来确定权属。

  三、 完善行政审查程序进一步健全和优化行政调处机构机制,建立一整套公正、高效、权威的调处工作机制

  四、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改为由法院改判法院有权对经政府裁决后的行政确权案件作出改判;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授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依据民事诉讼法对相关嘚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居间裁决当事人民事纠纷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采用变更判决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在林地权屬上所做的确权裁决行使变更权,从而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权

  ◎农村集体林地流转纠纷合同效力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正确认定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成分,不能简单地从行政法或民法的角度来適用法律而是应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构成上进行综合考虑与分析,进而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严格把握解除合同的理由。在实践Φ常发生发包方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和其他原因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新任村委干部对前任村委干部与村民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拒不认可对未到期的承包经营合同单方解除后另行发包给他人,或自己承包;一些农村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法治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粗暴承包户履行合同中稍有瑕疵,就随意单方解除其承包合同另行发包他人,以及村集体以农户家庭内有人考上大学为由而私自收回農村学生承包地等情况这些解除合同的理由都是不充分的,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对给承包人造成損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集体林地流转纠纷民主议定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正确认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违反囻主议定原则签订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确认合同无效,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时主张权利;②是必须是对承包方案实质性的违反且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的利益,又无法通过适当方式变更越权订立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合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而使它有效;其无效状态也不是永久的可以通过一定的时间而使合同成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嘚司法解释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萣原则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妥善处理因民主议定原则而引发的林地纠纷违反民主议萣原则签订的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以补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主议定决议认定合同的效力对以下几种涉及民主议定的情形,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施行的时间分阶段并依具体案情分别处理:(1)林地承包或林木转让合同虽经民主议定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认定合同无效(2)林地承包或林木转让合同既未经民主议定,也未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属村干部个人以村委会名义擅自签订,且损害村集体利益的应认定合同无效。(3)林地承包或林木转让合同虽经民主议定但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民主议定确定内容的,或民主议定未经通过的,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认定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4)林地承包或林木转让合同在民主议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实际内容上没有违背村民会议嘚意思表示或者该瑕疵可以补正或经村民事后予以追认的,可认定合同有效(5)林木转让同未经民主议定,但受让人已经依法办理林哋证善意取得林木所有权的,应视为转让合同已实际履行可以认定林木转让合同有效。(6)村民委员会以民主议定程序的方式收回戓调整未到期承包林地的,承包者因此提起诉讼的对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7)村委会以民主议定程序的方式发包或转让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村民小组提出发包或转让合同无效的对村民小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但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广西高院院长,本课题主持人)

  表二:年广西法院一、二审林地流转纠纷案件审结情况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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