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2019年13号 豫0182民初10055?

这是标题为《徐文辉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做出裁判,编号(2018)豫0182民初42号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 标题: 徐文辉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件名称: 徐攵辉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记录段原文: 原告徐文辉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責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02日立案

原告:徐文辉,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37C,住所地荥阳市刘河镇王河村。

原告徐文辉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0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立案受理的(2018)豫0182民初16号原告陈朝通与被告鹤壁煤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豫0182民初16号案件审理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当事人: 徐文辉,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汾公司
  •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法条内容:第五十二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 法条名称:第一百五十四条
  • 法条内容:第一百五┿四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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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徐文辉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件名称: 徐攵辉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记录段原文: 原告徐文辉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責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02日立案

原告:徐文辉,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37C,住所地荥阳市刘河镇王河村。

原告徐文辉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0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立案受理的(2018)豫0182民初16号原告陈朝通与被告鹤壁煤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豫0182民初16号案件审理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当事人: 徐文辉,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汾公司
  •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法条内容:第五十二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 法条名称:第一百五十四条
  • 法条内容:第一百五┿四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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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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